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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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
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第二章监狱
第十一条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监狱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和配备其他监狱管理人员。
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
第十三条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犯罪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一、监狱: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1、监狱的种类:
A、监狱。
【其中又分重型犯(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缓)监狱、中型犯(5-10年有期)监狱、轻型犯(5年以下有期)监狱、女性罪犯监狱、短刑犯监狱(根据需要在少数地区或地级市设置,由当地司法局领导)】B、未成年管教所。
2、监狱的特点:
阶级性,国家暴力机器;惩罚性;封闭性,与社会隔离。
3、我国监狱的性质:
国家刑罚的执行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4、监狱产生的条件:
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同阶级产生→阶级矛盾→国家(监狱作为国家的一部分,与国家同时出现)
5、监狱产生的时间:
原始社会末期。
6、监狱的演变过程:
古代监狱,残酷野蛮,不存在监狱管理和监狱行刑理论;近代现代,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和刑罚人道化原则”;1777年“西方国家监狱改良鼻祖”,英国人约翰·霍华德在《监狱事情》中对监狱的建筑、矫正的目的、较之手段以及奖罚措施进行了详尽论述。
进入20世纪后,教育刑、改造刑理论占据了监狱行刑理论的主导地位。
三、监狱工作原则:
是党和国家为监狱机关制定的行动准则,包括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社会协助原则和个别化原则。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价值:
调整监狱基本功能的实现;促进监狱工作任务的完成。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要求:
结合得越紧密越有利。
P26)2、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价值:
教育,使罪犯转变认识;提高罪犯综合素质;增强罪犯就业竞争力;劳动,转变思想,矫正恶习;增强体质,保持健康;提高罪犯社会化程度。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要求:
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和知识的启迪作用;重视劳动的实践检验;二者相互补充,相互渗透。
)
3、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原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
(人道主义原则的要求:
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把罪犯当公民看待;为罪犯创造一个改恶从善、改过自新的环境范围。
)4、社会协调原则之要求:
以监狱为主,监狱积极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5、个别化原则:
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要针对每一个罪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改造的方法和措施,监狱工作的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的组成部分。
(个别化原则的表现:
罪犯管理上,罪犯教育上,罪犯劳动上,用于罪犯奖罚上。
)
※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能用原则代替法律;不能用感情代替原则;以个别化原则为武器,做好罪犯的改造工作,充分发挥个别化原则在把罪犯改造成合法公民中的作用
四、监狱管理体制:
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①监狱管理体制的内容:
我国监狱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司法部是主管全国监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且在省级行政单位设立监狱管理局,实行两级管理;据监狱规模与押犯容量,监狱下设若干监区,监区下设分监区。
我国监狱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②监狱管理体制的特征:
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坚持党对监狱的绝对领导,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③监狱的组织机构:
监狱一般应设置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财务等科室及政治处,重刑监狱及押犯在3000人以上的大型监狱还应设狱内侦察科。
五、监狱的历史类型:
根据监狱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其阶级本质所作的划分。
是对监狱的宏观分类。
(包括:
奴隶制国家监狱、封建制国家监狱、资本主义国家监狱、社会主义国家监狱。
)
类型
本质
特征
奴隶制
奴隶主镇压奴隶阶级反抗,维护其统治,实施奴隶主阶级专政的工具。
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复仇主义为目的;刑罚之主要手段为生命刑和肉刑;监狱是关押等待执行刑罚或未判决罪犯的机构,不是刑罚执行机构。
封建制
封建主镇压农民反抗,维护封建主阶级之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实行封建主阶级专政的国家暴力机器。
刑罚的观念和执行以威吓主义为目的;监狱制度和监狱管理残酷黑暗。
资本主义
资产阶级专政之工具
早期未摆脱封建社会监狱之深刻影响,主要表现为刑罚观念和执行以报应为目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教育刑罚理论得以长足发展,刑罚观念和执行逐渐转变为以矫正和教育为目的,现代监狱管理制度基本确立,累进处遇制、分类制和社会化处遇制度得以迅猛发展,并由此影响了世界各国监狱的发展。
社会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监狱执行刑罚始终贯彻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指导思想;改造过程中坚持人道主义、区别对待、给出路等政策;依法行刑、文明管理、切实保障罪犯权益;行刑社会化,借助社会力量改造教育罪犯。
第三章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收监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第十六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
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第十七条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罪犯,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对其中暂予监外执行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刑罚。
前款所列暂不收监的情形消失后,原判刑期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
第十八条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
