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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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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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书记员宣读规则时只需要自己起立)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
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①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③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④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⑤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⑥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⑦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⑧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盛雪: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全体起立!
(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
(转身面对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何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丁楷轩:
请辩护人出示律师执照、委托书、律师函、。
(只用交由书记员处就好)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
(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
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
何勇
审判长:
有无别名?
被告人:
有,黄毛
审判长:
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
1969年2月15日出生
审判长:
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判长:
文化程度
被告人:
小学文化
审判长:
职业
被告人:
个体工商户
审判长:
家庭住址
被告人:
海南省三亚市红花村四组
审判长:
被告人你以前是否受过行政、刑事处罚?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在本案中你是因为什么何事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
他们说我故意杀人,
审判长:
何时被拘留?
又是何时被逮捕的?
被告人:
在2014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31日被逮捕。
审判长:
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了本院送达的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你是否在开庭3日前收到了开庭传票?
被告人:
收到了
审判长: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勇故意杀人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丁楷轩、审判员刘星、审判员何凯三人组成,由丁楷轩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盛雪、刘体贤担任法庭记录;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起帆、杨旭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何勇委托,三亚市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张弘亮出庭为被告人何勇辩护;
被告人何勇,你听清楚了吗?
何勇: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之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可以请求换人;
②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④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何勇: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被告人何勇,你是否申请回避?
何勇:
不申请。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
不申请
审判长:
公诉人对合议庭组成是否有意见
公诉人:
没有意见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琼检刑诉(2014)第47号
被告人何勇,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三亚市人,烤鸭店老板,住在三亚市荔枝沟红花村四组。
2014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由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限一致。
经依法查明:
2014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何勇前往第一市场的袁大海的龙记烤鸭店内闹事,两人在揪打过程中,何勇持店内的尖刀,朝袁大海左胸膛刺去,致袁大海心脏功能衰竭而死。
案发后,何勇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书证为证,被告人已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勇无视国法,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权,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为性质及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为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论处。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起帆杨旭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审判长:
(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何勇: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与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一致?
被告人:
是
审判长:
被告人何勇,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何勇:
我不是故意杀他的。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何勇进行讯问。
公诉人1:
被告人何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何勇:
听清楚了。
公诉人1:
被告人何勇,事发当时,你是否拿刀刺了被害人?
何勇:
我当时只是一时头脑发热……
公诉人:
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
何勇:
是。
公诉人:
被告人何勇,你为什么要杀被害人袁大海。
何勇:
我没有想杀他,因为他骂我,而且先动手打我,后来我一时头脑发热随便拿了一个器具打了他
公诉人:
你具体说一下当时的情况是什么样的?
何勇:
当时他和他老婆出来指着我骂,没说几句他们就动手了。
我当时很激动,冲上去也打了他一拳,后来就厮打了起来。
我被推倒后起来顺手就拿了旁边的一把刀,也没有想那么多就捅了上去。
公诉人:
你这一刀刺到哪里?
何勇:
我就随手刺了一下,也不知道具体是哪里
公诉人:
经法医鉴定你刺中了他的右心室,一刀致命,你知道吗?
何勇:
我不清楚
公诉人1:
被告人,为什么你专挑胸口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杀死被害人吗
何勇:
我自始至终都没有想要杀他!
当时我看到他挥起拳头向我打来,我很害怕就随手拿起一把刀刺了他,当时也不知道刺了哪。
不要冤枉我啊!
公诉人1:
(转身朝向审判长)即使被害人辱骂被告人拳打被告人,,这也不能成为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理由。
况且被害人虽然有辱骂、拳打被告人的行为,但这完全出于正当防卫,并无过错可言,况且被害人袁大海身体有6处淤伤,很明显,被告何勇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
我对被告何勇的问题暂时问完了。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何勇进行发问。
辩护人1:
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何勇,案发当天你为何会与袁大海发生打斗?
