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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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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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模版
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自有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出租范围、租赁商铺的用途及租赁期限
1.1出租范围:
甲方现将位于江苏省号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商铺”),建筑面积(含公摊)约平方米(详见附件一租赁商铺平面图),租赁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使用。
甲、乙双方同意若上述建筑面积与经其他部门、机构、组织或任何其他人士测量的建筑面积有出入也不进行租金调整,以本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为准。
1.2租赁商铺的用途:
1.2.1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商铺用于从事店经营,乙方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部门有关商铺租赁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乙方在租赁区域以及甲方相关的其他出租区域不得产生噪音、污染等任何影响甲方及甲方业主生活和工作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随时终止协议并没收全额履约保证金。
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和政府部门的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商铺的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商铺,并有权没收乙方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已预付的租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当年年租金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超出部分的损失。
1.2.2乙方应在租赁商铺正式开业前,获得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卫生、环卫、环保、消防、公安、特殊行业许可)所有必需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并提供复印件给甲方备案,且须确保上述行政许可证照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
甲方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协助。
1.2.3乙方须确保在租赁场所内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条例和公共秩序,并且不对甲方的信誉造成任何不良的影响。
否则,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当承担因其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1.3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个月)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装修免租期,该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缴纳相应租金,但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燃气费等因使用租赁商铺及装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若乙方不论任何原因实际租赁不满本款规定的租赁期,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装修免租期内所免去的所有租金,但甲方原因导致的情况除外。
1.4开业时间: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正式对外开业,并按照甲方要求的开闭店时间进行营业,否则,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双倍支付该期间的租金,且应补足免租期内的全部租金。
若乙方延迟开业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的50%作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第二条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2.1租金
2.1.1租金标准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年租金标准为万元/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年租金标准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标准为元,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标准为元。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每年的年租金按照百分之的比例递增;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年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2.1.2本合同租金价格不包括乙方使用租赁商铺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一切其它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该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负。
2.2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2.2.1物业管理费为甲方提供管理和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保安费、清洁费、绿化费、垃圾清运费(不包括餐饮业的泔脚垃圾清运等特殊费用,该费用如果发生则由乙方另行承担)、公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年月日起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元/平米物业管理费(含装修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每月共计人民币元(¥元)。
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每年政府公布的物价上涨指数幅度对物业管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2.2.2公共水电费为公共区域的水系景观、路灯等分摊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应向甲方支付元/平米公共水电费,每月共计人民币元整(¥元)。
2.2.3乙方应自行承担租赁商铺内产生的各项公共事业单位及政府相关部门对租赁商铺所收取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排污、环卫环保、消防等公用事业费用以及租赁房产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
2.3支付方式
2.3.1本合同实行先预付后使用的原则。
(1)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按期支付,每个自然月为一期,每期支付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元)。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从第二期开始在前一期到期前30天内,付清下一期的租金。
(2)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的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一次性足额缴纳装修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
计租期内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按期支付,每个自然月为一期,从第一期开始前30天内付清第一期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以此类推,在每期到期前30日内,付清下一期的物业管理费和公共水电费。
(3)本合同第2.2.3款约定的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付款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甲方支付。
2.3.2乙方向甲方付款时,可以银行的方式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亦可以现金的形式付至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乙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支付日期为付款日期;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以甲方账户到账日期为付款日期。
