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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汇总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感、使命感,准确把握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由矿长组织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一、会议安排
1、时间:
定于每周五下午2点。
2、地点:
矿调度会议室。
3、会议主持人:
矿长。
4、参加人员:
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职能科室负责人、采掘队队长。
5、会议记录:
安全副矿长。
二、会议内容及整改落实
1、由安全科长对本周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面通报,对尚存在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安排,并根据查出隐患情况,指定整改日期及确定复查验收时间。
2、各单位参加会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在检查单上签字,并根据查出问题进行安排,做到“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进行落实整改。
对本单位不能整改和不能按期整改的项目,若提出充足的理由,由会议讨论重新提出整改措施。
职能科室要定期对查出问题和隐患进行复查,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按照矿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重新提出限期整改日期。
三、记录及材料管理
1、对于每周一次的会议记录,各种检查、复查整改落实情况都要分类整理,专人管理,并存入档案。
2、按照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提交的隐患情况及整改意见、责任落实情况设专项管理建档。
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制度
为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正常进行,充分体现“安全为天、安全高于一切”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目标
1、全矿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机电设备事故。
2、采掘单位轻伤全年不超过4(含4)起,其他单位杜绝轻伤。
二、安全措施
1、各单位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安意识,做到自我保安。
职工培训工作要落到实处,特殊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2、做好“一通三防”工作,提高矿井通风质量和有效风量,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不准无风作业。
搞好瓦斯综合治理。
坚持洒水降尘和使用水炮泥。
3、加强顶板管理,严格执行进入工作地点首先进行“敲帮问顶”制度,使用好前探联锁和采煤工作面的端头支护,防止空顶作业。
4、加强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
采掘工作面爆破严格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贯通地点及时编写贯通措施,并严格执行。
5、严格执行提升运输作业规程,严格钢丝绳检查制度,记录要齐全。
提升绞车严格按规程要求安装与使用,严格执行上、下山“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杜绝严重违章。
6、机电管理要进一步加强。
坚持使用好检漏、综保、风电闭锁、瓦斯断电仪、传感器、甲烷报警仪和自救器,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搬迁设备,非工作人员严禁操作电器设备。
7、加强现场管理,坚持按质量标准要求组织安全生产,以质量保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8、加强安全检查,加大日常巡回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隐患坚持落实整改,威胁安全的工作地点坚决停产整改。
三、奖惩措施
(一)奖励:
1、对做到安全生产的个人,发放月度安全奖。
2、对举报或有效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章行为,避免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
3、对在事故抢救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4、对安全技术设施进行改革、发明、创新且有实用价值的个人给予奖励。
5、对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且被采纳的个人给予奖励。
6、对发现事故预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从而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个人给予重奖。
7、奖励额度为100—500元,重奖1000—5000元。
(二)处罚:
1、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或休5天及以上者):
每发生一人次扣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当班安全员、班组长、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30%,扣所在班组人员当月安全奖15%。
2、重伤(包括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轻伤):
每发生一人次扣除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班组长、事故责任人当月安全奖60%,扣所在班组人员当月安全奖30%,扣除当班安全员当月安全奖。
3、死亡(含一次2人及以上的多人重伤事故):
每发生一人次扣除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当班安全员、班组长、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安全奖,扣除所在班组人员当月安全奖。
4、瓦检员假检、漏检或误检造成的事故,按上述标准从重处罚。
5、所在部门工作出现较大失误,如被盗(保管不利)、机械等事故(监护、检查不利),损失价值在3000元及以上的,取消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及事故责任人的当月所有奖金。
6、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按《违章作业处罚规定》处罚。
四、考核与落实
1、安全事故的统计、考核、定性,由安全科负责。
2、奖励与罚款报安全副矿长审核后,由矿财务落实。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生产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者、职工代表为成员。
矿长对矿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负直接责任。
二、安全隐患的概念
1、安全隐患是指我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人员素质等所有环节和矿井周围邻近地区所存在的危及我矿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分通风、瓦斯、煤尘、火灾、水害、提升、运输、机电、放炮、顶板及其他等11类。
2、重大隐患:
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所列举的15种重大隐患。
三、安全隐患的排查
1、一般隐患每周排查一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认真对照《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煤矿安全评价办法》等的要求,深入现场,广泛发动,认真检查,征集、了解、排查各方面情况,并填写排查表。
2、重大隐患每季排查一次。
