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 文档编号:15279232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114.45KB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
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是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施工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评定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工程设计参数、施工质量控制、施工验收评定、养护管理决策的主要依据。
为了使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试验检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确保用可靠的科学数据指导施工,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控制工作,真正起到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推动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进步的作用,结合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及施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规范、试验规程、省厅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亦适用于监管部按相关程序选定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驻地办试验室及承包人工地试验室。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监管部按相关程序选定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按合同要求设置工地试验室(简称为项目中心试验室),同时按省公投公司《关于转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第三方试验检测等文件的通知》(云路投质监[2010]155号)文件要求执行。
监理单位、承包人及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实行监管部主任统一领导下的总监理工程师、总工程师负责制。
第五条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及时建立健全完整的试验检测体系,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置),建立行之有效的试验管理办法及工作制度,按合同文件及相关要求配备试验检测设备、检测人员。
在施工中应根据工程进展需要、质量要求或施工需要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业主要求补充完善设备、人员。
监理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监理合同要求设置驻地办试验室(或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及人员,并能满足施工各阶段质量及进度的需要。
桥梁桩基检测、荷载试验、梁板检测等专项和特殊检测项目由监管部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对于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材料(例如锚具、钢绞线、钢筋焊网、橡胶支座、混凝土外加剂、土工格栅等)的检测,由监管部通过考察对比、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送检。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能完成的试验检测参数,经过监管部批准后可向母体机构送样检测或委托监管部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各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监管部中心试验室必须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和信用评价,取得《考核合格证书》且信用评价符合高等级公路建设要求。
实施办法及流程按《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云交基建【2011】117号)、〈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交质[2009]136号)文件执行。
各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单位还应按时对试验设备进行标定校准,对检测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及业务培训,并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招标或外委单位进行的试验检测项目,不论在施工的任何阶段及环节都保证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代表性及可靠性,以确保云南宣威至曲靖高速公路的工程质量及进度实现预期的目标。
第六条试验检测工作职责
(一)监管部总监办试验检测工作职责
1.在监管部主任、总监、总工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整个建设项目试验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2.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规定对承包人、驻地办工地试验室及中心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及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进行能力核验,并将通过能力核验的结果报质监机构备案。
做好与质监机构组织的监督抽查配合协调工作。
3.负责统一制定各级试验室所使用各种试验检测用表(包括试验用表、汇总表、月报表及台帐表)并拥有最终解释权;统一试验检测数据处理(管理)办法。
4.负责试验检测的稽查工作,指导、协调驻地办试验检测工作,检查承包人对试验标准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5.对中心试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按时对其人员、设备、工作场地环境等进行审查,对其检测方法、方式、标准及检测频率、检测项目进行监督审查。
6.对承包人报送的以下标准试验资料进行审核、签认,必要时组织进行验证试验:
(1)集料、钢筋、水泥、钢绞线、土工材料、外加剂、橡胶支座、沥青、防水涂料等所有物资材料首次进场使用时的检测验证报告。
(2)填前、首次使用的土质击实试验检测报告(过程中的频率验证复核报告除外);所有非适用性填料的试验检测报告。
(3)路基、桥梁C25及以上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试验报告。
(4)路基及路面各结构层试验路段施工总结报告。
(5)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7.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试验室试验检测资料、检测项目及检测(抽检)频率进行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审查试验检测报表。
8.负责先进检测设备及先进检测技术的引进或推广应用工作。
9.按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试验项目及范围
1.集料、钢筋、水泥、钢绞线、土工材料、外加剂、橡胶支座、沥青、防水涂料等所有物资材料首次进场使用时的检测验证报告。
2.填前、首次使用的土质击实试验检测报告(过程中的频率验证复核报告除外);所有非适用性填料的试验检测报告。
3.路基、桥梁C25及以上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试验报告。
4.路基及路面各结构层试验路段施工总结报告。
5.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三)中心试验室工作职责
1.服从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管部的共同管理,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2.按合同文件配置满足检测需要的检测设备、仪器;并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施工需要或监管部要求增加完善人员、设备。