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第十九条罪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第二十条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第二节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第二十四条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根据罪犯的申诉,认为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第三节监外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内服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
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第四节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法律规定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第五节释放和安置
第三十五条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户籍登记。
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第三十八条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一、执行刑罚:
监狱对,经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后生效的,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依法实施监管,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活动。
(执行刑罚的目的:
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罪犯实施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以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
二、刑罚执行:
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其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其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共同构成监狱工作的基本内容。
※刑罚执行的原则:
依法执行,在收监、释放、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工作中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惩罚是实现刑罚正义的价值,改造的目的则在于预防,因此,一方面应根据判决严格执行,另一方面也要适时调整罪犯之刑罚,以利于改造工作的进行。
个别化,这是量刑个别化的延续,即根据罪犯的多样性实施个别化管理,对服从改造的要从轻,反之从重。
三、收监:
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四、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1、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罪犯在狱中提出申诉,应请法院或检察院处理;罪犯申诉材料监狱及时传递,不得扣押;监狱设犯人申诉箱并由专人处理,以接受犯人申诉材料;对罪犯申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的表现;监狱动用提请处理权帮助罪犯申诉。
2、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及时转递罪犯控告、检举材料,不得扣压;罪犯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及时处理或转送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检举、控告箱并由专人负责,以接受罪犯控告、检举材料。
五、暂予监外执行:
对被判有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因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减为有期徒刑的。
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
骗取保外就医的。
以自伤、自残等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违反公安机关监督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经治疗后疾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
六、减刑: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包括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类。
(刑罚的减轻,表现为刑种上的减轻或刑期上的减轻。
)
1、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
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2、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的程序:
①减刑的提请,A.集体评议;B.专门部门审察;C.提请减刑委员会评审;D.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则由减刑委员会复核);E.审议决议(监狱长办公室会审决议);F.提请(监狱长签字,加盖公章,连同材料,向罪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特殊审核,无期罪犯,省级监狱管理局审核,局长签字,加盖公章,向罪犯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
】②提请减刑的通报。
(监狱向检察院或派驻监察室)③减刑的审理。
④减刑的司法监督。
3、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刑:
①起始时间,5年以上执行1年半后;5年一下参照上款适当缩短;重大立功表现例外。
②减刑幅度,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判10年以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2年,重大立功表现一般一次不超过3年;特别重大立功表现不在此列。
③减刑间隔,5年以上2次间隔不短于1年;10年以上一次减刑2-3年的,再减时间不短于2年;5年一下参照上款;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例外。
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条件:
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刑为无期;有重大立功表现,减刑为15-20年有期。
5、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减刑的程序:
2年期满而未犯罪,监狱向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建议,后者同意后提请服刑地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死缓经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刑期不短于12年,且不包括缓刑的2年;死缓2年期内,若有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
七、假释:
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①假释适用对象,有期、无期且在监狱服刑的罪犯。
【不得假释:
累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10以上的罪犯。
】②适用时间,有期执行1/2以上;无期执行10以上;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例外。
③行为条件,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
④假释程序,(参照减刑程序)
八、释放:
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它的监狱刑罚执行的终点,标志着行为人犯罪身份的消失。
