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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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标准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标准
-----------------------
-----------------------日期:
ICS**
L*
备案号:
DBXX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
管理技术规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occupationhealthmanagement
ofdangerouschemicalsproductionenterprises
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围………………………………………………………………………………………………………
1
2规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总则………………………………………………………………………………………………………
3
5职业卫生管理……………………………………………………………………………………………
4
6选址与总体布局…………………………………………………………………………………………
5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6
8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
9
9个人防护用品……………………………………………………………………………………………
9
10辅助用室…………………………………………………………………………………………………
9
11应急救援…………………………………………………………………………………………………
10
12职业健康监护……………………………………………………………………………………………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合成氨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与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氯碱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与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17
附录C(资料性附录)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与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27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措施………………………
28
附录F(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与周期…
30
附录G(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与职业禁忌证………………………………
3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市职业病防治、市石化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易、安生、任勇、梁娇君、胡勋、济超、翠玲。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送审稿)
1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通用要求,包括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健康监护、辅助设施与应急救援等容。
附录A、附录B、附录C具体规定了合成氨生产企业、氯碱生产企业、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预防与控制。
2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8195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20097防护服一般要求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
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GBZ/T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
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GBZ/T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
HG/T20570.14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chemicals
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3.2
职业危害occupational hazard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可分为三类: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3.4
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
无机粉尘(inorganic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有机粉尘(organic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混合性粉尘(mixed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3.5
化学毒物chemicaltoxicant[toxicsubstance(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3.6
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noise)。
3.7
噪声作业work(job)exposedtonoise
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w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A)的作业。
3.8
高温作业work(job)underheatstress
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3.9
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et-bulbglobetemperatureindex
又称WBGT指数,指综合评价人体接触作业环境热负荷的一个基本参量。
室外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2+干球温度(℃)×0.1
室WBGT=自然湿球温度(℃)×0.7+黑球温度(℃)×0.3
3.10
职业危害控制controlofoccupationalhazard
为防止、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而采取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措施。
3.11
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与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3.12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medical)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与时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企业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容。
3.13
辅助用室work-relatedwelfare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
4总则
4.1为消除或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急性中毒等职业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规。
4.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3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少职业病危害。
4.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
4.5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6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与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的要求。
4.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与劳动者人数等,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4.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定期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5职业卫生管理
5.1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GBZ/T225要求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与配套的卫生设施。
5.2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按GBZ1执行。
5.3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与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4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设阶段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与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5.5应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6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5.8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5.9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与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10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与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从事高毒物品的作业人员,还应对所接触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以与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急救和治疗等容进行培训。
有关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参见GBZ/T204。
5.11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预案演练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
5.12生产企业应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建立健全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除一般生产企业规定的容外,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
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的容包括:
a)危险化学品台账;
b)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c)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承诺文件;
d)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
e)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提交的主导原材料清单;
f)主导原材料供应商与用人单位合同书;
g)危险化学品合格证明文件;
h)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i)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毒性成分检测报告。
5.1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外包作业,应在外包合同中提出职业病防护要求,并评估其能力,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能力的承包商,企业不应委托。
6选址与总体布局
6.1选址
6.1.1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与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
6.1.2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应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
6.1.3鉴于大多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具有散发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以与易发生事故状态泄漏等危害特性,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国家重要设施。
6.1.4在工业区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6.1.5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
合成氨企业、氯碱企业、炼油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见表1,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参照GBZ1与GB8195有关规定执行。
表1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单位:
m)
生产企业
规模
风速(m/s)
<2
2-4
>4
氮肥厂(合成氨,万吨率)
<25000t/a
1200
800
600
≥25000t/a
1600
1000
800
氯碱厂
<10000t/a
800
600
400
≥10000t/a
1000
800
600
石油加工企业
加工原油量≤8000kt/a
900
800
700
加工原油量>8000kt/a
1200
1000
900
6.2总平面布局
6.2.1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区。
平面布局,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等标准的要求。
6.2.2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区之间。
6.2.3在同一车间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有关车间生产工艺与设备布置应满足GB5083、GB/T12801等标准的要求。
6.2.4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段),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车间纵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应小于45°。
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2.5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2.6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艺用槽(如氯碱生产电解槽)应离车间外墙>3m布置。
6.2.7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如各类风机和动力泵)应集中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6.2.8主控室位置应与存在尘毒以与产生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工作场所保持最大安全距离。
6.2.9高温强热辐射岗位操作室位置应与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间距,但应便于观察、巡检、操作。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卫生工程防护措施
7.1防粉尘、化学毒物
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如预期劳动者接触浓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参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同时设计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a)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
b)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避免直接人工操作;
c)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与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d)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e)生产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毒、净化等工程措施控制其扩散,配备固定式气体报警装置,并加强个人防护;
f)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物质的生产过程所涉与的设施布置在同筑物时,使用或生产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
g)产生或可能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面等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h)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与作业方式等进行设计。
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i)当数种溶剂(苯与其同系物、醇类等)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
除上述有害气体与蒸气外,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j)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比较洁净的地方。
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与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接触限值的30%;
k)供给工作场所的空气,一般直接送至工作地点。
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者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
采用热风暖通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
l)贮存酸、碱与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
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与风向标;
m)生产区有害气体积聚的工作场所以与可能突然逸出大量其他有毒气体,易造成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加强通风,安装固定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Z/T223标准的要求。
n)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排风系统。
o)密闭空间作业前,生产企业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作业人员获准后,方可携带监测、通讯、个人防护用品以与其他必备设备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作业时,至少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行监护。
7.2防噪声、振动
工作场所中产生噪声、振动的工艺、设备,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的防护措施,宜选用隔声、消声、吸声、隔振/减振、阻尼或综合控制等措施,使工作场所噪声水平满足GBZ2.2的要求。
采取噪声、振动控制措施后,其工作场所的噪声仍超过GBZ2.2规定的要求时,应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装备;对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工作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隔声室。
a)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500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b)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c)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d)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制)室;
e)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对高噪声源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1)隔声
——隔声处理宜选用隔声罩,应按操作、维修与通风冷却的要求,选用固定密封型、活动密封型或局部敞开式隔声罩等。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操作人员又不必经常停留在声源附近时,应选择供监控、观察、休息用的隔声间(室)。
隔声间(室)的噪声值应小于75dB(A)。
——对于操作人员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型工作场所,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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