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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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xx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县教体局[xx]581号文件,xx组织x所学校x人遵照中共xx县纪委《关于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xx]5号)文件精神开展了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员动员
学区要求各学校认真学习教体局[xx]581号文件文件精神,由校长负责开展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工作。
二、全面清查
为了全面开展本次自查自纠专项活动,全体教师共同参与,自查自纠参与率达到了100%。
各学校组织每一位教职工如实填写了《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登记表》,各学校认真填写了《国家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汇总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区。
在自查自纠专项工作中,没有发现教师有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相关的举报。
今后,各学校还将进一步加强对该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成绩,以实际行动响应党风廉政建设。
xx
xx年9月19日第二篇、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等七张表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附件1
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说明:
1.本表由公职人员本人填写。
2.投资人姓名及与填表人关系指的是填表人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其他人名义投资入股。
1
附件2
公职人员合伙经商办企业自查登记表
注:
1.本表由合伙经商办企业人员本人填写;2.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人以本人、配偶、子女名义投资入股;3.本表格一式三份,所在单位、所在企业和本人各一份。
2
附件3
公职人员承包租赁接受聘任兼职取酬自查登记表
兼职任职本人各一份。
3
附件4
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甘肃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及离职后从业限制暂行办法》精神,本人经过认真自查,向组织承诺:
没有以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没有与他人合资、合伙和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没有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没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并且保证今后也不会发生上述行为,也不会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以上承诺请党组织和群众监督,如有违反,本人愿接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xx年月日
4
附件5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上报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第三篇、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宁食药监党〔xx〕49号附件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公职人员投资办企业自查情况报告表
1、职务职级(填写一般工作人员、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副厅级、正厅级)。
2、单位性质包括行政单位、参公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
3、企业类型包括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上市公司、个体户、农村合作社。
4、经营现状为开业、停业、歇业、注销、吊销。
第四篇、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自查的情况报告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对政府投资项目自查的情况报告
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根据《关于开展第二轮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金堂府办函﹝xx﹞4号)文件精神,我镇高度重视,赓即安排专人。
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深入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xx年7月至今,我镇政府投资项目有两个(广兴镇何梨路改建工程、广兴镇兴乐村至龙井村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358万元,已完成投资313.28万元,已支付项目资金77.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
(一)招投标情况
两个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文件资料合法真实,严格执行招投标结果,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
(二)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一是施工合同执行方面。
招投标后及时同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两个项目均为100万以上项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别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30%拨付工程款。
二是会计核算方面。
设立了交通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按上级要求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采用正规税务票据报账,由经办人、审批人、分管领导、镇长、书记签字的“五支笔”方式规范票据使用;会计档案资料归档规范。
三是财务管理方面。
建立了项目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禁止挤占、挪用;工程款支付按合同约定比例拨付;严格审查拨付程序及审批手续。
四是资金使用方面。
我镇xx年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358万元,其中广兴镇何梨路改建审计价178.5万,广兴镇兴乐村至龙井村道路合同价134.8万。
已支付项目资金77.8万元,资金差口235.5万元。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一是镇城乡办、交通办负责,其他部门配合,对两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管。
二是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并对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分包单位资质、工程款拨付、竣工结算等报告进行审查。
三是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和施工图的审查,项目资料齐全完整。
二、下步工作打算
1、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并上报审计,抓紧办理道路交接手续。
2、做好差口资金的争取及拨付工作。
首页12尾页第五篇、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报告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企业
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自查自纠报告
公司纪委监察部:
根据《关于转发中国电建集团继续深入开展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的通知》十六局党[xx]18号,根据我处实际情况,对我处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兼职任职情况进行了集中自查自纠,现对我处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为确保此次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顺利完成,进一步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我处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要求,一律按规定办。
我处于4月11日起对副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及一名调研员共6人认真开展了自查清理工作,6位同志如实填写了个人登记表和统计表,经过对持股、投资和兼职的调查统计工作,我处领导人员没有存在持股、投资和兼职的现象。
二、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活动
在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继续加大企业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界定政策及处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规范持股、投资和兼职行为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恶劣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主要成效和今后的做法
因我处属公司后勤单位,资金方面属报账制度,经检查我处领导人员没有存在持股、投资和兼职的现象。
通过自查自纠,也起到了防范于未然的作用,今后要建立长效机制,要经常性地教育学习,从而在今后根本上防止、消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xx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
领导人员持股投资和兼职清理工作自查自纠报告抄送:
公司纪检监察部处领导第六篇、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一、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1.xx年重大项目投资情况,项目决策、实施程序是否规范;
2.已完工(完成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对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分析查找原因;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投资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3.工程建设项目落实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规定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超预算现象;
4.境外项目投资情况,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5.项目跟踪审计和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近五年投资计划编制、执行情况,投资规模与方向,实际投资与计划的偏差及原因,是否严格控制计划外投资;
2.投资资金筹集、到位情况,投资对企业资金安全的影响,是否存在较大财务风险;
3.年度投资计划与战略规划、财务预算的衔接情况,围绕“转、调、创”,分析企业的投资方向、结构、领域;
4.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投资情况,分析投资效果;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5.分析近五年投资对企业相关经济指标拉动影响,对加快企业主业发展、结构调整、增强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影响促进作用。
三、投资管理制度及机制
1.企业投资决策、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执行情况;
2.投资内部职责权限划分情况,投资管理机构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否对权属企业投资实施有效管控;
3.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第七篇、琼海东太投资公司安全生产自查检查情况汇报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琼海东太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年终安全生产自查和检查的情况汇报
