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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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项目合同
甲方:
新郑市水务局
乙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4
第一条引言4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7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12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12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15
第三章前提条件16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6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17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17
第七条项目融资17
第五章项目用地19
第八条土地权利的取得19
第九条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20
第六章项目建设20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20
第十一条项目的建设21
第十二条甲方要求的变更27
第十三条乙方要求的变更29
第十四条验收30
第十五条建设的延迟、放弃31
第七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33
第十六条项目的运营及维护33
第十七条项目运营维护的标准和要求37
第八章股权变更限制38
第十八条项目公司股权结构38
第十九条股权变更38
第二十条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38
第九章回报机制39
第二十一条付费类型39
第二十二条政府付费的方式39
第十章履约担保41
第二十三条保函41
第十一章双方权利义务及承诺42
第二十四条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42
第二十五条乙方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45
第十二章保险47
第二十六条购买保险的义务47
第二十七条保单要求48
第十三章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48
第二十八条遵守适用法律48
第二十九条法律变更49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50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50
第十五章甲方的监督和介入52
第三十一条监督权52
第三十二条介入权54
第十六章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55
第三十三条违约及赔偿55
第三十四条终止和终止补偿57
第三十五条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59
第三十六条合同终止后的处理59
第十七章项目移交61
第三十七条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61
第十八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65
第三十八条法律适用65
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65
第十九章其它66
第四十条解释规则66
第四十一条文件权利及保密68
第四十二条日常事务代表68
第四十三条通知69
第四十四条69
第四十五条70
第四十六条70
本合同附件72
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72
附件2、选址意见73
附件3、土地预审意见74
附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75
附件5、关于本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批复76
附件6、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77
附件7、谈判备忘录78
附件8、中标通知书79
附件9、项目用地相关权证资料80
附件10、绩效考核方案81
一、可用绩效的考核82
二、运维绩效的考核85
三、移交绩效考核91
附件11、履约保函92
第一章引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引言
1.1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
(1)本PPP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
甲方:
新郑市水务局
住所地:
河南省新郑市
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以及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中标单位响应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1.2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
(1)新郑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作出《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项目采用PPP模式的批复(号)》(见附件1),决定采用PPP方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建设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新郑市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通过了《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号)(见附件2),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人。
(2)新郑市人民政府决定以PPP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3)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对该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作为中标人。
中标人与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4)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
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1,599.00万元,占股权的10%;乙方出资14,391.00万元,占股权的90%,各方股东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分担风险、利益共享。
(5)项目公司是双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管理运营本项目获取投资回报。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资产无偿、无条件交付给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
(6)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权其在本项目项下的建设、运营权。
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在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
但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仍需承担融资义务,或者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如项目公司融资需提供抵押等担保或资产证明等材料时,乙方应予以提供或协助。
如融资不到位,甲方仍可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提取履约保函金额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7)根据《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78,280.95万元(包括建设期利息4,290.95万元,利率按照现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准备,有能力以项目资本金、项目公司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合同,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
(8)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9)项目公司所取得的全部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得对外进行投资。
(10)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本项目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
第二条定义和解释
2.1术语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本合同,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指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项目。
具体包括设计、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
甲方,新郑市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新郑市水务局,代表新郑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监管工作及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土地、初步实施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项目合同的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制定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和标准、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工作。
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指作为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依据本合同设立,并在合作期内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所形成的所有设施。
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施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绿化、配套等;
(2)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相关部门准许后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修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等。
融资交割,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履约担保,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
建设期,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
政府方,指新郑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
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5.1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35.2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合同经双方签署并满足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日。
运营日:
指本合同16.3条确定的项目开始运营时间。
移交日:
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届满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政府付费,是指由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
在政府付费机制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
可行性缺口补助:
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2.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或受让人;
(6)所指的日、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和年,其中一年以365天计,一个月以30天计;
(7)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第二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三条项目的范围
3.1项目范围
1.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河南省新郑市,属于水系河道治理类新建项目。
新郑市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回报机制为可行性缺口补助。
本项目采用BOT模式,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整体资产无偿、无条件交付给新郑市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
1.项目位置及建设内容
本项目建设选址位于新郑市,分为以下两个子项目。
新郑市河湖贯通项目工程北部主要是利用华南城污水处理厂为水源向十七里河、十八里河、潮河上游补充生态水;中部利用老观寨处南水北调退水渠向暖泉河上游补水;南部主要利用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净化中水为水源向双洎河支流莲河补水,利用城关乡污水处理厂为净化中水为水源向双洎河支流杨河以及滹沱河上游补充生态水。
