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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理人员处理现场签证的几点思考
关于监理人员处理现场签证的几点思考
万科项目部谢远林
工程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在施工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对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
期、赔偿锁失所达成的双方意恐表示的一种补充协议,当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
设计修改、工作联系单等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发生时,必须以工程签证的直
接表述方式来完成工程签证行为和签认处理。
从常规的监理工作考虑,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监理人员对签证工作重视不足的问题,签证工作也常被一些监理人当作走过场的形式而不加审核就随意签认,
造成一些签证文件往往经不起造价控制人员的审查而广受垢病。
从项目管理的角
度,要想全面提高监理水平,如何处理好现场签证是每个现场监理人员必须认真
对待的一个问题,尤其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监理项目都以项目管理的形式进行监管,我公司更是以高端监理项目为目标,对此关乎投资控制效果的主要环节怎能
不予以高度重视;签证管理工作的成败不仅是一个监理人员的监理水平和专业素
质的体现,更从另一侧面反映了监理项目部或整个监理单位的工作作风。
按签证的表现形式,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签证主要有三类:
设计修改变更通知
单、现场经济签证和工作联系单。
本文仅就现场签证的处理方法从笔者近几年接触的监理人员对现场工程签证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简单剖析,谈些个人的一些
浅显看法,以期对做好项目监理工作提供一些新的启发。
一.监理签证人员签证的误区
由于参建各方重视程度不同,对现场签证如何处理己经成为工程结算中最容
易引起争论的部分。
监理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理签证人员将在工程签证方面发
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正确处理工程签证文件并不是每个监理理签证人
员都能准确把握的。
一般说来,目前监理签证人员在处理工程签证时存在以下几
个误区:
1.应当鉴证的末签证。
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
有
很多业主有施工过程中随意牲较强,在施工中随意增减一些部位或施工做法,如
不及时办现场签证,到结算时往往发生补签困难,引起纠纷。
例:
某项目的土方工程,合同约定基底的200mm土方人工清槽外运在总包施
工范围内,但业主考虑多种因素将此项工作调整为由总包负责人工挖除,土方公司负责土方外运。
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办理签证,尽管事实存在为各方认可,但相关事件的背景、发生时间以及各项基础数据只能在此时的签证单中得到详细的反映,才能减少给算时不必要的纠纷。
2.不清楚哪业费用需要签证。
业主代表不重视规场签证,缺少现场签证价款控制的意识,监理人员对签证
工作既不负责任也不认真,末经核实就随意签证。
有的业主单位项目部的现场工
程师与成本核算职责分明,但相互之间缺少沟通,现场工程师对哪些费用需要签证并不清楚,不该签证的项目签证后成本核算部门不认可。
但监理签证人员见有
业主代表签字便也签证,这类情况比较常见。
当此项签证不被认可时,监理签证
人员容易给相关单位的人员留下话柄。
3.不规范的签证。
现场签证一般情况下需要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签字才能生效,缺
少任何一方都属于不规范的签证,不能作为结算和索赔的依据。
有的现场鉴证人
员业务素质差,不了解定额费用的组成,一些不应办的签证却盲目地签字。
个别
施工单位就采取欺骗的手段,获得一些违反规定的签证,这类情况也比较多见,
表现为签证单上只有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代表签字,或只有监理代表和施工单位
代表签字,应视为无效签证而不被认可。
4.签证工程量不完整。
