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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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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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规定
事故、故障管理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园区公司各类事故、故障的管理职责、事故分类、事故损失计算、事故的调查处理、事故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园区公司范围内的各类事故、故障的管理。
2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安监总局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生产(工艺)事故:
违反生产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设备或设施损坏、减产或大系统非计划停车等,损失达到微小生产(工艺)事故及以上的。
3.2生产(工艺)故障:
生产中因违反工艺指标、岗位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或操作失误、违章指挥等,造成减量、主要设备跳车、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产品不合格、工艺过程波动、设备或设施损坏、系统局部停车等,损失未达到微小生产(工艺)事故的。
3.3设备事故:
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件。
3.4设备故障:
指设备或装置因非正常损坏造成的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未达到微小设备事故的;或者设备或装置丧失或降低其规定功能的事件或现象。
3.5爆炸事故:
指由于爆炸,造成企业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3.6伤亡事故:
指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3.7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8交通事故:
指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害、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9质量事故:
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要求。
3.10环境污染事故: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
3.11直接责任者:
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3.12主要责任者:
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13间接责任:
领导责任、管理责任、教育培训责任、工艺设计责任、设备保障责任等。
4职责
4.1园区总经理
负责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各类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对一般(伤亡)及以上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2园区副总经理
负责公司无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原因分析、调查、处理,责任认定,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
4.3园区安监部
4.3.1负责公司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它各类事故、故障的分析、调查、处理,组织对事故的定性确认,进行考核,并对各类事故、故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4.3.2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建档,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3.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事故预防和宣传教育工作。
4.4园区生产计划部
4.4.1负责全公司的生产(工艺)事故、故障管理与考核,组织各类事故、故障后的生产恢复工作,组织微小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工作。
4.4.2组织与协调生产(工艺)事故、故障防范措施的落实。
4.4.3负责各类事故、故障减产损失计算。
4.4.4负责生产(工艺)事故、故障的统计与报告工作。
4.4.5负责公司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
4.4.6负责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
4.5园区机电设备部
4.5.1负责全公司的设备事故、故障管理与考核,组织微小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它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负责组织对各类事故、故障后的设施(设备)进行抢修。
4.5.2负责对各类事故、故障引发的设备损失统计计算。
4.5.3负责对各类事故、故障后设备、设施方面所采取防范措施的实施与跟踪验证。
4.5.4负责设备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设备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6园区安监部负责公司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统计报告。
4.7园区各公司
4.7.1负责本区域内的各类事故、故障的管理,各生产计划部、安保部、机电设备部等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对轻伤、非伤亡事故、故障进行调查、处理,上报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及安监部认定,并对事故、故障组织抢修、恢复生产,落实防范措施。
4.7.2参加辖区内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故障的统计报告工作。
4.8车间
4.8.1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
4.8.2负责填写各类事故、故障报告表,组织实施与落实事故、故障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4.8.3经常检查分析研究本单位生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保证车间安全生产。
4.9事故调查组
4.9.1负责调查事故、故障前生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工艺指标(包括操作)的执行情况。
4.9.2负责调查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9.3分析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
4.9.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9.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4.9.6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议。
4.9.7提交事故报告。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各类事故分类
按照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对事故定性及分级。
5.1.1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3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5一级非伤亡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全厂性停产72小时以上的。
5.1.6二级非伤亡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影响主要产品日计划产量的50%以上的。
5.1.7三级非伤亡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或影响主要产品日计划产量的10%以上的。
5.2故障:
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事件。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3 各类事故、故障直接损失计算
5.3.1直接经济损失指标构成: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伤亡支出费用、财产损失、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三大部分。
5.3.1.1人身伤亡支出费用
a)医疗(含护理)费用。
b)丧葬费用。
c)抚恤费用。
d)人员伤亡赔偿费用(指向伤亡人员或其家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费用)。
e)歇工工资。
f)补助及救济等其它费用。
5.3.1.2救援及善后处理费用
a)救援费用:
消耗的救援物资费用,雇用的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费用,请求相关部门支援所支付的费用等。
b)清理现场费用。
c)事故罚款。
d)对公众财产造成损失的赔偿。
e)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包括:
事故调查人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等。
5.3.1.3财产损失价值
a)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b)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公司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3.2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由公司为该事故、故障所支出的上述各项费用之和。
5.4事故及故障的报告与响应
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5.4.1事故、故障的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做出应急处理外,还应用最快捷的方法(包括电话、口头、短信或电传)向本单位领导和调度报告,事态较严重本单位处理有困难时可直接向公司总调、气体防护站报告。
