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员的级别分类与管理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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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的级别分类与管理关系
营销员的级别分类与管理关系
营销员的级别分类与管理关系
第一节级别分类
第二十二条
营销员分为销售系列和管理系列。
销售系列包括营销员层级;管理系列包括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层级和总监层级;共2个系列,4个层级,12个级别,各层级包含的营销员级别具体如下:
营销员层级包括:
试用营销员、降级试用营销员、正式营销员;
业务主任层级包括:
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
营业部经理层级包括:
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
总监层级包括:
总监、高级总监、资深总监。
第二节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
增员关系:
包括直接增员关系和间接增员关系。
营销员(增员人)推荐新人(被增员人)签约,该营销员和新人形成直接增员关系。
如A推荐B,B推荐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员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员关系。
第二十四条
育成关系:
包括直接育成关系和间接育成关系。
如业务主任A育成业务主任B,B育成业务主任C,C育成业务主任D,则A与B、B与C、C与D形成直接育成关系,A与C、A与D、B与D形成间接育成关系,其中,A与C、B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二代育成关系,A与D的间接育成关系又称第二代增部关系。
第二十五条
增部关系:
包括直接增部关系和间接增部关系。
业务主任层级晋升为营业部经理级别时,原营业部经理与之形成直接增部关系。
营业部经理A增部营业部经理B,B增部营业部经理C,则A与B、B与C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又称第二代增部关系。
第二十六条
营销员B推荐营销员C,且都在业务主任A的组内,若B和C同时晋升业务主任,则业务主任A与B形成直接育成关系,而A与C形成间接育成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任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且都在营业部经理A的营业部内,若B和C同时晋升营业部经理级别,则A与B形成直接增部关系,A与C形成间接增部关系。
第二十八条
育成关系存在的前提是育成人和被育成人均为业务主任(含)以上级别,增部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增部人和被增部人均为营业部(含)以上级别。
第二十九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若A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若B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但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依然存在,若C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育成关系及A与C的间接育成关系。
第三十条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B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C,若A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若B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A与B,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但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依然存在,若C降至营业部经理以下级别,则取消B与C的直接增部关系及A与C的间接增部关系。
第三十一条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B直接育成业务主任C,如C降至销售系列级别后,再次被B直接育成为业务主任,则B再次享受C的育成奖,育成奖按照第二年标准计提,但A不再享受C的第二代育成利益。
业务主任A直接育成业务主任B,当出现A的级别为业务主任,而B的级别为营业部经理以上级别时,A对B不再享有育成利益。
第三十二条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B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C,如C降至业务主任层级级别后,再次被B直接增部为营业部经理层级,则B再次销售C的增部奖,增部奖按照第二年标准计提,但A不再享受C的第二代增部奖。
营业部经理A直接增部营业部经理B,当A的级别为营业部经理层级,而B的级别为总监层级时,A对B的直辖部依然享有增部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主任推荐的新人归其所属,销售系列人员推荐的新人暂归属其主管,待该营销员晋升为业务主任层级后在归其所属,公司统一招聘的新人由公司根据需要统一分配。
第三十四条
销售系列晋升为业务主任层级时,与其形成增员关系且仍在同一营业组的各级营销员一并归属其营业组;业务主任层级晋升为营业部经理层级时,其直辖组、在同一营业部的直接育成组和间接育成组一并归属其营业部。
第三十五条
业务主任层级降为销售系列或解约后,降级业务主任及原营业组营销员回归原育成人直辖组,如该业务主任原育成人直辖组不存在,则回归育成人的上一级育成人直辖组依次类推,直至回归其所在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如降级业务主任与原育成人不在同一营业部,则该业务主任及其所辖营销员不再回归原育成人,而直接回归至其所在营业部经理的直辖组。
第三十六条
营业部经理降级为业务主任层级或解约后,降级营业部经理及原营业部营销员回归原增部人直辖部,如原增部人不存在,则回归原增部人的上一级增部人直辖部,依次类推;如已无增部人或该营业部经理与原增部人不在同一营销服务部,则降级营业部经理及其所辖营销员由公司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的手段恶意压制其他营销员晋升,否则视情节轻重予以降级或延缓级别调整、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第三十八条
营销员管理关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节解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营销员经协商一致可解除《委托合同》。
协商解除《委托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解除协议。
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委托合同》解除。
第四十条
营销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追究营销员的相关责任:
