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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制性条文汇编
地基与基础工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以上工程,每100m2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5本条所列的地基均不是复合地基,由于各地各设计单位的习惯、经验等,对地基处理后的质量检验指标均不一样,有的用标贯、静力触探,有的用十字板剪切强度等,有的就用承载力检验。
对此,本条用何指标不予规定,按设计要求而定。
地基处理的质量好坏,最终体现在这些指标中。
为此,将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各种指标的检验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的规定执行。
)
4.1.6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
有单桩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4.1.6水泥土搅拌桩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地基为复合地基,桩是主要施工对象,首先应检验桩的质量,检查方法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
5.1.3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5.1.3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项
项目
允许偏差
1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100+0.01H
150+0.01H
2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100
3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1/2桩径或边长
4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5.1.3本规范表5.1.3中的数值未计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土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
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
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
5.1.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
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表5.1.4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号
成孔方法
桩径允许
偏差
(mm)
垂直度
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1~3根、单排桩基
垂直于中心线方向
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条形桩基沿中心
线方向和群桩基
础的中间桩
1
泥浆护壁
钻孔桩
D≤1000mm
±50
<1
D/6,且不大于100
D/4,且不大于150
D>1000mm
±50
100+1.01H
150+0.01H
2
套管成孔
灌注桩
D≤500mm
-20
<1
70
150
D>500mm
100
150
3
千成孔灌注桩
-20
<1
70
150
4
人工挖孔桩
混凝土护壁
+50
<0.5
50
150
钢套管护壁
+50
<1
100
200
注:
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5.1.5对重要工程(甲级)应采用静载荷试验本检验桩的垂直承载力。
工程的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第3.0.1条的规定。
关于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如果施工区域地质条件单一,当地又有足够的实践经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设计确定。
承载力检验不仅是检验施工的质量而且也能检验设计是否达到工程的要求。
因此,施工前的试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中应可作为验收的依据。
非静载荷试验桩的数量,可按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的规定执行。
)
7.1.3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3重要的基坑工程,支撑安装的及时性极为重要,根据工程实践,基坑变形与施工时间有很大关系,因此,施工过程应尽量缩短工期,特别是在支撑体系未形成情况下的基坑暴露时间应予以减少,要重视基坑变形的时空效应。
“十六字原则”对确保基坑开挖的安全是必须的。
)
7.1.7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
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表7.1.7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
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
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7.1.7本规范表7.1.7适用于软土地区的基坑工程,对硬土区应执行设计规定。
)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5本条是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设计验算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当需进行地基处理时,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必要时,尚应进行现场荷载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临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3.5对振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或精密仪器设备等,当强夯振动有可能对其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隔振或防振措施。
)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是确定复合地基承载力、评定加固效果的重要依据。
进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时必须保证桩体强度,满足试验要求。
进行单桩载荷试验时为防止试验中桩头被压碎,宜对桩头进行加固。
在确定试验日期时,还应考虑施工过程中对桩间土的扰动,桩间土承载力和桩的侧阻端阻的恢复都需要一定时间,一般在冬季检测时桩和桩间土强度增长较慢。
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所用载荷板的面积应与受检测桩所承担的处理面积相同。
选择试验点时应本着随机分布的原则进行。
)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本条强调工程的竣工验收检验,应该采用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方法。
)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3.15本条中的桩位偏差是指成桩后的偏差,因此对于桩位放线的偏差不得大于20mm。
)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1.4.3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是检测水泥土搅拌桩加固效果最可靠的方法之一。
一般宜在龄期28d后进行。