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认真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所列举的15种重大隐患认真进行排查,并填写排查表,于季末25日前将安全隐患排查表交安全科。
四、安全隐患的确认
由矿长于季末择期召集小组成员对我矿重大隐患进行排查,直接确认。
隐患涉及两个及以上矿井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五、安全隐患的治理
1、矿井查处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治理。
2、一般隐患由矿长或安全副矿长组织召开安全例会,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
隐患涉及两个及以上矿井的,报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协调,监控治理。
3、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
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检查,合格后签署验收意见。
4、隐患整改做到六落实,即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5、对矿领导小组安排的整改措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对排查整改不力的,要停产进行整顿,一切损失由该单位自负,同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六、安全隐患的总结
1、每月月底前,矿对一般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季末前,矿对上季度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及下季度重大隐患排查情况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进行总结,并按要求报上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为规范我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投产开工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职能科室负责人进行会审,并签署会审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断层、贯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收尾、大型设备安装、检修、回撤等专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分别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证两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上述程序审查后,由矿长批准。
四、在水淹区域下采掘作业或带水压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按上述程序审查后,由矿长批准。
五、按照规定需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规定上报审批。
六、矿长离矿期间,由常务副矿长代理行使职权。
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制度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成立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生产及职能科室第一责任者为成员。
二、培训内容
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规程》;
3、矿井概况、工作环境及井下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造成的职业健康伤害和伤亡事故,该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撤离现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应急救援预案和发生瓦斯爆炸、水害、火灾、顶板等灾害的自救、互救方法与避灾线路;
6、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
7、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自救器等安全逃生装备和设施的使用与维护;
9、入境须知、通风安全系统、报警系统和安全指示标志;
10、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性质、危害及预防瓦斯积聚的方法;
11、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培训时间
1、井下作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2、井下作业人员除理论培训合格外,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进行4个月的实践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3、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每两年一次的复训;
5、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调换工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7、班组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和教育。
四、培训制度
1、严格培训点名考勤,考勤分上午、下午两次考勤,对无故不参加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2、职工培训由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授课。
3、建立职工培训档案。
考试卷、考试成绩、培训考勤全部纳入职工培训档案,统一管理。
4、职工培训后必须严格进行考核。
5、每年由分管领导组织矿有关部门编制全年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意见,并严格执行。
6、职工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分配上岗作业。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购进、验收、出库
1、新购进的设备器材必须到国家重点的行业企业购置,并达到行业国家标准。
购进时必须索要“三证一书”(企业生产许可证、MA标志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
井下需用的防爆设备器材必须有防爆标志和MA标志。
大型设备购进,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有各种图纸及测试试验报告。
以上各种资料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能验收入库。
2、新购进的设备器材必须经矿设备器材验收小组验收,主要检查设备器材质量是否能满足井下安全使用的需要,检查“三证一书”及各种资料标志是否齐全,是否是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生产。
经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入库单。
验收不合格的,由购进部门退货。
3、设备器材需用单位,由分管矿长签字,持领料单到仓库办理出库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到仓库乱领乱借设备和器材。
仓库不见正式出库单据不得发货。
二、设备器材使用管理与检修
1、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器材,各单位自行管理维护,确实需要上井检修的设备和器材,配件要齐全,保持清洁卫生。
需检修的设备、器材必须运到机电科指定地点。
2、机电科要按照设备完好标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检修,并进行运转试验。
试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领回。