何勇:
我因生意问题去找袁大海理论,我说了两句之后,他就对我大打出手,我当时只是想反抗他,才动手还击他的
辩护人1:
你与被害人一家的关系如何?
何勇:
我和袁大海一家关系一直很好,袁大海的父母都为残疾人,家庭贫困,他没钱时我还会经常给他点钱花,并多次向他们提供物质帮助。
辩护人:
你刺伤了被害人袁大海后有没有采取急救措施
何勇:
当时我见他昏倒在地,心里十分害怕,我立即打了急救电话。
辩护人:
救护车接走被害人袁大海后,你做了什么?
何勇:
我当时整个人都蒙了,不知道该做什么。
就跟着去了医院。
辩护人: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的当事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虽然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这不是出于他的初衷,因此不能算是“故意杀人”。
事情的发生是因为被害人猛烈殴打了我的当事人、我方当事人出于反抗目的,并一时头脑发热,随手拿起被害人店里的刀,将被害人袁大海刺伤。
因此,悲剧的发生,被害人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
审判长:
公诉人是以故意杀人罪来起诉被告人,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犯故意伤害罪。
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接下来请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进行举证。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能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1:
首先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是何勇杀人案现场的勘验报告一份,单刃尖刀一把,指纹鉴定一份以及凶器鉴定一份,见证据卷第21-27页,我用本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杀人的事实。
审判长:
允许举证。
(公诉人展示证据,先给被告看,然后依次传一圈至审判员,书记员不看)
被告人,公诉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你看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被告人:
:
看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公诉人提供的第一组证据你看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辩护人:
看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接下来提供的第二组证据是三亚市河东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的死亡证明一份,以及被害人的身份鉴定结论通知书一份,见证据卷第30-32页,用本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审判长:
允许举证
(公诉人展示证据)
被告人,公诉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你看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被告人:
看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公诉人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你们看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辩护人:
看清楚了,我们没有异议
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1:
接下来提供的第三组证据是三亚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以及DNA鉴定,本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由于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直接造成的,请审判长允许三亚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员王丽娟当庭宣读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以及DNA鉴定结论。
审判长:
传王丽娟到庭(一名法警到书记员处取传票到庭外传王丽娟到庭)
审判长:
王丽娟,请将你的工作证和身份证交由书记员登记。
请王丽娟到鉴定席就坐。
王丽娟,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王心怡:
我叫王丽娟,是三亚市司法鉴定中心刑事科鉴定员。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王心怡:
没有关系
审判长:
王丽娟,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王丽娟:
听清楚了
审判长:
王丽娟,你可以宣读鉴定结论。
王丽娟:
。
。
。
。
。
。
。
审判长:
被告人,鉴定结论你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被告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辩护人,鉴定结论你们听清楚了吗?
有无异议?
辩护人:
听清楚了,没有异议
审判长:
请鉴定人王丽娟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审判长:
请将鉴定人带离法庭
审判长:
公诉人,你可以继续举证
公诉人:
针对定罪问题我方举证完毕
审判长:
辩护人你有什么针对定罪的证据需要提交
辩护人:
我方有几组证据需要提交。
第一组证据包括胖哥海鲜店服务员李丽以及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朋友陈晓慧的的证言。
用以证明被告人何勇与被害人袁大海关系亲密,没有任何故意杀害袁大海的可能性。
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我是胖哥海鲜店的服务员李丽于2014年1月2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李丽两星期前因车祸,至今仍在三亚市人民医院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
审判长]辩护方是否有李丽无法到庭的诊断证明?
