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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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省级农桥项目规范化建设,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省政府令第63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建设的农桥。
第三条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设立,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全省范围内乡(镇)之内非等级公路的农用机耕桥及农民生产、生活用桥的建设。
第四条农桥建设项目资金按照“分级负担、差别补助、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农桥项目建设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水利部门配合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桥项目库的建立、审核、调整、确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农桥项目资金管理;
3.负责农桥年度实施计划的安排;
4.负责组织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5.负责组织招投标、政府采购及委派工程监理等工作;
6.负责组织验收和资产移交;
7.负责财务档案资料的收集,项目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农桥勘测、定点定位等农桥项目库基础数据资料的编制和收集;
2.负责工程技术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工程预决算审核;
4.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桥年度实施计划的安排、招投标管理等;
5.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农桥验收、资产移交工作;
6.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分配方式和管理要求
第六条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筹措。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农桥建设资金,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和以出让桥梁冠名权等多种方式吸引民间资本等投入。
第七条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用于农桥的重建和新建,其中:
新建是指因农业生产建设需要或乡镇区划调整、镇村合并、新农村建设及规划调整等,需增加新建的农桥;重建是指因使用期限较长、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桥、险桥。
因破损需要维修,但不需要拆除重建的农桥,不在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一)省级补助标准。
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差别补助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对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的有关要求,省财政设定省对县(市、区)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六类地区分设三档省级补助标准,其中:
一、二类地区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标准9.5万元,省补比例80%;三、四类地区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标准9万元,省补比例60%;五、六类地区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标准8.5万元,省补比例40%。
各地区适用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分类分档办法动态调整。
设区市对县(市、区)财政的配套部分,不得少于2005年的划转基数;县(市、区)以下财政的具体配套比例由各地自定。
(二)省级补助方式。
省在下达农桥年度建设任务时,采用单桥平均定额补助方式,下达各地当年补助资金控制指标,并在完成年度实施计划备案审核后,下达补助资金。
各县(市、区)根据省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按照投资配套要求,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三)结余资金管理。
农桥建设结余资金是指当年使用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按照省定配套要求筹集的地方配套资金完成年度农桥建设任务后所形成的资金结余。
省财政将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各地的实际总投资和省补比例进行结算,结算后的结余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或抵补下一年度省级建设资金。
第九条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的核算方式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可实行县(市、区)级财政报账制,也可由乡镇财政所负责核算管理。
农桥建设项目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工程完工后应按一定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项目管理费。
农桥建设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提取下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再从省补项目资金中提取。
管理费主要用于农桥建设规划编制、概预算及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财务决算审计、监督检查、档案建设等项目管理中必需的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桥建设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扎口,实行动态管理,分地区分年度组织实施。
通过“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管理软件”完成农桥建设上报、审核(批)、备案等相关事项。
(一)统一规划。
农桥建设应符合当地村镇建设、交通建设等规划要求,并与新一轮扶贫开发六大片区、村庄环境改善提升、农村河道疏浚、中小河流治理、土地开发与利用、农田水利、新农村建设等计划有效结合。
(二)先急后缓。
优先建设农民反映强烈、直接影响生产生活的农用桥梁。
(三)分期实施。
实行规范的项目库管理及分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设计标准和实施时间。
年度实施计划内的农桥项目,当年建设,当年完工。
第十二条项目库建立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厅布置的任务,与水利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本区域的调查工作,对需要建设的农桥项目,以市、县为单位实行统一编号,按照“五定”的要求,即:
定点(乡镇、行政村)、定位(经度、纬度)、定建设内容(新建、重建)、定建设规模(长度、宽度、限载)、定投资规模(预计投资),填制《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库项目汇总表》(附表1),并录入“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管理软件”。
同时正式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抄送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审核各地上报的建设需求,确定省级项目库入库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库调整
(一)项目库调增。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实施计划备案时,对确需建设的项目库外农桥项目,填制《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库新增项目备案表》(附表2),报省财政厅备案审核后,于当年度调增项目库项目。
全年项目调增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年度建设任务的10%以内。
(二)项目库调减。
各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实施计划备案时,对建设周期内确属不需建设的项目库内农桥项目,填制《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库不需建项目表》(附表4),报省财政厅备案后,调减项目库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库项目组织实施
