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史古代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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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古代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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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古代名词解释
中国通史名词解释(古代)
名词解释
1、北府兵:
东晋南朝时期,京口是东晋政权的军事重镇,时称北府。
这里是北方南下流民集中留居的地方,也是南方政权的主要兵源所在。
东晋大臣郗鉴、桓温均以此为基地组建军队,并募北方流民和江淮间富有战斗经验的农民,号称「北府兵」。
桓温死后,谢安当政,遣其子谢玄去京口重新组建北府兵,其时北府兵的士卒和下层将领皆由招募而来,他们多为北方南下流寓淮南的流民及流民武装的首领,有丰富的作战经验,骁勇善战。
北府兵对东晋后期的局势产生了重大影响。
2、青苗法:
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
由于北宋中期的社会危机,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实行青苗法,主要内容是北宋政府于每年正月、五月两次贷款给农民,收成后加息20%左右,随夏、秋两税还给政府。
此法的实质在于抑制大地主、高利贷者对农民的盘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3.《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我国著名的历史学家陈寅恪著,本书包含了礼仪、职官、刑律、音乐、兵制、财政等与隋唐制度及其建置相关的内容,涵盖了魏晋南北朝史、隋唐史、民族学、社会学、考古学、文化史、语言文字学等与中古史相关的诸多领域,显示了陈寅恪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中西文化的关系、种族与文化的界定、胡化汉化的实质等问题的高标卓识。
《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本不是为西域史立论,然通观各篇,与西域史研究有关的考索和证述却比比皆是,无处不在。
无论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精彩阐释,还是“在文化不在种族”的独到见地,对西域史研究来说都堪称经典。
4.告缗:
汉武帝打击商人势力的一项措施。
汉武帝为解决财政困难,征收富商大贾的财产税,称为算缗。
为防范隐匿或虚报,颁布告缗令,鼓励民间告发,一经查实,即没收商贾财产,并将其中半数奖励告发者。
富商大贾大批破产。
5.南书房:
清朝的内廷机构。
原为康熙帝书房。
康熙十六年(1677)始选翰林等官员入值,称南书房行走,为皇帝的文学侍从,有时秉承皇帝旨意起草诏令,故南书房一度被视为机要机构。
雍正设立军机处后,不再参与国家政务。
6.夷陵之战:
三国初年蜀、吴间的一次战役。
由于吴袭杀蜀将关羽,占领荆州,蜀主刘备亲率大军征吴。
吴将陆逊在夷陵用火攻之法大败蜀军。
此役将蜀的势力遏制在长江三峡以西,三国鼎立的局面最终形成。
7.“三饷”加派:
明末加征的三种赋税,即辽饷、剿饷和练饷。
辽饷用于辽东的军事需要;剿饷和练饷用于镇压农民起义。
这一掠夺性财政措施加重了社会危机。
8.推恩令:
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王势力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汉武帝采纳主父偃的建议,允许诸侯王在本封国内分封子弟为列侯,达到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效果,有利于中央集权的加强。
9.圩田:
古代长江中下游地区的一种水利田。
唐末五代兴起,宋时大盛,明清延续。
在沿河湖的低洼之地筑堤围田,设水渠、闸门与水车,旱时放水灌溉,涝时排水。
10.金瓶掣签:
清政府于西藏等地实施的活佛转世制度。
规定达赖、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并由驻藏大臣或理藩院尚书亲临监督确定,以避免地方上层贵族操纵,加强中央政府的控制。
11.敦煌莫高窟:
莫高窟(DunhuangCaves)俗称千佛洞,被誉为20世纪最有价值的文化发现、“东方卢浮宫”,坐落在河西走廊西端的敦煌,以精美的壁画和塑像闻名于世。
它始建于十六国的前秦时期,历经十六国、北朝、隋、唐、五代、西夏、元等历代的兴建,形成巨大的规模,现有洞窟735个,壁画4.5万平方米、泥质彩塑2415尊,是世界上现存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的佛教艺术圣地。
近代发现的藏经洞,内有5万多件古代文物,由此衍生专门研究藏经洞典籍和敦煌艺术的学科——敦煌学。
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
1987年,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12.大索貌阅:
赞
鉴于南北朝以来,广大农民为了逃避赋役,或诈老诈小,或依托豪强,或潜逃流亡,脱离户籍。