3.认真做好试验设备标定与校准工作,并确保试验检测设备工作状态满足工作需要。
4.独立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对提供的试验数据、试验报告、试验结果负责。
5.及时、准确收集整理试验检测资料,按时向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上报各类报表。
6.建立不合格项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项信息上报监管部总监办。
7.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要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及时提供试验检测仪器,并接受其委托的检测项目;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标准的引进或推广工作;
9.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贯穿本项目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项目建设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现场拌合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工程制品、配合比组成设计、工程实体质量等需要抽检或鉴定的项目进行试验检测;
10.及时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资料进行审核并批示明确意见,所签认的试验项目与监管部总监办相同,具体如下:
(1)集料、钢筋、水泥、钢绞线、土工材料、外加剂、橡胶支座、沥青、防水涂料等所有物资材料首次进场使用时的检测验证报告;
(2)填前、首次使用的土质击实试验检测报告(过程中的频率验证复核报告除外);所有非适用性填料的试验检测报告。
(3)路基、桥梁C25及以上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设计报告。
(4)路基及路面各结构层试验路段施工总结报告。
(5)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11.中心试验室进行特殊的不可重复的、破坏性的试验检测时,监管部、监理、施工单位应派人现场见证;
12.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管部的稽查。
配合监管部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13.完成监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和检测任务。
(四)驻地办试验室工作职责
1.在监管部总监办的监督、管理下全面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以独立公正、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的态度进行试验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
2.定期对施工单位试验设备及试验检测人员的配置及上岗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对试验设备进行周期标定、校准、标定,检查施工单位试验人员业务操作水平,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按规定频率独立完成材料的抽样(验证)检测、现场抽样(平行)检测,独立完成标准试验的验证复核;并通过验证试验、抽样试验、平行试验肯定或否定或纠正施工单位相应项目的试验检测结果;完成其他监理工程师的委托试验;及时提交试验资料。
4.对施工单位的试验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检查,建立不合格项台帐,并及时将不合格项信息上报监管部总监办。
5.在规定时限内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检测资料及标准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认,并按时上报有关报表;需要签认的资料主要为:
(1)施工单位上报的常规现场检测资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检测报告及记录等。
(2)需要上报监管部审批的报告,主要包括:
①集料、钢筋、水泥、钢绞线、土工材料、外加剂、橡胶支座、沥青、防水涂料等所有物资材料首次进场使用时的检测验证报告;
②填前、首次使用的土质击实试验检测报告(过程中的频率验证复核报告除外);所有非适用性填料的试验检测报告。
③路基、桥梁C25及以上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设计报告。
④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2)勿需上报监管部审批的报告,如下:
①集料、钢筋、水泥、钢绞线、土工材料、外加剂、橡胶支座、沥青、防水涂料等所有物资材料施工过程中进场使用时的检测验证报告。
②土质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规频率检测验证报告。
③路基、桥梁C25以下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6.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试验月报及其它报表进行审核签认,汇总整理后上报监管部总监办存档;按规定时限及时上报驻地办试验工作月报至监管部总监办存档。
7.随时对本试验室的试验设备仪器进行周期检查、校准、标定,并做好相关记录。
8.积极配合上级单位、部门及监管部组织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配合监管部对各级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工作。
9.当监管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时应给予密切配合,协助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应用。
(五)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工作职责
1.根据合同文件及工程质量进度的要求配备试验设备仪器及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认真做好试验设备标定与校准工作,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技术交底,确保设备及人员随时满足工程质量及进度的需要;
2.依据技术规范和合同要求,制定适宜本试验室的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在工程开工前的合同规定或合理时间内,做好土工、砂浆及混凝土的标准试验工作,并将试验报告及时上报审批;
4.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等规定的检测项目及频率对施工的分部(项)工程进行试验检测,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进行审批;
5.严格以科学、正确的数据,控制用于工程项目的所有原材料质量,对不合格和无材质证明的材料有权拒绝进场;
6.以科学的试验数据指导施工,做到试验及时,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全面收集整理试验检测资料,及时完成各类报表,按竣工文件编制办法进行整理归档;
7.当监管部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试验检测时应给予密切配合,协助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推广工作。
第三章试验检测的要求
第七条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及质检部门是整个工程项目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的关键部门。
工地试验室的规模、试验检测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及人员配置应符合合同要求并满足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试验检测的需要;制定健全、行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种规章制度及明确的岗位职责等),编制适宜本项目的《试验工作计划》,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稳定,不能随意更换,持证人员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离本项目或岗位的,或者需要更换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批准后方能更换或撤离,并按监管部《违约处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对不称职的试验检测人员,监管部有权通知承包人进行撤换。
