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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实施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
等级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增强居民小区的安全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深入推进平安和谐潍坊建设,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等级化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平安和谐潍坊建设的总体目标,从全市社会治安实际情况出发,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人防、物防、技防”为手段,将警务触角延伸到每个居民小区,织密“社区防控网”的网眼,实现对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促进全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社区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等级化管理,居民小区防范措施更加有力,驾驭和控制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1、居民小区“两抢”、入室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可防性案件明显减少。
2、各类影响居民安全的不安定因素有较大幅度下降,不发生重大火灾、系列案件、群体性无理越级上访事件。
3、治安较差居民小区得到有效整治,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租赁房屋、流动人口管理规范,不存在非法传销窝点。
5、“零发案”居民小区明显增多。
6、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党委政府、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明显提高。
三、等级标准
根据居民小区地域环境、实有人口、防范设施建设、发案情况和防控队伍建设情况,将居民小区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较差依次划分为一、二、三、四级,分别建立相对应的四种防范工作模式。
(一)一级居民小区标准
1、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非法传销等窝点、黑恶势力、非法越级上访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法轮功顽固分子、民族宗教极端分子和其他邪教组织的破坏行动预警率达到100%,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率达到100%。
2、入室盗窃、小区内“两抢”、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预防,居民小区年内“零发案”;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率为100%。
3、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达到98%以上。
4、辖区暂住人口登记率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均达到100%,常住境外人员登记率达到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100%。
加强流动人口的监督检查,能够及时查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
5、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落实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居民小区配备不少于6名取得《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保安人员上岗证》专职保安队员;对火灾、水浸、电梯困人、刑事、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预演一次)。
6、要加强物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门口、主要道路和居民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二是居民小区设置封闭式围墙(围栏),居民小区门口设置值班室,设置专门的停车场、看车棚;三是宿舍楼的出入口安装的可视化楼宇对讲门,完好率达到100%;地下室、车库等部位全部安装防撬锁;四是居民小区内应设置规范的交通标志标牌,并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五是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7、要加强技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周界安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100%;二是小区门口、车库、看车棚、主要道路安装红外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100%;三是小区门卫值班室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有条件的小区与辖区派出所或110联网;四是小区内(或小区门口附近)的停车场点落实专人看守或者安装可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100%。
(二)二级居民小区标准
1、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非法传销等窝点、黑恶势力、非法越级上访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法轮功顽固分子、民族宗教极端分子和其他邪教组织的破坏行动预警率达到100%,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率达到100%。
2、入室盗窃、小区内“两抢”、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小区年内可防性案件不超过2起。
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不能得到化解的不超过2起。
3、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达到95%以上。
4、辖区暂住人口登记率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均达到95%以上,常住境外人员登记率达到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100%。
加强流动人口的监督检查,案发后能够及时提供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线索。
5、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基本健全,落实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居民小区配备3名以上的取得《保安人员培训合格证》和《保安人员上岗证》的专职保安队员;对火灾、水浸、刑事、电梯困人等突发事件有应急处理预案(每年进行刑事案件预演一次)。
6、要加强物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门口、主要道路和居民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90%以上;二是居民小区封闭式围墙(围栏)基本达标,居民小区门口设置值班室,设置专门的停车场、看车棚;三是宿舍楼的出入口安装楼宇对讲门,完好率达到100%;地下室、车库等部位安装的防撬锁,达到85%以上;四是居民小区内视具体情况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应建设施达到85%以上;五是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应建标志达到85%以上。