一、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说明、宣传;
二、擅自印制、发放、传播保险产品宣传材料;
三、向新进营销员做不实说明或唆使新进营销员做不如实告知,使其对公司规定及各项制度产生误解;
四、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作出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
五、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信誉;
六、对不同产品内容做出不公平或不完全比较;
七、曲意理解或解释合同条款、投保规则、保全理赔等业务规则;
八、未经公司同意或者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签发保单,修改、变更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与客户签订投保书,或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以欺骗公司;
九、未经保险合同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擅自填
或明知客户顶替体检不制止且不告知公司,或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找他人顶替体检;
十八、协助客户提供不完全体检病史、财务资料或隐瞒客户提供的体检病史、财务资料;
十九、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客户签署公司规定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保险单证或其他重要文件;
二十、阻挠客户犹豫期退保;诱导、唆使客户终止、放弃有效的保险合同,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且损害投保人利益;
二十一、泄露公司、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十二、利用客户委托之机,侵占客户保费、退保金、保险金等财务;
二十三、超出《展业证》载明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二十四、滞留、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等财务;
二十五、串通客户骗取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二十六、伪造、变造、转让《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或者《展业证;
二十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隐匿、销毁保险单证;
二十八、兼职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代理再保险业务、兼做保险经纪业务、为其他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从事传销、直销等其他职业;
二十九、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自行聘用他人协助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未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备招聘相关材料;
三十、自行聘用他人协助其管理,或者自行将客户管理等相关工作委托或者外包给他人时,未明示其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所招聘人员不属于公司员工;
三十一、向公司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XX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营销员信息登记表〉〉中的登记内容以及其他公司要求的个人资料虚假或不完整;
三十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处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
三十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行业自律准则,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三十四、被中国保监会注销、撤消、不予换发〈〈资格证〉〉的;
三十五、本办法所列明的营销员在开展保险营销活动过程中不能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
自书面通知送达对方营业场所或对方在〈〈委托合同〉〉所记载的住址之日起,〈〈委托合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合同〉〉即行终止:
一、〈〈委托合同〉〉有效期届满,未延期且未再续签合同的;
二、〈〈委托合同〉〉有效期内,双方签订新的委托合同的;
三、营销员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的;
四、营销员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委托合同〉〉的;
六、公司在〈〈委托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营销区域停止营业的;
七、在业务考核中,营销员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继续代理公司业务所需的最低业务标准的。
第四十三条
解约处理:
一、营销员单方面解约时,须填写〈〈保险营销员解约申请表〉〉,交直属主管;
二、各级主管应和提出解约申请的营销员进行面谈并签署意见;
(一)业务主任层级负责直辖组内解约申请人员的面谈;
(二)营业部经理层级负责直辖部解约申请人员的面谈;
(三)营销服务部经理负责所辖团队主任以上级别(含)解约申请人员的面谈
三、营销员按公司规定办理解约手续,缴清应交纳的保险费及其他款项,交回所有公司印发的展业证书、工作证、单据凭据、收据、〈〈委托合同〉〉等相关物品及材料,如有丢失,则按公司规定交纳违约金;
四、营销员递交〈〈保险营销员解约申请表〉〉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委托合同〉〉即时终止;
五、因考核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的营销员,自公文发布之日起终止委托关系,停止享受一切相关待遇,营销业务部人管室直接在业务系统中作准解约处理;解约人员须在30天内到公司办理相应解约手续,公司不再另行通知,其未结清的款项和未收回的有价单证由其主管和推荐人负责追回;
六、营销员解约后,公司若发现其在解除〈〈委托合同〉〉前有违约行为,或解约后仍以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责任自负;如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七、解约人员的二级档案公司保留两年后予以统一销毁。
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经理(含)以上级别人员解约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申请,其他人员解约应提前一周向直属主管提出申请。
第四十五条
如〈〈委托合同〉〉解约或终止后再次签约,营销员各项权益不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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