经触探荷载和试验检验后对桩身质量有怀疑时,一般可采用双管单动取样器对桩身钻芯取样,制成试块,进行桩身实际强度测定。
为保证试块尺寸,钻孔直径不宜小于108mm。
)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3.9石灰桩施工中的冲孔(放炮)现象应引起重视,其主要原因在于孔内进水或存水使生石灰与水迅速反应,其温度高达200
~300℃,空气遇热膨胀,不易夯实,桩身孔隙大,孔隙内空气在高温下迅速膨胀,将上部夯实的桩料冲出孔口。
应采取减少掺合料含水量,排于孔内积水或降水,加强夯实等措施,确保安全。
)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防水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3.0.6地下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6本条文明确规定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必须经过各级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抽样检验,并出据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其目的是要控制进入市场的材料,保证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对进入现场的材料还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进行抽样复试。
如发现不合格的材料进入现场,应责令其清退出场,决不允许使用到工程上。
为了做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正确性,根据建设部建监(1996)488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进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应由监理人员(建设单位)与施工人员共同取样,并送至有资质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
4.1.8防水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抗渗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1.8防水混凝土与普通混凝土配制原则不同,普通混凝土是根据所需强度要求进行配制,而防水混凝土则是根据工程设计所需抗渗等级要求进行配制。
通过调整配合比,使水泥砂浆除满足填充和粘结石子骨架作用外,还在粗骨料周围形成一定数量良好的砂浆包裹层,从而提高混凝土抗渗性。
作为防水混凝土首先必须满足设计的抗渗等级要求,同时适应强度要求。
一般能满足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往往会超过设计要求。
)
4.1.9防水混凝土的变形缝、施工缝、后浇带、穿墙管道、埋设件等设置和构造,均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渗漏。
(4.1.91.变形缝应考虑工程结构的沉降、伸缩的可变性,并保证其在变化中的密闭性,不产生渗漏水现象。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变形缝的宽度宜为20~30mm。
全埋式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应为环状;半地下防水工程的变形缝应为U字形,U字形变形缝的设计高度应超出室外地坪150mm以上。
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不留或少留施工缝,底板的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墙体上不得留垂直施工缝,垂直施工缝应与变形缝相结合。
最低水平施工缝距底板面应不小于300mm,距墙孔洞边缘应不小于300mm,并避免设在墙板承受弯矩或剪力最大的部位。
3.后浇带是一种混凝土刚性接缝,适用于不宜设置柔性变形缝以及后期变形趋于稳定的结构。
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得低于两侧混凝土。
4.穿墙管道应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
当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小时,穿墙管可采用主管直接埋人混凝土内的固定式防水法;当结构变形或管道伸缩量较大或有更换要求时,应采用套管式防水法。
穿墙管线较多时宜相对集中,采用封口钢板式防水法。
5.埋设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加焊止水钢板的防水措施。
)
4.2.8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4.2.8水泥砂浆防水层属刚性防水,适应变形能力较差,不宜单独作为一个防水层,而应与基层粘结牢固并连成一体,共同承受外力及压力水的作用。
故规定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
4.5.5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接,不得有渗漏。
(4.5.5塑料板的搭接缝必须采用热风焊枪进行焊接。
焊缝的检验一般是在双焊缝间空腔内进行充气检查。
充气法检查,即将5号注射针与压力表相接,用打气筒进行充气,当压力表达到0.25MPa时停止充气,保持15min,压力下降在10%以内,说明焊缝合格;如压力下降过快,说明有未焊好处。
用肥皂水涂在焊缝上,有气泡的地方重新补焊,直到不漏气为止。
)
5.1.10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压力及锚杆抗拔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抗压试件是反映喷射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优劣、检验喷射混凝土强度的重要指标。
所以通常作抗压试件或采用回弹仪测试换算其抗压强度值,也可用钻芯法制取试件。
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查可参考国标《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J50086—2001的有关规定。
由于地下铁道隧道还有抗渗要求,因此还要做抗渗试件。
锚杆的锚固力与安装施工工艺操作有关,锚杆安装后应进行抗拔试验,达到设计要求才为合格。
本条参考《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第7.6.18条的规定,即同一批锚杆每100根应取一组(3根)试件,同一批试件抗拔力的平均值不得小于设计锚固力,抗拔力最低值不应小于设计锚固力的90%。
)
6.1.8反滤层的砂、石粒径和含泥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1.8本条应符合本规范第6.1.5条的规定;6.1.5盲沟反滤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砂、石粒径滤水层(贴天然土):
塑性指数Ip≤3(砂性土)时,采用0.1~2mm粒径砂子;Ip>3(粘性土)时,采用2~5mm粒径砂子。
渗水层:
塑性指数Ip≤3(砂性土)时,采用1~7mm粒径卵石;Ip>3(粘性土)时,采用5~10mm粒径卵石。
2砂石含泥量不得大于2%。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3.1.8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内容应包括:
1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5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措施。
(3.1.8(增加条文)
原《规范》对设计内容没做规定,因此工程防水设计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加上这条内容的目的是使防水设计规范化,使地下工程建设从设计阶段开始就对防水有明确的要求,为确保地下工程正常使用打下良好的基础。
)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分为四级,各级的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标准
