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docx
- 文档编号:15633738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18.33KB
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docx
《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分析
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滨州市户外运动协会,英文名称:
BinzhouOutdoorsSports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BZO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滨州市有户外活动场所的有关单位及户外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的体育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滨州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省内外、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国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是山东省登山运动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滨州市体育局的业务指导和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滨州市黄河十六路号,邮编256601。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户外运动的开展,推动普及,提高水平,促进我市户外运动健康发展。
(一)宣传和推动我市群众性户外运动,配合滨州市体育局、滨州市体育局实施户外项目管理,对全市户外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改革措施等提出建议。
(二)贯彻实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协助滨州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开展户外活动的政策与规定,加强户外经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三)组织开展户外运动的相关运动(由户外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户外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包括:
(1)徒步(健步走、越野行走、毅行),健身跑,健骑行,露营,野外生存,拓展,群众登山(登楼),溯溪,攀岩攀冰,风筝等;
(2)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户外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四)举办各类市级户外竞赛与活动,承办省级以上竞赛与活动。
(五)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国际交往,加强各单位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团结和友谊。
(六)受滨州市体育局的委托,加强全市户外俱乐部(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促进户外活动的发展。
(七)配合滨州市体育局,加强全市户外活动场所、器材、线路、设施的技术标准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与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九)开展与协会相关的产业开发活动,与相关部门合作组织户外运动器械展会,提升本地户外运动器械的影响,吸引知名品牌进入滨州,为户外运动注入活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单位、大专院校、中小学校、行业体协中从事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户外运动、攀岩攀冰、蹦极、拓展、风筝等俱乐部或培训单位、户外运动装备生产厂家、营销机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为本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一届委员会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同意并经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为本会的常务委员。
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四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在闭会期间在主席、常务副主席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各项工作。
本会各专项委员会是本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职权:
(一)具体执行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本会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订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方针和政策;
(三)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四)开展省、市交流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本会举办的比赛申报、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五)开展多种经营和服务活动,广开经费来源渠道;
(六)根据本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七)负责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登山、徒步(健步走、越野行走)、健身跑、攀岩攀冰、拓展、风筝、露营等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各专项委员会的组成,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审查,并经滨州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滨州市体育局同意,并经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不设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筹集活动资金;
(五)审批协会财务支出报告。
第三十三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企业、团体、个人的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滨州市体育局、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全体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滨州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滨州市体育局、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经滨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滨州市体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滨州市 户外运动 协会 章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