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航旅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612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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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航旅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612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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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航旅集团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0612讨论稿
关于对《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强化落实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和完善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从业者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以及为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统一规范,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与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章、规定等,集团公司组织制定了《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下发(电子版已上传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群共享)征求意见。
请你们将该办法从公司、项目办及项目管理人员处充分征求意见和建议,并与6月2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及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集团公司规划建设部。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规划建设部
2014年6月12日
附件: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IO一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及交通行业管理要求,结合公司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及其工程所包含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是指除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三条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树立“安全重于生命、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就是效益、生产服从安全”的思想,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条公司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由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路桥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甘肃省远大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承担项目法人的公路建设项目,由集团公司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各公路子公司对其所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项目办作为子公司派出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代表其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公路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规范规程,及交通行业管理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接受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第六条各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和交通行业管理要求、合同规定等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各从业单位要按照“完善安全保障体系,强化责任分解落实,实现现场有效控制”总体工作思路切实做好各自层面的安全生产管理。
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职责规定,通过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应工作条件、确保安全经费投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通过内部监督与层级间监督保证其自身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作用发挥。
第八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与责任追究制度。
各单位应按照分级职责明确责任义务,落实相关管理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问责制,确保各项安全生产管理任务落实到人,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为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工程,在项目建设中实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卡制度。
由项目办组织审核,要求与工程质量卡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对应,通过对项目办、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责任分工安排,将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员,并签订安全责任卡。
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按照《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与问责。
参与公司公路项目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与本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由建设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与各子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并适用于参与公司公路建设项目的所有有关从业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甘肃省、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传达并督促落实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与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省公航旅集团有关公路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检查各公路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省公航旅集团安全生产的年度总体目标与工作计划;
(四)成立省公航旅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与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有关指示与要求,组织制定并与各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全面安排部署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布置及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活动,对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每年召开集团公司安委会全体会议不少于二次;
(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等)、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其他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以此进行项目投标、竞标资格预审和评标;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准入与加分;
(六)检查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集团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
按季度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且每年不少于四次;
(七)组织或参与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问责工作;
(八)组织展开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体系化建设工作。
编制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各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相关管理工作;
(九)组织各子公司配合行业主管(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
按要求向上级各主管部门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十)每年组织开展二次集团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甘肃省、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传达并督促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与要求;
(二)制定和完善子公司有关公路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检查各项目办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制定子公司安全生产的年度总体目标与工作计划;
(四)成立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指示与要求,组织制定并与各项目办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全面安排部署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布置及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活动,对各项目办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每年召开子公司安委会全体会议不少于二次;
(五)在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等)、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其他等条件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此进行项目投标、竞标资格预审;
(六)项目工程开工前,组织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进行项目总体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交工验收前,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评价;
(七)检查各项目办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子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二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六次。
监督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安全问题的整改;
(八)对各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九)组织或参与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问责工作;
(十)组织展开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体系化建设工作。
编制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检查指导各项目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相关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各项目办配合行业主管(监督)部门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按要求向集团公司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每年组织开展二次子公司层面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项目办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一)严格按照国家、甘肃省、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和交通行业管理要求、合同规定等,以及集团公司与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指示与要求,具体实施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各从业单位落实相关安全生产措施;
(二)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及项目办内设各科室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与科室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进一步分解落实工作责任人,按“责权对等”原则与每个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实行(分标段、分部、分项、分专业等)项目包干管理的,必须包干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同时,为了管理工作的连续有序,防止责任脱节,必须确保各岗位管理人员的稳定;
(三)制定项目办安全生产的年度总体目标与工作计划;
(四)对按时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人员设备材料达到招标规定的中标施工单位,并且已具备招标安全生产条件所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资金、设备和技术力量的,出具进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及同意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的意见,由中标单位与法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五)对按时进场、完成驻地建设、人员设备达到招标规定的中标监理单位,按招标要求与行业有关规定审查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细则》,对达到要求的出具通过安全监理条件审查意见。
没有通过此项审查的中标监理单位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六)吸收各从业单位加入,成立项目办安全生产委员会。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委会及子公司安委会有关指示与要求,组织制定并与各从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全面安排部署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布置及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项活动,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其他相关工作,每年召开项目办安委会全体会议不少于四次;
(七)监督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监督监理建立健全运行有效的安全监理保证体系;监督各从业单位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从业单位内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解安全责任,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八)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施工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完善施工风险控制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以及强化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九)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十)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持续进行日常巡查。