第八条承包人的质检部门及工地试验室除应承担独立的试验项目外,还应对现场试验、检测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方法、资料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和管理,按工程检测的需要对试验检测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技术交底。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仪器数量、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承包人按规定定期请质量监督单位对设备仪器进行标定或校准;凡未经过标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不准投入使用,所出具的试验数据不予认可。
第十条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监管部决定是否使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监管部的决定执行;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按如下顺序优先考虑: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国家标准→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亦可按最严厉的标准条款实施。
第十一条试验检测频率
(一)承包人应按现行技术规范、招投标文件及现行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100%自检。
自检频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检测频率,同时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控制的需要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二)驻地办试验室按承包人自检频率的20%以上检测频率独立抽检;同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驻地办试验室对钢筋、水泥的抽检应覆盖批次的100%。
2.土工标准击实试验、各类配合比试验,应100%独立进行验证(平行)试验,以此肯定(否定)或修正施工单位数据报告。
3.驻地办试验室对沥青混凝土温度应每车取样检测。
4.路面基层、面层及其它工程实体的检测试验(如弯沉、面层平整度、桩基检测等),驻地办和承包人双方共同按承包人的自检频率进行抽检。
5.对于现场破坏性工程实体试验,由承包人、驻地办、监管部三方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6.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及科技创新等试验检测,承包人、驻地办、监管部中心试验室三方可共同进行检测试验。
第十二条外委试验
(一)未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批准的检测参数,或因试验仪器等不能满足试验及精度要求时,可外委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试验检测。
外委社会检测机构由监管部审查批准、备案。
未经监管部批准的外委社会检测机构所进行的试验为无效试验,所出具的试验报告为无效报告。
(二)外委试验检测执行取样见证制度。
外委试样必须由承包人、驻地办、监管部三方取样见证,否则视为无效取样。
外委试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必须完全外委试验项目主要包括:
张拉所用材料、橡胶支座、伸缩缝、水泥搅拌桩检测、外加剂、土工合成材料、新技术材料等承包人不能自己完成的项目。
第十三条各种试验检测资料采用统一下发的表格(A4纸)进行记录计算,并且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时按规定加盖印章,才能作为有效的可归档整理的正式竣工资料。
第十四条在施工全过程中,各级试验室应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频率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进行随机抽样验证检查,不合格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构件和未经取样报批的材料不准使用,并责令承包人限期清理出施工现场。
第十五条中心试验室在监管部的统一管理安排下,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进行平行复核(对比)抽检或验证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第十六条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工程施工进行事前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是对各项工程内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
标准试验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配合比、各种路面结构层组成设计等。
在正常情况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的校核并上报审批,当材料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做标准试验并上报审批。
桥梁和路面所用碎石必须是联合碎石机生产,并掺配为连续级配的混合集料。
标准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先完成标准试验,形成报告报驻地办试验室审查。
(二)根据承包人的试验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对承包人的标准试验进行独立验证复核试验,审批权限及审批项目如下:
1.需上报监管部进行审批的项目
路基、桥梁C25及以上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浆配合比设计报告;水泥混凝土路面配合比试验报告;路面各结构层配合比设计报告等。
驻地办试验室在独立验证的基础上对上述项目进行初审后,由施工单位上报监管部审批,监管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心试验室进行复核验证,并根据验证结果进行审批;
2.勿需上报监管部审批的项目
路基、桥梁C25以下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土质在施工过程中的常规频率检测验证报告等。
对上述项目由驻地办试验室进行终审即可,但要对批复意见及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事前控制,主要是指对材料、商品构件或工程设施采购前的预先鉴定或进场后的验收试验。
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前审查按原材料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材料或商品构件进场后,承包人按规定批量和频率自检。
自检后填写《建筑材料报验单》报驻地办审核,监理工程师根据自检报告及进场材料累计数量按规定频率进行随机抽检,并根据抽查结果进行审批;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要求限时清理出施工现场;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可随机抽样进行符合性试验;
(四)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标识、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限时整改。
第十八条工艺试验主要是指依据技术规范的规定,路基、路面等需要预先试验方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先进行工艺试验,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详细记录,工艺试验结束后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签注明确意见后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后,才能正式依据工艺试验的成果全面指导施工。
