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docx
- 文档编号:15537819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46
- 大小:49.23KB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docx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docx(4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XX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1990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在国家没有相应法律的情况下制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需要根据国家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加以修改和完善,以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的深入,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按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推行综合改革的要求,提出新的解决办法。
因此,为了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迫切需要在原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1、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使社会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子孙后代的需要构成危害。
2、为了推行计划生育,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把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放在突出的位置,执行较为严格的生育政策。
3、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目的是为了国家、民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必须把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核心,各级政府必须推行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保障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
4、为了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规范。
2、其他相关法律,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品监督管理法等。
3、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卫生、医药有关的行政法规。
4、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原条例实施的情况。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
本条例的适用对象为:
1、公民。
包括具有本省户籍居住在本省以及流动到省外的,也包括具有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均为本条例的适用对象,均应遵守本条例。
其中外省户籍流入我省的公民,在生育政策上适用其户籍地的规定,但婚嫁进我省并在我省居住的,应适用我省的生育政策。
2、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各种性质与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其中“企业”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集体、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私营、股份制、合伙等各种经济成份的生产性、经营性、服务性企业。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实现我国第三步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决定的。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有:
坚持基本国策不动摇,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位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认真研究新情况,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计划,组织各方面力量抓落实,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人口意识、人均观念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整体观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听取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下级人民政府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题情况汇报,定期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调查和重点检查;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确保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稳定。
二、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为责任主体,具有两项职责,一是要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具体职责有:
(1)组织实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3)具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4)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综合管理;(5)负责计划生育的统计、经费的使用和管理;(6)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
二是要做好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主要任务有:
(1)组织有关人口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2)按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3)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4)负责有关人口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5)指导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三、各有关部门应按同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有关部门包括发展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教育、人事、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农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药品管理、物价、交通等所有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是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除了本条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具有“协助”义务的各单位、团体、组织及人员也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其职责体现在本条例的其他有关条款。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
本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包括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政府与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与属地单位等多个层面。
三、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应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时期的变化而变化,并逐步向如何提高工作质量方面转变和深化,既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又促进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应区分对象确定与之相对应的内容与指标,如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目标责任制应重在“三个到位”(领导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对政府与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应重在其职责的履行与综合治理的形成,对属地单位则重在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对目标管理责任制应进行定期考核,坚持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对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年度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考核结果的通报制度,以推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五、目标管理责任制应设定奖惩措施,包括组织措施、行政措施、经济措施等。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途径和总体要求。
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总体要求:
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即:
一是应全面落实人口政策;二是当前仍要以控制人口增长为重点,同时将提高人口素质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三是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来推动和保证人口政策的落实。
二、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途径: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充分体现了“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的转变,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人”的地位和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时要考虑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且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是硬性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要这样做。
如果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抵触,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就应当予以修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和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一、依法行政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不得超越和滥用职权;
(2)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3)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依法作出,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
二、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个规定看上去很原则,但它是实实在在的。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不容侵犯;计划生育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侵犯。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提出的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坚持“七个不准”(见附件一)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获得国家赔偿。
三、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是指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适用此项规定。
同时,执行公务必须依法进行,违法行政行为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还要追究有违法行政行为人员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本款中的“工作人员”包括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依法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单位(乡、村)参与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民生育权利与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是指:
(1)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权利,即男女双方均达到或超过了法定的结婚年龄、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均未生育过孩子,婚后即可生育第一个孩子。
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不实行生育许可制度。
(2)公民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提出申请、经过批准的生育权利,因此,要告知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适用这项生育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生育权利。
“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
(1)生育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做到依法生育。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主要指夫妻双方地位平等,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妻子不再仅处于受支配的地位;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承担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有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即要对照法定的条件,依法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再生育,不得违法生育。
(4)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不能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指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以下合法权利:
依法生育的权利、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教育的权利、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利、奖励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等等。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政府的表彰和奖励;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政府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要注意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形成积极向上的氛围。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编制或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一、人口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具体由各级政府的发展计划部门牵头,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二、下一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应依据并服从于上级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
三、人口发展规划分为中、长期规划。
四、人口发展规划应包括背景、目标和保障措施。
五、要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规定人口控制目标、加强母婴保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提出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
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实施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实施与检查督促工作,保证该方案的实施与落实。
二、发展计划、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统计、工商、卫生、药品监督、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行政、建设、交通、物价、监察、人事、农业、国土资源、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确定的职责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保证本部门、本系统各级直至基层单位均能履行法定职责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人事、统计、卫生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应当相互提供人口数据的有关部门,这是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法定的职责之一,各相关部门不得以其他借口拒绝提供。
人口数据信息的取得应履行法定手续,使用人口数据的部门负有依法保密的责任。
本条将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作为一项制度规定下来,有利于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人口信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效能。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规定。
一、按照计划生育要实现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转变的要求,确立了计划生育工作应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
二、明确了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应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加强进村入户的宣传,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与政策、方针的普及工作,做好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
卫生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应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结合职责的履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规定了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即各种大众传媒要主动地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闻宣传、舆论宣传、知识宣传、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要以开辟栏目、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并按“公益性宣传”免收或少收有关费用。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及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的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城市街道办事处不仅要管理本辖区居民,还要管理好驻地单位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其重点是要做好下岗、待业等职工及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二、为了做好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应加强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工作。
根据本条第二款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苏发27号,见附件二)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员中要设置相应的公务员岗位,以方便执法。
要按照省编制委员会苏编(1995)20号文件(见附件三)精神,配备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性规定。
一、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村(居)民委员会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群众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宣传,向群众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和掌握一孩生育情况,帮助符合再生育一个孩子条件的群众办理有关手续,加强随访与提供综合服务,动员生育过孩子的已婚育龄夫妻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县乡搞好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工作,建立计划生育基础帐册,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如实统计出生人口等具体工作,完成县(区)、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与工作任务。
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途径是应将其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依据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因地制宜,将计划生育工作融入村(居)民自治的整体工作之中;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坚持民主制章(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民主评议,不能由村(居)民委员会包办代替,不能搞一阵风;推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要大力提高群众的参与程度,将人民群众作为计划生育的主人,通过村(居)民自治实现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内容可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与村规民约相结合;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坚持正面教育、典型引导的原则。
三、村(居)民委员会要推行政务公开:
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接受村(居)民监督,但在公开、公示中要注意保护群众的隐私权。
四、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来决定是配专职还是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总体上确立了“单位负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应当明确”就是必须要确定一名负责人来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责制。
人口问题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也必须承担控制人口增长、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职能。
企业有法定代表人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企业不是独立法人的实行企业负责人负责制。
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是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保证。
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后,即为法定职责,不管是大、中、小型企业,不管是什么性质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都应自觉履行。
三、明确了“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四项职责,这四项职责通过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即为法定职责,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履行。
其中第
(一)项为共性要求;第
(二)项是要求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三)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的要求,没有对单位的计划生育机构与人员作出硬性规定,但必须明确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第(四)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权利、假期及其假期待遇、奖励金、退休奖励待遇、女职工生育与节育费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方面,各单位都必须给予保障。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对单位是否履行本条规定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职责和权力。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本条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了原则规定。
一是明确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托社区来开展,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的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是根据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新情况,提出了应当建立“属地管理、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人口 计划生育 条例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