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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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柳州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下统称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选定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审核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第五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建设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项目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
第七条重大项目主要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中选择:
(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二)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
(三)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
(四)农林水利重大项目。
(五)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六)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
(七)保障和改善民生重大项目。
(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八条属于第七条规定的重大项目范围,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报成为重大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政策。
(二)符合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三)项目总投资规模原则应在10000万元以上(具体标准依据每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九条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集团公司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各自重大项目建设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全市年度重大项目建设实施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
第十条市级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竣工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
(一)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
(二)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
(三)竣工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的项目。
(四)预备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年内尚未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一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二条申报新开工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和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五)项目业主情况;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启动,且工作进度安排和目标任务明确。
第十四条申报预备重大项目时,需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投资协议或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项目建设情况简要说明;
(四)项目业主情况;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实行重大项目动态管理。
(一)项目增补。
对前期工作扎实、符合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可分别在每年的5月、7月、9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申报增补列入重大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通知为准。
(二)项目调整。
对因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无法实施的,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完成调整。
对列入预备计划一年、前期工作无实质性进展的重大项目,列入开工计划两年、未能实质性开工的,以及列入续建计划两年、实际难以推进建设的重大项目,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市级层面重大项目资格。
调出的项目将不再享受对应重大项目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建立重大项目储备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根据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深入谋划一批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柳州市重大项目储备库进行储备,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选用。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责任制,切实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前期审批、土地征收、建筑物拆迁等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市工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审批、交通、教育、卫生、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做好相关重大项目的前期指导、建设推进及跟踪督促等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办理时间,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完成初审和拟文转报;属柳州市审批权限的,审批办结时间比法定办结时限提速50%以上。
对手续不完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选取部分项目,实行项目“代办”“服务外包”,推进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全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
对需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的项目,鼓励咨询评估机构优先安排审查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全市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重大项目。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各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发布重大项目信息,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引导各类资金重点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筹措项目建设资金,鼓励重大项目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广泛吸引社会投资,支持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重大项目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指标。
做好重大项目选址和用地预审的提前介入服务,对符合用地预审踏勘论证要求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踏勘论证。
主动对本辖区内重大项目用地开展合规性审查,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的,且符合方案评审论证要求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论证,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加快建设用地审查报批速度,对符合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项目在2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转报同级或上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要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
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不足以安排的,可向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二十五条各级林业部门要优先安排重大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定额指标。
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指标由项目所在县林业部门从本县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中优先安排。
不足部分,由市林业局从预留的定额指标中优先给予追加。
各级林业部门受理重大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材料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出具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要主动联系和服务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治安稳定、土地征收、消防监督等工作,并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面优先保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
第二十七条重大项目享有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要缴纳的有关费用,应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设收费科目。
第二十八条各级新闻媒体应积极宣传重大项目建设的成就,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度。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为相关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部门必须做好行政审批、督促指导、征地拆迁、资金落实等服务工作;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力量,具体开展重大项目前期、筹融资、建设等工作。
第三十条建立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目标责任制。
项目业主要制定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开竣工计划和主要工程形象进度计划,经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下达执行。
各责任单位要采取非常措施,全力以赴推进,确保项目进度按计划完成。
各审批单位要积极做好重大项目投资许可、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占用林地、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用地审批等前置审批工作。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项目三级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两办”(市重点办、市政重点办)、责任单位(或指挥部)不定期召开重大项目建设推进协调会,对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中遇到的困难进行专题研究,分级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二条建立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
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的分管领导作为联系领导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沟通联系重大项目及上报项目月报信息等,人员名单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备案。
业主单位联络员每月最后3个工作日前通过柳州市重大项目库管理系统填报重大项目本月进展信息,包括前期工作审批、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开竣工时间和存在问题等内容,责任单位次月前3个工作日完成对业主单位报送信息的审核,审核后的信息通过系统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
第三十三条建立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季度对全市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要求整改。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根据全市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不定期对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直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立重大项目约谈制度。
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约谈后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实施约谈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建设要全面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六条参与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七条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
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实施单位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并依法接受审计和稽查。
项目业主要及时组织对建成项目的竣工验收,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项目业主应按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对重大项目月度进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形成全市重大项目简报,于每月10日前抄报市委市政府及各责任单位。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九条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集团公司推进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畴,由市绩效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进行考核,并将市集团公司的考核结果通报市国资委,作为国资委对市集团公司考核、管理的依据,纳入集团公司薪酬管理。
第四十条建立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激励制度。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全市重大项目建设和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责任单位推进项目建设予以前期工作经费补助。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除第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因素外,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市重点办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不再将该项目列入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一)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三)违反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的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二条各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重大项目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擅自对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由柳州市组织推进的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建设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申报列为国家、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的项目,优先从市级层面重大项目中推荐。
具体申报程序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重点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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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市 重大项目 建设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