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现场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纠正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缺陷和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状况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查处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并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违规、违章等按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组织展开项目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其他所必须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体系化建设工作。
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其他所必须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立适合项目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胜任的应急救援队伍,监督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应急物资储备及应急力量资源详细准确与可靠;
(十二)组织各从业单位配合行业主管(监督)部门、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及进行整改结果反馈上报;
(十三)核查施工单位实际安全生产投入,进行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计量支付审核;
(十四)参与项目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十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资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内业资料的整理、归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并汇总上报。
按要求向上级各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组织项目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监督从业单位做好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各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监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与合同等的规定对所辖标段的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二)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组织体系,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安全监理职责,落实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应设立相应安全监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证和安全监理环保培训考核合格证)。
驻地监理工程师作为其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合同段监理组长及主管工程师对其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生产监理承担直接责任;
(三)在项目建设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报项目办审查通过后予以实施。
要通过内部培训使监理人员掌握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等;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开工报告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施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建立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安全措施的检查方案,报项目办审查确认,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旁站监理;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核验施工单位进场的机械设备是否经过法定检验,发现未经法定检验的机械设备,严禁进场或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应核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施工机具以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达不到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监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监理巡视检查监理责任,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重点监管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监督安全整改指令达到闭合。
必要时可以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驻地高监与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工点监理工程必须每日检查,并要有检查安全生产及纠正安全隐患的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安全生产监理记录。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的以下方面重点加强检查:
(一)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国家及地方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消防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安全技术交底、危险告知制度的执行及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五)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标牌、路锥等安全设施的设置数量、规格、位置等是否符合标准化施工有关安全规定;
(六)施工现场日常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与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职工食堂是否执行相关卫生标准;
(八)季节性安全措施,如:
防汛、防地质灾害、防冻等执行落实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针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十)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安全整改通知、意见书进行整改落实的情况;
(十二)施工单位给从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
(十三)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建立,以及台帐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规范。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以及监督双方的执行情况。
联合体中标的,应监督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在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其未按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或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规定施工作业时,应予以制止和下达施工暂停指令,并向项目办报告。
第十七条督促施工单位开展“平安工地”创建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定期组织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安全例会,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台账,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并有专人负责;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施工安全监理台帐记录情况。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及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二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办安排展开“安全生产月”、“平安工地创建”等活动。
要求将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围绕主题及结合自身安全方面的共性问题与薄弱环节开展活动,促进安全生产监理水平的提升。
二、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工程实施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错误、设计不合理等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以及结构特殊和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单位应提供详细专门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设计,并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四)对工程所在区域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勘查设计单位应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五)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充分阐述,并在设计技术交底时向施工单位做出完整清楚的交底说明;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勘查设计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标段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具体实施,并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承担其有关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C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一名的比例配备,施工合同额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办法规定开展桥梁、隧道、高边坡等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通过评估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完善施工风险控制措施,规范预案预警预控管理,以及强化对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须编制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必须按程序进行论证与审批,并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批复实施,并向项目办报备。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须附有安全监测、安全验算结果,并经其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对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应当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还应当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必要时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或委托有关专业单位进行评定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报告必须附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附有批准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一般性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针对性,不得用简单笼统的条目等应付;
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作为批准分项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由安全监理工程师签批,并作为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的附件;
各分部分项工程在开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并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申请检查表》所要求的工作实施到位,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及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要按照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实施,且必须保证其在整个施工全过程得到充分持续落实与维护,如因施工情况等变化而需要改变时,要求重新进行报批及实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整个施工全过程的充分持续落实与维护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级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①施工安全技术总措施,应由(公司)组织编制该措施的技术负责人向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②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由(项目部)组织编制该措施的负责人向各工种施工负责人、作业班组长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各工种施工负责人在安排布置各作业班组施工任务时,应同时向作业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③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由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向专业施工队伍(班组)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④各级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并监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甘肃省交通厅质监站标准化指南》及有关项目制订的标准化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的行业施工操作安全规程和施工安全控制技术措施,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四项严禁”的规定:
(一)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二)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
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路段,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报批,经批准后实施;
(三)严禁隧道无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进行施工;
(四)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的相关联器材、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检查验收,并由专人管理,每月定期检查与检测、经常性维修和保养;要对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的易(损害、变形、老化、磨损等)相关联器材、部件进行定期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的完好,同时,要建立记录资料档案,对影响安全使用的机械设备与施工机具要及时报废。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对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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