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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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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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合同
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防法》、湖南省《消防工程施工行业标准》和现行国家对消防安全系统安装施工验收的各项规定、规范,甲方将小区消防安全系统安装施工工程发包给乙方,经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小区一、二期(1-6#栋)及地下室消防系统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包括工程图纸设计优化、消防报建报验、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系统调试、系统检测(当地消防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工程进行的包括消检、电检等其他全部检测)、工程竣工验收以及协作相关主体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等施工图内相关的全部内容。
4、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设计优化、包施工、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报建报验等相关手续、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等的总价大包干形式。
二、承包范围和内容:
小区住宅小区一、二期(1-6#栋及其地下室)的消防工程中的各系统,主要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通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火卷帘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施工图内所含的相应消防安全各系统。
1、消火栓系统:
含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水泵房等
本系统按施工图纸所示,包括地下消防水池及高位消防水箱的管道预留、预埋,消防给水管网从水泵房【含水泵房内消防设备、管道、阀门、水泵控制柜以及水泵控制柜至水泵的动力控制线及其线槽、支(吊)架等】至各终端设备,消防管道、阀门、减压孔板、过楼板及墙体的套管、消防水泵及稳压泵成套、消火栓箱成套、干粉灭火器及灭火器箱、联动线路系统与三期(7-8#栋及其地下室)工程交接联动接合部位等工程,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含变更)范围在内的所有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乙方只负责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不含室外环网的安装)内容。
2、自动喷淋系统:
含室内、外喷淋系统
本系统按施工图纸所示消防给水管网从水泵房(所含内容同上)至各终端设备,包括喷淋水泵成套、管道、阀门、水泵接合器、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过楼板及墙体的套管、喷头、末端试水装置、支(吊)架等工程,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含变更)范围在内的所有室内、外喷淋系统内容。
3、防排烟通风系统:
本系统含风机、动力配电箱至风机的动力控制线及其线槽、风管、防雨百叶、阀门及其动力控制系统、各设备房通风(含电梯机房等)、正压送风系统、公共部位的排气系统(风管和通风器等,不含住户卫生间排气扇),不包括风机的混凝土基础、二次灌浆,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含变更)范围在内的所有防排烟通风系统内容。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包括探测器、模块、按钮、警铃、广播、电话分机、电话插孔、报警系统的电源线、信号线、控制线,电线电缆(含桥架制作安装)接至消防控制中心相应设备(含设备在内)等,以施工图设计要求(含变更)范围在内的所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容。
5、防火卷帘系统、应急照明系统(乙方只负责应急照明灯具的购置及安装,布管穿线工作由甲方另行安排)、气体灭火系统(乙方将协助甲方予以优化省略)等施工图内所含的相应消防安全各系统。
6、所有消防设施、设备的强电部分甲方只负责引至离其相应设备、设施最近的动力配电箱止(含配电箱及箱内元器件)。
7、与其他专业的消防联动调试及衔接工作。
8、本工程所涉及的预留预埋、管沟挖填、砌井、穿孔及其修补的局部修改等均属本工程施工范围。
三、工期:
1、开工时间: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2、工程工期:
项目分期建设,甲方每期工程(一期工程:
1-3#栋及其地下室;二期工程:
4-6#栋及其地下室)项目竣工验收前30天,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应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3、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并经甲方签字并加盖工程部章后,可相应顺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1)、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况。
(2)、甲方书面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特殊情况。
除此之外,各种形式的阻工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予顺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工期。
四、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乙方应在签署合同前向甲方预交履约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万元),待一、二期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消防工程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使用后予以无息返还。
五、合同的构成与解释顺序
1、下列各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应被视为并理解为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
1)本合同条款;
2)本合同相应附件;
3)招标文件、预算交底文件及答疑;
4)工程规范;
5)本工程图纸及清单、本工程预算书;
6)加盖有甲方公章或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往来信函、工程洽商、签证;
7)加盖有甲方公章或总经理签字确认的甲方有关洽商、变更、付款等流程说明函等任何其它文件。
2、如果本合同个别文件中之条款和/或发生不一致,应按上述文件的顺序作优先解释。
3、上述文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签约双方均应明确了解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组成部分,任何不了解均不能免除本合同协议书所规定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双方一致同意若合同内所述条款、内容及含义有不清楚、意义含糊或出现矛盾的,甲方具有最终解释权。
六、工程监理
1、本项目工程甲方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对本工程进行施工监理,监理人对本工程行使监理的职权,具体权利义务详见甲方与监理的委托合同。
2、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监理人有权对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事实、争议事实以及往来函件送达进行见证。