甲方收到乙方缴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后应同时向乙方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开户名称:
开户行:
银行账号: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3.1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元整(¥元)(相当于月的租金金额),此款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以现金形式支付于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或汇入甲方指定的上述银行帐户,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3.2乙方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3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上述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应付之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3.4在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将上述履约保证金作为:
3.4.1乙方因装修而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所应支付的赔偿金;
3.4.2甲方对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的扣款;
3.4.3乙方迟延支付水、电、天燃气、电话等公用事业费用的扣款(含乙方撤场后情况);
3.4.4乙方交还租赁商铺时不符合正常使用状态或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使用状态以及乙方的其他违约行为时,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
3.5履约保证金被用于扣除第3.4款约定的款项后,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的五天内,补足履约保证金中的被扣金额,否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足履约保证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3.6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且收到乙方出具的由甲方开具的原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且乙方根据本合同第10.5款规定完成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各类证书执照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扣除本合同第3.4款约定的相关费用(如有)后无息退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3.7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押金,共计为人民币万元整。
乙方装修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且乙方正式对外营业一个月后,甲方将该押金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营业及资格审查
4.1乙方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应在租赁期间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4.2乙方资质证明: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出示下列证件原件由甲方审核,并提供其复印件供甲方备案(详见附件二):
□1.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
】(乙方为自然人)
□2.暂住证【暂住证号码为:
】(乙方为自然人)
□3.居住证【居住证号码为:
】(乙方为自然人)
□4.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经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特许经营证或者品牌授权证;
□7.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乙方为企业法人)
□8.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如有)
□9.注册商标证书;(如有)
□10.食品卫生许可证;(如经营餐饮)
□11.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权授权证明;(如经营标有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登记号的商品)
□12.质量检验合格证;
□13.其他必要的文件。
4.3乙方保证所提交的第4.2款规定的证照、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否则,甲方有权以不符合开业条件为由拒绝乙方开始营业或要求乙方停止营业,且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
第五条租赁商铺的交付
5.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年月日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并办理租赁商铺的交接手续,乙方对租赁商铺的交付现状和交付条件(详见附件三)表示认可,双方并按照附件四的格式签署租赁《商铺交接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5.2如由于甲方原因未于第5.1款约定的交付日与乙方办理租赁商铺的移交手续的,免租期、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应顺延。
延期超过60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60日届满后7日内选择解除本合同,乙方选择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无息退回乙方已付费用(如有),但无须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3如由于乙方原因未于第5.1款约定的交付日与甲方办理租赁商铺的移交手续的,则租赁商铺的装修期和租赁期限均从上述约定的交付日开始计算,装修期内不再免除租金。
若乙方逾期接收租赁商铺达30日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或者要求乙方支付年租金50%的违约金,两者中适用较高者。
5.4在办理租赁商铺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租赁商铺实际交付日或此前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租赁商铺交付给乙方。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按照本合同第5.1款之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商铺。
第六条甲方的承诺及保证:
6.1甲方对租赁商铺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
若该租赁商铺非甲方所有,甲方须事先取得该房屋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该书面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签订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租赁商铺□已抵押□未抵押。
6.2租赁商铺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权利归属争议。
6.3租赁商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6.4如果租赁商铺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与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乙方向甲方交付租金,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租金,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租金,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
上述书面同意及授权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之一。
第七条甲方责任
7.1保证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商铺。
7.2甲方保证租赁商铺符合国家标准,基本的水、电设施完全齐好,并可以供乙方正常使用(不可抗力除外),乙方负责验收。
如乙方使用不当而导致环境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危害公众健康和周围环境,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3不干涉乙方正常经营活动。
7.4甲方负责提供正规合法的收据或房屋租赁发票,水、电提供收费发票复印件。
