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第一章节知识点劳务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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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考试个人税务与遗产筹划第一章节知识点劳务税
第一节商品劳务税
商品劳务税,也称流转税,是指在生产、流通或服务过程中,以商品和劳务的流转额(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商品劳务税主要税种: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这四种税都是流转环节的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
大部分物质产品(商品)的生产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如人们穿的衣服、吃的面包、用的电脑以及其它各种日用品都是要缴增值税的;一部分特定的商品,如烟、酒、珠宝首饰、小轿车、实木地板、高档手表等不仅要缴增值税,还要缴消费税。
或者说,缴增值税的商品未必缴消费税,但是,缴消费税的商品一定还要缴增值税,两个税是重叠的。
提供各种劳务(如提供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安装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缴营业税。
进口的大多数商品要缴纳关税,同时,对在国内需缴增值税的商品,还要缴纳增值税;对在国内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商品还需同时缴纳这两个税种的税款。
由此可见,同是流转环节的税,有的税是“征一不征二”,如增值税与营业税;有的税是“既征一也要征二”,如增值税与消费税,关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等。
1.1增值税——商品税的现代形式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12894.60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34.26%。
增值税是商品税的现代形式。
在1954年法国率先实行增值税以前,各国商品税制度都是以商品的全部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的,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存在重复计税的问题,造成税负不平的矛盾。
而增值税采用仅以商品销售额减除进项金额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将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机器设备)已缴税金在计税时扣除,避免了重复课税现象。
目前,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在征收增值税,而各国增值税的类型不完全相同。
按照对纳税人计征税款时可不可以扣除购进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以及按什么标准扣除的不同,可将增值税分为三种类型,即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其中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只允许将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购入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等)所含税款不得扣除。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允许按固定资产当期折旧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消费性增值税是指,对纳税人计税时可按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全值所含税款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显然,在生产型增值税税制下,纳税人税负最重,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扣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计税现象;收入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较轻;消费型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最轻。
我国1994年以来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增值税。
近年来,我国流转税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将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
由于这项改革实际面较广,对国家税收收入影响较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采取“分步走”的方法,经过试点最终在全国全面推开。
至目前为止,已实施两个步骤:
第一步骤,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4]15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在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大连市对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第二步骤,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财税[2007]7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从即日起,上述企业新购入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税款可以在计税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注:
中部六省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
增值税现行税制
增值税现行税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计算、含税销售的换算、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1.1增值税征税范围
根据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具体包括:
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有偿提供相应的劳务服务性业务。
进口货物,指从我国境外移送至我国境内的货物。
可以看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生产销售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
1.1.2增值税的纳税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纳税人,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达到规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通常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
指经营规模较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在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机关。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权限不同:
一般纳税人有权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售业务时,可以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无权从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售业务时,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其开具。
1.1.3增值税税率
1.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基本税率:
17%
适用基本税率的应税项目: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下述适用13%的货物除外);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低税率:
13%
适用低税率的应税项目:
(1)农业产品;
(2)粮食、食用植物油;
(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4)图书、报纸、杂志;
(5)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6)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7)盐。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也称“征收率”):
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4%;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
3.零税率
适用于出口货物(通过退免税方式实现)。
“零税率”是一种原则。
如果商品在国内销售时按规定税率缴纳了增值税,商品出口时,按相同的退税率将纳税人所缴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出口商品的税负就是0。
但当有的产品在国内销售时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税款,而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低于缴税适用税率时,则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
1.1.4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不同的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因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抵扣的相关规定: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从2002年1月1日起,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根据运费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扣除。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及其他杂项费用不得扣除。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固定资产(东北三省、中部六省八大行业除外);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销售额×征收率
1.1.5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增值税是价外税,即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的税种。
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中所列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对于含税销售额就不能直接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税款,而应首先将其换算为不含是销售额,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1.1.6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商品有明确的市场定价,计征增值税时可按这种市场定价(不含税价格)计算应缴税款。
