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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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1 号——审计打算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打算,保证及时、有效地执行审计业务,提高审计效率,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审计打算,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为完成审计业务,达到预期的审计目的,对一段时期的审计工作任务或具体审计项目作出的事先规划。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 审计打算一样包括年度审计打算、项目审计打算和审计方案三个层次:
(一) 年度审计打确实是对年度的审计任务所作的事先规划,是组织年度工作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 项目审计打确实是对具体审计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所作的综合安排;
(三) 审计方案是对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及其时刻等所作出的详细安排。
内部审计机构能够依照组织的性质、规模、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决定审计打算层次的繁简。
第五条 年度审计打算应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成,并报组织适当治理层批准,以指导内部审计机构下年度的工作;项目审计打算和审计方案应在审计实施前编制完成,并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批准后的审计打算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活动。
在打算执行过程中,假设有必要,应按规定的程序对打算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审计打算的执行情形。
第三章 年度审计打算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年度审计打算的制定工作。
第九条 年度审计打算应当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内部审计年度工作目标;
〔二〕需要执行的具体审计项目及其先后顺序;
〔三〕各审计项目所分配的审计资源;
〔四〕后续审计的必要安排。
第十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打算时,应当考虑组织风险、治理需要和审计资源,以确定具体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在制定年度审计打算前,应了解以下情形,以评判各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
〔一〕 组织的进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
〔二〕 严峻阻碍相关经营活动的法规、政策、打算和合同;
〔三〕 相关内部操纵的质量;
〔四〕 相关经营活动的复杂性及其近期变化;
〔五〕 相关人员的能力、品质及其岗位的近期变动;
〔六〕 其他与项目有关的重要情形。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依照审计项目的风险程度规划审计项目执行的先后顺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依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复杂性及时刻限制,合理安排所需的审计资源。
第四章 项目审计打算与审计方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年度审计打算确定的审计项目和时刻安排,选派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情形,以制定项目审计打算:
〔一〕 经营活动概况;
〔二〕 内部操纵的设计及运行情形;
〔三〕 财务、会计资料;
〔四〕 重要的合同、协议及会议记录;
〔五〕 上次审计的结论、建议以及后续审计的执行情形;
〔六〕 上次外部审计的审计意见;
〔七〕 其他与项目审计打算有关的重要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打算应当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 审计目的和审计范畴;
〔二〕 重要性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三〕 审计小组构成和审计时刻的分配;
〔四〕 对专家和外部审计工作结果的利用;
〔五〕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依照项目审计打算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八条 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 具体审计目的;
〔二〕 具体审计方法和程序;
〔三〕 预定的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四〕 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能够依照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及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确定项目审计打算和审计方案内容的繁简程度。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条 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准那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2 号——审计通知书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前,通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同意审计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审计通知书的编制与发送
第四条 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 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二) 审计目的及审计范畴;
(三) 审计时刻;
(四)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五) 审计小组名单;
(六)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通过批准后的审计打算编制审计通知书。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专门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组织内部相关部门。
涉及组织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 附 那么
第八条 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九条 本准那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3 号——审计证据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证据的猎取及处理,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活动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所猎取的,用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据审计目标猎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面证据;
〔二〕实物证据;
〔三〕视听电子证据;
〔四〕口头证据;
〔五〕环境证据。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猎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一) 充分性是指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建议;
(二) 相关性是指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所反映的内容能够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 可靠性是指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第六条 审计项目的各级复核人应在各自责任范畴内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予以复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猎取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以下差不多因素:
〔一〕 适当的抽样方法。
〔二〕 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
证据的充分性与审计风险水平紧密相关。
能够同意的审计风险水平越低,所需证据的数量就越多。
〔三〕 成本与效益的合理程度。
猎取审计证据应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
但关于重要审计事项,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四〕 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判定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性,以做出猎取审计证据的决策。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猎取与处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能够采纳以下方法猎取审计证据:
〔一〕 审核;
〔二〕 观看;
〔三〕 监盘;
〔四〕 询问;
〔五〕 函证;
〔六〕 运算;
〔七〕 分析性复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猎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刻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关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猎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
假如证据提供者拒绝,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缘故和日期,该证据依旧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作好审计证据的分类、选择和汇总工作,保证已猎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 在评判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四章 附 那么
第十五条 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准那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4 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使用,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达到以下目的:
〔一〕 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二〕 说明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 为评判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供依据;
〔四〕 证实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那么;
〔五〕 为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参考;
〔六〕 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打算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形,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能够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
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要紧包括以下记录:
〔一〕 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打算、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 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 猎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 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复核
第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 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 审计结论;
〔五〕 执行人员姓名和执行日期;
〔六〕 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七〕 索引号及页次;
〔八〕 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可使用各种审计标识,但应注明含义并保持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注明索引编号和顺序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如存在勾稽关系应予以清晰反映,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内部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体会的人担任。
第十三条 在审计作业中,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工作底稿的现场复核。
第十四条 假如发觉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编工作底稿。
第四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法规的要求归档、治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归组织所有,由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内部有关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假如内部审计机构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批准。
