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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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件,下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同一个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七条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价格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的;
(五)确属业务生疏且初次违法的;
(六)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价格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七)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的;
(八)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或者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九)对纳入价格干预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
(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鉴定人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除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之外的,应当予以适用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一)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
(二)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三)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四)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至6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具体可参照《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第十九条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二十一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价格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具体情形
处罚幅度
1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五、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一)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处罚
(一)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5-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2-2万元罚款;(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处罚款。
从轻处罚
(一)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4万元罚款;
(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4万元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5-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1-4万元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4万元罚款;(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8万元的罚款;(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一)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4-6万元的罚款;
(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罚款;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20-3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4-6万元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罚款;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20-3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4-6万元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4-6万元罚款;(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8-12万元的罚款;(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从重处罚
(一)低价倾销、价格歧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6-10万元的罚款;
(二)价格串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0-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3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6-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罚款;(三)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80-3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可以处3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6-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的罚款;(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6-10万元罚款;(五)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2-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六)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2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0.5-5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2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4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3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5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20-2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罚款
3
不执行政府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违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1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无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40万元罚款; 经营者为个人的处1-4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60万元罚款;经营者为个人的,处4-6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或者5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100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300-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经营者为个人的,处6-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50万元的罚款
4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减轻处罚
可以不再并处罚款
处0.05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0.05-0.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2-0.3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0.3-0.5万元罚款
5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安徽省价格条例》第四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单位
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不再并处罚款;责令改正,处0.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不再并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0.2-0.8万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8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可以处2-8万元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4-6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0.8-1.2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4-6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8-12万元罚款
从重处罚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6-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1.2-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10万元罚款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并处6-10万元罚款;责令改正,处12-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0-100万元罚款
6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处罚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
处相关营业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处相关营业所得1倍的罚款
一般处罚
处相关营业所得2倍罚款
从重处罚
处相关营业所得3倍罚款
7
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罚
经营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
《价格法》第四十三条;《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
单位
减轻处罚
责令改正,可以不再并处罚款;责令改正,处0.2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可以不再并处罚款;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责令改正,可以处0.2-0.8万元罚款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罚款;责令改正,可以处2-8万元罚款
一般处罚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责令改正,处0.8-1.2万元的罚款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2倍罚款;责令改正,处8-12万元的罚款
从重处罚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罚款;责令改正,处1.2-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6-10万元罚款
处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3倍罚款;责令改正,处12-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60-100万元罚款
8
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
《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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