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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验收员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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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树坪2号井质量验收员培训教案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第一节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与趋势
第二节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第四节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五节煤矿安全案例分析
第一节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当前,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处于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态势,但是状况依然严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主要攻坚目标是:
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问题。
第二节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党和国家对安全工作提出的总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
所以,所有煤矿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一、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199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煤炭法》明确规定:
“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
它为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和贯彻指明了方向。
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空前重视,2005年提出安全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新时期安全生产方针比以往的提法增加了“
综合治理”四个字,是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充实、丰富和发展。
它继承了以往的精华,又进行了发展;既适应了当前安全生产新形式的迫切要求,又为未来安全生产工作拓展了空间,对于指导新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意义深远而重大。
二、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统帅和灵魂
(1)2005年党和政府提出了“安全发展”既各行各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进步与发展,都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
(2)安全生产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
生命最珍贵,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要。
(3)只有生命安全得到了切实保障,才能激发人们的创造力和生活激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度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不能以损害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
(4)“安全第一”还体现在看待和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等关系时,必须要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生产和社会活动中的第一位置上,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2.“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预防为主”是指在对待事故预防和处理二者的关系上,要坚持以预防为主。
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事前预防和控制措施,作到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范于形成之前,治理于萌芽状态。
应当承认,煤矿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突然性和意外性,但还是有预兆和规律的,只要我们通过现代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工人安全意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是能够预测和防范事故发生的。
与以往不同的是,新时期的“预防为主”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中推进的,新时期的“预防为主”在起点上内涵更加丰富。
3.“综合治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和方法
(1)煤矿安全生产不是一个简单问题,它涉及到方方面面,所以要搞好煤矿安全工作,单从某个方面入手而不考虑其他方面的配合是绝对达不到目的的。
(2)“综合治理”包括着非常丰富的内涵。
在全行业、全系统、全企业各部门的业务关系上,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看成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要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原则;要搞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工作的“三全”管理;要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第三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1.主要有四个部分: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它们的效率仅次于宪法,如《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等。
二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委、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和地方规章。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内容有:
《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大极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省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省煤炭法实施办法》等。
煤矿安全法规分为安全管理法规、安全技术法规和安全卫生法规3类。
2.2煤矿安全法规
煤矿安全法规以安全管理上的规定为主。
如《煤炭工业安全监察暂行规定》、《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规定》、《煤矿局、矿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的规定》、《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关于实行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供于矿井区队长、班组长安全职责的指令)等,这些都是对有关安全监察、安全培训、事故统计、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的具体内容的规定。
2.2002年11月1日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的一般法、母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都要遵守。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3.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以安全技术上的规定为主。
这类法规往往也有安全管理上的内容,但不占主要地位。
如《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瓦斯抽放工作暂行规定》、《矿井防灭火规范》、《矿井反风技术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掘进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标准》、《煤矿救护规程》、《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煤矿用炸药爆炸后有毒气体含量的规定及其测定方法》、《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等,这些都对有关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先后进行了7次修订,它是我国煤矿安全工作最全面、最具体、最权威的一部基本规程,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与《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配套的规章,是各类煤矿进行设计、建设、生产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安全准则,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3.安全卫生法规
它以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上的规定为主。
如《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煤炭工业职工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防尘工作消除粉尘危害的指令》、《全国煤矿卫生工作条例》等,这些都是有关卫生保健和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节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各种具体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没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该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此而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及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4)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使用的。
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危险物品、危险源、危险作业方面的法律责任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6)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方面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业整顿。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8)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共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此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照上述规定处罚
(9)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章煤矿安全质量验收员岗位职责
