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
- 文档编号:15273120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19.98KB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信用社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机制转换,实现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14号印发)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70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财金〔2010〕10号印发),结合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薪酬管理的原则
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
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标准,以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
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
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
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增资、减效减资。
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
通过建立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兼顾提高效益与控制风险的关系,防止因片面追求短期效益而增大长期风险,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三条薪酬管理的范围、对象
范围:
各法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总部、直属机构、分支机构。
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
1、在岗人员。
指除勤杂工以外的在岗工作人员;
2、非在岗人员。
指内部退养人员和待岗人员。
第二章在岗人员薪酬结构
第四条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和效益薪酬三个部分。
第五条基本薪酬的确定
基本薪酬是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薪酬,应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包括保障工资和津贴。
(一)保障工资
以所在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作为该项工资的月标准,这项工资标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
(二)津贴
包括工龄津贴、行(社)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工龄津贴:
从首次参加工作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工作的时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计算公式为:
某员工当年工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工作年份)]×2元
2、行(社)龄津贴:
从首次参加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包括从事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行业管理、监管工作,下同)的年份起计算(扣除中间中断在本系统工作的时间),每年行(社)龄月津贴额为10元。
计算公式为:
某员工当年行(社)龄月津贴=[(当年年份—参加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中间恢复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中间停止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年份)]×10元
3、学历(职称)津贴:
二者就高选择一项。
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
享受职称津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六条岗位责任薪酬的确定
岗位责任薪酬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分配的工资,应按月或按季考核后支付。
各单位计发该项工资,可以区别不同岗位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之一:
1、计价法。
由各法人行社对本行的每项业务处理进行工资定价,按员工处理业务的数量计发该项薪酬。
此方法适用于核发柜员和客户经理的岗位责任薪酬。
2、岗位考核法。
计算公式为:
按月考核发放的:
某员工月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月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按季考核发放的:
某员工季岗位责任工资=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岗位系数×3×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
岗位责任薪酬基数实行全省统一,由省联社每年公布一次,省联社按照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50%计算确定。
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见附表二、三。
各行社应根据自身实际对除管理一、二岗位以外的岗位进行岗位细分,特别是对客户经理和柜员要进行分级管理,通过岗位细分后确定各岗位的初始系数,最高岗位的初始系数不得高出基准系数的100%。
未对岗位细分的一律执行基准系数。
各行社应制定除管理一、二岗以外的在岗员工岗位系数奖励晋升办法,给予对本系统未造成风险且做出较大贡献的在岗员工增加岗位系数的奖励,一位员工每年奖励的岗位系数不得超过0.1。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岗位系数奖励晋升由省联社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管理一、二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省联社按年度制定行社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考核计算。
其他岗在岗员工的月(季)度考核得分(百分比)由各单位对每个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并按月(季)考核计算。
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薪酬。
第七条效益薪酬的确定
效益薪酬是根据行社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分配的工资,应按年考核确定并实行延期支付。
计算公式:
X=(a×b)/(1+b)
X——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
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
b——计提比例。
其中:
1、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账面利润总额±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
2、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若当年亏损,不得计提效益工资;计提效益工资后不得导致亏损。
3、按规定计提拨备多提(少提)金额=财务损益表中贷款减值损失实际数-(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
注:
(“本年末贷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额×规定拨备覆盖计划率-业务状况表贷款损失准备科目上年末余额”)出现负数时则以“0”计算。
4.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加)金额=当年应收利息余额-上年应收利息余额。
5.效益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公式计算的额度;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占当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不得高于上年应提效益工资占上年同口径计算的综合利润比例。
6、效益工资计提严格执行省联社有关提留、摊销等财务制度规定。
