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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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篇一:
20XX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06-13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司法行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
发展计划、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保障、民政、教育、人事、卫生、统计等有关部门对有关人口信息资源实行共享。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费用。
第十八条政府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篇二:
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确定设21个内设机构
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确定设21个内设机构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仝宗莉)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即“三定”方案)。
《规定》明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法制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七)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国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
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
承办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
监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十)基层卫生司。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司。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三)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十四)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拟订药品法典。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地方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地方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宣传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九)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
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篇三:
20XX山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简章
20XX山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简章
()快讯: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XX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山东华图教育预祝各位考生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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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28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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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介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卫生检测检验中心、山东省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风景秀丽的千佛山脚下,成立于20XX年1月8日,是运用预防医学理论和技术,开展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食品安全与风险评估监测、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保障与管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中心占地面积4.95万㎡,建筑面积9万余㎡(其中业务用房3.68万㎡),固定资产3.18亿元,是按iSo/iEc17025标准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卫生检测检验机构,是山东大学、山东中医药大学、潍坊医学院、山东医高专等高等院校的教学实习基地。
建有山东省传染病预防控制重点实验室、山东省唯一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保健食品功能学实验室及SPF级动物实验室、全省艾滋病筛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
和确证实验室、消毒产品检测实验室、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农药登记卫生杀虫剂药效实验室。
中心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组织开展各项疾病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近年来,先后荣获“全国医药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卫生系统抗击非典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抗非典先进集体”、“全国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全省先进基层党组织”、“全省防病工作先进集体”、“全省奥运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80余个,被省委省政府荣记集体一等功。
二、招聘岗位和人数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XX年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需要,我委所属事业单位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2名,其具体岗位及条件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身体健康;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9年6月16日以后出生)。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
(二)岗位条件
详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附件1)。
(三)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且不得报考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四、招聘程序
(一)招聘信息发布
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山东省高校就业信息网站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
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形式报名。
报名时间:
自信息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报名地点:
济南市经十路16992号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力资源部。
报名材料:
①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2);
②《山东省疾控中心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附件3)及证明材料;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
③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和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复印件,能够正常毕业,并于20XX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
④在职人员的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应聘人员需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
应聘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信息如有不实,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三)考试
按照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面向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招聘采取简化程序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
面试分专业测试和综合素质测试两部分,合计100分。
其中专业测试主要考察应聘者公共卫生专业知识,分值30分;综合素质测试主要考评应聘人员专业能力、创新思维与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分值分别为30分、10分、10分、10分、10分。
面试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设定考试合格分数线70分,达到考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范围。
面试成绩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面试成绩及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将在中心网站及时公布。
(四)考察体检
招聘单位成立考察体检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
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村官|选调生|教师招聘|银行招聘|信用社|乡镇公务员|各省公务员|
织考察。
考察采取查阅档案、个别谈话的形式,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内容,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招聘人数1:
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XX〕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19号)执行。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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