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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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制度
发展党员制度
一、发展党员必须严格按县委《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程序进行。
1、严格执行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前集中培训制度。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发展对象,入党前必须参加本校集中培训,凡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及格者不予发展。
2、严格执行发展党员预审制度。
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前,报有审批发展党员权限的上一级党组织进行预审,凡未经预审或预审不过关的不予发展。
3、严格执行政审制度。
对通过预审的培养对象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全面考察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和思想品德及相关材料,凡未经政审或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发展,4、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
发展新党员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前,党支部应将新发展党员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
新发展党员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职务等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讨论意见,受理群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地点等。
公示的范围和方式:
一般在本单位公示5—7天。
5、严格执行“三表”登记制度。
“三表”即《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
凡未填写“三表”或“三表”填写不全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6、严格执行团组织“推优”工作制度。
凡28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入党,必须经过团组织“推优”,未经团组织“推优”的,原则上不予发展。
7、申请入党的人要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要请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经过预备期考察,预备期满后,由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再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方能成为正式党员。
二、介绍人要认真了解被介绍对象的思想、品德、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和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历史背景和政治面貌,并向党支部做出认真负责的报告。
三、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在严格执行前面程序的基础上,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后,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能,根据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的意见》和市委办发[XX]58号文件转发的《平凉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县司法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所是县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
第三条司法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发挥法律保障、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主法治建设,服务经济发展。
第四条县司法局依照本规定对司法所进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业务学习第五条司法所应当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确定学习内容,建立学习档案,做好学习总结。
第六条依照党章规定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的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七条司法所应当坚持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8小时。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积极购置政治业务学习资料,按要求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培训。
第三章所务会议第九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所长主持,全体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
司法所根据情况可以邀请县局领导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条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司法所建设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和部署;
(二)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制定本所管理的规章制度;(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五)审议本所财务开支项目;(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所务会议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司法所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工作例会。
例会应当就如何解决近期业务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一些涉及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
第四章业务开展第十三条司法所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三)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四)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五)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六)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七)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八)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司法所在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时,必须准确掌握和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第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正确处理与基层综治、法庭、公安派出所、信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协作,实行联动服务,优势互补。
第十六条司法所开展工作所需各种文书,按照司法部或省司法厅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
第五章请示报告第十七条司法所工作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对突发性事件和重要紧急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
对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后果的,追究所长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将全年、半年工作计划和总结按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局,同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主管领导。
司法所长年终应当向县司法局述职。
第十九条司法所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应当妥善处理。
不能答复和处置的,应当逐级请示。
工作人员向所长请示,所长向县局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
第二十条司法所请示报告应当有详细记载,相关情况必须汇报清楚。
对上级的指示要求认真记录并及时传达落实。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长全面负责司法所工作,抓好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司法所工作人员各负其责,配合所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所长应当定期检查所内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日常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工作人员出差事前向所长报告,所长出差向县局主管领导和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报告并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司法所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应当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管,不得擅自出借、出租,毁损报废等应当履行报批手续。