七、工程造价:
本消防工程包干总价为人民币整(¥),其中一期工程万,二期工程万。
本包干价含人工费、设备材料费、机械费、试验费、检测费、安全文明费及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米0.25元计取)、设备材料运输、装卸费等完成本合同工程的一切税、费在内。
八、付款方式:
1、项目分期建设,工程款分期支付。
2、一期工程款支付:
工程主体完成至±0.00,支付一期工程款的10%;工程主体全部封项后,支付一期工程款的20%;地下室工程(含设备等)全部完成支付一期工程款30%;工程全部完工支付一期工程款的10%;一期工程验收合格且办理完结算后支付至一期工程结算款的95%;余留一期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二年后,如无其它原因扣款事项,质保金一次性无息付清。
3、二期工程款支付参照一期工程款支付方式执行。
4、变更的结算办法:
1)变更工程中减少或增加的项目,合同最终中标价的预算报价内有综合单价的,按中标时执行的预算综合单价下浮27%确定,工程量按现场签证或变更图纸计算。
2)若原预算中没有单价的项目则按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取费执行下列费率标准后总价下浮27%(养老保险费不计),人工工资按58元/工日计取。
相应费率标准如下:
企业管理费(%)
利润(%)
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规费(%)
税金(%)
工伤保险(%)
安装工程
25
25
3.397
3)变更项目中主材价格按变更发生当月的《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主材预算价格乘以0.6进行计价,《长沙建设造价》没发布预算价格的其它材料或设备按当期或近几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市场平均指导价乘以0.3后的价格执行(甲方指定厂家品牌或价格则按指定价格),其中造价信息中无预算价或市场价的的材料价格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再另行协商确定。
4)施工期间,合同约定包干总价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不再根据任何国家或地方政策性文件(含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文)或任何主客观条件作任何调整;现场工程签证零星用工(不分技工、普工)综合单价为70元/工日。
本计时工单价为包干单价,不再计取任何费用和税金。
5)工程变更及签证的办法按甲方下发的《进场须知》执行。
5、甲方凭乙方提供的含税发票支付工程款。
6、本项目各种工程款项,不论出现何种情况的支付,均不支付利息。
九、工程验收:
1、本工程的“验收合格”定义:
为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交接,办理完《工程竣工验收表》手续。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现行相关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派驻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3、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所有工程资料签认必须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不得在超过分项工程竣工3天后补签。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甲方和监理单位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进行验收、签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进行验收的,甲方和监理单位有权要求对未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剥露,相关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乙方对施工质量负有完全责任,并应接受甲方及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施工期间,三方应委派现场代表,负责联系和处理工程施工中的有关事宜,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技术人员,未经甲方及监理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和离开工地。
5、若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返工,直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工期延误均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返工和整改,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整改或返工,其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由于乙方原因,甲方委托其他单位对该合同工作内容进行整改和返工,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均由乙方按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完工检验:
乙方按照施工图和规范及变更要求完成施工作业,工程具备完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监理提供有关工程验收资料及完工报告各4份,甲方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批准或修改意见。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验收流程办理验收,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表》的手续。
一十、材料供应:
1、由乙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进场后须按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检试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本工程。
2、主要设备与材料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注明颜色、质量、质感、规格、品牌、并送实物样品供甲方确认,作为实物样板封存,并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实物样板采购。
公共部位(如电梯前室)所需的消火栓箱面板采用玻璃镜面材质,尽可能使用全嵌入式的。
3、本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及构配件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电气产品设备必须有国家规定的CCC认证书,符合国家职能部门对消防安全系统安装施工工程的规范要求,主要设备、材料均由甲方指定或认可,乙方负责采购和保管,并对质量负全责(附材料设备指定认可清单)。
7、严禁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甲方、设计要求、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设备,如发现,乙方应负责修复、拆除,并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乙方应在施工前按图纸及甲方要求选送材料样板供甲方确认,乙方必须严格遵照图纸及甲方的样板标准完成制作或采购、安装。
一十一、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合同签定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一期工程中消防系统施工图纸一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2)指派现场代表阎石明处理现场施工过程中有关事宜,并监督现场施工程序、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对非国标质量设备、材料、配件和其它违章、违反安全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
