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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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是指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前,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收集各方面的意见的制度。
1、公示工作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组织进行。
2、公示内容。
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现任职务、职称等情况;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综合政审情况等事项;公示期限、公示单位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的姓名、党内职务、联系电话或电子信箱等。
3、公示时间。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吸收预备党员前15天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10天。
4、公示形式和范围。
公示采用张榜公布等形式进行。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基层单位或居住地。
特殊情况可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5、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在公示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采用电话、信函或直接来访等方式,向负责公示的党组织或直接向其上级党委反映公示对象的有关情况。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党组织要负责地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情况及调查结果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
对公示期间未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不影响发展的,方可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对公示期限内有反映,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且不符合发展条件的,经支委会研究后,不予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发展党员预审制度,是指党支部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在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之前,将其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委进行审查的制度。
1、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由负责审批发展党员的街道党工委组织进行,并上报开发区党工委协审。
2、预审内容和要求。
预审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审综合材料》、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发展党员公示登记表》、发展28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的推优材料。
街道党工委组织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看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发展党员预审材料是否齐全,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否规范。
3、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街道党工委审查。
(2)街道党工委及时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并上报开发区党工委协审。
(3)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的发展工作,按发展党员基本程序进行。
4、预审合格后发给《入党志愿书》。
未经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违反党员发展程序,未能坚持党员标准的行为等情况,落实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的制度。
1、责任对象。
街道党工委、党支部及相关的责任人。
2、工作职责:
(1)党工委及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职责:
认真研究分析党员队伍状况,科学的制定发展党员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加强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培训、检查和指导。
(2)基层党委组织委员职责:
切实发挥参谋助手作用,深入调研,协助党委制定发展党员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查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确定和培养教育工作;认真做好发展对象的考察和谈话工作,全面掌握发展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及各方面的表现,严格审查发展的程序,把好程序关;做好发展党员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3)党支部书记职责:
向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群众对党的认识,确保有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做好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的自查和总结汇报工作。
3、责任追究:
(1)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发展党员工作缺乏计划性,要责成有关党委和主要负责人认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2)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审批把关不严,并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因党组织工作上的原因拖延办理入党或转正手续的要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人的责任。
(3)违背党性原则,对一些表现比较优秀、党员群众公认的入党申请人故意排挤和阻挠,不及时培养考察或长期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事宜的,对支部书记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予以组织调整。
(4)考察失真,介绍失实或弄虚作假,把一些不符合入党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对党委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对党支部书记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必要的党纪处分,并取消所发展的预备党员或正式党员资格。
(5)基层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受到责任追究的,相应地取消其当年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资格。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程序。
一、个人申请
1、申请入党人自愿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打印的入党申请书,申请人一定要亲笔签名或按手印)。
党支部书记或委员与申请人谈话并进行初步培养教育和考察。
2、申请入党人向党支部递交个人自传(最迟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前提交)。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3、入党积极分子,是指申请入党人经党组织讨论研究,被列为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对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程序:
(1)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推荐;
(2)支委会(不设支委会支部大会,下同)听取团组织(限共青团员)和群众意见;(3)支委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将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支部一般要在接到申请入党人递交的入党申请书后三个月内确定是否将其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三、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4、确定培养联系人。
党支部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至少一个季度与入党积极分子谈一次话,并向党支部汇报培养情况。
5、党小组、党支部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活动和有关培训,做好培养考察工作。
6、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党组织递交本人书写的思想汇报。
7、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召开支委会,培养联系人和党小组长列席参加,形成考察意见,实事求是地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相关栏目。
四、确定发展对象
8、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的基本程序:
(1)所在单位(部门)党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
(2)党支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3)支委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确定28周岁以下的共青团员为发展对象,要经团组织推优,履行推优手续,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9、集中培训。
列入计划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前要进行集中的系统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凡是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五、政治审查
10、党支部通过派人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外调,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属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没有经过政审的对象一律不得发展。
六、公示
11、在正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前,党支部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对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七、上级党委预审
12、党支部在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材料、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材料、发展对象为共青团员的团组织推荐表、《州直发展党员公示表》等有关材料报送上级党委预审。
八、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13、确定入党介绍人。
上级党委预审原则同意后,由党支部指定或由申请人约请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
14、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
15、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有效。
对到会人数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的,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16、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
(1)到会党员及表决情况;
(2)根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简要说明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3)支部大会的意见;(4)支部决议及通过日期。
党支部作出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后,必须在1个月之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九、上级党委谈话
17、党委在审批之前,要派专人(一般为两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18、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
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十、上级党委审批
19、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研究,逐个讨论、表决。
经讨论同意,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始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
对未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
20、编入组织。
党委审批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宣布党委的批复,支部书记向新党员介绍支部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将其编入党小组。
做好28周岁以下保留团籍青年工作。
21、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
党支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督促和教育他们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预备党员每3个月应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党小组(党支部)每3个月在听取预备党员汇报后,对其进行一次评议,提出鉴定意见。
支委会每3个月要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十二、入党宣誓
22、党组织应及时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不得转正后才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部负责组织,也可以由支部组织。
由党支部组织入党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十三、预备党员转正
23、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
预备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写明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24、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综合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分别提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5、讨论决定预备党员转正。
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会议有效;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
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26、上级党委审批。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上级党委应在三个月内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审批,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党龄起始时间或延长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27、与新党员谈话。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的审批结果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新党员谈话。
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28、入党材料归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以上程序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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