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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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专家讲解
《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
《侵权责任法》在2002年12月曾经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做过审议。
当时想出台一部大的《民法草案》,其中共有九编内容:
总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和人格权法。
当时那个大本子拿出来之后,在常委会审议期间,很多常务委员提出了意见,说这个内容太多,提出建议说希望能够分编审议为宜。
所以根据这个精神,我们就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在那之后,首先出台的是《物权法》,差不多用了五六年的时间出台。
《物权法》在2007年出台之后,就开始起草《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正式颁布。
《侵权责任法》是一个权利的救济法,按理说它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而且有很多可以借鉴国外的东西,但是没有想到,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还是碰到了很多挑战。
其中有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就是,考虑到我国经济确实相对落后,地区发展不平衡,因此在设定很多制度的时候困难比较多。
比如说损害赔偿金到底怎么确定,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带来很大不同,在确定赔偿标准的时候就觉得难度比较大。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在于,我国的保险体制不是很健全,所以一旦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况下,怎么支付这笔钱就成了很大的问题。
我们也到德国一些国家做过调研,发现这些国家保险机制很健全。
比如说在德国发生医疗事故之后,赔偿会得到很快解决,因为它有两个保险在支撑:
一个是病人的保险,病人看了病之后所有的医疗费基本上都能得到赔偿,通过保险机制得到救济。
另一方面医生还有一个医疗责任险,医生如果出了事故造成病人损害的,同样可以通过保险给病人支付。
因此,由于保险机制的健全,他们在赔偿方面基本上不存在很大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保险机制很不健全,现在除了一个机动车有强制责任险之外,其他很多行业都没有这样的责任险。
因此出现了纠纷之后,这钱从哪儿赔,即使法院判决了之后如何执行,确实带来了很大的问题。
也就是说,我们在设计制度的时候,要妥善地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关系,从而才能解决好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
总之,虽然《侵权责任法》面临着这么多的挑战,我们还是用了两年多的时间使这个法最后出台。
《侵权责任法》现在被认为是我国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又一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支架性作用的法律。
所以这部法律对我们明确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包括促进社会的和谐,都将起着重要的作用。
《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将成为法官、律师今后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侵权责任法的框架结构
《侵权责任法》共92条、12章。
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
1.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共性问题做出的规定(第一章至第三章)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2.对现行法律补充和完善的规定(第五章至第十一章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
例:
现行《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一旦由于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找生产者,也可以找销售者,要求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第五章“产品责任”中既吸纳了这些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关于产品召回的规定,另外还规定了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内容。
通过这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我国相关的侵权法律制度。
3.对现行规定和做法修改的内容
比如:
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学校、幼儿园责任的认定问题。
这些规定都和现行的司法解释有所区别。
三、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1.调整对象是民事权益
民事权益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隐私权;
(4)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继承权;
(5)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6)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7)发现权、股权;
(8)其他人身、财产权益:
①对一些在法律上没有成为权利的内容给予救济,比如死者、胎儿的权益;②为今后一些权益的发展留下空间。
2.对民事权利和民事权益采取平等的保护手段
3.不调整合同违约责任
4.属于国家赔偿内容的,由《国家赔偿法》解决。
四、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重合
有时候一个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哪个责任应当优先承担?
例如:
一个人醉酒驾车,把另一个人撞了,在这种情况下,他对受害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他醉酒驾车要承担行政责任,吊销驾照,甚至罚款;另外,如果构成刑事犯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同样一个行为可能导致承担不同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只有1万元,那么这笔钱应当先用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如果受害人需要6000元看病,按照国家的规定又要罚款3000元,还有2000元罚金的刑事责任,这1万元到底用来先支付谁?
如果不够的话应该怎么办?