计提比例(b)与行社当年执行等级挂钩确定(见附表四)。
对各等级行社计提比例的调整由省联社理事会决定。
以法人行社全辖计算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由各行社制订考核分配办法,在全辖在岗员工中分配,没有制订考核分配办法的单位不得兑现效益工资。
法人行社主要负责人分配的效益工资应不低于一般员工的2倍、不高于4倍。
行社计算的拟发放效益工资总额由办事处按规定审核确认,各行社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制定效益工资的分配办法,并将办法报省联社人力资源处审查、备案。
第八条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
在岗员工当年分配的效益薪酬应实行部分延期支付。
延期支付比例应与本行社(或岗位)风险分类状况挂钩;延期支付时间不少于三年,或以岗位变动为限;延期支付部分到期兑现前,应对其进行履职(或离岗)审计和考核,并结合之前各有关方面(包括省联社及办事处、银行业监管机构、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等)开展的各项检查情况,对其进行风险损失责任认定和在岗考核结果认定,根据认定结论计算扣减延期支付的效益薪酬,其余部分给予兑现。
法人行社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本行社风险分类情况挂钩(见附表五),具体延期支付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各法人行社应制定本行在岗员工(不含领导班子成员)效益薪酬延期支付办法,对效益工资的兑现应符合本行社效益薪酬延期支付的规定。
第三章岗位变动人员薪酬调整
第九条在岗人员的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调整薪酬。
第一十条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若新岗位初始系数高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含已获得的奖励系数,下同),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若新岗位初始系数低于其岗位变动前已执行的系数,仍按其原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若经上级组织安排到落后单位帮助工作,两个单位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可视情况实行过渡(一般为2年)。
第一十一条因受到处理而发生岗位变动的,按新岗位初始系数执行。
绩效薪酬按新岗位分配。
第四章非在岗人员待遇
第一十二条内部退养员工在内退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内退生活费,其标准按在岗员工基本薪酬的确定办法核定。
内退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一十三条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在岗人员薪酬,只享受待岗生活费,其标准应明显低于内退生活费,由各法人行社自行研究确定。
待岗生活费按月支付。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一十四条在岗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载明每月应发薪酬,其标准为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之和。
尚处于试用期内的在岗员工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的工资标准的80%发放工资待遇。
第一十五条法人行社所辖各单位员工应发基本薪酬和岗位责任薪酬由法人行社总部核准发放。
第一十六条各法人行社全辖当年应发绩效薪酬总额由法人行社计算,上报省联社办事处核准后由法人行社分配,领导班子成员分配的绩效薪酬报经省联社核准后发放,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其他员工分配的绩效薪酬由法人行社直接发放。
省联社办事处应将对所辖各法人行社绩效薪酬总额核准情况报省联社备案。
各单位应严格规范核算行为,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和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提留、摊销,准确反映经营利润。
对利润反映不真实的法人行社,一经查实,所有员工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全额扣回,并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十七条各法人行社每年初应对本行社当年基本薪酬、岗位责任薪酬、绩效薪酬总额作出预测,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一十八条各法人行社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对本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各单位不得进行调整;本办法中明确可由各法人行社根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细化、决定的内容,各法人行社要进一步明确。
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其他各项津补贴、地方性工资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专项奖金等工资性支出,或以其它名目、渠道、方式进行额外变相分配。
第一十九条各法人行社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经本行社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施行,并报省联社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须经省联社社员大会通过,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学历(职称)津贴表
2、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
3、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参照表
4、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
5、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
6、工资总额备案表
7、行社领导班子(管理一、二岗)成员绩效薪酬审核表
附表一:
学历(职称)津贴表元/月
学历
初中以下
高中或
中专
大专
本科
学士
双本科或
研究生班
双学士或硕士
博士
职称
员以下
助师
中师
高师
津贴
0
10
100
200
240
300
340
400
附表二:
行社总部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
岗位名称
岗位人员
基准系数
管理一岗
董(理)事长、行长(主任)
8.0
管理二岗
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5.5
管理三岗
部门负责人(正职)
3.2
管理四岗
部门负责人(副职)
2.0
管理五岗
普通管理人员
1.4
管理六岗
工勤人员
1.0
客户经理岗
客户经理
1.4
附表三:
行社分支机构岗位初分及基准系数对照表
岗位名称
岗位人员
基准系数
基层一岗
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
3.8
基层二岗
支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分理处(分社)主任
2.0
基层三岗
主管会计、储蓄所主任
1.4
基层四岗
客户经理、柜员、其他一般业务人员
1.2
基层五岗
工勤人员
1.0
附表四:
行社等级与效益工资总额计提比例对应表
行社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计提比例(%)
28
26
23
20
附表五:
行社风险分类及与领导班子效益薪酬延期支付比例对应表
类别
分类标准(同时满足的条件)
延期支付比例(%)
第一类
资本充足率≥12%;
拨备覆盖率≥180%;
不良贷款占比≤2%;
无历年亏损挂账。
20
第二类
资本充足率≥8%;
拨备覆盖率≥150%;
不良贷款占比≤5%;
无历年亏损挂账。
25
第三类
资本充足率≥4%;
拨备覆盖率≥100%;
不良贷款占比≤8%;
无历年亏损挂账。
30
第四类
资本充足率≥0;
拨备覆盖率≥50%;
不良贷款占比≤15%;
无历年亏损挂账。
40
第五类
资本充足率≥0;
拨备覆盖率≥25%;
不良贷款占比≤25%。
50
第六类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任一类条件
60
注:
1、各行社类别由省联社按年公布;
2、以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分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信用社 薪酬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