7.5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甲方所属的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责任
8.1按时交付租金、履约保证金、含公共水电费在内的管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
8.2进场装修和再装修:
8.2.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间隔、外立面、原有水电动向管线、排污系统、消防系统、防火系统、空调系统、卫生设备和商业街/大厦其他的公共设施和设备。
乙方在装修时须提供装修设计图、广告招牌效果图、施工方案(其中乙方应向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分别提供一套装修图纸的竣工图备查),并经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如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乙方还需自行承担费用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且乙方应将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乙方的装修方案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不破坏原设计的建筑结构和外观风格。
乙方装修隔墙只能采用轻钢龙骨石膏板,严禁采用非轻质砖做隔墙。
煤气、天然气设备设施的安装及改建,只能由相关的煤气公司施工,乙方必需严格执行。
否则,甲方有权加以制止,停工等待期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延迟开业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租赁商铺内的消防设施是甲方按消防部门的初级规范设计的,由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专业施工公司施工的,并经消防部门批准认可的。
乙方因经营的特殊需要而必须加以改变、移位、增加的,必须按政府消防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办理。
否则,甲方有权加以制止,停工等待期间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延迟开业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2.2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质检、消防、环保、卫生部门)审批的各类手续由乙方自行申请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如果政府相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内对乙方的装修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立即履行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乙方外立面的装修方案必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店招及内部设计要遵循甲方物业装修的要求,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乙方按本合同11.2.3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2.3乙方对租赁商铺进行装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有关规范(包括电器施工规范、上下水施工规范等)施工和甲方的装修规定和安排。
若由于违反施工规范,日后造成的房产损害,或给商业街的整体设施设备、或给商业街内其他租赁户造成损害的,乙方负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8.2.4乙方应聘请有资质的装修施工单位并以文明方式进行装修施工,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装修或经营活动,乙方施工过程中所有安全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如在法律上甲方依法承担责任后,甲方享有追偿权,其所有法律后果最终承载主体为乙方。
由此造成甲方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甲方所需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2.5乙方装修结束后须通知甲方及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对租赁商铺装修进行验收,并提交装修竣工图纸一式二份供甲方及物业公司备查。
经甲方及其指定的物业公司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开始营业。
乙方不得以未开始营业为由,拒付或延迟支付到期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2.6乙方在完成上述进场装修后,如以后需要对租赁商铺进行再装修,则必须首先取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如需)的许可,并在不影响其他承租方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8.2.7乙方装修不得破坏租赁商铺的主体结构,否则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受害方的实际损失。
8.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承租房整体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经营活动。
乙方与他人联营、合作经营租赁商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将租赁商铺交付第三人使用、收益,由第三人向乙方支付租金的行为,包括以联营、承包经营和合作经营等名义,将租赁商铺交付给第三人使用,不参与经营且获得租金性收益,均视为租赁商铺转租。
8.4负责维护自有设备和承租房内附属设施,保护安全。
乙方为租赁区的防火责任人,负责所租赁区域的防火安全,由乙方原因所造成甲方或者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5负担门前三包、市容卫生、治安等社会公益事项。
乙方承租房屋后,自行办理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手续。
租赁期内,乙方租赁商铺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8.6乙方应于约定的对外营业日前开始正式对外营业,并在本合同约定的营业时间内不间断地开展营业活动。
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遵守甲方指定物业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
8.7乙方入户自行安装电表、水表、电话、网络宽带,按时支付水、电、电话费等应付费用。
8.8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用部份、公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修装饰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并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需做好公共部分的防护措施,使用完毕后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8.9乙方使用租赁商铺,不得影响相邻户的使用,如发生影响相邻户使用的情况,乙方必须在限期改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负责。
8.10在租赁期间,如在租赁商铺内由于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人身伤亡或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11由于乙方装修原因或使用原因致使自用部分用电跳闸或全部楼层用电跳闸,乙方应无条件进行整改。
为避免引起其他用户的使用,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供电直至乙方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供电。
8.1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备案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8.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使用甲方的名称及其有关商号、商标进行任何活动,但不包括使用甲方名称作为乙方业务或商品包装的地址。
8.14在租赁期内,乙方在租赁区域内的一切活动须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乙方在租赁区域内所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及由经济活动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和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8.15在租赁期间,乙方及其关联人员应合理使用甲方所属的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由于乙方或乙方的关联人员使用不当,而致租赁商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16租赁期满,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状后,或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方式交还给甲方,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8.17乙方在租赁期间自行添置固定装置或拆除原有的设备,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方可实施。