7、要加强技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周界安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85%以上;二是小区门口、车库、看车棚、主要道路安装红外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85%以上;三是小区内(或小区门口附近)的停车场点落实专人看守或者安装可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三级居民小区标准
1、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非法传销等窝点、黑恶势力、非法越级上访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敌对分子、暴力恐怖分子、法轮功顽固分子、民族宗教极端分子和其他邪教组织的破坏行动预警率达到100%,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预警率达到100%。
2、入室盗窃、小区内“两抢”、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小区年内可防性案件不超过5起。
对矛盾纠纷的调处,不能得到化解的不超过5起。
3、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4、辖区暂住人口登记率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签订率均达到90%以上,常住境外人员登记率达到100%,重点人口列管率达到100%。
加强流动人口的监督检查,案发后能够及时提供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和线索。
5、建立内部安全保卫组织和制度,居民小区配备的专职保安队员少于3名。
6、要加强物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门口、主要道路和居民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安装路灯,亮化率达不到90%;二是居民小区未建立封闭式围墙(围栏),居民小区门口未设置值班室;三是宿舍楼的出入口安装的楼宇对讲门,完好率达到95%以上;地下室、车库等部位安装的防撬锁达不到85%;四是小区公共娱乐设施、水池、设备房、顶层天台等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达不到85%。
7、要加强技防建设,一是居民小区周界安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或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不到85%;二是小区门口、车库、看车棚、主要道路安装红外报警装置或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率达不到85%;三是小区内(或小区门口附近)的停车场点落实专人看守或者安装可视监控系统,覆盖率达不到85%。
(四)四级居民小区标准
1、对辖区内的非法组织、邪教、会道门、非法传销等窝点、黑恶势力、非法越级上访未能够及时发现报告的。
2、年内辖区内发生系列性入室盗窃、入室抢劫和撬盗机动车等可防性案件的。
3、群众对治安状况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下的。
4、小区内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案、事件和严重治安灾害事故的。
5、小区群众安全感不强,对治安问题反映强烈的。
6、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达不到三级以上标准的。
7、县级以上部门认为居民小区治安较差的其他情形。
四、考核评定办法
(一)居民小区等级评定考核由各地根据该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标准。
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潍坊市每年进行一次。
各县市区每半年进行一次,认定的等级时限为六个月;对于治安较差居民小区,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及时改正,达到上一级等次的,各县市区可以先摘牌,不挂牌。
(二)各县级公安机关是居民小区考核评定的责任主体,每年12月30日前将所属居民小区考核评定情况,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根据考核情况,对评出的居民小区按照每个等级不少于2个进行实地抽查。
(三)各地在居民小区等级考评后,在本地范围内通报评定结果,并实行统一挂牌制度,等级牌匾挂于居民小区显著位置。
(牌匾式样附后)
(四)各地应建立居民小区等级评定档案,记载每半年和年终等级评定、奖惩等情况。
(五)各地应坚持平时考核与年终评定相结合,在日常工作中对居民小区进行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评定等级标准的,按评定程序和权限由原评定机关撤销所评定的等级,重新评定等级。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行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等级化管理是创新社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的重要举措。
为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进,市局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治安的领导任副组长的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等级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治安支队。
各地也要成立居民小区等级化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推进。
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采取现场办公,协调调度等形式,推动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居民小区治安等级化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难度大,各地要按照意见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和方式方法,根据评定工作中查出的问题,进行重点整改,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建立整治工作台帐,促进居民小区治安安全防范等级化管理和挂牌工作的规范化、长效化。
。
(三)加强监督指导,巩固成效。
各地要加强对居民小区等级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采取明查暗访、不定时间、不定方式地进行检查督导,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及时纠正,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通报批评。
注:
本意见居民小区是指单位宿舍居住区、商业开发居住区、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附件:
居民小区等级标牌的规格式样说明
潍坊市公安局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居民小区等级标牌的规格式样说明
一、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居民小区等级牌匾尺寸统一为60cm×40cm×0.6cm,牌匾亮边宽度为2cm。
二、居民小区牌匾为铜制,亮边拉丝,字体为红色,色标:
M=100 Y=100。
三、第一行字为“×级居民小区”,隶书,字体规格是3.7cm×6.5cm。
“×”字和“区”字下缘齐平,下缘距牌匾上缘距离15.5cm;“居”字上缘距牌匾上缘7cm。
四、中间为五星,五星上缘与“×”字和“区”字下缘齐平;一级、二级、三级分别为四个、三个、二个星,四级居民小区牌匾中间不设星。
五、第三行字为“××发牌机关”(如一级居民小区为“寿光市公安局”),黑体,字体规格是2.8cm×2.8cm,整行字长32.5cm,字上缘距牌匾下缘10.5cm。
六、第四行字为“二〇××年××月”(如二〇一一年六月),黑体,字体规格是2cm×2cm,整行字长20cm,字上缘距牌匾下缘6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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