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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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解读
作者: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
李建民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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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明电[2008]36号),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察活动意见》(鲁煤安监监字〔2008〕36号)。
从上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可以看出,对隐患治理的重视。
目的在于在2007年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促进煤矿企业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使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治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控制零打碎敲事故,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近期在安全监察中发现个别单位和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申报评估、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认识不全面。
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解读如下,以期对今年的“安全隐患治理年”有所帮助。
一、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
(一)、重大危险源的概念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叙述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是: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
其中第七项煤矿(井工开采),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矿井:
(1)高瓦斯矿井;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5)煤层自然发火期≤6个月的矿井;(6)煤层冲击倾向为中等及以上的矿井,此六类矿井为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概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今年国家安全生产安全委员会文件(安委办〔2008〕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除上述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外,又提出“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概念,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综上所述:
煤矿(井工开采)并不全部都是重大危险源,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中六类矿井为重大危险源,矿井只要进行开采就必须进行申报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所有矿井都可能存在的,只是根据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小,发现后整改排除的方式、时间不同分为:
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
整改排除事故隐患是为了减少和消除事故,特别是整改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更是遏制重大事故的关键所在。
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申报评估、排查治理
(一)、重大危险源的申报评估和备案
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
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3.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
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四个应当)。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三项):
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综上所述:
煤矿(井工开采)企业六类矿井属于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需做好三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一是必须申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二是每两年至少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三是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和矿井,必须做到“四个应当”;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必须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三项内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六项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
(一)、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
国家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规定: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
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
1、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3、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逐级报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综上所述: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三项职责”。
一是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二是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煤矿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三是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矿井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
第三项工作我们在安全监察工作中均认真执行,前两项工作有欠缺。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中主要有“五项职责”。
一是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二是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三是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加强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是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
做好“三项工作”:
煤矿恢复生产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恢复生产,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
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五是分局每季将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省局备案。
省局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国家局备案,2008年“隐患治理年”改为省局每季将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和文字说明报国家局,并在每个隐患治理时间段结束后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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