一、在安全矿长、安全科长领导下,搞好本矿质量验收工作。
二、对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负责安全、质量和文明生产检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技术作业规程,严格执行施工标准,把好质量关,实现质量标准化。
四、严格检查验收,每十天队各区队进行一一次质量大检查,认真评比,严格评分,除按制度对包干工资升降和罚款外,每次验收结果要详细制表存档。
五、必须熟悉“作业规程”规定的各项质量要求。
六、必须严格执行验收时间及次数,还必须不定期对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七、对各区队不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或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有权进行罚款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将每次质量验收情况要实事求是的汇报各有关科室。
第三章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基础管理
基础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有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制度及地质和水文地质分析、预报制度,技术管理体系健全;
作业规程和措施针对性、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作业规程每2个月至少组织1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有支护材料管理台账。
2.岗位规范
岗位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进行岗位人员培训,其能力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操作规范,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作业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前进行隐患排查,并实行闭合管理。
3.质量与安全
质量与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工作面的支护形式、支护参数符合要求;
工作面出口畅通,回风巷和运输巷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设备安装、检修的需要;
设备完好,保护齐全,使用规范;
乳化液泵站压力和乳化液浓度符合要求,并有现场检测手段;
工作面通信、监测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
4.机电设备
机电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采煤机、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支架(支柱)等选型有科学依据;
设备能力匹配,系统无制约因素;
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5.文明生产
文明生产应符合以下要求:
作业场所卫生整洁,照明符合规定;
工具、材料等放置整齐,管线吊挂规范,图牌板内容准确、清晰;
作业范围内支护完好,无失修巷道。
第四章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
基本条件
生产矿井不应存在以下情况:
(1)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不满足规定要求;
(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基本要求
1.生产组织
生产组织应符合以下要求:
按采煤工作面相对集中、效能最大的生产布局进行组织,实行集约生产;
科学进行劳动组织;
采掘关系合理;
掘进工作面的生产运输系统简单、合理。
2.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运输系统设备配置合理,不应有制约因素,材料应采用机械运输;
具备条件的应使用综合机械化掘进。
3.技术保障
技术保障应符合以下要求:
技术管理体系健全,有矿压观测、分析、预报制度;
按规定设置机构和人员,配齐仪器仪表;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审批手续完备,贯彻、考核和签字记录齐全,作业规程每两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复审并有复审意见;
作业场所应有规范的施工图牌板;
在支护、生产组织等方面应开展技术创新。
4.岗位规范
岗位规范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进行岗位人员培训,其能力符合相应岗位要求;
操作规范,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前进行隐患排查,并实行闭合管理。
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临时支护措施到位,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无不合格工程;
规格质量、内在质量、附属工程质量、工程观感质量按GB50213中对应的支护方式或施工形式验收,未明确规定的支护方式或施工形式参照执行。
6.文明生产
作业场所卫生整洁,照明适度,工具、材料等放置整齐,设备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作业范围内支护完好,无失修巷道。
第五章安全管理标准化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煤炭生产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数量满足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准入要求。
2.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正式文件发布,并结合实际适时修订。
3.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规定,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制定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并按照规定使用范围支出,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做到账目、项目相符,项目完成进行验收,并有验收记录。
4.隐患排查与治理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煤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按照等级和类别进行登记建档,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应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并建立作业规程信息化管理系统;
规范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准确、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
6.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具备满足教育培训要求的师资、场所、装备等;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应与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签订委托教育培训协议;
煤矿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复)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7.区队班组建设
区队、班组管理制度健全,特种作业人员配备合理、齐全。
8.安全信息管理
安全信息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完善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和制度,做好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工作;
建立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分析、归档等制度与台账;
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及时掌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动态信息,提高考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9.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理念与目标、安全责任制内容齐全、清晰明确,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职业卫生标准化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完善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
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落实;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
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符合相关规定;
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2.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加强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度或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配备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做好日常监测工作;
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做好检测结果公布和上报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做好维护、检修工作,保留记录;
按照规定配备和发放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劳动者正确使用;
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保证应急救援设施正常运转,不应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3.健康监护
健康监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发现健康损害时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具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不使用童工。
4.诊断鉴定
诊断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煤矿承担;
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伤残等级鉴定所需资料。
5.工会监督
煤矿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应急救援标准化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1.应急机构、职责和制度
应急机构、职责和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明确应急机构及其岗位职责;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
2.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需的物资、装备、器材,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
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应组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3.应急预案管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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