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应当做到证照齐全,并办理保险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所文字稿件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规范。
存档文稿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上报的文稿,应按格式要求打印。
第二十六条司法所印章应当由专人保管。
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两所印章不得混用。
第二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活动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县局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日常登记制度,认真登记所办理业务,详细记载所受理事项。
第二十九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定期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同时附相应的情况分析和说明。
统计数字应当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
第三十条司法所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有需要保存的资料统一整理归档,形成格式卷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司法所卷宗应当完整、齐全,装订规范,打印件与原稿同时存档。
第三十二条司法所应当配置专门档案柜、档案盒存放档案,有必要的防潮、防火、防损和防盗措施。
档案应当分门别类、目录清楚。
档案保管期限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所应当建立档案查(借)阅制度,严格查(借)阅审批手续,定期清点、及时收回借出卷宗。
密卷应当控制查(借)阅范围。
第八章设施装备 第三十四条司法所正门应当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两块相同大小的长方形竖式白底黑字标牌,一块上书“泾川县司法局××司法所”字样,一块上书“××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
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合署办公的,应当加挂法律服务所标牌。
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设办公室、调解室(庭)、档案室,各办公室应当有相应醒目标牌。
调解室(庭)应当悬挂人民调解标识。
第三十六条司法所应当配有必要的办公桌椅,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照相机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司法所应当建立符合规范要求的法制宣传栏,悬挂由县司法局统一制作的上墙规章制度牌匾。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三十八条司法所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服务,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司法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参与侵犯群众权益、加重农民负担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十条司法所应当密切联系群众,每周到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服务不少于2次。
第四十一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树立公仆意识,不得以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或拖延的态度对待当事人。
第四十二条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和司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六不准”,严禁吃、拿、卡、要和收受当事人财物。
第四十三条司法所应当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
第四十四条司法所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不得歧视刑释解教人员,努力增强其悔过自新和回归社会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司法所应当指导、监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使基层法律服务做到规范、诚信。
第十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司法所应当建立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年初根据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考核制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个岗位工作目标。
第四十七条司法所应当赋予各个岗位工作目标相应考核项目、考核分值,逐项打分,以得分多少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十八条司法所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根据县局安排统一进行,日常考核由分管领导和基层股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十九条县司法局应当公开对司法所的考核结果并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对取得较好成绩的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对应当承担公务员纪律责任的工作人员建议有关主管机关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条县司法局制定奖励办法,对受到党委、政府或上级部门表彰,完成规定在职学历教育,在省、市、县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一章公开监督 第五十一条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结果及各项承诺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司法所应当设立群众意见箱,公开群众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对社会各界和群众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认真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五十三条司法所应当聘请社会监督员,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社会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保证审计办事处工作正常开展,切实加强费用管理,使各项财务开支达到制度化、规范化,最大限度地发挥费用资源的作用,在严格实施《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审计办事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审计办事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审计办事处财产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信阳办事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立驻信阳审计办事处财务审查委员会。
审计办事处主任任财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审计办事处各科负责人及职工代表任成员,负责对大额开支的审议、决策等事项。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办事处的财产、费用开支和办公用品的管理,选配兼职会计、出纳人员各1人。
第三条:
报帐的流程及要求:
1、单笔在4000元(含)以内需要报销的票据上应有经办人、综合科负责人或办事处副主任、办事处主任签字。
即:
经办人签属经办,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办事处主任签批报销。
2、单笔超过4000元(不含)的开支(工资除外)由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批准。
审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票样见附件一),经与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后(以会议记录为准)再组织实施,实施后按上述条款要求经主任签批报销,不得先实施后审议。
超过4000元的大额开支经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逐项在《大额开支审批管理台帐》(见附件)登记审议和实施结果。
财务审查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综合科负责办理。
第四条:
人员费用支出的管理1、工资性支出的管理审计人员的工资标准,按所在行机关同职级、同条件人员的标准和“收入不降低”的原则执行,工资、各类津贴和各项提留支出,由派驻行代发代提。
(1)基础工资每月一发,按派驻行机关同职级、同条件执行,由派驻行代发。
(2)绩效工资每季一发,由办事处依据员工的工作质量、出勤情况等,在办事处绩效工资限额内,考核到人。
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3)奖励工资按上级行规定执行。
(4)养老统筹、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等统筹金由综合科代扣代缴。
(5)审计人员按照农银发(XX)279号文件规定,享受审计岗位每人每月60元补贴;交流干部生活补贴按派驻行标准执行。
2、各项提留支出的管理。
(1)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职工福利费主要是审计办事处人员的有关福利性补贴、审计人员的生病慰问、直系亲属丧事的吊唁等事项。
具体标准为:
职工食堂补贴。
小食堂伙食收费标准为一天一人5元,办事处按照食堂实际收费金额1:
1进行补贴,按月结算。
不在食堂就餐的?
