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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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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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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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篇一: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
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
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伸阅读: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民间借贷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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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
规定
担保合同从属性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法律责任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关
系,没有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担保关系也就没有了存在以及实现的可能和价值。
体现主债权债务关系的主要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体现担保关系的主要是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关系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从这个意义上
讲,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对于担保物权的
附随性,许多国家都做了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物权法的规定基本继承了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时就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就归于无效。
同样的道理,在担保物权中,主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后,其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存在了。
根据担保关系的附随性,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自然也归于无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对此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本条第一款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指出的是,担保合同随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而无效只是一般规则,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可以作为独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债权债务合同效力的影响。
例如,在本法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权中,最高额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在连续的交易关系中,其中一笔债
权债务无效,并不影响整个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效力。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后,担保人仍应对无效后债务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
基于此,本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但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样规定既是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也为以后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留下一定的空间。
在立法中,对是否允许当事人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问题,有不同意见。
有的认为,应当允许。
主要理由是: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合同自由的需要;二是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
在没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物权法应当尽虽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
有的认为,担保合同严格附随于主债权债务合同,允许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就破坏了这一原则。
建议禁止当事人作这样的约定。
我们认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债务而存在,没有主债权债务,就没有担保物权。
法律如果允许当事人做出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有效的约定,那么,即使不存在主债权债务,担保人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这不但对担保人不公平,而且可能导致欺诈和权利的滥用,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除了包括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方式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方式,担保法允许约定的情形是针对国际贸易中通行的见索即付、见单即付的保证合同。
物权法只调整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不在物权法中作这样的规定是合适的。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
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的道理,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里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指当事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民事责任。
例如,担保合同无效完全是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导致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造成的,则过错完全在债务人,责任应完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只是原因之一。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
例如,担保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的无效,担保合同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恶意串通而无效,等等。
也就是说,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不能仅以主债权债务合同是否有效为标准,还要看担保合同本身是否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也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债务人为
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发生问题,只是主债权失去担保,其对
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如果
第二人为担保人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其对债务未能履行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
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本文来源:
法帮网()
篇三:
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
发布日期:
20XX-6-11点击:
1165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
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
但对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
2.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
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乂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
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
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2)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但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
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
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
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4)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
1、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
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
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
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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