但在有些特定的情况中,没有明确的市场定价,例如当增值税纳税人将一部分自产商品用以给本企业职工发放福利时,虽然没有形成财务意义上的“销售”,但为了计税公平,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并规定,以“组成计税价格”为其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根据不同情况分为:
(1)如果对该货物不同时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如果对该货物同时征收消费税,则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例题:
张新成立了一家食品加工厂,生产面包、糕点等食品,由于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财务核算也比较健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8月,该食品厂业务情况如下:
(1)销售面包、糕点等食品获得销售收入58.6万元;(不含税价)
(2)采取零售方式销售食品,价税合计收入3.51万元。
(3)向制糖厂购进白糖等生产用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
(4)向农民购入粮食等农产品,收购价款22万元,(取得收购凭证);另支付运费1万元;
(5)购入生产加工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3万元。
请计算该食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
解:
销项税额:
(1)58.6×17%=9.962(万元)
(2)3.51÷(1+17%)=3(万元)
3×17%=0.51(万元)
进项税额:
(3)10×17%=1.7(万元)
(4)22×13%+1×7%=2.86+0.17=2.93(万元)
(5)不得抵扣:
该食品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为:
9.962+0.51﹣1.7﹣2.93=5.842(万元)
(注:
运费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
1.2消费税现行税制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
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一道消费税,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国内消费税收入为1885.67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5.01%。
消费税现行税制主要内容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等。
1.2.1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消费税采用“正列举”的方式确定征收范围,即税法明确列举的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也称“应税消费品”;税法未列举的消费品不征消费税。
消费税税目
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具体包括:
烟、酒、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1.2.2消费税的纳税人
国务院1993年12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1.2.3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率形式,包括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
1.比例税率
烟:
其中卷烟适用复合税率;雪茄烟25%;烟丝30%。
酒及酒精:
其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适用复合税率;黄酒、啤酒适用定额税率;其他酒10%;酒精5%。
化妆品:
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或10%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
3%
摩托车:
按汽缸容量适用两档比例税率。
小汽车:
乘用车按汽缸容量适用六档比例税率;中轻型商用客车5%。
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20%
游艇:
10%
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实木地板:
5%
2.定额税率
成品油:
汽油(无铅)每升0.2元
汽油(含铅)每升0.28元
柴油每升0.1元
酒及酒精:
黄酒每吨240元
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250元;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220元;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250元。
3.复合税率(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
卷烟:
按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分别适用比例税率45%或30%;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1.2.4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消费税分别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不同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其中:
从价定率计算征税的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征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计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征税环节
现行消费税对主要应税消费品都是在其生产经营环节(包括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即在应税消费品产制后的出厂环节计征,且采用一次征税方法,在出厂环节征一道消费税后,以后的流通环节不再征消费税。
另外,少数应税消费品,如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已由生产销售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消费税。
例题: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化妆品每套成本加利润共计1200元,消费税税率30%,增值税税率17%(全部生产程序由本企业完成,无原材料购进进项抵扣),那么,该企业每生产一套化妆品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是多少?
应缴消费税=1200÷(1-30%)×30%
=514.29(元)
应缴增值税=1200÷(1-30%)×17%
=291.43(元)
假如有同样品质的一套进口化妆品,在我国海关到岸价格同为1200元。
关税税率40%,那么,这套化妆品应缴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是多少呢?
应缴关税:
1200×40%=480(元)
应缴消费税:
(1200+480)÷(1-30%)×30%
=720(元)
应缴增值税:
(1200+480)÷(1-30%)×17%
=408(元)
1.3营业税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获得的经营收入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数据,2006年营业税收入为5128.89亿元,占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13.63%。
1.3.1营业税的纳税人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1.3.2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营业税的课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其征收范围是通过税法列举税目的方式加以规定的。
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共设置九个税目: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1.3.3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税目
征收范围
税率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金融保险业
金融、保险
5%
邮电通信业
3%
文化体育业
3%
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服务业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和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无形资产转让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
不动产销售
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5%
1.3.4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获得的营业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由于营业税包括多个不同行业,各行业企业营业方式差别较大,营业收入构成也有较大差异,为此营业税分行业根据其业务特点规定计税营业额。
现列举营业税对金融业、建筑安装业计税营业额的部分规定如下:
金融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一般贷款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为计税营业额;
(2)融资租赁业务,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实际成本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及相关费用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4)金融经纪业务,以纳税人收到的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为计税营业额;
(5)受托收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建筑安装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应税营业额都应包括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2)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应税营业额;
(3)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其他行业略)
1.3.5税收优惠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根据国家的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为进一步做好下岗再就业人员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按照[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下岗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条款中的“个体经营活动”是指雇工7人(包括7人)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5.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予不动产可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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