3)协助乙方做好与土建施工方的协调与配合,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国家颁发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湖南省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行业标准》(以及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定)及设计施工图精心组织施工,保证按时、按质完成施工任务,使该项工程达到国家标准要求,保证消防检测中一次性检测通过消防监管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
2)乙方提供的主要设备、材料、配件必须按合同附件规定、按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检试验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试验合格后,并经甲方、监理签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其它设备材料的购买使用须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3)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水、电源连接位置安装水、电表及铺设管线,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并承担其费用。
施工期内用水、用电的计价方法:
乙方进场后应自装分表,总、分表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各分表读数按比例分摊,水电费由甲方代缴后按乙方及第三方承包人的实际用量乘以实际市场单价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水电用量按月由双方共同确认)。
乙方应自行考虑调配、加压储水等措施以满足施工需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在甲方指定的范围内有序堆放材料。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用水、用电计划等送监理及甲方审核。
6)乙方指派为本工程项目部负责人,负责施工管理并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乙方代表,并按要求组建项目部,配备各岗位责任人。
7)乙方进场施工之日即表明甲方提供的进场施工条件已符合要求,乙方以后不得就此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
8)遵守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好各项事项、手续和证件,合法、守法地进行施工。
9)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乙方应自行购买工程施工的各类保险,乙方对工程安全事故以及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及其费用。
11)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第三方施工的成品或者半成品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费用。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交工验收的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未经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否则视同乙方违约
14)紧密配合总包及其他分包方的施工,必须无条件服从总包方对整个工程的统一协调调度,由于乙方未服从总包方的统一协调调度而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或给其他分包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15)服从甲方的工程现场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乙方施工过程中与甲方其他项目发生争议或者冲突,乙方应当服从甲方及监理公司的安排和处理。
16)施工中如遇与土建和其它管网相冲突的地方或设计不合理的地方,应向甲方、消防主管部门、设计部门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设计单位出具书面变更单,方能继续施工。
17)施工中配合好土建方做好管道预埋工作,负责安装时损坏的土建工程的修补。
18)乙方必须加强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对所有外聘人员都必须按用工条件要求做到证件齐全,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以及社会治安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一旦发生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9)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应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否则,甲方可在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结算时在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由于拖欠民工工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20)乙方应当负责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及费用承担,在工程未验收交付甲方之前,工程遭受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21)乙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一十二、安全与现场文明施工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
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执行省市城市文明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乙方妥善组织施工现场内的生活及施工污水排放,妥善组织好生活及建筑垃圾的堆放并负责垃圾的外运,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施工期间现场交通组织畅通,材料定位分类按规格堆放整齐;已完成施工或未进行施工的部位保持场地干净,现场无积水;临时设施符合牢固、整洁、美观要求。
3、乙方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并承担费用;遵守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在施工区域内不论何种原因如出现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事件,甲方将对乙方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乙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由其承担的一切保险,并承担其费用;
5、乙方在施工期间须严格按照宁乡县安全委员会《文明安全施工》有关规定执行,杜绝一切安全事故发生。
如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一切经济损失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赔偿人员伤亡等经济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以赔偿的,乙方须补足。
6、乙方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宁乡县、区各级安委会及甲方、监理的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彻底整改,由于乙方安全原因造成的罚款乃至停工,一切损失由承包自行承担。
一十三、施工配合内容
由甲方协调主体施工单位提供以下施工配合内容:
1、提供施工工作面;