签证中往往只计增加工程量部分,而对那些变更而减少的分部分项工程故
意漏签,虚增工程星。
监理人员如果在签证不加认真审核,就很容易落入陷阱。
5.不应列入直接费用而签证列入。
未经核实随意签证,不了解定额费用的组成,不应列入直接费的项目在签
证时列入。
6.未经设计人员同意,签证时提高用料要求。
有的施工人员利用业主和监理人员对某些签证内容不深究的心理,在得到业
主允许的变更许可后,在填写签证单时任意提高用料要求,以期获取更高的变更
内容。
如出现此种情况,监理人员应心存“限额设计”的概念,从为业主控制成
本角度考虑,对签证内容认真核查。
7.同一工程内容重复签证。
施工单位利用监理现场管理人员对工程方面有关知识的欠缺,对投标包干的
项目或不应该签证的项目进行大量签证。
例:
某项目的地采暖钢丝网签证。
签证内容为“招标时未将钢丝网列入报价
中,经现场实践,不安装钢丝网无法保证施工质量,特增加钢丝网”,此类签证
应为重复签证,因为钢丝网是地采暖施工组成内容,尽管签证单上有报价、总费用并有业主签字,但如合同中有相关投标报价包死等内容,即使属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漏项,能否作为签证也值得商榷。
8.现场签证日明一与实际日期不符。
有些承包商有意把完成工程量的日期往后推,在签证日期上做文章,以期尽
可能争取得到更多不合理利润。
但这样也可能存在一个时间上不能衔接的漏洞,
只要审核签证的人员稍加推敲,其逻辑性就很容易显示出来。
因此,监理人员一
定要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工程鉴证必须按工程建设进行顺序办理签证,否则即使
己有各方签字也为无效签证。
9.不止之风。
有好处就办,无好处就放着不办。
这是监理签证人员应该努力自律并在工作
中避免的,否则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就很难保证。
10.签证不及时。
遇到问题不及时办理签证,到竣工决算时再补签。
监理人员要提醒相关单位
在发生变更事项后及时办理签证,并规定工程签证的时效,超过有效时问的签证
应为无效签证。
11.签证要素不齐全。
签证要素必须明确如建设项目名称、填单时间、签证项目内容、数量、简明
图形、各方签字等。
有的项目签证很随意,签证要素不齐全各方都已签认,监
理签证人员可能会说既然有业主代表签字,那么监理人员跟着签字应该没有问
题。
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
监理人员应该时刻牢记为业主服务的宗旨,在业主代
表对某些工作内容失察的时候,有义务为业主代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12.现场签证不真实。
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往往利用其隐蔽性高及求证难的特点,高
估冒算、弄虚作假。
这就使业主代表将更多地依赖监理人员对现场工作的细致了
解。
二.签证应把握的原则
针对以上现象,笔者认为,监理签证人员要处理好现场签证,首先应该把握
以下几个主要原则:
(一)首先要明确签证的法律责任
工程签证是当事者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甲乙双方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
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发生后确定,
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资料一起作为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结算的凭据。
从这
一角度看,监理签证人员做好现场签证就显得至关重要,一份有理有据的现场签
证更能从道义上体现监理工作公平、公正的原则。
大概说来,其法律内涵主要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签证主体双方必须为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签证不是签证。
现场
有些签证只有施工单位一方的签字,可能是由于施工单位认为该项内容应该签证
而未得到业主方的正式认可,这时就需要监理签证人员公正的判断是非,通过协
调沟通原则地处理问题,如确属无据可依的内容,应做好说服工作,并杜绝类似
事件的再次出现。
2.双方当事人必须对行使签证权利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授权,缺乏授权的人员
签署的签证不能发生签证的效力。
说实话,很多现场签证都做不到这一点,多数
情况是谁负责的工作由谁签字,却大都忽略了签字人员的资格问题:
