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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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职工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手册
目录
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新法律法规引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3种安全生产方面罪名....................................................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1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2
四、安监总局发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4
五、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6
第二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第一节生产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7
第二节生产作业环境有害人体健康因素...........................10
第三节职业健康监护与管理.....................................15
第四节现代化办公室里的职业病与防治...........................17
第三章生产作业环境的现场管理
第一节现场及设备的定置管理...................................20
第二节作业现场标准化.........................................21
第三节“6S”管理.............................................22
第四章班组安全管理
第一节班组和班组建设.........................................29
第二节班组安全管理的重点.....................................31
第三节搞好班组危险预知活动...................................32
第四节煤矿行业白国周班组管理法主要内容.......................37
第五节班组安全生产“五个一”管理法简介.......................39
第五章伤病与救护
第一节常见伤、病患者的救护...................................43
第二节皮肤烧烫伤患者的救护...................................48
第三节急性中毒患者的救护.....................................50
第四节常用救护方法...........................................50
第六章面对社会灾难的应对
第一节火灾和地震灾害的应对...................................54
第二节面对暴力伤害的应对.....................................57
第三节应对恐怖袭击...........................................62
第七章家居生活安全知识
第一节应对家中的危险因素.....................................64
第二节家庭储备药品及管理.....................................66
第三节急症病人的救护.........................................67
第四节家人受意外伤害的救护...................................71
第五节传染病的预防...........................................72
第一章职业安全卫生新法律法规引读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新增加了3种安全生产方面罪名
1、两高增加涉及生产安全3种最新的罪名
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修订并公布施行了一批新的罪名。
现在我国刑事犯罪的罪名已经增加到445种。
最新的罪名从11月3日开始执行。
涉及生产安全方面的有:
第134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2、《食品安全法》理顺监管体制,实行分段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实现了无缝隙衔接。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3、《食品安全法》从单一许可转为分类许可
在新法律的框架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再单一申请《卫生许可证》,而是按照不同的生产经营范围,申请不同的行政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流通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而餐饮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其中,食品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企业对自产自销的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或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4、《食品安全法》强调从源头上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
由于食品生产是一个很长的产业链,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又处在这个产业链的最底端,因此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的无污染,就显得相当重要。
食品安全法规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从而使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有了法律的依据。
5、《食品安全法》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并对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说明书内容以及惩罚措施均有明确规定。
6、《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赔偿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7、新的《消防法》与三部配套规章同时于5月1日施行
公安部长孟建柱签署的第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第108号公安部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三部配套规章5月1日同时施行。
8、新《消防法》将违反规定吸烟造成事故列入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第63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9、新《消防法》将火灾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义务列入违法行为
新《消防法》第68条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0、新《消防法》确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
新《消防法》规定: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11、新《消防法》确定的单位消防责任
新《消防法》规定了单位消防责任是:
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12、新《消防法》确定了派出所监管职责
新《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13、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设计实施监管
新《消防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14、新《消防法》确定对建设工程监管
新《消防法》明确了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15、新《消防法》将公众聚集场所纳入监管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6、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纳入监管
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同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标准。
17、新《消防法》扩大了应急救援范围
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定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l8、新《消防法》新增15条消防违法行为
(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新《消防法》还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19、新《消防法》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
新《消防法》在继承原《消防法》中强制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临时查封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20、新《消防法》规定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新《消防法》规定:
“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
四、安监总局发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9月1日起施行
21、总局为什么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7月1日发布了第23号令,出台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职业危害防治的形势十分严峻,突出问题是:
一是职业危害导致劳动者健康损害的数量大,呈上升趋势。
特别是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危害事故居高不下。
甚至出现备受社会关注的河北农民工苯中毒、河南“开胸验肺”等极端事件。
二是职业危害范围广,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差。
化工、冶金、机械、电子、建材、纺织、印染、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许多中小企业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恶劣,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三是一些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
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四是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危害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危害防治监管的难度。
五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
一些地方的监管机构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够严格。
六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也将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总局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旨在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
22、《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哪些工作
《暂行规定》共有5章56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必须按照《暂行规定》做好以下主要工作:
一是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监部门申报;
二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三是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四是设置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五是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是为职工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七是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公布其结果,同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八是对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九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十一是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3、依据《暂行规定》怎样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暂行规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职业健康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26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由安监部门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24、《暂行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
《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
被定义为:
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
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
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25、《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应做好职业危害防治的六方面工作
一是将职业危害及后果如实告知职工;
二是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三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队伍;
四是对职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为职工建立健康档案;
五是给有职业危害的岗位职工配备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六是对危险岗位的工艺设备及时更新改造,严格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26、《暂行规定》明确企业新设两项义务
一为将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相关文件报送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为将职业危害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检测和评价的频次具体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
五、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l5年)(国办发[2009]43号)
27、《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
200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明确了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8、《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建立健全防治责任制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29、《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用人单位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逐步替代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0、《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和病人救治
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31、《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
32、《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防治尘肺病
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开展尘肺病防治技术和发病规律调查研究。
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厂、小冶金厂、小陶瓷厂等。
33、《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防治重大职业中毒
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氨气、苯、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加快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
开展职业中毒发病规律、健康损害机理、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监护及防护技术研究,制定重大职业中毒防治指南。
34、《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企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
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研究放射性职业病发病机理及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
加强对核技术应用行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第二章职业安全卫生知识
第一节生产作业环境的危险有害因素
1、生产作业现场危害(综合性)的类别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组合之根源或状态。
危害分为两类:
(1)第一类危害
根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害。
(2)第二类危害
导致约束、限制能量措施失效或破坏的各种不安全因素称作第二类危害,是发生事故的条件。
引起这类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包括:
人的失误、物的故障和环境因素。
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和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漏、散发这两方面因素。
2、生产作业现场对人伤害的危险危害因素分类
根据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可分6类。
第一类:
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
(2)防护缺陷;(3)电危害;(4)噪声危害;(5)振动危害;(6)电磁辐射;(7)运动物危害;(8)明火;(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10)粉尘与气溶胶(11)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12)作业环境不良;(13)信号缺陷;(14)标志缺陷;(15)其他物理性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二类:
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物质;
(2)自燃性物质;(3)有毒物质;(4)腐蚀性物质;(5)其他化学性危险源、风险因素。
第三类:
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物质;(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件危险源、风险因素。
第四类:
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五类:
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
(1)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源和风险因素。
第六类:
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
3、生产作业现场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有害因素分类
参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害因素分为7类。
(1)生产性粉尘;
(2)毒物;(3)噪声与振动;(4)高温;(5)低温:
(6)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7)其他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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