2、提供现有脚手架及提升设备供承包人使用;
3、室外提供水源、供电源各一个点,室内每三层提供水电源各一个点;
4、负责管道设备安装后在主体结构上留下的洞口填塞及收口收边工作;
5、负责墙体预留洞口(按结构施工图预留);
6、负责施工完毕后墙体、楼板局部破损(非正常破损除外)的修补及清理;
7、负责防雷接地总接线点的预留;
8、提供标高线和轴线;
9、提供场地,便于搭设临时仓库(承包人在小区红线外自行解决办公场地和住宿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十四、工程保修
1、保修范围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其具体范围是:
所有由乙方组织施工的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为二年,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计起,竣工验收合格日以在甲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的日期(《工程竣工验收表》)为准。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或其委托人)通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
a.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他人员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保修金不足以支付的,乙方仍应支付其余修理费用。
b.乙方在约定期内派人修理前,应主动联系甲方(或其委托人)、提交维修方案,取得其认可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须与甲方(或其委托人)共同验收、签证、备案,作为结算保修金的依据。
2)如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一十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以及本合同关联事项时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待甲方所施工项目全部竣工两个月后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十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乙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甲方支付相应利息;但乙方没有完成进度计划不享受此项权利。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设计要求、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施工质量未达到相应要求,乙方应当予以返工,直至达到质量标准为止,由此发生的返工费、材料费以及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于乙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期限竣工验收,影响到甲方整体验收及交房的,每逾期一天,应按2000元/天偿付给甲方逾期违约金;由此导致甲方商品房逾期交付使用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当服从甲方或者监理方的监督管理,否则视为违约行为。
乙方发生违约行为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乙方同意上述违约情况以监理方认定的为准)。
5、如果乙方采购的施工材料不符合甲方或者设计要求,或者相关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拆除,并重新采购,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同时乙方还应当承担相当于该项造价10倍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甲方损失。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者增加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负责人,否则乙方应当承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20%的违约金。
7、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从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应补足。
8、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七、合同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均不得转包(包括增加变更项目负责人也视为转包),否则按本协议十六条执行,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4、乙方各项工程迟延完工1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不论合同履行出现何种情况,乙方不得拖延工期,停工、窝工,如果甲方认为乙方拖延工期的行为将导致本合同工期内无法完工(乙方同意以本项目监理认定的为准),将影响甲方项目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本协议中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施工资料并无条件全部撤离施工现场,将工程交付甲方;待甲方工程整体竣工后1年内,甲方按乙方实际工程量结算并抵扣相应的违约金后支付乙方剩余工程款。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
乙方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无权获得工程款,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十八、其他事项
1、乙方对本合同的工程有维护、保管的责任,确保工程施工时和非施工时的安全。
在工程移交前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支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乙方在施工期内,必须搞好文明施工,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有损坏,应接受甲方的处罚并予赔偿。
3、工程验收合格后15天内,乙方应将本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配件、构件、临时设施全部撤离现场,逾期不清理现场,甲方有权组织清理、拆除,所发生的费用,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4、如果双方现场代表拒绝签收因履行本合同对方发出的相关文件,出具文件的一方可以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的现场见证作为文件送达的证据,也可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文件。
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任何一方如有违约行为,对方不立即追究其违约责任或因自己的其他原因而给予违约方宽容的行为,在其没有书面放弃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的情况下,都不得作为其对违约行为的认可和对本合同的修改,守约方有权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一十九、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有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签字并盖公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2、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代表:
项目负责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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