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守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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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守则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公司简介(如:
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等内容)。
第三条公司机构(如:
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员工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试用期内员工适用本规章制度。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员工享有取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三条根据员工所在职位性质不同,公司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
(1)
(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因用人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
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公司本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在从事兼职工作的;
(5)员工隐瞒、虚报自身真实情况(如:
学历、经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等)经公司查证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员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3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的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期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员工应在7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交回公司,否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发放员工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发放: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员工招聘与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任人唯贤,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员工应聘公司职工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与所应聘职位相适应的工作能力。
第四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确保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由此给公司或本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法律责任。
第五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抵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各类证件。
第六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七条公司通过对员工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工作能力。
凡有公司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因员工个人因素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内非因员工过失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无需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试用期考核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员工。
第二条新员工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职业潜力由人事部考核,新员工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入职部门考核。
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业务技能、业务素质由总经理考核。
第三条考核原则:
1、重能力、重潜力,业绩为辅助考核条件;
2、核内容可以依据《员工绩效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
3、考核标准量化。
第四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考核期与试用期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考核结果可适当延长考核期期限,但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试用期。
第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不满3个月不约定试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不超过2个月
3年以上不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不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计算为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六条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100分,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给分,人事部门给分满分40分,被考核员工所在部门给分满分40分,综合评价满分20分(由人事部、总经理评议)。
第七条由人事部直接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1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掌握,执行强况,满分10分;
2EQ测定,满分10分;
3职业定位及潜力测评,满分10分;
4职业素质测评,满分10分。
第八条由试用部门或总经理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1基本实际工作能力,5分;
2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熟悉,执行情况,10分;
3进入工作状态的时间(快慢)、程度,10分;
4与同事工作的配合情况,10分;
5工作积极性,5分。
第九条综合测评内容及标准:
1个人的试用期工作总结及建议,看法5分;
2人事部、试用部门(或总经理)的综合印象,5分;
3工作业绩能否达到基本标准,5分;
4其他有关同事的意见,5分。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由人事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转入试用部门,部门或总经理随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有事实有依据并本人确认)转入人事部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考核期结束前5天由人事部通知被考核员工写总结,并同时对其有关同事进行调查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要详实有依据,同时收集工作业绩数据。
第十三条考核期结束当天或人事部门安排,总经理、人事部、试用部门与被考核员工面谈,并于会谈后3天内汇总考核成绩上报总经理。
第十四条试用期为1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15天,考核成绩标准:
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
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5天。
3成绩达到60分不足70分者,延长考核期8天。
4成绩达到50分不足60分者,延长考核期10天。
第十五条试用期为2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20天,考核成绩标准:
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
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15天。
3成绩达到60分不足70分者,延长考核期30天。
第十六条试用期为6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期为60天,考核成绩标准:
1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员工。
2成绩达到70分不足80分者,延长考核期60天。
第十七条员工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属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
1试用期为1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50分以下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一下的;
2试用期为2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者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以下的;
3试用期为6个月的新员工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下者或延长考核期后成绩在80分以下的;
4在试用期内迟到2次或矿工超过1日的;
5员工出现惩治制度中任何一种情形及与惩罚制度规定相当情形的。
第十八条员工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一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
~12:
00,下午13:
30~17:
30
第二条对特殊岗位或职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不进行考核制度的要求,员工可根据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除按要求回公司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公司无需支付员工加班费。
第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根据所在岗位或职位的班次表上下班。
公司合理安排工作任务量,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休、倒休的工作休息方式,并保证员工平均每周休息1天。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全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
第六条员工加班加点应当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因工作需要,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未经批准,员工在其岗位或职位规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公司不支付加班费。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员工每周休息2天;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休息日自行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平均每周休息1天。
(2)法定节日:
元旦(1月1日)1天;
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3天;
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1天;
劳动节(5月1日)1天;
端午节(农历端午当日)1天;
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1天;
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3天。
第八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员工对本人是否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负有举证的责任。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员工依法享受的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假期。
第九条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三天;晚婚者(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7天。
第十条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第十一条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经公司批准,女员工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3个月休假,但须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女员工晚育(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除享受90天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
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员工1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保定点医院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十三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标准
员工工龄条件
医疗期期限
计算周期
实际工作年限
本公司工作年限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5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10年以上20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20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员工休病假,应通过电话或委托同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代为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提供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
如员工提供虚假的病休证明,公司经核实查证后,按员工违纪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员工请病假,1天以内须经部门经理批准,1天以上须经总经理批准。
管理人员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
凡未经批准的,均按旷工处理。
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制度
第一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总额为税前工资,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
(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等因素,企业还可以采取月薪制,即月薪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1、基本工资:
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等因素,基本工资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企业可将基本工资标准约定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
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确定。
3、工龄工资:
(1)按员工为企业服务年限长短确定,鼓励员工长期、稳定地为企业工作;
(2)本公司工龄每增加1年,工龄工资每月增加100元,10年封顶。
4、奖金(效益工资):
(1)根据各部门工作任务、经营指标、员工职责履行状况、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确立;
(2)绩效考评由公司安排统一进行,与经营利润、收入总额、特殊业绩、贡献相联系。
5、津贴:
各类津贴见公司补贴、津贴标准。
第三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四条平日加点,按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按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日加班,按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先安排员工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不休的,按第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六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作清单上签名。
第七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第九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累计病休10天以内的不扣发奖金;超过10天的扣发该工资支付周期应发的奖金。
日病休工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21.75天×80%计发;全月病休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80%计发。
(在病休期间病休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十条因员工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所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员工依法享有法定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请事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四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制度
第一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
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本人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生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矿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30日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办公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务;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可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物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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