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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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担保合同
车辆担保合同
篇一:
车辆担保合同
合同书
甲方:
兰州驰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
乙方已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乙方在银行申办购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方式透支_______________元资金用于购买汽车,约定甲方作为乙方该合同项下的共同偿债人,乙方发生违约,甲方无条件代乙方偿还全部分期本金,利息及违约费用。
同时,甲方已经向银行出具了《共同偿债人承诺书》,承诺甲方愿作为共同偿债人,对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共同偿还责任。
为了保证按约履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防范风险,明确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作为乙方该合同项下债务的共同偿还人。
二:
意首付款和向银行办理的信用卡透支资金由银行支付给甲方用于购买轿车(生产商:
_________________销售商_________________品牌:
_____________型号:
_________________购车发票价_________________)。
三:
车辆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违章处罚及其他车辆原因和车辆使用发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车辆的保险事故的理赔款,由甲方进行领取用于银行债务的偿还。
四:
以下情况时,乙方同意甲方收回车辆并将车辆进行变卖1:
银行还款出现一期逾期的10日内仍未清偿欠款时,甲方收回车辆并将车辆进行变卖用于归还乙方钱银行债务本息余额,还清银行欠款债务(或甲方垫付的债务及利息),并支付收取车辆,变卖车辆及甲方的服务费用后,仍有剩余款项的,甲方在10日内退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开始变卖车辆时有权回购车辆,回购期为自乙方提出回购时30日。
乙方的回购价以不低于欠银行债务余额加支付收取车辆,变卖车辆及甲方的服务费的总额。
2:
出现私自变卖,转移,典当,抵押,质押,出租车辆等行为,经甲方书面通知后在10内不纠正时。
3:
不在甲方购买约定的车辆保险,超期3日。
4:
所装GPS定位仪被拆除和故意损坏时,
5:
出现其他还款风险或危害车辆的行为。
五:
:
乙方违约,甲方的代收车方式为: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将车辆直接收回,乙方不得阻扰甲方的收车行为,收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保证车辆的安全,车辆必须加装GPS定位仪,费用由乙方承担,加装期间损坏重新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
代乙方向银行归还银行债务后,乙方应在10日内向甲方偿还债务,逾期则由乙方向甲方承担每日千分之三的利息。
八:
为了保证本合同第四条第一小条约定的实现,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保留乙方车辆钥匙一把。
九:
若甲方代乙方偿还乙方贷款多次催交未果的情况下,甲方将上门进行催缴,催缴费用标准:
兰州市区内500元,兰州市区外2000元。
十:
履约担保,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元的履约保证金,出现第四条情况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一:
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手续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则向合同签订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二:
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合同附件:
1:
2: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篇二:
汽车抵押担保合同
汽车抵押担保合同
接受方(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1、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元整(小写元整)
2、抵押物:
型汽车辆,车辆牌号为抵押的车辆为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汽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等原始凭证、单据交给甲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破产,甲方有权提前处理其抵押财产。
5、乙方如出现未按约定还款期还款,甲方有权处理抵押财产。
6、乙方对抵押物提供切实证明,抵押物完全为乙方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
如日后发生纠葛致使甲方遭受损失时,可归责于乙方及担保物提供人,或借款合同中的连带担保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7、所得款项不足以弥补本协议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的,甲方继续对乙方行使追索权。
8、抵押期限:
年月
接受方(签字盖章):
电话:
抵押方(签字盖章):
电话:
连带担保人(签字盖章):
电话:
年月日
篇三:
车辆质押担保合同
车辆质押借款担保合同
宏车质字第2010-号出借人(质权人):
身份证号:
借款人:
身份证号:
出质人:
身份证号:
保证人:
河南宏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地址: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
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月年日止。
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
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利率为月率
计息方式为
第三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借款人指定的提款账号为:
借款人提款当日在保证人的见证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款借据。
第五条还款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
1、借款到期一次还款;
2、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见还款计划书。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和还款日足额存款至出借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借款人须保留银行存款凭据作为还款、付息的凭据。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
第六条质物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第二十条《质物清单》。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七条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条交付和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积极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
第九条质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
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形式。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实现。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
及时退还出质人。
其他条款
第十条担保约定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宏业担保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三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
如果宏业担保承担了保证责任,出借人、出质人应当同意,宏业担保履行保证责任代偿后,以处置质物补偿宏业担保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宏业担保也可同时向借款人追偿。
第十一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项的来源合法。
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
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
借款人、保证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作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
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
借款人、保证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
借款人、保证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
合同各方均服从宏业担保对整个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踪管理,并按约定向宏业担保支付担保费、咨询服务费与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转让
出借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其他方。
出借人权利的转让应当书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
由于出借人权利转让需要变更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予配合。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证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三条保险
如果出借人或保证人要求,出质人应办理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应不低于借款金额。
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
·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除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条款外不应有任何限制质权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质权人指定账户。
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条的约定处理。
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未得到金额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质权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和出质人承担。
第十四条公证
合同各方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五条独立性
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条款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出借人未按约定日期出借借款,出借人按应出借金额每日万分之九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超过三十天仍未出借的,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借款人为该合同已经支出的评估、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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