机电科对维修质量负责。
3、运行中的设备器材必须是完好设备,不得缺件和用其它物体代替,必须有设备标志牌,完好标志牌。
防爆设备器材不得有失爆现象。
运行中的所有设备器材,必须按试验、校验周期进行测试试验,并做好记录。
做好设备器材档案管理,做到技术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4、全矿的井上下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拔借用。
三、设备器材质量检查
1、每月25日,按照设备完好标准矿组织对全矿机电设备、器材质量进行大检查。
对查出的问题,各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要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对小型电器、器材、电缆等,要认真检查验收,检查各种标志要否齐全,是否符合电压等级,电缆吊挂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设备器材的报废
1、设备器材因无法维修或维修达不到设备完好标准以及无修复价值时,由矿部同意后可进行报废处理。
2、机电科要做设备器材报废记录。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搞好出入井人员的管理,做到准确掌握井下作业人数和人员名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上、下井时间,自觉服从井口检身工管理。
二、入井人员必须在矿灯房填写姓名、矿灯号、自救器号及领取时间。
在井口填写“下井人员登记表”,详细填写姓名及下井时间,依次排队接受检身,然后入井。
三、职工入井后,检身工应及时统计入井人数。
四、升井人员经检身后,在井口填写上井时间。
在矿灯房填写矿灯、自救器交回时间。
五、检身工在每次换班后2小时内,把没有上井人员的名单与矿灯房对照后,报告矿调度室,由调度室询问所在区队原因,并作记录。
人员上井后,检身工再次汇报调度室。
六、检身工必须对下井人员“一班一清点、一天一统计”,做到“下井人员登记表”、矿灯房、区队考勤三对口。
七、为便于出、入井人员清点,所有上、下井人员必须遵守井口管理制度,禁止拥挤、打闹、喧哗。
禁止私自从其他井口入井。
爆炸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储存
1、爆炸材料管理人员须经过政治审查和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昼夜值班。
2、爆炸材料库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搞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做到安全设施完好、齐全、使用方便。
3、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
4、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炸材料库房内。
二、运输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有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使用刮板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三、领退
1、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发放爆炸材料时必须首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箱是否齐全合格,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帐。
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⑴爆破工未持有合格证件的;
⑵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领料单的;
⑶炸药、雷管箱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的;
3、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
4、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
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5、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人员发现后,要立即向矿部汇报。
6、必须有专用房间并上架存放爆破员的炸药箱和雷管箱,存放的炸药箱、雷管箱内不准有剩余炸药、雷管。
7、每月对爆炸材料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四、丢失处理
1、健全井口检身制。
此项工作由井口检身工负责,由安全科、综合科监督检查,以防爆炸物品违规上井。
2、安全科、综合科对单身职工宿舍、更衣橱等场所进行不定期全面检查,对发现私藏爆炸物品的,要予以收缴,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交公安部门处理。
3、门卫要对所有外出人员所携带的包、箱、袋进行严格检查,以防爆炸物品流入社会。
凡发现外带者,每发(每卷)罚款1000元。
门卫值班人员凡因不检查或检查不认真,使爆炸物品流入社会,每发(每卷)罚款1000元,发生涉爆案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作业队所使用的放炮器、炮线不得外借,不得带出矿外,凡违反规定的,外借或带出矿外一次罚款1000元。
5、安全科随时对井下爆破物品领发清退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不执行清退制度、违反领发规定或出现帐物不符的,要查清原因,按规定处罚。
五、销毁
1、报废的炸药、雷管必须建立帐卡,单独分别存放。
每次销毁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超过500发。
2、报废前由安全科提出申请,写出安全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由综合科、安全科等部门人员参加,在安全副矿长亲自指挥下进行销毁处理。
3、处理地点必须选择在方圆500米无村无人的地方进行,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措施和程序操作。
4、销毁地点必须在无石块的地方挖一土坑,将雷管脚线剪下排好,置于木箱内,用两个好雷管加上引爆炸药(炸药一次不得超过2公斤),将雷管脚线从小箱引出,然后把木箱封严,再用土把小箱埋好,用放炮线引出200米以外的上风头地方,由爆破员用放炮器引爆。
5、引爆前要加强外围警戒,防止过路行人、牲畜、车辆和其他可疑人员进入销毁现场。
要用规定的旗语和哨子进行联系,做到万无一失,最后经安全副矿长同意,爆破员方准引爆。
6、处理完毕后,对销毁现场要组织人员详细检查,防止有残药残管漏掉,发现这种情况,要全部将残药残管集中起来进行二次销毁,最后检查无误后,方准结束全部销毁工作。
入井检身制度
为搞好矿井生产安全,维护矿区及社会治安秩序,杜绝违禁物品带入或带出井口,制定本制度。
一、以下人员严禁入井
⑴、未经检身者;
⑵、入井前喝酒、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者;
⑶、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
⑷、情绪或行为异常、精神恍惚者。
二、检身范围:
鞋帽、衣袋、工具包等易于隐藏违禁品的地方。
三、上井人员必须经过检身,严禁携带爆炸物品或矿严禁携带的物品上井。
四、对拒绝检身的人员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检身职责的检身工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井下一经发现职工酒后入井、情绪或行为异常、精神恍惚、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除对违章本人进行罚款外,对井口检身工给予株连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井口检身工的责任。
六、上井人员一经发现(检身工没有检查出来而被其他途径查出)携带爆炸物品或矿严禁的物品上井,除对违章本人进行罚款外,对井口检身工给予株连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井口检身工的责任。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加强煤矿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务院、省、市安全生产监察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分类