员工生病慰问。
在职员工有病住院,慰问标准为200元。
病情较大,如:
手术等,慰问标准为300元。
标准太低,不足体现人本管理. 每年组织全体人员进行一次身体全面健康检查。
其他福利性开支由主任办公会决定。
(2)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主要是用于解决审计办事处同志困难救济等事项,每年由主任办公会一事一议。
第五条:
业务管理费用支出的管理 严格划分审计办事处与派驻行的费用界限。
审计办事处在派驻行进行审计期间(含派驻行委托的审计项目)的住宿费、伙食费、审计用品费和杂费等费用自理,不在被审计单位报销。
被审计单位也不得以任何变通的形式为审计办事处负担费用。
1、公杂费支出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各科室按实际工作所需,提出书面清单报综合科,经主任审批后,由综合科按照遵循节俭、保质、价格低廉的原则统一购买和管理。
1000元以下的日常耗材、零星采购及修理,由综合科实行双人直接购置、管理和实施。
凡一次性购置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由财审会委员或职工代表与综合科一起进行集体采购。
(2)一切物品购买应遵循先清点登记入库、后领用的原则。
采购人员完成采购任务,按规定办完验收、入库手续、登记《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薄》(见附件三),并由保管人签字后,方可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各科领用时,指定专人到综合科领用,并签字登记《办公用品领用登记薄》,做到购买、入库、领用、出库、库存五相符。
综合科每季度对低质易耗品进行清理盘点,并将盘点情况向主任汇报。
(3)各科不得自行购置办公用品,如因待殊情况确需购置,需报经主任同意方可购置。
2、差旅费和异地现场审计费用的管理
(1)出差费用:
指审计人员因公(非审计工作)离开本住地的差旅费。
住宿费控制在每人每天120元以内,伙食补助每人每天20元,交通补助每人每天20元(带车的不享受交通补助)。
出差学习且时间超出10天的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元,交通补助每人每天10元。
出差由出差科室报经办事处主任批准后,在综合科依据审计通知登记《员工出差管理台帐》(见附件)。
并凭此台帐记载,报销有关费用。
(2)异地现场审计费用:
指审计人员离开派驻行市区开展的现场审计费用,异地现场审计费实行限额控制。
异地现场审计,较小的审计项目,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较大的审计项目,须经办事处办公会研究批准,并确定各审计小组组成、现场审计天数。
异地现场审计的费用,严格按照“审计通知”所指派的地点、工作时间、往来交通费进行审核,报主任审批。
在辖区内异地现场审计,食宿费用一律自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各种宴请招待,如被审计单位招待室确具备住宿条件,为节约费用,可在被审计单位招待所住宿,但不准让被审计单位配备各种洗漱用品。
住宿费凭当地合规合法住宿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在被审计单位招待室住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审计补助按照异地现场审计实际天数,由审计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审计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事由等,由审计人员共同签字后,经审计办事处主任签批后列支。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每人每天必须严格控制在180元以内(县支行有内部招待所的应吃住在内部招待所),其中生活补助标准为:
县支行每人每天40元(平桥支行减半)。
其它补助标准:
审计组长每天补助40元,主审每天补助30元,其他人员每天补助20元。
综合科人员补助按一般审计人员标准执行。
杂费是指审计人员在异地市内交通费、移动电话费等。
为加强管理,节约费用,杂费在省分行制定的标准内实行统一管理。
既每月每人电话费(不含副科级以上干部)50元、交通费100元(含市区交通和家住县里同志回家费用,凭正规票据报销),电话费每月由各科造表,综合科统一购买充值卡,各科科长负责发放;交通费必须有正规票据,由各科科长把关,交综合科负责人审核后报主任审批。
(3)到外省、外地市的检查交通费补助按上级行审计通知要求执行,如无具体要求,按每人每天补助20元标准执行。
(4)凡因工作不深入、不细致,造成审计结果不完整、不清楚、认定不准确,需返工或重新现场落实、补充调查等的一切费用自理。
(5)占用休息时间属份内工作不补,由办事处领导安排的加班和临时性突击工作原则上应予调休(占用多少,调休多少),如因工作原因无法进行调休,每人每天补助加班费50元。
凡报销异地现场审计费用支出,一律由主办科室按项目统一填制出差单并经科长签字,交综合科负责人审核把关,办事处主任签批后方可列支报销。
报销异地现场审计费用要求在审计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帐完毕。
(6)司机出车补助比照市行标准执行。
3、邮电费支出的管理。
邮电费实行定额管理(综合科传真电话除外,但适当控制话费支出),一般员工办公电话统一使用插卡电话,按照每人每月20元发卡,超支不补;各科负责人办公电话控制在150元以内,超额费用自理。
每月由综合科负责公布各科负责人办公电话费开支情况。
4、印刷费支出的管理。
各科如需印制业务有关凭证、账表、账册、记录、底稿、资料等时,由需求科室制定样本,经主任批准或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综合科在指定印刷厂统一进行印制,统一转帐结帐。
5、水电费支出的管理。
办公用房的水电费据实列支。
集体宿舍由居住人自行结算。
6、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管理。