在这种情况下,要确定一个原则:
私权优先的原则。
也就是说,他这1万元应当先用来承担侵权责任,把钱用来给受害人看病,然后才涉及国家的罚款要不要缴、罚金要不要缴。
这1万元对于受害人说是救命钱,但是对于国库来说其实不差这一点罚金、罚款。
所以这种情况下,应当把民事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承担。
其实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为民的理念。
五、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两个原则:
1.特别法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
2.对同一问题做出不同规定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加害行为
(1)作为
(2)不作为
2.要有损害
(1)财产损失
①直接损失
②间接损失
(2)人身损害
(3)精神损害
(4)未发生的损害
3.要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则上由原告证明,只有一种例外情况。
《侵权责任法》第66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在多个原因造成一个结果、多个原因造成多个结果的情况下,需要对不同的原因进行分析,看哪个原因对结果的发生作用大。
“原因力”:
在引起同一损害结果的数个原因中,每个原因对结果所发生的作用力。
4.要有过错
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根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两个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
1.过错的含义:
(1)故意:
①直接故意;②间接故意。
(2)过失:
判断过失的客观标准:
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②违反了一个正常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③专业人员违反了专业人员的行为准则。
2.过错责任的内容
(1)过错责任:
受害人对侵权人的过错进行证明,而加害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
①过错推定责任也属于过错责任中的一类;
②在过错推定责任中,由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加害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二)无过错责任
特点:
1.无过错责任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2.无过错责任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是否免责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4.原告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但仍需证明有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
5.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有赔偿限额的规定。
(三)公平责任是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32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法官、教授称为公平责任。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很多人提出应当把公平责任也作为侵权责任的一个归责原则,但也有反对意见:
即使在《民法通则》中也不是作为归责原则规定的,而是作为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规定的。
而且很多人认为,公平责任调整范围很窄,要求双方都没有过错,而且要有损失,前提条件很多。
我们去德国调研,他们也有公平责任,但范围也很窄,在很特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个原则。
我国司法实践中这个原则用的比较多,而且很多人认为如果把公平责任作为归责原则,可能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这项原则。
现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这样处理这个问题的:
1.没有把公平责任作归责原则
2.在责任分担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可以适用公平责任的几种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又尽到了监护职责,这种情况下还要不要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平责任,适当地要求监护人承担一些对方的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
案例:
重庆郝某被烟灰缸砸伤案
案例:
济南老太太被菜板子砸伤案
(4)因为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
案例:
风雨交加的晚上,甲在郊外拦下一辆卡车搭车,躺进车后棺材里避雨,路上又碰到乙、丙搭车。
乙想抽烟,向丙借火,睡在棺材里的甲迷迷糊糊听到了,打着了自己的打火机,从棺材里伸出手说“我有火”。
乙受了惊吓,从车上掉下,受了轻伤,要求甲赔偿。
法官根据公平责任,要求甲适当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八、连带责任的承担
(一)连带责任的特征
1.它是一个整体的责任
2.它给了被侵权人更多的选择权
3.它是一种法定的责任
《民法通则》130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侵权领域中有7种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8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13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
(二)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
1.根据各自的过错来确定
2.根据原因力进行比较
3.平均分担赔偿数额
(三)何时确定内部份额
《侵权责任法》曾经有一稿是这样写的:
“承担连带责任后,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
但是这个规定出来以后,引起了不少异议,认为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确定不一定在连带责任承担以后,也可以在侵权之诉中就把内部份额确定了,侵权之诉和内部份额确定之诉可以合并审理。
如果法院确定了内部份额,这只对连带责任人内部有效,对受害人无效,对外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仍然需要承担100%的责任。
九、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
1.侵犯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的时间点:
侵权行为发生时
2.侵犯知识产权的财产损失的计算: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十、侵犯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几个原则:
1.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2.按照所获得的利益赔偿
3.既侵权又没获利的,首先当事人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1.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精神痛苦的无形损害,要求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适用的范围:
(1)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
(2)监护或者家庭关系受到侵害
(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肖像、遗体受到侵害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
《侵权责任法》第22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大城市原则上不超过10万,中小城市在5万左右。
(“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少女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0万)
4.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侵犯人格权益获得财产赔偿的,原则上不能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什么性质的赔偿
原则上定性为:
因为死亡导致的预期财产的损失,同时包含对死者家属精神损害的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城镇居民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按照人均纯收入。
以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位市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字确定。
3.同一事故中造成多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17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注意:
(1)本条规定是“可以”按照同一标准赔偿,而不是“必须”按照同一标准赔偿。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中国开始了“同命同价”,而是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提供了主要依据。
(2)本条规定不是中国的创举,而是借鉴了国外的规定。
十三、产品责任
1.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范围:
既包括缺陷产品本身,也包括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失。
2.对流通产品采取的补救措施:
(1)警示
(2)召回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召回的产品只有5类:
药品、食品、乳品、儿童玩具、汽车。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所有产品都可以召回。
3.关于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
《食品安全法》:
第96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1)惩罚性赔偿的范围:
产品责任
(2)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
整个损害
(3)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没有规定
十四、安全保障义务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保护对象的范围:
不一定要求有合同关系存在。
3.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和判断标准
保护对象:
(1)人身权利;
(2)财产权利。
判断标准:
(1)法律规定;
(2)合同义务;(3)行业、地区、活动的规模。
4.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1)自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的特点:
①补充责任是第二位的责任;
②补充责任是过错程度内的补充责任;
③承担补充责任之后,不存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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