本合同终止履行或解除时,乙方无权要求甲方对乙方在租赁商铺中的任何添附进行补偿。
8.18甲方对出租的房屋公共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修缮,乙方必须给予积极的协助,不得阻止,原则上涉及到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等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
8.19乙方的门头或其他广告位的制作需先向甲方和政府部门进行申请,得到正式批准后方可进行制作和安装。
末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公共部分、楼梯走道,楼内玻璃窗等朝外张贴各种宣传单或海报等。
8.20乙方需缴纳清各项费用后方可到甲方处办理入伙、装修等手续。
8.21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内进行生产、加工任何与租赁商铺用途不符和无行政许可的物品或商品,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存放危险物品及泄漏、渗透有毒有害的气体或气味,不得在租赁商铺外进行兜售、招徕行为。
8.22乙方在装修期间或房层恢复交房状态施工期间,应做好物业公共区域的防护,避免造成公共部分的损坏或刮花
8.24乙方承诺:
租赁期间以发售会员卡或预收消费款等任何方式进行营销活动的,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所产生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福利、其它经营费用、损害赔偿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8.25乙方承诺:
使用房屋的范围仅限于附件一位置平面图中所标注的范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按200元/平米/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26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标准,租赁优惠折扣)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11.2.3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租赁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变更和乙方的优先购买权
9.1甲方出卖租赁商铺或租赁商铺所在的大楼,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乙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乙方放弃租赁商铺的优先购买权。
甲方转让租赁商铺后,乙方应与新的商铺所有人按照本合同的内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商铺所有人享有和承担,乙方依然负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9.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商铺转租或分租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出租的商铺,各项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还应按年租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商铺的交还
10.1因本合同期满而终止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提前解除情形而终止时,乙方应:
10.1.1最迟在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解除日17:
00时之前将租赁商铺恢复原状且撤空,或以甲方书面认可之现状返还给甲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要求补偿乙方因装修、添附而支出的各种费用。
甲方有权保留乙方遗留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或移动后价值受损的添附物的所有权且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固定添附物的费用。
乙方若进行恢复原状工程,则应在租期内完成,且应负责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乙方未恢复原状的,甲方可代为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租赁商铺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每平米200元的占用费。
本合同终止日,乙方不返还租赁商铺的,且逾期3日乙方仍不与甲方办理商铺返还手续的,则甲方有权立即进入租赁商铺,更换租赁商铺的钥匙和/或采取其它措施收回租赁商铺,且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切断对租赁商铺的水、电和空调供应等(在上述切断期间,乙方仍应承担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且视为乙方已经放弃租赁商铺内置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处置权利,甲方有权以拍卖、变卖、作价等方式处置上述物品,所得费用用于清偿乙方应当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乙方也不得向甲方主张赔偿。
10.1.2乙方应结清租赁期间全部租金以及本合同第2.2款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等乙方使用租赁商铺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等(如有)并支付完毕。
如果没有结清前述费用,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且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物品来充抵乙方末结清费用,不够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缴。
10.1.3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结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时,经甲方和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共同验收租赁商铺合格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甲方在收到乙方出具的原履约保证金收据后,按照本合同第3.5款约定将乙方所缴交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0.2经双方协调一致可解除本合同,按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处理合同解除后的事宜。
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任何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且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但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在确认之日起15天内支付完毕。
不可抗力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但不可避免,亦无法克服且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的情形,包括因战争、大规模流血疾病、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及以下自然灾害:
(1)暴雨:
48小时内连续降雨达200mm以上(含本数);
(2)10年以上未发生过或持续7天的高温40℃以上(含本数)或严寒–5℃以下(含本数)天气;(3)7级以上(含7级)的地震;(4)8级以上(含8级)持续2天的大风。
10.4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有权取走属于乙方的活动货架、货物、有关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且应在租期内完成,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10.5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10日内,乙方应将其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各类证书执照予以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之证明提交甲方备案。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违约责任:
11.1.1租赁期限内,甲方不及时履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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