有的承包合
同授权监理签证人员有签证权,这时XX的一个建设单位代表的签字反而不
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中己明确鉴字的权限,XX的入员签证即使程序合
法、内容属实,严格地说也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的。
3.签证的内容必须涉及工期顺延和费用变化等内容。
因施工单位失误引起的
返工或增加补救的内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签证,有的施工单位明知是由于已方
失误所致造成额外费用的大量增如,在末与业主和监理单位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单方面出具签证单要求办理签证,这类签证即使已经各方会签,结算时也经不起
造价人员的审核。
所以,签证双方必须就工期顺延和费用变化等内容协商一致,
通常表述为:
双方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批准等,监理签证人员办
理签证时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4.必须先经同意,签证后再施工。
通常的情况是在签证内容得到业主和监理
签证人员的口头承诺后,施工方为赶工期边办签证边施工。
这种方式也并非不可,
但有的业主单位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冗长,一旦由于某种原因在业主单位的
审批环节上未能将签证内容批复下来,施工方将无条件承担这种额外负担。
所以,
从维护双方权益考虑,监理签证人员应当坚持这种原则,并积极与业主沟通取得
理解和支持,这对业主加快审核签证的速度也能起到一种促进作用。
(二)明确签证原则:
1.准确计算:
尽量做到详细、准确计算工程量。
凡是可明确计算工程量套综
合单价的内容,一般只能签工程量而不能签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数量,签证必须
达到量化要求,不能直接签出金额,因为金额是由造价工程师计算得来。
但如签
证单上有详细报价说明,并有业主方成本核算部门签字认可,这类签证是允许的。
比如有的房地产公司就有其特殊的流程,允许合同乙方对合同外项目单独报价,
并在签证单上将双方核定价、最终结算价一一敲定,成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并以“结算无调整”式的审核意见形式作为结算依据。
2.实事求是:
凡涉及到现场临时签证,必须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补允协
议为依据,防止假报和冒报,如果违背了技术要求,则现场签证即使签发程序符
合要求,也同样不合理。
作为监理人员,在签证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不能
因对现场情况缺乏了解而使签证工作失真。
例:
某项目石材幕墙后补埋件签证,施工单位在签证单上将原本为L型的连
接件一并作为后补埋件列入签证内容,经监理签证人员核实,设计图上此L型的连接件处应有一埋件而现场实际未预埋,也未补埋(但不对幕墙安全性造成影响)。
但施工方理解为L型的连接件就是后补埋件,并说服了业主代表的口头认
可,要求监理人员签认。
监理人员在对业主代表解释无效后,仍坚持L型的连接件不是埋件的事实,否则为对同一事件的重复计量。
并在签证单上如实表述态度:
“数量属实,L型埋件处无连接件。
”
3.及时处理:
办理签证必须注明签字日期,表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和签字时间。
例:
某项目6#楼窗口防水,按业主要求监理必须对隐蔽施工全数检查、但
其中一个楼层作为精装样板间。
该部位的窗口因不具备做防水的条件,当时业主催促进度.在未进行防水施工的条件下完成窗框安装等防水的后续施工。
因各种原因,事件发生时施工单位并未办理任何签证情况说明。
虽然业主当时默认此种做法,但随着参与其事的业主和监理相关人员的人事变动。
补办签证已经不可能,在完成石材安装后再拆除石材补做防水施工己经不现实,这就无法达到业主全面防渗漏体系的要求,为隐蔽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4.避免承复:
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包含的工作内容
是否有重复,重复的内容不得再进行签证。
5.废料回收:
凡拆除和措施性工程中发生的材料或设备需要回收,不回收的
要加以注_明,签明回收单位。
例:
某项目结构施工中期、在项目使用单位的要求下,设计对建筑平面布局
进行大规模调整,为此己施工的部分结构随之变更。