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十八条 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准那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5 号——内部操纵审计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审查与评判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操纵,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内部操纵,是指组织内部为实现经营目标,爱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运营的效率及成效,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 内部操纵审计的目的是合理地保证组织实现以下目标: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
〔二〕 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 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经营效率和成效。
第五条 内部操纵包括操纵环境、风险治理、操纵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等五个要素。
第六条 操纵环境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
〔二〕 治理层的经营理念;
〔三〕 治理层倡导的组织文化;
〔四〕 法人治理结构;
〔五〕 各项职责的分工及相应人员的胜任能力;
〔六〕 人力资源政策及其执行。
第七条 风险治理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 识别阻碍组织目标实现的各类风险;
〔二〕 建立风险治理机制。
第八条 操纵活动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有经营活动应有适当的授权;
〔二〕 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
〔三〕 有效操纵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
〔四〕 资产和记录的接近限制;
〔五〕 独立的业务审核。
第九条 信息与沟通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所有信息;
〔二〕 保证治理信息系统的有序运行;
〔三〕 保证治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 监督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独立监督;
〔二〕治理层对内部操纵的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操纵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高级治理层的责任。
内部操纵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组织所有人员的参与。
第十二条 内部操纵是对组织目标实现的相对保证。
由于人为错误、串通舞弊、超越制度、环境变化及成本效益原那么等因素的阻碍,内部操纵可能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三章 内部操纵的审查与评判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以评判被审计单位的操纵环境。
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经营活动的复杂程度;
(二) 治理权限的集中程度;
(三) 治理行为守那么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 治理层对逾越既定操纵程序的态度;
(五) 组织文化的内容及组织成员对此的明白得与认同;
(六) 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七) 组织各阶层人员的知识与技能;
(八) 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的合理性;
(九) 重要岗位人员的权责相称程度及其胜任能力;
(十) 职员聘用程序及培训制度;
(十一) 职员业绩考核与鼓舞机制。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判组织风险治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可能引发风险的内外因素;
〔二〕 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估量带来的后果;
〔三〕 对抗风险的能力;
〔四〕 风险治理的具体方法及成效。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判操纵活动的适当性、合法 性、有效性。
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操纵活动建立的适当性;
(二) 操纵活动对风险的识别和规避;
(三) 操纵活动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
(四) 操纵活动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判组织猎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其审查重点为以下内容:
〔一〕 猎取财务信息、非财务信息的能力;
〔二〕 信息处理的及时性和适当性;
〔三〕 信息传递渠道的便利与畅通;
〔四〕 治理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操纵做出评判时,应选择适当的评判标准。
〔一〕内部审计人员第一应判定组织已有标准的适当性。
假如认为已有标准不合适,应向适当治理层报告;
〔二〕假如治理层没有制定合适的标准,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基于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原那么选择适当的评判标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评判内部操纵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能够对全部操纵要素进行评判,也能够只对部分操纵要素进行评判。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能够采纳文字表达、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操纵进行描述和评判,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四章 内部操纵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向组织的适当治理层报告内部操纵的审计结果。
审计报告应说明审查和评判内部操纵的目的、范畴、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及对改善内部操纵的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必要时进行内部操纵的后续审计。
第五章 附 那么
第二十二条 本准那么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公布并负责说明。
第二十三条 本准那么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具体准那么第 6 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协助组织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明确相关责任,降低组织风险,依照«内部审计差不多准那么»制定本准那么。
第二条 本准那么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采纳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准那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 一样原那么
第四条 组织治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操纵,预防、发觉及纠正舞弊行为是组织治理层的要紧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合理关注组织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治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
〔一〕 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差不多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小心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 依照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 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定,确定审计范畴和审计程序,以发觉、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 发觉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治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
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慎重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觉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纳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 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 将正常情形下能够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 贪污、挪用、盗窃组织资财;
〔四〕 使组织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 有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 泄露组织的商业隐秘;
〔七〕 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九条 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本组织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纳欺诈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 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 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 有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 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 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
〔六〕 偷逃税款;
〔七〕 其他谋取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组织应作好舞弊检查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舞弊的预防
第十一条 舞弊的预防是指采取适当行动防止舞弊的发生,或在舞弊行为发生时将其危害操纵在最低限度以内。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组织的内部操纵并使之得以有效实施是预防舞弊的要紧途径。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判内部操纵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紧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 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 操纵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 职员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 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 风险治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 治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十四条 除内部操纵的固有局限外,还应考虑可能会导致舞弊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 治理人员品质不佳;
〔二〕 治理人员遭受专门压力;
〔三〕 经营活动中存在专门交易事项;
〔四〕 组织内部个人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存在较大冲突;
〔五〕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难以猎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照审查和评判内部操纵时发觉的舞弊迹象或从其他来源猎取的信息,考虑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的性质,向组织适当治理层报告,同时就需要实施的舞弊检查提出建议。
第四章 舞弊的检查
第十六条 舞弊的检查是指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迹象所显示的舞弊行为是否差不多发生。
第十七条 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 评估舞弊涉及的范畴及复杂程度,幸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 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 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缘故;
〔四〕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适当治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 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以幸免损害相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在舞弊检查工作终止后,内部审计人员应评判查明的事实,以满足以下要求:
〔一〕 确定强化内部操纵的措施;
〔二〕 设计适当程序,对组织以后检查类似舞弊行为提供指导;
〔三〕 使内部审计人员了解、熟悉相关的舞弊迹象特点。
第五章 舞弊的报告
第二十条 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适当治理层报告舞弊预防、检查的情形及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显现以下情形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适当治理层报告:
〔一〕 能够合理确信舞弊差不多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 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峻失实;
〔三〕 发觉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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