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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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深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
(二)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
(三)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
(四)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五)为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而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作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
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宝安区范围内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经营3年以上;
(二)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2年以上;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
(四)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企业申请认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四)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
(五)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六)企业所获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及其它科研成果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七)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
(八)税务部门提供的近两年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纳税证明(验原件);
(九)区经济促进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纸质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公开遴选会计师事务所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计。
根据申报资料及专项审计报告,区经济促进局对照《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量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并对加分部分提出得分建议,定量评价满分为70分,定量评价得分42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定量评价合格申报企业的技术中心场所、技术开发软硬件条件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可否进入集中评审的核查意见。
(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组织5名或以上单数的科技、管理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或现场评审会。
申报企业在会上进行答辩,专家对照《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中的定性评价部分进行打分,对加分部分得分建议进行复核。
定性评价满分为30分,定性评价得分18分及以上的为合格。
(四)区经济促进局对通过现场核查和集中评审的企业,根据产业政策、定量评价结果、定性评价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评定后,择优拟定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对拟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征求区科技、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并在区经济促进局和区政府网站公示7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区经济促进局提出异议。
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企业认定资格。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以区经济促进局的名义发文认定。
第八条对已获得区级及区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关联公司的认定申请。
控股关联公司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已认定公司不同的,可申请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4),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
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每2年组织1次。
第十条评价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已通过认定的企业应当于评价次年的6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区经济促进局。
评价材料包括:
《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5)和《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3)。
区经济促进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者提交说明,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者存在疑问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二)区经济促进局根据《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定量评价部分对核查确认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分。
第十一条评价法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定量评价得分大于等于42分(70分的60%)的企业技术中心评定为合格;
(二)企业技术中心定量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逾期两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撤销
第十二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在评价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自行要求撤销其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的;
(三)被依法终止的;
(四)由于企业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涉税、走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宝安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被撤销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以公告形式在局官方网站上对外公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因第十二条的原因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区经济促进局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
企业在申请区级技术中心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搬迁、重组等重大事件的,应在相关手续办结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同时报送区经济促进局。
第十六条对经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项目资助操作规程》规定,给予企业80万元的资金支持。
撤销后重新获得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荣誉或者取得开放性研究开发基地认定,并已获得相应资金支持的除外。
第十七条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获得市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区经济促进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企业配套资助。
第十八条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涉及的专项审计费用由区经济促进局承担,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深
圳市宝安区贸易工业局印发的《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深宝贸工[2009]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2.《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3.《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
5.《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件1
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序号
行业类别
连续2年年产品营业收入总额
连续2年年纳税额(增值税与所得税之和)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一
制造业
1亿元
200万元
营业收入的2.5%或500万元
20人
300万元
二
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
5000万元
100万元
营业收入的3%或300万元
15人
250万元
注:
1、制造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2、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指深圳现阶段重点培育和发展的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注:
不包括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企业;“未来产业”指下一阶段宝安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航空航天、军工、生命健康、海洋等产业。
3、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未来产业企业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其它产业的企业,参照制造业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税项可计入企业纳税额。
附件2
《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附件3
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材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评价定量数据表
企业名称
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告年度
电子邮件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申报数据
1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2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5
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6
(T-1)年企业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总额
万元
7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T-1)年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12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3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4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5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6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人数
人
19
其中:
技术中心高级职称和博士人数
人
20