(一)按伤害程度分为:
1、轻伤:
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2、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由轻伤转为重伤的(经医疗事故鉴定部分确认的医疗事故由轻伤转为重伤的除外)按重伤报告和统计。
3、死亡。
(二)按煤矿事故属别分为煤炭生产事故(指原煤生产事故和非原煤生产事故)和基本建设事故
1、煤炭生产事故
(1)生产矿井从事井下生产人员在煤炭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2)生产矿井地面作业广场原煤生产服务系统,如矿山压风、通风、排水、选煤、供电、调度、通信、矸石山、支架(柱)检修、矿灯房、自救器等发生的事故。
2、基本建设事故
煤矿企业直接为原煤生产服务以外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如:
企业直属基建、选煤等单位发生的事故。
(三)按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其它事故
1、顶板:
冒顶、片帮、顶板掉矸、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矿震)、底板事故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
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中毒、窒息。
3、机电:
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
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5、放炮:
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
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7、水害:
地表水、老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它事故:
以上七类以外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与统计
(一)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如实报告矿调度室;调度室在接到事故情报后,立即汇报值班矿长及有关矿级领导;矿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各项有力措施进行抢救,并且保护好事故现场。
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协助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2、发生重大事故以后,矿必须立即汇报煤矿安全监察局、县煤炭局、县安监局和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上报时限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上报事故不得超过以下时限。
(1)一次死亡1至2人、重伤3人到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事故(包括井下突水虽无人员伤亡但采区或生产水平被淹事故;突水冒顶或其它原因有人员被困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火灾事故)24小时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2)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一次重伤1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6小时内报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3)发生重、特大事故,煤矿除及时上报外,还要认真做好事故抢险跟踪调度工作,及时续报事故抢救进展和人员伤亡变化情况,直至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4、一般事故由矿组织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及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追究责任,任何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5、调查组对事故单位的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及时上报矿领导,由矿领导审批。
各单位对矿组织的事故分析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必须认真落实,逾期不落实,严肃处理。
6、各单位对发生后的事故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阻碍事故分析,对隐瞒、拖延不报或不如实汇报的单位、个人,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二)事故报告和统计范围
1、煤矿企业发生的原煤生产事故、非原煤生产事故和基本建设事故,不论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均要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2、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和非本企业人员伤亡者应统计报告。
3、煤矿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死亡,必须按规定时限和程序报告,须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法医鉴定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调查确认。
4、由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事故统计。
5、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种类和性质,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规定,及时向辖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送事故伤亡情况,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不得隐瞒、谎报和拖延不报。
6、矿职能科室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违章作业处罚规定
第一条为彻底制止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违章作业行为
一、采掘
1、严重违章
(1)、掘进工作面不使用前探,架棚巷道不使用连锁;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使用端头支护;
(3)、采煤工作面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距离超过0.5米;
(4)、机采工作面机后没有每5条梁打一棵临时支柱;
(5)、采煤工作面已挂梁连续2条以上不足顶,并且梁活动;
(6)、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7)、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8)、掘进工作面边打眼边定炮;
(9)、扒装机的扒斗运行区域内有人作业;
(10)、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11)、不用放炮器放炮;
(12)、炸药、雷管混装混放,无风放炮;
(13)、爆破后,放炮员不将把手或钥匙从发爆器上拔出,不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14)、乱仍乱放或丢失、埋藏炸药、雷管,卡雷管脚线;
(15)、跨运行的溜子或两臂在运行的溜子上方打眼;
(16)、采煤工作面单人回柱作业;
(17)、采煤机上不安装停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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