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争议频发海外信托争议判决是否彰显国内信托更靠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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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争议频发海外信托争议判决是否彰显国内信托更靠谱
家族信托争议频发,海外信托争议判决是否彰显国内信托更靠谱?
近期发生的某境内公司的海外家族信托的纷争,在法律圈、金融圈和企业家圈刷屏,也颠覆了人们对于信托的认知。
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
本文不做评论,各种媒体中的故事,就像美国描述新闻媒体的一句话,往往是“没有真相,只有角度”(Thereisnotruth,onlyperspectives)。
但这个事件,也引发了对于财富安全与传承、资产保护以及海外信托的争论。
我从来认为,对于任何发生的事物、事件,必须善于抓住本质。
字节跳动的创始人张一鸣,经常问的问题就是:
“这个事情的本质是什么?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你对一件事情的本质认知就是你在这件事情上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你的边界。
我们要关注事物的本质,用底层认知来构建对事物的态度。
无论从企业合规风控的角度,还是从家族办公室和财富安全的内控角度,研究发现,善于抓住本质问题,并且对于决策有高度的纪律性(自律性)将直接决定你的成败。
在本文中,我们就来讲讲家族办公室、创始人企业家,就信托和财富安全的“本质”问题,关键问题。
个人担任信托受托人一定有问题吗?
似乎不少观点认为,让个人担任受托人就出错了。
例如,笔者最近有看到这样的观点,认为国内外家族信托在制度上的根本区别,国内信托是持牌机构才能担任受托人,而在国外可以受托给自然人,所以国内信托“就可以从源头上避免了国内很大程度的受托人道德风险”。
[《凤凰网财经》2021年7月28日,风暴眼|深扒鲁南制药“局中局”]
很遗憾,这个观点的错误,也是引人误导的。
首先,中国的法律一样也是允许自然人担任受托人,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法人。
中国的《信托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的确,如果从事信托经营行为,则需要有资质的持牌信托金融机构方可担任受托人。
但是如果是民事信托呢?
自然人担任家庭信托的受托人也已在国内有了先例,法律并未要求自然人围绕家庭资产的信托也要有“资质”才可以担任受托人。
如果真的有这样的规定或者解读,那么它反而有违《信托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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