1、刑满释放的程序:
出监教育3个月;安置准备,释放前1个月;办理释放审批手续,填《出狱鉴定表》;发给回家路费,发还监狱代管物品与现金;发放《释放证明书》,用于其落户。
2、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与帮教:
帮助其度过危险期;巩固监狱改造成果。
主要措施有,出狱资助、就学保护、就业保护。
一、分押:
即分类关押。
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监狱分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制度。
1、分押的层次:
①依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②(各种层次重要性递减)按犯罪类型分押,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型罪犯、其它类型罪犯。
2、分押的注意事项:
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不集中编队关押,条件好的监狱可实施分类关押;数罪并罚按主罪归类;初犯与累犯分开;同案犯与同伙犯分开;有地域特色的罪犯且人数较为集中的当单设监区、分监区;少数民族罪犯一般单设监区、分设监区关押;外籍犯、无国籍犯应单设监区、分监区。
二、分管:
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狱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与相应待遇的制度。
包括分类管束和分级处遇。
1、分管的要求:
财产型罪犯,强化物品管理治贪;强化行为管束治散;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暴力型罪犯,严密防范其结成不良团伙,讲明“哥们义气”之害;自控疏导,缓解、排泄情绪;以静制动,强化自控力。
性罪犯,净化环境,规范行为;组织劳动循序渐进;帮助解决家庭关系。
2、分级处遇:
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级别,并施以不同的待遇的管理方式。
①级别划分,从严、普通、从宽(延伸:
如监狱级从严、监区级从严)。
②分级标准,入狱时间和改造标准。
③处遇内容,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④注意问题,合法合理。
※罪犯行政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①、奖励种类和条件:
罪犯行政奖励分为: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表扬。
监狱表扬半年评选一次,改造积极分子一年评选一次。
罪犯投改6个月以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能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可参加监所表扬的评选。
罪犯投改一年以上,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遵守监规纪律,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较好,能向干部如实汇报思想,揭发他犯违反监规纪律行为;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表现较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年度计分考核积分在分监区平均分以上的,可参加监所改造积极分子的评选。
罪犯投改二年以上,一贯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严守监规纪律,模范执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靠拢政府,敢于同违反监规纪律行为作斗争,认真接受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表现突出,劳动态度端正,经常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讲究文明礼貌,带头搞好卫生,年度计分考核积分名列前茅的,可参加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评选。
②、立功奖励:
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③、重大立功奖励: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④、办理监狱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立功奖励的程序:
监狱表扬、改造积极分子的评比程序是:
先由罪犯小组评比推荐,分监区将被提名推荐的名单张榜公布,并组织罪犯评议,经分监区干警队务会集体讨论确定后,提出意见,填表逐级上报,监所监管改造部门集体会审后,报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审批。
单项表扬和立功、重大立功奖励由大分监区呈报,狱政科审核,分管监管改造的领导审批。
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的呈报材料经监所监管改造部门会审、分管监管改造领导审核后,报监狱管理局罪犯行政奖励审批小组审批。
三、检查监督:
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
检查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即由独立于监狱系统的专门机构进行监督,是刑罚执行中的基本监督形式、法律监督形式和具有法律权威的监督形式。
1、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宪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
2、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收押、狱政管理和教育改造、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减刑、假释、释放、狱内侦察活动。
3、社会监督的主要内容:
大众知情权的保障和大众批评权的保障。
四、武装警戒:
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1、安全警戒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2、群众联防:
即“社区联防”,指在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的社会单位结成联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证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3、狱内看守的义务:
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白天负责留守区、监室罪犯的管理工作;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察验证和登记工作;管理禁闭室和管理禁闭室的罪犯。
4、境界设施的检察:
外围检察重点,狱墙;电网即报警设施;警戒地带;照明设施;监管警戒重点,监门。
5、生活区的检察:
①重点,防止罪犯把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或违禁物品带入监舍,一旦发现,立即清除。
②清监,狱政管理部门或监区每半月进行大检察,监狱重大节日前进行全面清察。
③日常,A.罪犯出入监舍的登记检察;B.值班狱警亲自点名、察铺;C.至少二人同行夜间巡逻。
6、劳动区的检察:
①重点,各种生产工具的使用和保管情况,各种生产物资的保管情况,防止罪犯利用生产工具作为又犯罪工具。
②方法,带班警察随时巡察,监区、分监区定期、不定期清察,监狱定期清察。
7、罪犯人身检察:
出工前、收工时检察,对危险分子进行严格人身检察。
◆重点部位检察:
监狱的重要区域,通道或者重点场所,主要有禁闭室、重要地段(重要通道、罪犯经常活动的区域、狱内较隐蔽的区域)、重要场所(伙房、医院、变电所、仓库)。
8、武器使用条件:
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必须使用武器制止。
武器使用规定:
警告,来不及警告例外;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向公安机关、所属机关);法律责任(违法使用造成不必要损失,依法追究责任;不构成犯罪,行政处分;受损失人可申请赔偿)。
9、警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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