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应知应会10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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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应知应会100题
新《消防法》应知应会100题
1、新修订的《消防法》什么时间颁布,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
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XX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6号主席令颁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2、新《消防法》共有几章、几条?
章节如何设置?
答:
新《消防法》共有7章,74条。
七章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3、消防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
消防工作的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基本原则是: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基本制度是:
消防安全责任制。
4、新《消防法》对消防机构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职责是如何界定的?
答: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消防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
(1)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2)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3)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5)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8)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9)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12)依法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6、新《消防法》对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
《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7、单位和公民的消防法律义务有哪些?
答: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3)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4)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8、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答: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9、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答: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10、哪些场所在使用或营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答: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
《消防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2、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那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
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16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消防法》第17条规定的职责,主要有: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4、新《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有哪些规定?
答:
新《消防法》第26条规定: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15、新《消防法》对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16、新《消防法》对生产、储存、经营与居住场所的设置有哪些规定?
答: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17、《消防法》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什么要求?
答: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8、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9、新《消防法》对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有哪些规定?
答: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20、哪些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答: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1、新《消防法》对消防产品质量有哪些规定?
答: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22、新《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和技术鉴定有哪些规定?
答: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23、新《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4、新《消防法》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5、新《消防法》对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26、新《消防法》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消防管理工作是如何规定?
答: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7、新《消防法》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那些规定?
答: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28、新《消防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9、哪些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答: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30、新《消防法》对公安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1、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外,还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32、政府在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方面有哪些职责?
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3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34、发生火灾的单位有哪些义务?
答: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35、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36、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当优先考虑是什么工作?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5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场总指挥员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哪些事项?
答: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38、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时,人民政府有何职责?
答: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39、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人员和物资有哪些交通特别行驶权?
答: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
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40、新《消防法》对消防队实施灭火和抢险救援的费用和物资损耗的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答: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41、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哪些职责?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42、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43、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如何处理?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44、对于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职权如何分工?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4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执法中的职责和义务有哪些?
答: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46、新《消防法》设定了哪些行政处罚措施?
答:
《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行政处罚措施。
47、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8、对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49、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0、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1、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2、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3、对建设单位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8条第2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54、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5、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6、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7、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59条规定,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8、对单位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9、对单位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0、对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1、对单位存在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2、对单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3、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对单位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4、单位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5、对个人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行为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6、对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7、对个人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8、对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9、《消防法》规定了哪些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答: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0、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1条第1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71、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应给予什么处罚?
答:
根据《消防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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