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传播职业道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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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传播职业道德
第一讲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的内涵
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即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一是确立标准二是规范行为三是制止冲突,惩罚越轨行为
法的基本内涵:
①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②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③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④法由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
强制力量主要是指军队、警察和监狱等暴力机关。
⑤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2.法制与法治的内涵与关系
法制,英文为legalsystem,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总和,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或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的总和。
①根本性
②普遍性
③相对稳定性
④阶级性
法治,英文为ruleoflaw,作为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是指依法治国,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和社会各方面的活动都要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
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它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它的核心理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法与政策的关系
政策是政党或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为准则。
比如,干部年轻化的政策、改革开放的政策、不准异地高考的政策、独生子女政策。
法与政策的关系:
①法是政策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法在政策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是成熟稳定的政策。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1.宪法制度
我国的宪法建国后历经改变,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部宪法
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
以《宪法》为核心的宪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国家根本制度:
②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③宪法的解释、修改和监督实施制度
2.立法制度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
②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立法
③地方立法
3.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包括了检察制度、审判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第二节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一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的关系
1.新闻传播法规及其来源
新闻传播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
我国近年来所呼唤的出台的正是这样一部法律。
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
主要有法律、判例、习惯和条约。
在我国,新闻传播法规的渊源主要由以下四种:
一是宪法:
二是法律:
三是行政法规:
四是行政规章:
2.新闻传播法制与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①新闻传播法制就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新闻传播法制主要有两大类型:
一是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二是判例法,而没有成文的新闻法。
这主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通用。
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如下几类:
一是新闻传播媒体
二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传播从业者
三是政府、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群众团体。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新闻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
物,是指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物品和物质财富。
就是新闻传播行为能够进行所依托的物质基础。
新闻传播行为,指新闻传播从业者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理性行为。
就是新闻从业者所从事的采、编、播、制作等行为。
智力成果,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通过智力活动所创造的精神财富。
科学发明、技术发明、学术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等。
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我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有三条:
1.言论出版自由
①言论出版自由的历史发展
②我国的言论出版自由
我国的《宪法》所确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有两层内涵:
一是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宪法》4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二是言论出版自由权利不可滥用
案例一:
《重庆酉阳电视台放黄片案》
案例二:
女演员遭遇名誉侵权(视频)
金巧巧和谢晋导演的妻子徐大雯女士状告宋祖德案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两个服务的原则指的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辨析“人民”的概念。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国家发展是指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这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与西方很多国家依靠私人发展新闻传播事业相区别的。
这是由我国的新闻传播视野的社会主义的性质所决定的。
公有制性质和国有资产。
行政管理,是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从事的新闻传播活动,必然要由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各项管理活动,受国家机关行政手段的直接干预。
第二讲中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内容
第1节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一报刊管理
1.出版管理
(1)依照法定程序出版
(2)报刊审读制度
案例:
一篇审读报告
《健康生活》创刊号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
(3)报刊年检制度
2.报刊内容的监管
(1)报刊出版禁止刊登的内容
(2)关于报刊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规定
第一,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公正,报道失实要及时更正。
案例:
《榆林晚报》报道失实公开更正并致歉靖边卫生局
第二,报纸发表、摘转涉及保密内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案例:
轻而易举的“报纸泄密”
第三,虚假、失实报道的法律责任。
5.禁止非法出版
未经批准的出版物和出版活动都是非法的。
(1)非法出版:
第一,伪称根本不存在的出版单位印制的出版物
第二,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印制的出版物
第三,盗印、盗制合法出版物而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销售的出版物
第四,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第五,承印者以谋取暴利、非法利润为目的的,擅自加印、加制的出版物
第六,被明令解散的出版单位的成员,擅自重印或以原编辑部名义出版的出版物
第七,其他非法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2)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第一,未经批准擅自出版报刊。
《出版管理条例》55条
处罚: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鹰潭查处三家医疗机构非法出版报刊案
第二,假冒报刊名称出版。
第三,转让刊号和出版权。
第四,盗印报刊。
案例:
销售员盗印图书被批捕
案例:
《英语周报》的非法出版(视频)
二广播电视管理
1.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1)禁播规定
(2)审查规定
(3)限制播放规定
(4)直播节目规定
2.广播电视网络管理
(1)广播电视设施管理
案例:
破坏广电设施获罪
(2)有线广播电视管理
(3)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
第一,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第二,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第三,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案例:
收缴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视频)
三互联网信息管理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视听节目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设置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
提供尚在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节目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四新闻记者管理
新闻记者从业资格管理:
新闻记者证件管理:
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第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第二,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
第三,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静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
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一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1.煽动、分裂的含义
所谓煽动,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进行鼓动煽动,意图使他人接受或相信所煽动的内容或去实行所煽动的分裂国家的行为,而并非行为人自己实施。
所谓分裂国家,是指窃据地方权力,抗拒中央领导,脱离中央,搞地方割据或地方独立,或者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分裂,破坏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相关罪名和刑罚
第一,煽动分裂国家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及其范围
国家秘密的密级:
绝密、机密、秘密
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一,国家事务中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中的秘密事项
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第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秘密的事项
2.新闻保密制度
(1)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是固定向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呈送内参的中央级媒体,其中影响最大、发稿最多、内参制度最健全的是新华社。
(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的制度。
(4)新闻发布制度。
3.刑法中相关罪名
(1)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例:
两人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获刑
(2)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一般情况判处5-10年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1.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定义
民族仇恨,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原因而产生的强烈憎恨。
民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俗的理由而对人们进行区别、排斥、限制,意图损害其他民族平等地位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2.相关罪名和案例
(1)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第三讲中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内容
第3节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
一禁止散布谣言
1.散布谣言的定义
散布谣言是指行为人以制造社会混乱、扰乱社会秩序为目的,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1)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金。
案例:
呼和浩特市报社社长造谣被判刑(视频)
(2)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
同行竞争失利 网上散布谣言 恶意网上损害商业信誉被警方查处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恐怖信息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例:
男子编造恐怖信息被刑拘(视频)
三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1.淫秽物品及其认定
所谓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2.淫秽、色情的界定标准
(1)构成淫秽出版物的要件
第一,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
第二,挑动人们的性欲。
诱导人走向性犯罪,甚至出现性变态,造成普通人的腐化堕落,尤其是对生理和精神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
第三,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
(2)色情出版物的界定
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以下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见课本44页第一段)
(3)夹杂淫秽内容出版物的界定
是指尚不能定性为淫秽、色情出版物,但是夹杂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出版物。
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1)走私淫秽物品罪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等进出国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杭州海关侦破一起走私淫秽物品大案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诲淫性物品,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手机传播淫秽物品罪获刑(视频)
(3)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出版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向他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使其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4)传播淫秽物品罪
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案例:
90后“富二代”大学生网上传播300多个淫秽视频获刑
第4节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一新闻传播与司法的关系
1.新闻传播与司法的一致性
2.新闻传播与司法的矛盾性
3.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1)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2)监督公权力
(3)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新闻传播媒体就是要发布公众关心的信息
(4)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机关的很多事情需要媒体的配合才能顺利完成,也需要通过媒体来宣传自身。
二关于媒介审判问题
所谓媒介审判,是指新闻传播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造成破坏司法原则的结果。
案例:
张金柱案
案例:
“谢帕德案件”
媒介审判具有两大负面影响:
第一,亵渎了法治原则。
第二,导致新闻传播媒体角色错位。
防范媒介审判,要做到如下几点:
客观、真实、不煽风点火,不添油加醋
理性、不偏不倚,忠实记录历史
公正、平衡,给原被告同等说话的机会,甚至给犯罪嫌疑人为自己辩驳的权力
在法治的原则下监督司法
第四讲中国新闻法制的基本内容
第5节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一新闻传播与名誉侵权
1.名誉与名誉权的定义
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公民品德、才干、信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
名誉权,是公民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2.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1)侮辱
侮辱是指新闻报道、公开出版物以污秽、粗鄙、下流语言文字对特定人进行嘲笑、蔑视、辱骂等旨在表达一种轻蔑、仇视或丑化他人形象的情绪而有贬损人格、降低他人尊严的行为。
通常有辱骂、丑化、嘲讽、污蔑、猥亵等表现形式。
案例:
上海电台主持人就“劝听众滚出上海”事件道歉
(2)诽谤
诽谤是指散布虚假事实,无中生有、无事生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新闻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后果。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诽谤侵害他们的名誉的事件因匿名性的特点而更容易发生,而且起诉时证据难以获得。
案例:
章子怡告香港媒体诽谤报道对方暂无回应(视频)
案例:
李敖告小S诽谤(视频)
3.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2)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
(3)行为人传播的内容却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即有利于新闻传播媒体的免责事由,国际上公认的新闻传播纠纷的三大抗辩理由是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1)内容真实
(2)公正评论
(3)特许权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隐私权被公认为不容侵犯的重要权利,人人都有极高的警觉性.