在对原结构进行大量拆改后,施工单位对拆改工程量的申报文件时却未考虑水电管线拆改后可部分重复利用因素。
施工单位从其自身利益考虑在其报量时或许有意为之,但如果业主和监理签证人员对此情况失察,则按照未扣除此材料回收工程量批复的签证工程款项是有失公允的。
下面是一则关于因设计变更后材料回收利用的签证单:
“在奥运停工前6号楼基础地板钢筋已加工完毕,08年9月28日版图纸中
增加4道地梁,变更移位一个集水坑,造成原加工钢筋不能正常使用,附钢筋规格、数量,此一部分钢筋作为钢筋辅料使用,签证日期为09年9月29日。
”
尽管内容不全面,但基本上把发生签证的时时间、背景以及事件的结果写明了,应该能满足签证的基本要求。
5.现场跟踪:
任何签证事件在发生时都要到现场核实确认,并跟踪后续事件
的整个过程,以便签证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调整。
6.授权适度:
谁签字才有效,什么样的签字形式才有效等事项必须在施工合
同中予以明确。
但一般的情况是:
监理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各负责其本专业工作
范围内容的签证而没有相应的签证授权,而业主方也默认这一行为的存在。
严格
地说,这一签证行为从建筑程序上是不具备合法性的,因为在某个工程师离职后
由其主事的签证工作将失去延续件,其签证时无授权、离职后无注销的现象将使
施工方对签证工作无所适从,监理人员的频繁变动是各个监理项目存在的必然现
象。
所以,为规范签证管理,监理项目部应该尽量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至少使
具有签字权的监理人员稳定下来。
(三)应现场调查、计量
(l)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承包商在结算时工程计量不准确、不按工程实际进度申报的情况较为普遍,
如果监理签证人员不注意现场调查,可能使实际支付与工程进度有较大偏差,当
支付金额大大超过工程进度时,造价控制将处于被动状态。
因此,监理签证人员
要时刻关注现场工程进度动态,以实事求实的态度对进度报表所列明细认真审
核,为造价审核提供依据,使工程款支付与工程进度基本情况相符,把好投资控
制关。
(2)施工环节的控制:
对工程施工环节要严格把关,实测确定工程计量,遵照计量的原则与方法进
行有效的监督。
此工作虽然繁琐,但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对有些关键工序应该事
必躬亲去体会,杜绝想当然的主观臆断。
(3)隐蔽工程的计量
主管造价工作的监理签证人员要经常到施工现场调查,详细阅读并了解其他
监理人员的工作日记中记录的内容,对变更项目在隐蔽前进行现场监督计量,使
自己对工程造价的发生了如指掌,特别是结算中的工程量计量,直接影响总造价
的正确度,必须逐项核实。
(四)注意积累资料
(1)有关工程造价的政策法规、施工合同文本、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书,施工.组织设计、现场资料(如工作联系函、工作日记、各种相关签证及变更通知书)。
只有收集理解这此法规,才能使自己的审核成果有据可查。
逐条逐句地分析其中与造价相关的条文。
建议每个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文本关于造价控制的基本条文做到基本了解。
(2)主管造价的监理人员要认真搜集有关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如进度报表、工程进度表、支付表等,同时对每次进度款中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申报额、审
批额和实际支付额、累计进度款支付额进行记录,并对每次结算中的申报额、审
批额和实际支付额的偏差予以备注说明,特别是支付项的凭证要每项清晰,为工
程竣工结算做好充分的准备。
(3)关于工程变更和索赔的资料。
注意以表格形式记录并对产生费用的金额作简单说明,以保留全部签证凭证。
三.签批工程签证的各种表述形式及处理方式
1.只签名。
相关签证人员未发表意见同意与否,只能称阅过,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可信
度值得怀疑,无法作为结算的依据。
2.签名+“同意”。
“同意”二字意思比较含糊,这种签证同样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因为现场监
理人员,只有权签署关于确认工程量的签证,对于单价的确认由造价工程师审核
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再行核签,才能作为结算凭证。
如果合同中授权监理管理工程
