盾构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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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构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福州绕城公路东南段A1合同段
(K0+000~K6+000)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铁十七局集团六公司
福州绕城公路东南段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三年九月
福州绕城公路东南段A1合同段
(K0+000~K6+000)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编制:
复核:
审批:
中铁十七局集团六公司
福州绕城公路东南段A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零一三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1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2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4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6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7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7
第八章奖惩8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上级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及项目属各施工队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上级的有关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项目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项目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项目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三、为本项目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七条项目属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检查督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二、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
三、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项目对项目部驻地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二、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第九条举办集会等火险隐患较大的大型活动时,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各单位负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公众聚集场所。
二、施工驻地。
三、资料档案室。
四、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单位。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项目部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队伍驻地具备消防条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队伍举行火险隐患较大的大型活动,项目部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警示性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对使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违禁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保障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生产、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进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项目属各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告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项目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项目属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第五章火险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项目属各单位对存在的火险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项目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行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项目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制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险隐患未消除之前,施工队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工整改。
第三十条火险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记录情况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位职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本项目、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二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其他需要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设置:
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一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性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一条项目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施工队伍(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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