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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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举办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
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物业管理活动,不断提高行业专家业务水平,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由成都市物业管理协会主办的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继续教育暨第二期专家资格认定考试培训班定于2008年3月在成都举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已聘为成都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库的成员;
2、符合《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中入选专家库应当具备的条件并自愿参加专家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
二、培训内容:
1、解读《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
2、解读《物权法》及《劳动合同法》;
3、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应掌握的相关知识;
具体安排见日程表
三、报名截止时间及地点:
为保证培训班顺利进行,请需参加培训的人员务必于2008年3月20日以前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新一号教育宾馆四川银典房地产培训中心完善报名手续,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及申报资格。
报名时间:
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30-18:
00(周六、周日照常报名)
四、培训时间及地点:
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二期三楼会议室西华门街33号
(3月28日-3月30日为学习时间)
五、培训费用:
1、已取得专家资格的专家:
550.00元/人;
2、新申报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
750.00元/人;
六、所交资料:
1、参加继续教育的专家:
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专家资格聘书复印件;
2、新申报人员:
请带上一寸彩色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及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递交证明材料。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08-30 来源:
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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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房物管[2006]2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二○○六年八月三日
附件
成都市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完善专家咨询、考评、论证等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业人才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以下简称专业人才库)的组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人才库包括专家库、项目经理库、服务能手库。
第四条 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建设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二) 分开建设、动态管理;
(三) 人才自律、发挥效用。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物业管理评标、项目考评、资质评审、服务与费用评估、行业培训等需要的专业、行业分类;
(二)具有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设备和管理系统软件;
(三)配备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人员。
第七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经济、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二)在本专业或者本行业有较深的理论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文字写作能力,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三)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证书;
(四)熟悉物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高的政策运用水平和良好的协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个人执业无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能够独立承担、如期完成受托的相关工作;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职责:
(一)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评标;
(二)参与物业管理项目的考评;
(三)参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评审;
(四)参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评估;
(五)参与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
(六)参与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二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聘任期满,对符合条件的专家办理续聘手续;特殊需要的,可临时聘用。
第十条 根据专业对口原则,对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按不同类型项目进行选用。
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在专家库中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参与项目任务的专家应当本着科学、求实和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受委托的项目工作有知情权;
(三)在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可优先获得物业管理有关标准、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按相关规定获取合理的劳动报酬;
(六)参加物业管理相关的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七)可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和要求;
(二)认真负责地完成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委托的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将事由书面告知通知人;
(三)严格遵守物业管理职业道德,保守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私自收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在所参与工作结束前,不得私下与有关利害关系人接触;
(四)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发现物业管理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专业人才库管理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中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工作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当事人的;
(四)不能按规定回答、拒绝解答物业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专家库中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解除聘任,收回专家聘任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故意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专家之间私下达成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以专家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五)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工作两次以上的;
(七)与项目任务涉及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八)泄露在参与项目任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九)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成员资格的;
(十)审查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
(十一)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第三章 项目经理库的建立
第十六条 入选项目经理库的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注册取得《成都市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注册证》;
(二)熟悉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有较全面的物业管理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
(三)物业服务行为规范,成绩突出;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受到业主的普遍认可和赞扬,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无刑事犯罪记录;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受聘担任物业项目经理的物业服务工作有知情权;
(三)可优先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在工作调整时,行业协会可优先推荐到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任职;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项目经理库;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专业人才库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刻苦钻研业务,在物业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业管理职业道德,发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专业人才库管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库中的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项目经理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项目经理库项目经理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等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经理库成员资格的;
(三)调离物业管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
(四)被注销项目经理岗位资格证书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保持项目经理库成员资格的情况。
第四章 服务能手库的建立
第二十条 入选服务能手库的专业人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从事物业秩序维护、维修养护、绿化维护、环卫维护、客户服务、物业服务策划等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的;
(二)熟悉本工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丰富,造诣较高;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解决技术难题方面有突出表现;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深受广大业主的赞扬;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第二十一条 服务能手库中的服务能手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对受聘担任的物业服务工作有知情权;
(三)可优先参加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在工作调整时,行业协会可优先推荐到其他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任职;
(五)可自愿申请退出服务能手库;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服务能手库中的服务能手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专业人才库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刻苦钻研业务,在经营服务上不断创新;
(三)保持良好的物业管理职业道德,发现物业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专业人才库管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服务能手库中的专业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注销其服务能手库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以服务能手库专业人才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形象等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服务能手库成员资格的;
(三)调离物业管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服务工作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和信用等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保持服务能手库成员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专业人才库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入选专业人才库,可以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填写物业管理专业人才库入选申请(推荐)表,并报送相关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房产管理部门组建的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审定通过后,纳入专业人才库并予以公告。
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专业委员会或工作组认可通过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告。
市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调整,及时公告调整结果。
全市建立专业人才库个人信用档案;并实行专业人才业绩、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在履行相应职责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市已建立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名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名册,自动纳入相应的专业人才库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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