(一)下达年度建设任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按照上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库内未建项目总量、土地面积等因素,于年初下达农桥建设任务数。
预计当年建设需求较上年减少的市县,须提前报省财政厅。
(二)市县编制年度实施计划。
各地财政部门在收文30日内,与水利部门协商,从项目库中提取当年建设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填列《江苏省农桥建设年度实施计划表》(附表5),正式联合行文报省财政厅备案,抄送省水利厅。
对涉及库外项目的,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执行,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三)项目库项目完工。
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填制《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库完工项目表》(附表3),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财政厅备案审核。
省财政厅在同时收到各市、县备案文件资料和“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管理软件”中上报的相关信息后进行审核和汇总。
第十五条年度实施计划调整。
报省备案通过的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
但因规划变动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项目调整,各市、县应在每年8月底前按规定权限进行调整。
项目完工后按调整后的年度实施计划上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调减年度实施计划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以正式文件报省财政厅审批,其中,涉及调减省下达年度建设任务的,省财政审核后扣回相应补助资金。
(二)调增年度实施计划的,由各市、县自行审批后抄送省财政厅。
(三)调整建设项目不涉及增减年度实施计划的,如变更实施地点,变更桥梁名称、长度、宽度、限载等,由各市、县自行审批。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农桥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农桥项目建设推行项目法人制管理模式,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以县为单位组建。
乡镇人民政府和项目各参建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人。
第十七条农桥建设中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和其他服务提供、材料采购等有关事项,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设计。
各市县财政、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照桥梁设计相关要求进行农桥建设设计,由水利部门负责审核。
农桥桥面净宽原则上不得少于4米,限载不得低于5吨,限载标志应按规定规范设立。
必须安装桥栏杆或防撞墙,栏杆不得低于80厘米。
在桥栏杆醒目位置设置农桥标志,内容为“江苏省农桥建设项目”、桥名和建设年月等。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
农桥建设实行监理制,禁止施工、监理由同一单位承担。
建立村民代表参与全过程监督机制,可邀请农桥建设所在村不少于2名村民代表参与。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
农桥完工后,由市县财政、水利等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实行项目法人制地区,由项目法人进行前期自验和竣工决算、审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统一委托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计。
各市、县应在次年二季度前完成所有项目的验收和审计工作,并将建设、验收和实际投资情况及相关表格报省财政厅备案,抄送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将据此与各地进行资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进度报告。
为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全面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实行农桥建设进度定期报告制度。
各市、县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落实责任人,及时了解掌握农桥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
以市、县为单位建立健全农桥项目档案制度,按综合及财务类、工程类两类进行管理。
在通过验收后,由市、县财政部门保管或移交乡镇财政部门统一保管。
(一)综合及财务类档案是指管理办法,项目批复文件,全市(县)项目分布图,报省的农桥实施计划及调整备案文件,项目建设总结、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下达资金的文件、拨款凭证及支出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可按项目年度,由财政部门进行归集。
(二)工程类档案,原则上要求“一桥一本”,由相关部门进行收集整理。
具体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表(详见附表6);
(2)在同一角度拍摄的新、旧桥照片;(3)桥梁设计图;(4)招投标有关文件、中标书;(5)施工合同;(6)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9)主要材料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10)砼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11)混凝土施工记录;(12)施工日志; (13)监理日志; (14)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质量监测评定报告;(15)工程竣工结算书及审计(核)报告;(16)财务决算审计报告;(17)市、县(市)验收意见;(18)资产移交表;(19)管护责任书。
其中(3)-(7)和(16)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装订。
第二十三条农桥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将资产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管护办法,落实管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筹集管护资金。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36号)文件执行。
各地要结合农桥项目情况和特点,科学制定评价方案,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各环节工作,从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深入分析,确保评价结果总体客观、公正、准确。
绩效评价结论及建议作为以后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农桥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和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指导。
省级农桥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政府质量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引入第三方独立质量检测机构,严把农桥建设质量关。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省级农桥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乡镇财政所对省级农桥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明确专人,加强项目监管,确保农桥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农桥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对没有完成年度建设任务,滞留、截留、挪用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虚报实际投资额套取省级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停止或扣减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О一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省级农桥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4号)同时废止。
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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