1.隐私与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主要包括:
(1)个人信息
(2)私人领域
(3)个人私事
(4)私人活动
2.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
(1)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
如披露性犯罪、性侵害的对象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士人辨认的特征。
未经允许非法向第三人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
(2)窃取个人资讯
如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私人经历、行踪、通讯记录、财产状况;窃取或者披露他人信件、电话等通信内容;收集、储存、使用涉及自然人隐私的各种个人资料,医生、律师、会计师和评估师等违反保密义务,向外界公布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3)侵入私生活领域
侵入他人的住宅;窃听电话和偷拆他人的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非法偷窥他人的私生活;通过手机发布黄色短信,骚扰他人的私生活;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非法强迫他人接受检查等。
案例:
发黄色短信骚扰他人刘某被拘留
案例:
摸奶哥(视频)
3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
(1)公共利益原则
所谓公共利益原则,是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处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案例:
媒体对地沟油的报道黑砖窑事件的报道
2)社会知名人士与公众兴趣原则
(3)政府官员克减隐私的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这对官员隐私的彻底剥夺,如果是与共公利益完全无关的纯粹的个人事项也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
媒体对广西来宾烟草局的副局长韩峰(日记局长)的监督
(4)权利人同意原则
案例:
陈国军:
《我和刘晓庆不得不说的故事》
(5)使之不可辨认原则
三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1.肖像和肖像权的定义
肖像,是公民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
肖像权,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2.肖像权的侵权行为
(1)一般侵权行为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侵害他人肖像权。
如商品广告、书刊封面等。
案例:
李宇春代言计划生育
案例:
范冰冰起诉整形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索赔100万
案例:
重庆选美三强与金正恩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第一,处于新闻报道的需要,处于报道国家政务活动或者其他公共活动的需要,或者报道其事迹的需要,而使用政治人物、社会名流、学者、演员等的肖像。
第二,使用参加集会、游行、仪式、庆典或其他公共活动的人的肖像。
第三,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而使用公民的肖像,比如公安机关为了破案而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
第四,为了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比如寻找下落不明的人而刊登在寻人启事上的肖像。
第五,为了行使正常的舆论监督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第六,为了科学研究、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而使用的照片。
比如为了医学研究使用的病人的照片
第七,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
四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1.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也成为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基于创作某种作品而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取报酬等权利。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游行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领接权,又叫传播者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3.著作权与公众利益的关系
著作权是对著作人智力成果的保护,他保护的是作者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刺激作者不断的创造出更多有意义的作品来。
但作品作为一种智慧的结晶,其成果应该为全人类所共享,因此,对作者的著作权既要进行必要的保护,但也不能将这一权利绝对化、无期限化。
也应该允许其他人对这些成果的合理使用。
比如在特殊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
案例:
著作侵权(视频)
五新闻侵权的预防
1.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
(2)公正评论,不当裁判
(3)文风朴实,不违法律
(4)细节真实,事实清楚
案例:
一字之差惹官司
(5)严格审稿,兼听则明
案例:
人民日报总编辑披露总理的大度
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要做好一个新闻记者,并在新闻报道中少发生新闻侵权的事情,需要熟悉如下几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等。
《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民法通则》《妇女权益保障法》
《国家安全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国家保密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法》《传播管理条例》
《广告法》《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第五讲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第1节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
一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1.重大政务新闻包含的具体内容:
第一,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
第二,重要文件
1981《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第三,重要会议新闻
第四,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
第五,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
第六,重要人士任免——薄熙来不再兼任重庆市委书记
第七,领导人去世
2.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报道
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报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实行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的制度,以确保重大政务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与准确性。
1987年,中宣部等部门发布《关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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