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 文档编号:15497611
- 上传时间:2023-07-05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0.09KB
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
《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doc.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doc
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创新政府采购模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增加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小额通用货物、工程、服务全流程网上交易、监管的服务平台.
第四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南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商城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商城供应商的征集活动,协调和指导全市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自愿使用网上商城,并负责本辖区商城采购、交易纠纷调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监督管理采购活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第六条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的产品和纳入首台套产品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七条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实行动态管理。
一般情况下,每年度公布一次。
第八条 商城建设运营商负责我市网上商城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等工作,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对商城供应商及商品的征集、审核工作。
网上商城平台系统开发及运维方不得向采购人、供应商以及使用网上商城平台系统的市县(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集采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供应商管理
第九条网上商城供应商(以下简称“入驻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市财政局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承诺入驻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入驻供应商应通过南昌市网上商城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根据征集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通过后,成为“南昌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入驻供应商"。
市财政局委托商城建设运营商对供应商注册资料进行初审,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其用户注册正式生效。
第十一条参与网上商城入驻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入驻供应商包括电商、厂商、实体经销商、定点供应商等类型,每种类型招商时间由财政部门确定后发布征集公告.
第十三条 入驻供应商应当按照网上商城品目类别的入驻要求及采购规程,签订网上商城入驻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商城建设运营商负责对入驻供应商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管理考核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供应商,可给予停业或清退的处理.
第三章商品管理
第十五条 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应当是符合标准、配置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信息完整、服务完善的产品,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商品质量、价格及服务的全面监督。
第十六条网上商城销售的商品及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满足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电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电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在售的自营产品;
(四)应当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上架非目录商品,也不得将商品混目录上架;
(五)上架商品的规格型号、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六)上架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其厂商官方网站同期对外公布的价格,或不得高出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调研的市场参考价,其中,电商提供的商品不得高于其自有平台同期销售价格;
(七)商品安装调试或提供服务中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外支付;
(八)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自采购人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免费退换货服务。
第十七条入驻供应商负责商品上架和日常信息更新维护,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其中,电商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将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自营产品推送到网上商城,推送的商品信息应当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厂商提供的商品应当是本企业生产制造的在售商品。
实体经销商应当在厂商许可范围内提供商品。
定点供应商应当按需提供本企业代理集成、自行制造建设的产品、服务或工程,不得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 入驻供应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维护,采购订单受理、确认及报价,商品及服务咨询、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
第十九条上架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商品价格下降或型号停产、缺货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或下架;新增商品、价格上涨,以及商品配置参数、服务标准等信息变更的,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及网上商城建设运营商,督促供应商按照入驻协议承诺要求做好商品上架、更新维护、网上报价、配送安装、履约验收以及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四章 采购模式
第二十一条 网上商城支持直购和竞价采购两种采购模式。
其适用的限额,由各级财政部门随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同步下发.
第二十二条直购方式适用于限额标准以下,市场价格透明、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品目。
采购人采取直购方式采购的,可在网上直接选择商品及供应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竞价方式分为两种:
一种是采购人在商品库中选取标准化产品,生成竞价单,发布竞价公告;另一种是由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等,发布竞价公告。
以上两种竞价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有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系统自动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认为网上竞价排名靠前供应商不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应当说明理由,经公示3天无异议的,可按顺序选择排名靠后的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二十四条采购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CA电子签章、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审核管理,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模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价格更低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按照年度公布的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在组织形式中选择“集中采购—网上商城”。
每条政府采购计划应当对应一个品目.
第二十六条属于“集中采购—网上商城"的采购计划将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导入网上商城平台系统.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取竞价模式采购的,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修改采购需求重新发起竞价。
第二十八条采取竞价方式采购的,在竞价过程中,供应商可随时多次报价,但无法查询其他供应商报价,采购人无法查询竞价记录.竞价结束后,系统将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向采购人公布竞价记录,并推荐最低价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在5日内网上商城采购订单经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确认后,合同即成立.根据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供应商应按照订单或合同有关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将商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或交付相应服务、工程.
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供应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已经双方确认的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或变更的,由采购人填写政府采购履约异常表,提交给供应商,经双方协商一致,供应商确认同意后进行变更或撤销.竞价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发布采购结果作废或更正公告。
第三十二条采购结果确定后,网上商城系统自动发布采购结果,公开竞价结果。
第三十三条采购合同签订后,由网上商城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合同签订后自动发至网上商城“合同列表”栏目。
第六章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提供商品、服务及发票等,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工程竣工后,或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后,采购人应当在7日内,按照订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网上商城采用账期结算方式,账期结算周期不超过30日.采购人应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进行支付。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维修等售后服务。
出现商品或售后服务投诉纠纷时,应在服务承诺及合同约定范围内妥善解决。
第三十八条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
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实际价格另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情况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报各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完成支付后10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就采购价格、质量、服务、验收、支付等情况进行履约满意度互评,评价结果纳入网上商城信用评价体系。
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标”并公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入驻活动,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质疑、投诉.采购人、社会公众可对网上商城的供应商及商品的价格、质量、服务及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法律法规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局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商户管理办法,对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供应商,财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暂停直至取消供应商资格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局牵头另行制定网上商城信用评价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商城建设运营商负责对商品价格、商品信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市场调查,加强网上商城商品价格监控.检查结果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同时在网上商城予以公布,为采购人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参考,并作为供应商后期入驻网上商城的参考因素。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其纠正或予以通报;拒不纠正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各当事人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财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以及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
第四十八条 商城建设运营商应积极配合做好网上商城的开发、建设、维护及供应商、商品的上线等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等。
第四十九条 县(区)、开发区(新区)可参照市本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模式,自行制定相应商城采购限额标准,通过网上商城平台开展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南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南昌 市政府采购 网上商城 管理 暂行办法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