的话,则仅有建设单位签字是无效的,如果还有监理签证人员签字,则签证说明得到认可,单价经过审核后未必得认可。
3.签名+“情况属实”。
只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并未完全确认所列项目可以结算,充其量只能作为费
用工期索赔的证据。
4.签名+“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结算”。
既确认了事实的存在,并同意支付事实的费用。
如出现重复计价,一般认为
建设单位愿意额外支付此项重复费用。
5.签名+复核后的描述性签证意见。
签名要经合同规定有权之人签署,签署内容要有描述性。
我认为,所有监理
鉴证人员要必须努力做到这一点。
鉴署描述性签证意见时要分清文件类型、明确
自身职责权限,把握签字的度,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做到内容简洁,针对性强,表述恰当。
例:
某项目主体结构施工中期,因业主调整使用功能,要求设计变更停止现
有结构施工,并对已施工的结构进行加固处理。
此时,结构施工单位提出对由其施工的结构进行签证。
现场核实的工作于09年10月16日完成,业主收到有监理认可的签证文件后当时未予签认,也未把签证单退还施工单位。
时隔数月之后,业主同意签认此份签证文件但已找不到当初那份监理和施工单位已签认的签证单,因此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填报一份签证单以便各方会签。
此时,监理签证人员只能实事求是地签署说明情况的描述性意见:
“8#楼首层二段部分墙体被拆除,以上内容为加固施工单位在加固施工前拆除的部分,此部分工程量已于09年10月16日现场核实确认。
”遇到这种业主意见含糊又不及时办理的签证,监理签证人员签署此种意见说明情况,以免出现重复签证的被动局面,实属无奈。
四.如何更好控制现场签证
(一)原则问题
1.熟悉合同。
熟悉合同是监理签证人员做好造价控制的第一步,特别要注意承包合同中有
关造价控制的条款。
因为在很多合同中,业主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和要求而约定一
些特别的专用条款。
例如在有的项日中,合同要求现场签证必须有总监签字才能
生效。
因此,为了做好签证工作,我认为每个监理签证人员都有必要仔细认真阅
读合同文本,不仅要熟悉施工合同文本,与业主签订的所有合同文本包括监理委
托合同的主要条款都要做到基本了解,特别是对投资控制、索赔、支付进度款、
工程变更、计量,罚则等有关条款进行分解,对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涉及
工程款支付的内容、时间、支付条件、预付款项及支付中应扣除项目等认真理解,
并列表记录跟踪,按进度列出各阶段造价控制要点,以便对相关签证工作发生时
能够保持应有的敏感。
2.签证要及时处理。
由于工程建设自身的特点,很多工序都会被下一步工序覆盖,而参加建设的
各方人员都有可能变动,及时审核和处理签证,有利于减少纠纷事件的发生。
3.严格审核现场签证。
避免违反规定的签证出现。
承包商提出当月进度款,项目监理签证人员审核
工程进度款时,要特别注意所核实工程量的质量和进度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否则就不能签证。
4.必须精通法规、定额与业务。
监理签证人员要具有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定额和有关文件法规,
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审核签证是否合理正确,是否实事求是。
例如,有些基础大开挖签证,施工单位往往把实际土方量写在签证上,并要求业主和监理签字确认,这种做法粗看是正确的但实际上存在问题。
因为有的地方的综合定额规定了专门的计算规则,综合考虑了多种国素,应按规则计算工程量而非按实计算,类似的问题不少。
在合同中规定按何种定额结算,就要按相应的计价办法,不得有半点差错。
(二)细节工作
1.签证单上必须具备2人以上签字,价款较大或大宗的材料单价应加盖印章;
2.凡预算定额或间接费定额、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
3.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要明确;
例:
某项目的一份签证单内容为:
“因建设单位出版的变更图纸,造成按原设计图纸已施工的钢筋节点处按新版图纸设计需要增加钢筋,采取植筋措施进行完善。
附植筋部位明细清单,附工程照片。
”所述工作内容比较全面、应是比较标准的签证文件。
4.要及时办理,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拍照或录像;
