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完善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十一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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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完善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十一点思考
完善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九点思考
论文提纲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1、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
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的经济发展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保障制度立法不健全
2、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
三、完善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1、政府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
2、加大政策规范完善和监督落实的力度
3、全面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内容摘要]: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台《太原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办法》,正式启动公共租赁房试点工作。
这是全力提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又一实例。
今年5月,太原市政协启动了“百名委员视察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活动。
此次视察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等问题入手,深入基层倾听百姓呼声。
围绕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委员们建议,努力实现各类社会保障信息及其业务处理的数字化、网络化、集成化、智能化;尽快出台并细化《城镇普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科学可行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扫除城镇居民养老、医保空白点,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等。
[关键词]:
社会保障,保险,医疗
[正文]:
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尤显重要,对此我们必须有正确的认识。
在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应坚持保障人权,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对公民实行普遍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的范围和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城乡有别的原则。
同时还要从立法、司法等角度采取具体措施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充分理解和把握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方针和立法原则。
加快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前提和保证。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
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
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工伤有保险、灾害有赔偿、失业有救济、残疾有安置、贫困有支援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而有效地化解有可能发生的各种社会矛盾,实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从而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2.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
因为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能够有力地支撑经济发展,并对经济发展的格局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雄厚的社会保障基金占GDP的比重很高,如果通过对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进行合理投资能对经济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在经济发展低迷的情况下,高额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能支撑经济的发展并带动经济的再次腾飞;另外,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在债券、房地产、股票、储蓄等方面调整其投资比例从而对经济格局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同时从微观经济来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和均衡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形成,特别是有助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3.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产生的一种客观要求。
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成员之间没有过分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入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政府的力量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存在的社会保障制度大部分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方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正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新的客观要求,有的则是其制度本身有严重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因素,急需进行改革。
其主要表现为:
1.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
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
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2.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
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
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
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
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
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
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3.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
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
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
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三、完善太原市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起着重要的促进和保护作用。
目前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太原市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失业和医疗三大保险覆盖了绝大多数城镇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地缓解了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困境,在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目前仍然存在社会保障立法滞后、统筹层次低、经费来源不足、待遇不统一,保障覆盖面有限、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
据这些问题,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政府要把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十一五”计划总体部署,统筹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和对策措施,责任制分解落实。
各项综合指标要以“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广覆盖”为重点,把是否严格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作为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把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估指标纳入当地党委、政府的诚信建设体系,使市场经济鼓励强者的激励机制与保护弱者的保障机制有机地统一起来。
2.政府应增加财政投入。
“跑省、跑部”尽量多争取省上、国家财政补费的支持,当地财政应加大投入,市、县地方各级财政必须调整支出结构,确保社会保障支出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重达一定百分比以上(15%以上)。
今后,财政超收部分除法定支出外,主要应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另外,应通过国有资产存量变现、增加彩票发行、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营运等多种措施,积极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增加社会保障投入,以便妥善解决历史欠帐问题。
3.扩大社保基金的增收范围。
建议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缴费体系,严格执法与灵活措施相结合,促进更多的非公企业及其员工参保。
在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的同时,继续采取一些可操作的灵活措施,比如允许非公经济从业人员选择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办法,使更多的劳动者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利,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广覆盖”。
积极发展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性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对实行补充保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商业保险要增加服务项目和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以满足单位和人群的高层次保障需求。
4.加强管理,建全机构。
市、县、街道、社区绝大多数应有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布点,有利劳动保障关系接续和多种保障费用征管的落实。
现在,有些地方的低保工作仍处于无机构、无编制、无专人、无工作经费的状况。
因此,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从上到下形成社会保障组织机构体系。
建立信息网络系统,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的实施,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基金征缴,将各种欠费及时收缴上来。
5.加大政策规范完善的力度和督查落实的力度。
2004年太原市出台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补缴200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通知》、《关于从国有企业剥离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的补充通知》等文件,在政策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和创新。
由于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滞后,今后我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一些国家改革政策不明的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适时调整有关社保政策,如可对反映较大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微调,在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计发和标准上,从我市实际出发,从权利与义务、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收支平衡、财政承受等多方面对政策进行适度的改变和调整。
6.完善城市低保,建立农村低保。
对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完善,特别是对当前因企业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困人群,要按规定及时纳入最低保障。
要继续做好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使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实现再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对象及时纳入低保;对其中隐性就业人员经有关部门甄别后,要退出低保,使有限的低保资金用到最需要的人群身上,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最后一道防线的积极作用。
在对城市低保进一步落实、完善的同时,低保工作的重心应逐渐转入农村,建立农村贫困居民最低保障制度。
现在有些地方己开始进行农村低保工作,但存在标准不统一(即给予低保的贫困标准不统一)、经费落实难,形式主义(村只选择少量贫困村民给予形式照顾)等问题,因此当前农村低保工作的重点是要求上级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条例,并把经费来源纳入县级以上财政范畴。
7.全面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尽快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要把扩面的重点放在吸纳私营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上。
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研究制定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水平;广大农村也要推广医疗保险制度。
在健全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和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基础上,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合农村不同地区的各种保障形式,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进一步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
8.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全面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加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继续实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
对于就业和生活都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采取更多的托底安置办法,可推行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通过给用人单位补助,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利用社区就业灵活性强、门槛低的特点,开发就业岗位安置等措施,将失业率控制到最低水平。
9.加快社区建设,推动社会保障社会化。
要加快改变传统的单位福利体制,剥离用人单位承担发放社会保险金和管理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性职能。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金由银行、邮局等代发,人员由社区统一管理,建立真正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社会化保障体系。
同时应充分发挥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构成社区网络的作用。
通过制度化措施,使统一的社会保障机构与社区组织和各种市场中介密切衔接,建立广泛的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支持网。
10.进一步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后,我市已根据实际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下一步应督促各县(市、区)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
针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应加大调研力度,修改调整政策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好。
11.及时向上级建议“实施和完善费改税,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
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法律形式筹措社会保障基金,既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力度,又有利于降低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成本。
目前,太原市企业养老、失业保险费已移交地税征收,可建立税务、劳动、财政合署办公机构,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开展一站式服务,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保障基金征收新格局。
这样,既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应收尽收,又能保障广大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及时发放和足额到位。
[参考文献]:
1.刘翠宵:
《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2.马敏娜:
《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载于《经济纵横》1999年第9期
3.黎婧:
《世界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及中国的借鉴》载于《经济纵横》1999年第6期
4.史探径:
《我国社会保障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5.徐卫东、李正平:
《日本失业保险的法律体系》载于《当代法学》1998年第3期
6.冉向东:
《建立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制度》载于《现代法学》199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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