新郑市暖泉河上游综合治理项目建设亲水设施、密林有氧健身、蓄水坝、广场铺装、园路、栈道、景观桥、构建筑物(亭、廊)、建筑物、运动场、座凳、指示牌、垃圾桶、绿化工程。
3.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1)投资规模及内容
本项目估算建设总资金为78,280.9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44,197.75万元,设备及安装费4,635.18万元,临时工程费用1,980.72万元,独立费用3,202.38万元,基本预备费2,267.70万元,征地拆迁费用17,000.00万元,水土保持费383.91万元,环境保护费322.36万元,建设期利息4,290.95万元。
(2)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78,280.95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5990.00万元,约占总投资比例为20%,其余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
3.2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本项目的建设、运营权授予乙方。
(2)甲方负责完成项目前期政策审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选址、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初步实施方案、协助财政部门组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等。
(3)其他协调、协助义务
a.协助乙方进行用于且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活动;
b.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等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地点和保证现场五通一平;
c.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d.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项目专项资金按照进度及时、足额拨付项目公司。
e.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3.3乙方应承担的任务
(1)负责本项目合作期内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一系列工作,承担相应风险,并按照国家、河南省及郑州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建手续;
(2)在合作期内严格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运营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3)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
(4)在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极端环境下,积极配合甲方做好项目范围内及相关范围的防灾减灾等相关工作,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该种情形下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相关权益的,则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合同义务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5)不得将项目资产、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未经新郑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或用于其他方式融资。
(6)合作期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移交项目资产、退出项目。
第四条项目的合作期限
4.1合作期限
项目合作期15年(含建设期2年,运营期13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4.2期限延长
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政府方原因导致个别道路延期开工等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工期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工期的。
(3)不可抗力事件。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4.3乙方在4.2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工作日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后日内给予书面回复,否则视为甲方同意乙方申请。
4.4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4.5合作期的结束
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情形发生。
4.6本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时,且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则各方可就项目经营事宜与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合同,乙方无偿、无条件将该项目的所有资产、设施移交给新郑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本项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三章前提条件
第五条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5.1项目需要融资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在完成融资交割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融资完成,并交付所有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甲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表明融资完成已实现的其它证明文件。
5.2乙方已经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了履约保函。
5.3本合同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5.4本项目纳入新郑市人民政府中长期财政预算通过人大决议。
5.5项目公司已按合同规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生效,并向政府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
第六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6.1合同终止
(1)如果第五条中5.1、5.2、5.5约定的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因非甲方责任导致条件未满足,甲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如果第五条中5.3、5.4约定的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因非乙方责任导致条件未满足,乙方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
(2)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6.2提取履约保函
除5.3、5.4条款外,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的,甲方有权提取乙方缴纳的履约保函金额。
第四章项目的融资
第七条项目融资
7.1乙方承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通过项目公司融资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
7.2乙方或项目公司在可增加项目收益且不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可以对项目进行再融资,再融资协议另行签署,但签署前须经新郑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同意。
7.3融资限制
(1)未经新郑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项目收益权进行质押或进行其他方式融资。
(2)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对本项目的资产、土地使用权通过对外进行抵押、质押等设定权利限制。
(3)乙方设置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由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甲方不承担贷款、提供担保的义务。
(4)乙方对于项目所融资金,只能用于履行本合同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
(5)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在项目公司的股东权利以实现将项目资产、建设及运营权转让给第三方;
7.3融资机构权利的限制
(1)融资机构对项目公司包括帐户在内的任何资产采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保全措施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在申请实施前书面通知甲方。
(2)对于项目公司在履行融资合同中的任何缺失或违约责任,均应告知甲方。
7.4资金管理
(1)项目公司进行建设期和运营期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
(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维护等。
(3)项目公司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应在当地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甲方有权查看账户资金情况,乙方应及时给与配合。
(4)项目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按时向工程建设资金专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5)乙方应保证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费用和工人工资,承担所建工程欠付工人费用的维稳、信访责任。
7.5甲方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不为乙方的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
第五章项目用地
第八条土地权利的取得
8.1本项目用地已通过新郑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预审。
土地为政府划拨给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无偿使用,合作期结束后实施机构无偿移交政府土地使用权。
8.2在本项目建设用地在正式开工建设前,甲方完成所需建设用地的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工作(如有),保证该等项目用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存在权属争议等情况。
8.3场地为本项目建设之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所用土地用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8.4乙方已察看并检查了项目场地,充分了解了该宗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前期工作所包含的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情况,自愿接受该宗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地质条件)以及所有缺陷,如因本项目用地地质条件不适合本项目建设而增加投入造成项目投资总额增加,总投资额增加部分计入项目运营补贴计算基数。
第九条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甲方以及有关政府部门有权:
(1)经合理通知而出入项目场地;
(2)有权为了解建设进度或检查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的目的行使此项出入权;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出入的权利。
第六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项目的设计
10.1设计工作
项目公司负责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并依法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及经验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以及所有的专项设计和技术论证。
10.2设计文件的变更
在不改变本合同体系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要求的原则下,乙方可以对设计文件提出变更,但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报经审核和批准。
10.3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核和批准
乙方应保证项目公司所有设计变更均具有必要的支持和证明文件,同时符合本合同规定及适用法律要求以及甲方对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并最终获得甲方同意,以设计单位出具的书面批准意见为准。
10.4根据适用法律的批准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将设计文件提交新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和备案。
在政府主管部门审阅设计文件期间,项目公司应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疑问进行澄清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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