工艺试验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方案和实施细则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二)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备、材料、施工工序、预埋观测以及操作方法等应有两种以上方案,以便通过试验做出选定。
(三)根据批准的工艺施工方案,承包人组织实施,监理工程师进行全过程旁站,并做出详细记录。
(四)试验结束后,承包人提交总结报告,驻地办试验室审查后报监管部总监办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抽样试验是对各项工程实施中的实际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检查,内容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方及其它填筑施工的压实度、水泥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及沥青混凝土的强度等其它指标的测定和试验,承包人对原材料的抽样试验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旁站下进行,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人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抽样试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自检,监理工程师对其抽检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自检达到质量标准后,驻地办试验室独立进行不少于20%的抽样检查,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对于48小时内可以完成的一般性试验,要在48小时之内将试验结果书面告知承包人,如超过48小时未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以认为监理工程师对受检结果已默认。
(二)当现场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有疑问时,驻地办试验室应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检频率,以保证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三)监管部中心试验室不定期的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条中间交工验收试验
中间验收试验是事后控制,是在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成后,对工程质量的全面试验检测和评定。
中间验收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全面的试验检测,并汇总出具详实的试验检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驻地办试验室对已完工项目应按规定的检测频率进行抽检,以鉴定承包人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并汇总出具检测报告。
(三)在中间交工验收前,应由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须提交第三方试验检测报告证明其质量合格,才能对该工程进行中间交工验收。
(四)总监办对承包人、驻地办的试验检测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对试验确定的原材料、配合比,要认真进行技术交底,挂牌施工,使现场监督人员人人清楚。
在工程中使用的水泥、钢材、沥青等,必须收集出厂检验证明和抽样试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对已完工程的实际内在质量,若有争议时,可通过钻芯取样、破损检测等方法进行有效检测,与之前试验检测结果进行对比评定。
第二十三条试验检测工作现场监理的工作重点是对承包人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控制,实行全方位、全过程、全环节监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工艺与批准的分项开工申请单是否相符;
(二)旁站检查各种用于工程实体的集料级配、配合比及用量与批准的标准试验是否一致;
(三)按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和平行试验,核对承包人的试验检测数据;
(四)监理工程师通过试验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警告或做出明确指令。
第二十四条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
监理人员应完成现场抽检的一切工作,并执行试验检测旁站见证制度,以监督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运行情况,见证承包人试验室试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
监理人员应对以下试验检测项目进行旁站见证:
(一)对于承包人所有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路面等强度试验,从取样到试验结束进行100%旁站见证。
(二)承包人所进行的水泥常规指标检测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三)承包人所进行的钢筋连接试验检测从取样到试验结束全过程旁站见证。
(四)对于承重模板拆除、张拉、放张、压浆等同条件养生试件强度进行旁站见证。
(五)碎石桩等深层软基处治、试验路段的施工。
(六)对于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创新等试验进行旁站见证。
(七)对于重点部位或返工处理工程的试验检测活动进行旁站见证。
第二十五条取样见证制度
监管部、驻地办抽取试样须有现场监理、承包人试验检测人员在场,对所抽取的试样共同见证,并在取样见证单上签字认可。
取样见证的内容应包括:
样品规格、型号、外观质量、取样部位、地点、时间、方法、封存等。
取样见证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取样方法和部位必须满足抽样原则。
(二)样品须由监理人员现场粘贴标签,标签要保证粘贴牢固,书写标签必须用碳素墨水或标记笔等。
(三)样品一般由取样单位封存,对于混凝土(砂浆、水泥净浆)试件抽样成型后,在工地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养护一天(保证养护的温度和湿度),然后移交驻地办或总监办。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要求组建工地试验室,未组建或虽已组建但仪器设备人员达不到承诺要求的,督促其整改完善,否则开工报告不予审批。
第二十七条自检不合格或自检合格但抽检不合格、或自检抽检合格但送检不合格的不签认、不计量。
第二十八条自检、抽检、送检均合格,但试验检测频率未达到,不签认、不计量。
第四章试验检测流程及资料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原材料试验及标准试验
第三十条现场试验检测
第三十一条监理抽验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总监办抽检
第三十三条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应由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完成标准试验工作,并将试验检测结果上报驻地办审核,经驻地办通过复核、平行试验确定合格后,上报监管部总监办批准使用。
第五章试验检测资料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所有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资料均应按规定加盖印章,并签字完备才视为有效的正式资料,原始记录(手写稿)不得涂改,若出现错误需要更改时可在错误的数据上划双横线并在上方写上正确数据,同时加盖更改人印章或签名;试验资料(包括报告、记录、汇总表)应采用监管部统一下发的标准试验检测用表,除原始记录外的试验资料须经计算机处理并报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才能视为正式可存档的试验资料。
正式资料不得涂改,出现错误应改错后重新打印重新签字,承包单位不得模仿及虚造监理工程师签字,签字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云南 宣威 曲靖 高速公路 建设项目 试验 检测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