辩护人:
有
审判长:
传上来可以宣读。
辩护人:
我是胖哥海鲜店的服务员,李丽,今年24岁。
何勇和袁大海的关系特别好,他们经常和另外的一个女士陈晓慧基本上每周都会到我们店里一起吃饭喝酒。
由于是经常,所以我们也就认识了。
在结账的时候也经常是就三个人抢着买单,但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何勇来买单,他说他是长辈哪里有让小辈的买单的道理。
还有一次在店门口袁大海因为喝醉酒撞到另外一个行人接着与行人发生争执,我看到何勇第一个冲上去帮忙。
他们关系一直很好,我们有时还开玩笑说他们不像是叔侄,倒像是好哥们。
证言宣读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对此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公诉人]没有。
[审判长]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陈晓慧出庭作证
审判长:
(示意法警)传证人陈晓慧到庭。
先到书记员处交证件
审判长:
(陈晓慧上后)证人陈晓慧,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陈:
我叫陈晓慧,今年34岁,大学文化,住月城镇月城新村13号105室。
现在是月城中学教师。
审判长:
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陈晓慧:
我是何勇的朋友。
审判长:
证人陈晓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如实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如果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证人陈晓慧你听清楚了吗?
陈晓慧:
听清楚了。
审判长:
辩护人,你先询问证人。
辩护人1:
陈晓慧,何勇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陈晓慧:
性子急但没什么坏心眼
辩护人1:
1月20号何勇把袁大海刺伤,你是否知道这一情况?
陈晓慧:
知道。
事发后第二天知道的。
辩护人1:
当你得知这一情况后,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
陈:
我感到很意外,他俩平时关系挺好的。
辩护人1:
你能详细阐述一下么?
陈晓慧:
我经常去何勇家买烤鸭,关系很好的,何勇把袁大海杀了,我根本不敢相信
辩护人1:
转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公诉人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公诉人1:
有。
(面向证人)在2013年12月30日,你与何勇叔侄在胖哥海鲜店吃饭时,何勇和袁大海有过争执是吗?
陈:
是的。
公诉人1:
那你刚才为什么说他们关系很好?
陈:
我感觉平时发生点小矛盾是正常的。
公诉人1:
面向审判长)审判长,我暂时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
请证人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后离庭
(法警将证人陈小慧带离法庭)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第二组证据包括2014年2月1日对被告人何勇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被告人何勇对被害人袁大海的死亡并不是出于故意。
2014年2月1日对被告人何勇的询问笔录:
第17页第5行至第9行
问:
刀是哪里的?
答:
刀是何勇店里的。
问:
你怎么会想起来用刀刺他
答:
我当时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接连被他打了好几下。
我想还手,但是打不过,后来就摸了摸有什么东西能用来打他的.。
后来就摸到了刀没想到,他后来就被我次倒在地了。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护人:
我方针对定罪问题举证完毕。
审判长:
针对定罪问题,双方是否还需举证?
公诉人1:
没有了。
辩护人1:
没有了
审判长:
请公诉人宣读公诉词
审判长、审判员、:
现对本院指控被告人何勇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一、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被告人何勇进行了全面讯问,何勇当庭对案件发生的前后经过、对其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
同时,公诉人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物证等在案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均具关联性,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能力,且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何勇当庭对其行为作出了辩解,包括辩称其捅向被害人袁大海的那一刀完全不存在故意,仅仅只是一时的激愤。
公诉人认为,如果何勇确实如此,为什么在与被害人揪打的过程中本处于优势的他仍然选择拿起了尖刀这种危险性极大的凶器?
又为什么被害人使用尖刀直接刺穿了被害人的心脏?