5.4.1.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同时向园区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机电设备部、安监部、生产计划部等部门报告,如果事态无法控制由园区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
5.4.1.2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园区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险。
5.4.1.3事故、故障报告程序
a)
气防站
园区公司领导
总调度
b)
发现者
厂调度
厂(公司)领导
车间负责人
C)
d)报告程序
事故性质
分厂
园区公司
集团公司
备注
三级非伤亡事故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保部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监部
生产计划部
相关部门存档
二级非伤亡事故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保部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监部
生产计划部
相关部门存档
一级非伤亡事故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保部
生产计划部
机电设备部
安监部
生产计划部
安监部
相关部门存档
火灾爆炸事故
安保部
安监部
安监部
相关部门存档
人身伤亡事故
安保部
安监部
安监部
相关部门存档
紧急情况下在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向公司总调、主管部门、气体防护站报告。
5.4.1.4报告者要说清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危险程度、有无人员伤亡等。
5.4.1.5事故、故障抢险时不能破坏事故、故障现场,影响事故、故障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影响抢险工作时,对现场进行标识、照像、录像。
5.4.2事故、故障的调查处理
事故、故障调查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
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各厂(公司)主管领导、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相关单位,并通知园区生产计划部、机电设备部、安监部、工会及其它事故相应的主管部门参与,对事故、故障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根据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类别分别由园区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组织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如事故、故障的发生与其他同级的单位有关,则由园区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统计。
5.4.2.1发生一般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园区公司总经理组织公司相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5.4.2.2发生二级非伤亡以上事故由园区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引发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性生产工作。
5.4.2.3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由各厂(公司)总经理组织各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召集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按照责任划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事故引发的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对事故进行抢修、恢复性生产工作。
5.4.2.4发生故障由各厂(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组织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故障的调查处理,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事故、故障引发原因制定纠正及预防措施,组织各项措施的实施及恢复生产工作。
5.4.2.5各车间配合各类事故、故障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训,开展事故、故障设备维修及系统的开、停车工作。
5.4.2.6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故障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4.3事故及故障报告
事故、故障报告填写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故障发生单位的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救援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的纠正及预防措施
5.4.3.1事故及故障责任单位应在原因调查清楚、责任明确后24小时内写出事故、故障报告,但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经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报分厂(公司)主管部门及安保部,三日内填写事故及故障报告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园区公司主管部门、安监部。
5.4.3.2事故、故障报告表经主管部门按“四不放过”原则审核同意园区安监部认定后,报园区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园区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存档。
5.4.3.3隐瞒事故真相或逾期不报告者,根据事故性质大小升一级,对各厂(公司)单位各级领导从重处罚。
5.4.3.4各类事故、故障台帐档案的建立:
各单位建立本单位事故、故障台帐;各主管部门建立本部门主管事故、故障的台帐、档案;安监部建立伤亡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档案及各类《事故、故障统计台帐》。
各类事故、故障由公司各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填写《事故(故障)报告表》具体格式见附录A、B、C、D、E、F、G、H、I、J,每月月底前报安监部;交通事故、爆炸事故、伤亡事故由安保部填写《事故报告表》。
5.5责任划分
5.5.1园区公司安全管理实行首长负责制同分管副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园区公司管理人员分别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负责。
5.5.2各级各部门对下属单位报告审批不及时造成事故、故障者,发生在哪一级部门则哪一级部门领导负责。
实施过程中在哪一级得不到落实造成事故或故障,由该级部门领导负责。
5.5.3因各厂(公司)公司安全投入不足,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要追究各厂(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要追究各厂(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主管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生产工艺技术方面、技改方面存在缺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各级总工程师的相关责任,发生微小事故的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5.5.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造成事故的,追究设计者和审批者的责任;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不报告也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或车间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追究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和执行人直接责任。
5.5.5制造、施工单位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订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施工没有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事故的,不按规定施工造成事故、故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5.5.6因违章作业(操作)引发事故、故障,追究违章者的直接责任;因违章指挥引发事故、故障的追究违章指挥者的直接责任。
对发现违章没有及时制止的追究相应责任,因宣传、培训教育不到位则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领导负领导责任。
5.5.7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当事人负直接责任,还要追究事故单位领导的主要责任及主管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发生一般事故、微小事故、故障的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及事故单位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
5.5.8对检查不到位,因各种隐患造成故障、微小事故的,追究故障、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发生一般事故的还要追究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的还要领导追究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责任。
5.5.9学徒工未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的,由学徒工负责。
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的,由师傅负责。
