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浏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精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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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稿《浏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草案》精讲
(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修改稿)
浏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省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第二条纳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为各乡镇、村、学校,以及国有农(林)场饮水不安全人口。
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市园区对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责。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布局,优先采取城镇供水管网延伸或建设跨乡镇、跨村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发展规模集中供水,实现供水到户,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改建议改修改为: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在水务局,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水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查等工作,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
卫生部门负责提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强卫生监督。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议修改为“卫生计生部门参与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负责项目建设后的饮用水供水卫生监督和监测等工作。
”疾控中心建议“1.增加水源选址和监测卫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条款;2.增加在设计图纸审查过程中卫生部门参与审查设计的条款;3.在验收过程中建议要有卫生方面的专家参加条款)。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环保局建议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以及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问题。
”市场和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运行的经营许可和监管。
公路、交通、建设、国土、审计、工信、电力、价格、税收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相关工作,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各项目法人是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饮水实施规划,根据上级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计划,市人民政府与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各责任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八条 由市水务局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根据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现状,结合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规划,科学编制全市农村饮水供水水源和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实施规划。
经上级发改、水利、卫生等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发改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局根据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规划,按照有关规程规范,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上级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发改建议在这个自然段末加入“年度实施项目纳入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予以管理。
”)
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由发改、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以及各乡镇根据实施规划自主申报,(发改建议修改为“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由各乡镇根据实施规划自主申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局、财政局统筹安排。
”)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地点、水源、工程措施、解决范围与人数、投资规模、完成时间、项目法人组建方案、资金筹措方案、建后运行管理方案等。
为保证实施方案质量和深度,所有申报项目应事先单独编制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初步设计文本和批复应作为实施方案附件予以保存。
对跨乡镇供水饮水工程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乡镇自主和村组自治,积极推行跨乡镇供水水厂送源水,乡镇、村组自行建设和管理区域内饮水工程的模式。
第十条 每年10月底前,市水务局会同发改局根据已审批的实施规划、实施方案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程序,逐级联合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 上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市发改局和水务局应及时转发,各项目单位应按照计划要求如期如质完成年度建设任务。
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计划的,按原申报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省市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配套及受益群众自筹解决。
市本级配套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水利建设基金、财政预算及其它渠道统筹安排,市发改局、财政局、水务局应保持沟通和衔接,(发改建议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保持沟通”)确保地方配套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省、市下达计划资金主要用于水源、水厂、输水主干管道建设,其余项目建设资金自筹部分由项目法人负总责,可根据市物价局相关政策,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进行筹资筹劳,筹资筹劳的组织应以村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法人不直接上户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并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实行市级财政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市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凭招投标文件、建设合同、工程结算(或决算)单、水质化验报告、税务发票等经市发改、水务部门审核后到市财政部门报账。
对受益用水户的投资、投劳应当由项目法人单位建立专账备查。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专项核查、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市财政通过本级预算和水费提留办法建立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并建立基金管理制度,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运行管理补助,具体标准按受益人口10元/人/年进行定额补助,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安全运行。
发改建议设立第二款“将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按规定计提存入水务局指定的专项账户,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管理使用。
”(根据《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第九条)
第十五条 社会投资参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其投资应统一纳入市农村饮水安全资金专户管理。
按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各项目法人单位不得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所得收益缴存到市农村饮水专项资金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议在本章增加一条“由市卫生监督所制订监督抽检计划,由市财政或水务部门划拨监督抽检经费,市卫生监督所按要求开展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同时委托相关检测单位进行监测并支付监测抽检费用,及时将监督监测结果抄告市水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并附有2015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
项目法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其中以市级管理的大、中型水库、河流为水源,跨乡镇供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由水工管单位为项目法人,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供水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法人。
第十八条加强项目施工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属地原则负责维护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环境协调、用水宣传,负责供水工程受益范围内村委会按市物价文件规定向用水户收取相关初装费用用于工程建设,落实筹资筹劳。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中,涉及集镇消防栓建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只负责供水,因消防、绿化、环卫等工作从市政消防栓上取水的,水费按计量纳入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解决。
对于乡镇(街道)城建、房产、商贸开发等集镇新建和改造、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等,需以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扩网供水的项目,供水管道铺设费用的组织参照市城区市政有关政策,按谁主张、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计划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
对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市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重大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发改建议修改为“设计有变更有,需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后,再按《浏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暂行办法》(浏政办发【2013】24号)中的程序予以变更.”)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
(发改建议修改为“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年度实施项目由水行政主管单门负责对社会进行公示。
”)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进行。
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项目批复文件名称、文号,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好完工验收,搞好工程结算审计和财务竣工决算,向市水务局申请竣工验收,由市水务局按工程规模,申报省市或本级组织发展改革并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及时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市发改、水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的督查、指导,督促各项目法人单位如期如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不能按国家省市规定时间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不能按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对项目法人、项目所在地方行政领导、技术责任人等进行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五章工程运行管理
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按要求配备人员,制定管护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十五条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办法,报按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各项目法人的批复,由市水工管单位为项目法人的,其管护主体为各水工管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法人的,其工程管护主体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乡镇单村工程的管护,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委会管理或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下村民自治管理。
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村民自建、自管。
各工程管护主体责任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各自辖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管,市水务局进行行业督导,确保各饮水安全工程规范运行。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
1.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m的水域内,应严禁捕捞、网箱养鱼、放鸭、停靠船只、洗涤、游泳等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警示牌。
(二)取水点上游10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严禁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严禁堆放废渣、垃圾,严禁设立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严禁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山溪水水源的集雨面积内实行封山育林以保护水源。
2.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和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应根据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开采水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应设置保护设施,单井保护半径不应小于50~100m。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和垃圾,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集水入渗和漫溢到井内,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3.供水管道保护
在小于等于DN200㎜的公共供水管道左右1米范围内,大于DN200㎜公共供水管道左右3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筑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品和从事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保护,对损坏、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行为,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破坏谁受处罚的原则及时处理,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正常管理秩序和正常供水。
第二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由市物价部门合理确定,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
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管理。
建立农村饮水水质安全监管网络,市卫生部门负责对全市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进行定期抽检,市水务局建立市水质检测中心对全市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巡检,全市水质检测中心建立前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巡检。
各饮水工程管护主体每日对水质进行自检。
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运行。
第三十一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安全防护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应急等部门制定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单位加强安全值守,实行24小时值班。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养生观察池,全方位建立视频监控。
市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漏补缺,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和监管工作,针对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点,由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水务部门依法划定水源保护区或水源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明确保护措施,加强污染防治,稳步改善水源地水质状况。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水源地的日常保护管理,要实现工程建设和水源保护“两同时”,做到“建一处工程,保护一处水源”;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市发改局、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对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通报通告、年度考核和奖惩制度。
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故意毁坏、侵占、盗窃或者抢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有关设施、设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或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控中心建议增加“对涉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执行。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由市发改局、水务局、财政局、卫计委负责解释。
(发改建议修改为“本实施办法由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或修改为“本实施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附各部门回复意见表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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