按有关劳动保护规定,需发放劳动保护用品费时,由综合科提出,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综合科实行双人购买,统一发放。
7、车船使用费支出的管理
(1)汽车油料按照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结果,在指定加油点统一购买,转帐结算,综合科负责管理。
如车在外地确需加油,要先报知综合科负责人后方可办理,特殊情况,应事后向综合科负责人说明,并由乘车人签字证明。
派车下县,司机应加足燃料,一般不报销市以下县乡加油站加油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综合科负责人申报。
实行油耗定额管理,各车辆根据车型核定百公里标准耗油,每月由综合科负责公布一次行驶里程和用油情况,超过限量的油费,解释不清的不予报销。
(2)经批准出车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据实列支。
由综合科设立《派车管理台帐》(见附件),车辆离开本市区(包括下县),依据派车单登记该台帐,凭此台帐记录,司机按旬填制过路过桥费报销清单,综合科负责人依据《派车管理台帐》审核签字,报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
(3)年检费按年检费用的合规合法发票据实列支。
(4)不得列支因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没性支出。
8、宣教费支出的管理。
是用于职工学习而统一购买的书籍、资料等费用。
经办事处主任同意,由综合科负责购买。
9、取暖降温费支出的管理。
按规定发给职工的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以及办公用房取暖降温费支出。
审计人员的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按派驻行的补贴标准发放;办公用房取暖费、降温费据实列支。
10、电子设备运转费支出的管理。
按照“公杂费支出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的规定实施。
11、小额修理费支出的管理。
(1)汽车修理的管理:
车辆需维修时,司机向综合科提出申请同意,由司机和综合科管理人根据所需维修的事项,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初检,预算所需费用,然后填制《车辆维修审批单》(见附件七),按权限,提交主任或财务审查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维修一律实行转账结算,由综合科办理。
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出现突发性故障,在报告主任同意后,费用在XX元以下的,可就近及时修理,但须经乘车人或二人以上签字证明,按审批权限核报;费用在XX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办事处派人员现场监督修理,并与司机及乘车人共同签字,按审批权限核报,事后必须补填《车辆维修审批单》。
超出4000元的,必须经过财审会审议后,方可派人员现场监督修理。
(2)办公设备的维修管理:
办公设备非人为的损坏需要维修时,由财产使用人提出申请,经财产管理责任人(本科科长)签字报综合科审查,经主任或财审会同意后,由综合科安排实施,经使用人验收后办理结算手续,由财产使用人、财产管理责任人、维修负责人共同签字,按审批权限核报。
(3)办公场所的日常维修由综合科负责。
12、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管理。
办事处来客需招待时,综合科负责人提出招待意见,报经主任批准后,由综合科负责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就餐、住宿,综合科统一结算,当月结清。
严格业务招待标准的管理,一般就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不含烟酒),特殊情况,经主任同意后可提高接待标准。
就餐烟酒自带,严禁在酒店随意拿烟酒,烟酒管理实行签字领用制度,领用人签字方可办理。
工作人员加班,确需用餐的,须经主任批准,由综合科安排,一律在内部食堂就餐,标准按照人均15元执行。
13、其他费用支出管理。
根据具体情况按审批权限执行。
14、临时借款管理。
原则上不得借支公款,特殊情况因公事确需借支公款的,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写明借款理由和数额,经主任同意后,方可借支,并在公务处理后10日内报帐归还借款,否则下月起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 1、综合科负责对所配备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管理,分别按办公室等逐项建立《财产器具管理台帐》(见附件),各有关责任人在财产器具管理台帐上签字以示负责。
《财产器具管理台帐》一式两份,由综合科及财产器具管理责任人各一份。
办公室财产、办公机具不得随意搬动或调整,需调整的由内部统一安排。
《财产器具管理台帐》每半年由综合科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产器具管理责任人核对一次,若有丢失、损坏,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2、各科室、办公室的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等实物由各科负责人指定兼职人员管理,如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各科负责人应及时指定人员接管,并由综合科负责监交。
3、办事处《财产器具管理台帐》所列财产,未经办事处主任批准,一律不准外借。
本办法从XX年8月10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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