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通过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3
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4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项
25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项
26
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项
27
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
项
28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29
其中:
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30
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数
个
31
近三年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二)证明材料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信息(附表+证明材料复印件),主要包括: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发明专利、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驰(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称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请见附表(1-6)。
附表1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万元)
备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他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企业外部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技术中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原值
用途
购置时间
放置地点
附表3技术中心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以上人员表
序号
姓名
技术职称
工作部门
类型
注:
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4拥有有效的和申请受理的专利信息
序号
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5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其它市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它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等。
附表6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商标及名牌称号信息
序号
荣誉称号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企业拥有的国家、省和市高新技术企业、驰(著)名商标及名牌称号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8近三年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注:
1.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2.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
1.报告年度:
指数据表中的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之前一年。
2.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结合企业账面记录确认。
3.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按企业经审计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进行确认。
4.企业交纳所得税、增值税总额:
按企业提供的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及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确认。
5.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额: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用于技术开发的工资、原材料、仪器设备的折旧、研发人员差旅费与培训费及研发部门发生的其他费用合计数确认。
6.新产品销售收入:
按照企业提供的近几年的产品销售明细,在审核的基础上分析确认,新产品即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未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从投产之日起一年之内的新产品。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企业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其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
若产品的改变仅仅是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属于产品差异,不作为新产品统计。
注意,在统计新产品之时,其统计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相一致。
注意按照合并报表的原则进行统计。
7.新产品销售利润:
按照确认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减去相关的成本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进行确认。
分摊的期间费用按费用总额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确认。
8.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原则上按照企业提供的开发仪器设备明细表及相关购置发票合同等在盘点的基础上确认。
仪器设备原值包括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的原值(帐面原值)。
如确有生产和研发公用的价值较高的设备、仪器,依照申报年度内某一季度该设备、仪器的原始使用时间记录,按研发使用的实际比例折算,计入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9.企业职工总数:
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年末员工工资表上的员工人数确认。
10.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企业1-12月份员工工资表总额确认。
11.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专职技术开发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分析确认。
12.技术中心职工数:
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结合学历证明文件、工资表及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编制文件等进行确认。
13.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数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4.技术中心高级职称人数:
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高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博士工作满1年、硕士工作满2年、本科工作满5年、专科工作满8年视同高级职称。
15.技术中心中级职称人数:
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中级职称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其中工作不满1年的博士、工作不满2年的硕士、本科工作满3年、专科工作满5年视同中级职称。
16.技术中心硕士学位人数:
按确认的技术中心职工人数、学历证书及工资表等进行确认。
17.当年中心人员培训费用:
按确认的技术中心人员名单及相关费用发票等确认。
18.技术中心与高校和研究所合办开发机构数:
按企业提供的合办开发设计机构的名称、合作单位、地区、经费支付情况分析确认。
19.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按工资表及相关聘用合同等分析确认。
20.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数:
按企业提供并经审核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鉴定验收记录等分析确认。
高新技术企业
21.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按企业提供的标准文件中的参与制定单位进行确认。
22.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的实验室数:
按企业提供的国家部门和国际组织认定、仍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相关证明文件分析确定。
23.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24.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附件4
宝安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权重(分)
单位
基本要求
满分要求
体系与机制(21)
技术创新体系(6分)
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与运行效果
3
较好
优秀
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运行效果
3
较好
优秀
创新投入机制(10分)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8
%
2
4
科研活动经费支出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比上年增长
2
百分点
0
0.3
人才激励机制(3分)
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2
倍
1.2
1.8
中心人员培训费占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1
%
1
2
外部资源利用(2分)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1
人月
1
3
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办开发机构
1
个
1
1
技术与人才(35)
创新队伍建设(7分)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重
3
%
1
3
中心中级职称人数占中心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人数的比重
2
%
20
40
中心拥有的高级职称人员及博士人数
2
人
2
4
创新条件建设(15分)
技术开发设备原值
4
万元
300
600
技术开发设备原值增长率
2
%
3
6
企业技术创新环境硬件建设情况
3
较好
优秀
企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3
较好
优秀
企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情况
3
较好
优秀
技术积累储备(13分)
拥有有效的发明专利数
4
项
1
3
拥有有效的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3
项
2
4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3
2
5
其中:
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3
1
2
产出与效益(44)
技术创新产出(24分)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3
项
1
4
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数
3
项
1
1
当年获得授权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数
3
项
1
2
企业主营业务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9
较好
优秀
是否拥有主导产品的关键技术和知识产权
6
有
有且难以模仿
技术创新效益(20分)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2
%
10
20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2
%
10
20
产品销售收入
3
万元
10000
50000
产品销售收入增长率
2
%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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