5.要一式多份,编号归档;
6.认真对待每一份签证文件,特别是重要文件,不随便签字;对事后补报的文字资料慎重对待,不要让人代签,也下要为他人代签;
7.有疑难问题不便直言陈述的,应在意见栏中用文宇简述,留足余地;
8.对无章、无签字、无日期或日期不符、文字含糊、明显超报工程量或工程
款项夸大的文件,必须要问清原委提出改正意见,审核无误后再签字。
9.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用工签证等,认真核实后签证,并注
意原因、背景、时间、部位等。
10.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
11.应在施工组织方案批的,不能作签证处理。
(三)各类签证的控制注意事项
1.技术鉴证:
对一些重大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临时修改,应征求设计人员意见,必要时
应组织论证,使之尽可能的安全经济。
2.经济签证
(1)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而施工方已下料或购料。
只需签变更项目或修正项目。
原图纸不变的不要重复签证,己下料或购料的,要签写清楚材料的名称、
半成品或成品、规格、数量、变更日期、是否运到现场、有无回收或代用价植。
例:
上述某项目主体结构施工中期因设计变更停止现有结构施工,施工单位
填写的申请签证内容为:
"8#楼停工后,加工己完成钢筋工程量,附钢筋配料单”,
这时,监理签证人员就要认真审核,考虑这些己加工的钢筋重复利用的因素,不要盲目签证。
(2)停工损失。
签证停工的起始日期、现场实际停工工人的数量、现场停滞机械的型号、数量、规格、已购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等。
对于间接费用定
额已明确规定的,不再另行签证。
定额没有规定的,如模板、支撑、脚手架等停滞损失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实际情况做出界定和补偿,尽可能实事求是地合理办理
签证。
(3)建筑材料单价。
①并不是所有的建筑材料都要办理签证,材料价格的确认要注明采购价还是
预算价,以避免采购保管费用的重复计取。
②应注意哪些材料需要办理签证以及如何办好签证,超过指导价的材料和少
数特殊材料可以给予签证,但一些辅助材料则不需办理签证。
③对于所签证的建筑材料单价,如已包含采保运杂费的应注明,避免重复计
算。
对于需办理签证的单价材料,应如实签明材料名称、规格、厂家、单价、
时间以及是否包含采保费等。
④不要把材料的损耗计入单价内,应在结算套定额时就已包含了材料的损
耗。
也不要把建筑工程主要材料的单价签证列入直接费,应只作调价差处理。
(4)分清直接费和独立费。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递增特殊的项目,往往
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但只能作为独立费。
要注意直接费可以参加
取费,而独立费只能收取税金的规定。
3.工期签证。
同一工程在不同时期完成的工作量,其材料价差和人工费调整不同,要避免
因未办理工程进度签证或没有如实办理而在工程结算时发生扯皮的现象。
4.隐蔽签证。
必须如实及时,不要过后补签:
(1)土方工程:
凡合同已明确结算工程量及单价的工程,无论其实际施工放坡
工程量增加多少.塌方、支挡土板等,一律不得进行签证。
超出业主审定的施工
方案部分增加的费用,一律不得进行鉴证。
例:
某项目的一份签证单内容:
“因相邻集水坑放坡后,电梯井与水箱间交接处为砂土,无法进行修坡,需人工清运砂土,具体数量附后。
”此类工作发生的费用,一般在合同专用条款里应该都会明确规定为措施费中的内容,监理人员办理此类签证,似为不妥。
(2)结构工程:
①因施工单位材料计划原因,造成现场钢材规格不全,钢筋代换增加的钢筋
含量不予签证。
②施工混凝土未达到设计要求,而经设计部门验算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按
实际强度结算。
③现场正在施工的工作内容,经业主方同意的临时变更、返工费用可以签证,
材料费用不予鉴证。
④未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而增加的费用,不予以签证。
(3)机械台班:
合同单价中已含机械进退场费的,自重5T以上的机械不得签
证机械进退场费和安拆费。
(4)水电安装:
凡合同中已明确施工图预算包干费用的,水电工程打孔补洞、
开槽、补槽不予鉴证:
凡该办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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