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协和学院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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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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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协和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山东协和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学院由自然人盛振文举办。
第四条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资人不要求获取回报.
第五条 学院实行山东省和济南市共同管理,以济南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
第六条学院名称:
山东协和学院
第七条 学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济青路6277号
第三章 办学宗旨和办学定位
第八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大力推行素质教育;坚持改革创新,走内涵发展道路,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九条 立足济南,面向山东,培养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服务意识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
稳定发展规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建设成为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教学型本科院校.
第四章 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层次
第十条“十二五"末,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其中本科学生5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兼顾专科教育和成人教育。
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院根据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发展要求,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五章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董事长由出资人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学院董事会由出资人、学院院长、学院党委书记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经验。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由5—9人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减,但必须是单数.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若干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学院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出资人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因死亡、辞职或丧失行为能力等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缺额由董事会决定增补。
补选的董事,其任期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止。
第十七条 学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学院董事会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
董事会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授权副董事长或董事召集并主持。
学院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举行.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十九条 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本人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视作弃权。
第二十条 学院董事会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副院长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聘任的院长、副院长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二条学院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三条学院设立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方案,指导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学术事项。
学院设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展学士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部)两级管理。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教学、行政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第六章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和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截至2010年11月底,学院总资产49599。
3万元,负债7465。
45万元,净资产42133.85万元.全部资产属于学院所有,无任何财产争议.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基本业务收入,举办人投入,办学资金积累,政府资助,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出资人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学院的资产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并过户到学院名下。
学院对举办人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业务资格证书。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依法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构的监督和审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定期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院建立和实行一级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对财务收支进行综合预决算管理。
每年预决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汇报,接受董事会审核,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七章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
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三条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培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人才.
第三十四条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评教、评学、评管”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六条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教职工与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学院聘用的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
学院与聘用的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三十九条学院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吸引优秀教师到校任教,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四十一条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制定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为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十三条学院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行院内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第四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招生宣传。
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按照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学生和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建立学籍等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对特困生予以资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
第四十七条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引导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
按不低于1:
200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师、学生校内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党、团和工会组织
第五十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切实保障学院的安全和稳定;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督促学院依法治教、规范管理;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保证教学及工作秩序的稳定.
第五十一条不断完善加强党建工作的体制机制,学院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健全党建工作保障体系,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积极做好公办高校对学院的对口帮扶。
第五十三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依法建立共青团组织,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青年学生的重要作用.建立学生会,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
第五十五条依法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安全与稳定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法人代表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部位的预防管理与应急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七条 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等设施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院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章 学院变更、终止及资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由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学院在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诸项终止事宜时,应当终止。
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排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终止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财产清算。
学院要求终止,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二条 财产清偿顺序依次为:
应退学生学杂费及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所欠税款,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三条财务清算结束后,学院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上交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自身发展的实际,可以修改本章程。
本章程修改,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本章程.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山东协和学院董事会。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自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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