以上种种行为结合在案证据表明,被告人杨勇所作的辩解,既缺乏逻辑基础,又没有证据支持,请合议庭依法不予采信。
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何勇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何勇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构成要件该当性;其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故其行为具有非法性;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理应知道使用长度17厘米的尖刀刺向袁大海胸口将会导致被害人的死亡,但仍然实施了这一行为。
在案证据表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有责性在本案中不言而喻。
因此,被告人何勇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何勇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包括我国法律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均无一例外地将生命作为所有价值的根源加以特别严格的保护,这既体现了对生命本身的关爱,又充分表达了对人权的尊重。
在我国,任何人均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而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也历来将故意杀人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被告人何勇无视国法和他人生命,杀死了袁大海。
而且被告人与被害人是亲戚,原本关系极好,仅仅是特定情境下消极心理支配产生的犯罪动机就残忍的杀害了被害人。
另外,其实施犯罪的行为是在第一市场内,其行为使得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内心产生极大的恐惧,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实事求是地讲,在办理本案的过程中,公诉人的心情和许多人一样,既沉重又复杂。
何勇因琐事,心存积怨杀人,是能够自制而不愿自制所造成的恶果,“愤怒始于愚蠢,终于懊悔”。
被害人袁大海的死亡,对于积怨的何勇而言也许是让自己平静下来的方式,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不仅没有得到想像中的解脱,反而戴上的是一个更为沉重的枷锁。
公诉人希望被告人何勇能从本案中深刻汲取教训,要知道,离开了法律的轨道,任何人都不可能脱离法律的制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勇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请合议庭结合全案情节,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认罪态度,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起帆杨旭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审判长:
被告人何勇你现在可以自己辩护
被告人:
我没有什么要说的,具体辩护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
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三亚市卓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何勇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本案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持有异议,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本案被告人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杀人的故意与动机。
因此,本案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既遂)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前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行为人并不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后者对于受害人死亡结果并没有违背被告人的主观意志。
关于本案被告人何勇的主观意志问题,前述已有事实证明,显然更加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何勇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庭审证实: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当日上午十时,在被害人袁大海的烤鸭店内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因反抗被害人袁大海的殴打,一时头脑发热将被害人袁大海刺伤,不料产生被害人因伤死亡的严重后果。
三、被告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
并自愿把自己的烤鸭店无偿赠予给被害人亲属。
足以说明其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根据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四、被告人何勇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何勇自首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
根据刑法67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五、从本案的犯罪情节来看,被告人何勇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何勇故意伤害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情节不是特别严重。
何勇在实施伤害前没有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了逃避侦查与法律制裁,毁灭犯罪现场,选择逃跑的路线与方向。
在刺伤外甥袁大海后,非但没有毁灭现场而是立即采取急救措施。
并在现场等待抓捕。
六、关于本案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本案中,从行为的对象上讲是特定的,从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说明其偶发的性质,所有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较轻的。
辩护人认为:
对于被告人何勇,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综合以上情节,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罚原则,对于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谚有云:
立良法于天下,则天下治。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
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
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是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
我们已经失去了袁大海是否还要失去何勇?
审判长:
请公诉方和辩护人仅针对定罪进行交叉辩论。
公诉人2:
第一,公诉人认为定性准确,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被告使用的凶器以及被告人伤害被害人身体的部位即可证明。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揪打的过程中处于优势,但仍选择使用了尖刀这种危害性极大的凶器刺向被害人,并且被告人用尖刀直刺被害人胸口,一刀毙命。
按照辩护人对被告人性格以及平时行为的描述,如果被告人不是出于杀害被害人的目的,不可能刺穿被害人身体,致其死亡。
辩护人2:
1.被告人何勇前去外甥袁大海的烤鸭店与袁大海理论时,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这说明被告人何勇在主观上并没有想杀死袁大海的故意。
被告人事先并没有准备作案凶器,因反抗被害人的殴打,一时气愤,失去理智,而实施用刀伤人的行为。
应当认定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伤害。
所以,被告人应当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对于本案被告人何勇的主观意志问题,在当庭讯问被告人时,也已经得到了确实的证明。
公诉人2:
作为一名拥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在处理问题时理应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能仅仅因为一句一时气愤就意图逃避自己的责任,我们也不能放任这样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发生,请法庭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生者的教育和警示。
辩护人2:
当时双方发生打斗,场面十分混乱。
被告人并没有足够的理智去思考要用什么样的手段来制止被害人。
所以,辩护人认为:
公诉机关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排除被告人主观上伤害被害人的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3款的规定,根据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审判长:
(等一下)双方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方
公诉人2:
没有了
辩护方
辩护人2:
没有了
审判长:
请双方针对量刑进行举证,进行举证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由。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1:
向法庭提供的第四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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