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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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
第八十九条行政案卷宗包括行政处罚案卷
D
11、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12、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13、存入银行的保证金金融单据;
14、担保人保证书;
1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
1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17、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回执;
18、劳动教养通知书;
19、被劳动教养人员送交执行回执;
20、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或不予所外执行决定书;
21、劳动教养所外执行通知书;
22、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决定书;
23、撤销所外执行投送场所执行通知书;
24、解除劳动教养鉴定表;
25、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书;
26、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
27、少年收容教养通知书;
28、送达回执。
(七)调查取证文书材料:
1、传唤证;
2、违法嫌疑人的询(讯)问笔录:
(1)第一次询(讯)问笔录;
(2)询(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违法嫌疑人的亲笔陈述和申辩。
3、被侵害人询问笔录:
(1)第一次询问笔录;
(2)询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
(3)被侵害人的亲笔陈述。
4、证人证言;
5、勘验笔录;
6、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实物照片、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的情况说明;
7、检查证;
8、检查笔录;
9、鉴定意见;
10、检测结论;
11、辨认笔录;
12、抽样取证证据清单;
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
14、扣押物品清单;
1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6、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
17、举行听证通知书;
18、听证笔录;
19、听证报告书;
20、其他调查取证材料:
(1)案件来源材料;
(2)继续盘问审批表;
(3)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
(4)违法嫌疑人抓获经过;
(5)违法嫌疑人户籍证明或者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6)违法嫌疑人前科材料;
(7)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证明材料;
(8)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理的刑事案件强制措施文书;
(9)涉案财物所有权、估价的证明材料;
(10)被侵害人户籍证明。
(八)其他相关案件材料: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请;
2、医院诊断证明;
3、医疗费用凭证;
4、电话查询记录;
5、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九十三条卷宗封面的制作要求是:
(一)卷皮中间大格案卷题名的填写方法:
1、行政处罚案件填写为“违法嫌疑人姓名+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名称,按照《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名称的意见》规定填写。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填写为“违法嫌疑人姓名+行政强制措施名称”。
3、行政许可案卷填写为“申请人姓名+许可事项名称”。
4、行政复议案件填写为“申请人姓名+复议事由名称”。
(二)立卷单位填写为决定机关的名称。
(三)保管期限填写为长期。
(四)卷宗封面应使用能长期保持字迹的笔、墨书写,字迹工整、清晰。
第九十四条卷内文件目录制作要求是:
(一)序号应当填写文件排列的自然序号。
(二)责任者应当填写文件发文机关名称或者制作人员姓名。
(三)文号应当填写文件的发文字号,没有文号的在空白处划线。
(四)标题应当填写文件的全称。
(五)日期应当填写文件的成文日期,以阿拉伯数字标注年月日。
(六)页号应当填写文件在卷内的编号,如果该文件超过1页的,填写起止页号。
(七)备注应当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九十五条装订案卷的要求是:
(一)案卷装订统一按照卷宗封面、卷内文件目录、卷内文书材料、备考表、卷宗封底的顺序进行。
(二)卷内文件目录要填写准确清楚,各类文字材料要按时间、页码顺序排列。
(三)办结的各类案卷,在装订前要把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大头钉、回形针等金属物去掉。
(四)案卷装订统一按照A4纸规格进行,对纸张规格不一的文书材料及其他不便装订的材料要用胶水裱糊或者折叠压平,破损的文件材料应托裱,未留装订线的应加边。
(五)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或者复写纸复写的文字材料,又不能重新制作的,应当将原件复制一份,复制件放在原件之后一并入卷;热敏传真纸材料,应当复印后将复印件入卷,并作必要的说明。
(六)卷内文书材料要逐页编号,统一使用黑色铅笔编写,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标注在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空白面不编号。
(七)备考表填写卷内文书材料需要说明的情况和立卷时间,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八)装订案卷每册以不超过200页(厚度为2厘米左右)为宜。
(九)装订案卷要达到整齐、美观、坚固。
将文书材料页脚和右边取齐,在案卷左侧装订线处,用线绳三点一线连接,每两点之间的距离以7厘米左右为宜,结头在背后中孔。
(十)案卷的封面和封底统一使用公安专业档案卷皮的规格和式样。
第九十六条行政案件立卷实行“依案立卷、一案一卷、谁决定谁立卷”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案一人的,立为一卷。
(二)一案多人的,根据不同处理决定分别立卷:
1、只作出同一种处理决定的,立为一卷。
2、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又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由决定机关按照“谁决定谁立卷”的原则,分别立为行政处罚卷和行政强制措施卷。
(三)一案多人由决定机关分别立卷的,应当将相关证据以及同案人的处理决定复印入卷。
第九十七条当场处罚案件文书材料较少的,同类案件可以合并装订。
合并装订的案卷,卷内目录必须填写清楚、完整,文书材料顺序符合规定,每案用隔页纸分隔,目录填写每案的起止页码。
第七章附则
第九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办理;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
第九十九条本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甘肃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此前下发的关于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和立卷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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