一级
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二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
于0.1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1处
其他地下工程:
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
0.2m2,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
三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
100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
四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l00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
不大于4L/m2·d
(3.2.1(原规范2.2.1,修改条文)
原《规范》规定的防水等级划分为四级,经过十余年的使用,从防水工程界的反映来看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可行的,因此这次仍保留原防水等级的划分。
但原《规范》的规定也暴露以下一些问题:
1有的级别没有数量指标,只有定性要求,这就给施工和验收造成一定困难。
2原《规范》只规定了整个工程的渗漏水量的指标,而对工程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指标没有规定,这就有可能造成有的工程整体渗漏水量达标,但局部渗漏水量超标,严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修订时作了如下修改:
1除一级外,其他各级都给出了定量指标。
2定量指标不仅规定了整个工程的量值,也规定了工程任一局部的量值。
修订上述标准的主要依据是:
1防水等级为一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的渗透现象,在原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此有过明确地叙述,其渗透量约在0.012~0.024L/m2·d。
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遂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完全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
10m区间为0.02L/m2·d,100m区间为0.01L/m2·d。
根据国内外的上述看法,一级标准的结构内壁是有少量渗水的。
修订组在讨论要不要对一级标准规定定量指标时认为:
由于渗水量极小,且随时都为正常的人工通风所带走,因此量测极为困难,规定了这一指标后将给验收工作带来困难。
而不规定定量指标,仍沿用原来的定性描述,通过感观检查也可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一级标准。
因此这次修订时对一级标准仍没有规定定量指标。
2防水等级为二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原规范在条文说明中根据国内外资料给出了渗漏量的大概值(0.025~0.2L/m2·d),
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隧道防水等级规定处于基本干燥的隧道其容许渗漏水量为:
10m区间为0.1L/m2·d,100m区间为
0.05L/m2·d;由毛细管现象产生湿迹的隧道,即在衬砌内壁可见局部明显渗水现象,但无水珠滴落现象时其容许渗漏水量为:
10m区间为0.2L/m2·d,100m区间为0.10L/m2·d。
上述德国标准中的渗漏水量的量值和我国防水等级为二级时的量值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由于这一量值仍然较小,难以准确检测,如以这一量值作为标准将给工程验收带来一定困难。
在过去十年间,上海地区曾对工程渗漏水量大小与工程表面的湿迹大小进行了长期观测,尽管由于工程通风与否、风量大小、季节、湿度、温度等环境条件对湿迹的状态影响甚大,但经对大量观测数据的分析,在通风不好、工程内部湿度较大的情况下,也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数据:
每5~6滴水约为1mL水量,每分钟2~3滴的渗水量约与0.06m2湿迹相当。
因此,铁道、隧道等部门在判断一个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时,采用测量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湿迹个数的办法来判断,已得到工程界的认可。
因此修订时根据工程的不同用途,规定了工程结构内壁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湿迹总面积值,单个湿迹最大面积值及湿迹个数作为判断工程是否达到二级标准的量化指标。
3三级标准中明确规定漏点数量、每个漏点的最大渗漏量,单个湿迹的最大面积,以便于工程验收。
修订后的标准严于原定的标准,是考虑三级标准的工程对防水仍有一定的要求,标准过低会影响使用。
在地下工程中,顶(拱)的渗漏水一般为滴水,而侧墙则多呈流挂湿迹的形式,当侧墙的最大湿迹面积小于0.3m2时,此处的渗漏仍可认为符合三级标准。
4防水等级为四级的工程的渗漏水量保留了原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数值,增加了任一局部的渗漏水量的数值,其任意100m2
防水面积渗漏水量为整个工程渗漏水量的2倍。
这是参照20世纪90年代德国STUVA防水等级中的规定,该规定中100m区间渗漏水量是10m区间的1/2,是lm区间的1/4。
)
3.2.2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表3.2.2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防水等级
适用范围
一级
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
二级
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要的战备工程
三级
人员临时活动的场所;一般战备工程
四级
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
(3.2.2(原规范2.2.2,修改条文)
原条文中各类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予以删除,而增加了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
之所以作此变动,一是地下工程用途极广,原表中很难把所有工程类别一一列举;二是根据原表的规定,当某个工程的用途确定后,其整个工程的防水等级也随之确定,但实际上整个工程的不同部位、不同区域的防水等级要求还是有所差别的,如用同一防水等级来要求,这将给施工、验收带来不利的影响,也会相应提高工程造价。
在设计时,可根据表中规定的适用范围,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的防水等级。
如办公用房属人员长期停留场所,档案库、文物库属少量湿迹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配电间、地下铁道车站顶部属少量湿迹会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场所或部位,指挥工程属极重要的战备工程,故都应定为一级;而一般生产车间属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地下车库属有少量湿迹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场所,电气化隧道、地铁隧道、城市公路隧道、公路隧道侧墙属有少量湿迹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场所或部位,人员掩蔽工程属重要的战备工程,故应定为二级;城市地下公共管线沟属人员临时活动场所,战备交通隧道和疏散干道属一般战备工程,可定为三级;像涵洞这类对渗漏水无严格要求的工程则定为四级。
对于一个工程(特别是大型工程),因工程内部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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