5.5.10对新进设备、材料本身存在缺陷,在正常工艺指标下运行导致事故、故障的,采购部门有能力检验而没有检验的负全责,主要领导负领导责任,承办人负直接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追诉设备、材料供应商或厂家的法律责任;在异常工艺指标下运行导致事故、故障的,采购部门、使用单位负同等责任,对部门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
5.6事故调查处理组的权力和责任
5.6.1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漏报、瞒报相关情况,不得提供伪证。
5.6.2事故调查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5.6.3事故、故障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原因,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责任分为:
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等。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对当事人应当在原处罚等级上提高一级。
5.6.4对事故、故障的责任人按责任的大小应给予警告、罚款、降低工资、行政降职、降级、撤消行政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5.7考核与处罚
5.7.1对事故、故障的责任单位在当月公司工资与风险抵押金考核中按规定进行考核。
5.7.2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发生违章行为,造成事故、故障者,除按经济损失赔偿外,并对直接责任人、公司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参照本办法给以处罚。
5.7.3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级非伤亡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20-100%的罚款;三级非伤亡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5-10%的罚款。
5.7.3.1迟报、谎报、漏报、瞒报事故的。
5.7.3.2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5.7.3.3作伪证或指示他人作伪证的。
5.7.3.4未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的。
5.7.4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故障发生,事故、故障责任单位负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4.1每发生一起故障,处上年年收入2%的罚款。
5.7.4.2每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处上年年收入5%的罚款。
5.7.4.3每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处上年年收入10%的罚款。
5.7.4.4每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处上年年收入20%的罚款。
5.7.4.5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处上年年收入30%的罚款。
5.7.4.6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处上年年收入40%的罚款。
5.7.4.7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处上年年收入60%的罚款。
5.7.4.8每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7.4.9责任单位领导负主要责任的,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故障按以上标准增加一倍进行处罚,每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相应事故处罚比例增加20%。
5.7.5因个人违章作业导致事故、故障发生,对直接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5.7.5.1每发生一起故障,处500元罚款。
5.7.5.2每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处1000元罚款。
5.7.5.3每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处1800元罚款。
5.7.5.4每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500元罚款。
5.7.5.5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处3000元罚款。
5.7.5.6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处6000元罚款。
5.7.5.7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处8000元罚款。
5.7.5.8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处10000元罚款。
5.7.6未履行检查职责或对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造成事故、故障发生的,对其责任人员,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5.7.6.1每发生一起故障,处100元罚款。
5.7.6.2每发生一起三级非伤亡事故,处300元罚款。
5.7.6.3每发生一起二级非伤亡事故,处500元罚款。
5.7.6.4每发生一起一级非伤亡事故,处800元罚款。
5.7.6.5每发生一起一般事故,处1000元罚款。
5.7.6.6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处2000元罚款。
5.7.6.7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处3000元罚款。
5.7.6.8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处4000元罚款。
5.7.7发生较大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提请园区公司对事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降级或降职处理;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提请公司对事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免职或开除;同样性质的事故,同一单位或同一地点,连续发生3起以上建议对车间负责人就地免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负责人降职或降级处理;提供伪证导致事故原因不清,并由此事后发生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对提供伪证人员处以免职或开除,所有处分由园区安监部上报园区公司研究决定后执行。
5.7.8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罚款处罚一律由园区安监部决定、实施。
5.7.9事故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10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安全、工会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5.7.11对事故处理意见拒绝执行的,将加大处罚力度,直接由财务部门从工资中执行。
5.8事故、故障管理流程见附录K。
6报告和记录
1、设备故障报表园区机电设备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5年。
2、设备事故报表区机电设备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10年。
3、故障(火灾、爆炸)报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5年。
4、火灾事故报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10年。
5、生产(工艺)故障报表园区生产计划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5年。
6、生产(工艺)事故报表园区生产计划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10年。
7、人身伤害事故报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20年。
8、爆炸事故报表园区安监部、责任单位保存20年。
9、各类事故档案园区安监部保存20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设备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编号: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事故地点及设备名称:
事故经过:
事故损失:
事故类别: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防范措施:
考核依据及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
厂(公司)
机电设备部
厂(公司)
安保部
厂(公司)
机电设备部
安监部
公司领导
备注:
注:
此表一式五份,送安监部、机电设备部、厂(公司)机电设备部、安保部、责任单位各一份。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生产(工艺)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编号: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事故地点及设备名称:
事故经过:
事故损失:
事故类别:
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防范措施:
考核依据及处理结果:
责任单位
厂(公司)
生产计划部
厂(公司)
安保部
厂(公司)
生产计划部
安监部
公司领导
备注:
注:
此表一式五份,送安监部、生产计划部、厂(公司)生产计划部、安保部、责任单位各一份。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火灾事故报告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编号:
事故名称:
发生时间:
事故地点及设备名称:
事故经过:
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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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