海南农垦中源集团有限公司: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我公司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海垦中源企字〔xx〕139号文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自查和年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自查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
公司副总经理与集团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1份;公司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3份,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员工都能严格按照全生产责任书的目标落实自己的责任。
2、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健全。
该机构成立于4月4日,成员主要由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3、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学习材料、总结及日常管理方面的档案、制度、文件等已全部收集完毕,并做好归档封存,指定专人保管。
4、安全生产培训方面。
公司全体员工全年共培训5次,培训的内容主要有:
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教育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关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和制度等。
5、公司6月份出台了《琼海东太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试行)》;7月份相继又出台了《琼海东太投资有限公司重大事故
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试行)》制度。
这些制度结构完整、程序严密、高效便捷,确实有利于保障公司辖区内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积极配合东太农场对场部公共场所的房屋、街道、广场进行逐一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进行了整改。
2、对公司辖区内从事生产、种植、养殖的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要求当事人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及时整改。
3、对公司辖区居民点的住房、道路、水电线路等生活设施进行了拉网式排查,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及时进行了整改,同时建议职工群众在春节期间要注意家庭防火防电。
4、对公司办公楼、厨房、宿舍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排查了房屋露水、电线老化、厨房防火防电等,确保公司员工能够正常工作和休息。
总之,通过这次安全生产自查和检查工作,使我公司职工群众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了提高,并将不利于职工群众生产和生活的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排除和整改,整个安全生产自查和检查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第八篇、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xx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xx]33号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xx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xx]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开展xx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司接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现依照有关法规,统一答复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财政补贴。
进口成品油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销售分公司、华南销售分公司、东北销售分公司、西北销售分公司。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xx]87号)规定,重点复核上述补贴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不符合条件的补贴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征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石油开采企业油气田二次开发支出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即油气田二次开发),应作为油气田开发成本。
(三)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要求金融机构对xx年度该问题进行纳税调整。
关于对投资办企业相关问题进行自查
(四)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1.xx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规
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xx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五)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84号)第三十七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偿还以前年度的投资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规定也应资本化。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企业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业务,支付给境外保险的分保保费收入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七条、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税收协定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外保险企业,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业务,取得保费收入,应扣缴预提所得税。
(七)金融机构贷款转为股权,计提坏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给公司的贷款,因企业到期未能还本形成的呆滞贷款,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将贷款转为该公司的股权,因未构成实质性的呆帐,对金融机构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应冲回不得税前扣除。
(八)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84号)第四十九条及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如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xx年工资税前扣除方式改变的前后税收衔接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第一条规定,工资薪金按实际发放为原则。
如果企业将xx
年度计提并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工资,在xx年度实际发放时再次进行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各地税务机关在本阶段复核中作为重点复核的政策要点,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调整。
(十)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8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不得税前扣除。
退休人员取得的上述补助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保险企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于xx年1月1日前可以税前扣除。
对于xx年1月1日以后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xx]29号)规定,对无保险营销证营销员发放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十二)金融企业向职工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十三)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
(十四)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十五)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xx]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六)本次企业自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若有多缴所得税的暂不办理退税,抵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
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18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xx]94号)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向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支付一次性补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1199号)规定,应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六)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xx]144号)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七)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
(一)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x]165号)第八条、规定,热电企业向房地产商收取的“热源建设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对属于居民供热免税的,应作为免税收入参与计算进项转出。
(二)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的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企业提供金融保险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金融保险企业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四、消费税
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在xx年底突击开票,逃避成品油消费税。
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xx]164号)规定,重点复核成品油生产企业xx年底销售收入异常增长的问题,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一旦发现成品油生产企业的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方式规避税收行为,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其应税数量,补征税款。
五、营业税
(一)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给职工的优惠利率贷款,应按金融企业当月市场同类贷款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的债权投资计划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9号)第五条规定,保险企业将资金有偿贷予他人使用并收取固定利息的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印花税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份按规定补贴花。
xx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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