隋文帝为了查实应纳税和负担徭役的人口,开皇五年(585),隋政府下令州县官吏大规模地检查户口,叫做“大索貌阅”。
即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和本人体貌核对,检查是否谎报年龄,诈老诈小。
如有不实,保长等要办罪。
通过检查,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
唐代继承隋法,并进一步制度化。
13.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三十卷。
永徽三年唐高宗令长孙无忌等十九人人撰成,永徽四年(653年)颁行。
《唐律疏议》继承魏晋南北朝以来的立法成就,创造性的于律条之后附上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被认为是中国法制史上之立法典范。
由于礼与法在《唐律疏议》里之完美结合,使汉代肇始之「春秋决狱」正式废止。
同时,《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书名。
本名《律疏》。
唐高祖时开始制订唐律,太宗时修订完成,唐永徽三年(652),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并设有问答,成三十卷,于次年颁行。
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疏与律统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为《唐律疏议》。
开元二十五年(737)又重加刊定,故今所见刊本有永徽以后的地名、职官、名物及避讳字样。
全书分十二篇,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五百条。
《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为唐后各代立法所本,并对日本、朝鲜、越南的古代法律产生一定影响。
14.唐六典:
旧题唐玄宗御撰,实为张悦、张九龄、李林甫等人监修,韦述等编写。
全书30卷,因玄宗体例为“理、教、礼、政、刑、户典六条”;但最后按官署的官职以及地方行政、军事官吏为序编排。
“以事隶官”,以官职为纲,正文记职司官佐,吏员的秩;注文记述职司事例、机构沿革,包括一些诏令。
实际内容涉及代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方面。
15.元和中兴:
唐宪宗在位时期,调整赋税,止绝进奉,裁减冗官,出宫人,禁掠卖奴婢,重用力主裁藩镇的宰相大臣,对藩镇由姑息转为用兵讨伐,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胜利。
史称元和中兴。
16.牛李党争:
唐代后期以牛僧孺和李德裕为首的朋党之争。
双方结党基本上都不是基于共同的政见,而是通过各种关系建立起来的。
两党对进士科都十分重视,在执政时,两党也均做过一些有益的事,但对于严重的社会矛盾却无心解决,派系间的斗争削弱了中央的力量,使外重内轻的局面愈发严重。
旧说,宪宗元和三年(808),牛僧孺、李宗闵对策时因讥讽宰相李吉甫(李德裕父)而久不得升迁,双方结怨。
穆宗长庆元年(821),李宗闵因其婿以关节进士及第,被贬出朝,旧史有谓翰林学士李德裕证成此事者。
从此各分朋党,相互倾轧。
大和三年(829),李宗闵得宦官之助为相。
时李德裕为浙西观察使,被召入朝,裴度荐以为相。
四年,李宗闵引牛僧孺同相,出李德裕为四川节度使。
此后双方攻讦不休,成为朝中形同水火两大派系,史称“牛李党争”。
五年,以维州受降事,两党斗争更烈。
李党所为,牛党必斥之。
故李德裕虽有善政,亦收效甚微。
武宗时,李德裕入朝为相,李宗闵被贬死,牛僧孺亦被贬黜。
宣宗时,牛派得势,李党全部被罢斥,李德裕被贬死与崖州,牛僧孺还朝后亦病死。
牛、李便各自交结宦官,党同伐异,作意气之争,使国乏诤臣、朝政荒废,加速了唐之衰亡。
两大派互相倾轧近40年,据今人研究,认为旧史所述事实谬误颇多。
元和三年对策讥弹的权贵指宦官,有与僧孺、宗闵同时以对策被排斥之皇甫湜策为证。
长庆元年,李宗闵被贬事,李德裕并未介入,正式此事者为元稹。
并认为,牛李党争的开始,最早只能从大和四年李宗闵引牛僧孺同相起算。
从该年至大中初元不过十七八年,旧史称四十年亦误。
错误在于传世数据多出牛党之手所致。
青苗法:
:
是北宋时期王安石变法的经济措施。
由于北宋中期的社会危机,王安石进行变法改革,实行青苗法,主要内容是北宋政府于每年正月、五月两次贷款给农民,收成后加息20%左右,随夏、秋两税还给政府。
此法的实质在于抑制大地主、高利贷者对农民的盘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17.会子:
宋时称单据或兑换券为会子。
②南宋纸币,因广泛行用于东南地区,通称东南会子。
初为民间发行,称便钱会子,绍兴三十年(1160),改由户部发行,以铜钱做币值本位,面额初为一贯为一会,后增印二百文、三百文及五百文三种,以若干年为一界,随界造新换旧。
开禧后,发行过滥,严重贬值。
工发行十八界。
南宋地区性会子还有银会子、金银会子、小会子、湖广会子等。
18.契丹文字:
契丹文是契丹大字和契丹小字的统称,是书写契丹语的两种文字,在契丹族建立的辽国有官方文字地位。
大字和小字都有表意和表音的成分,小字的表音成分比大字多。
大字和小字都没有完全解读出来,小字的研究比大字更加充分。
女真族建立不久就参考契丹文创制了女真文。
但是金国取代辽国之后的一段时间裏,契丹文仍然流通,直至金章宗明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1191年12月28日)颁发诏令废除契丹字方正式退出历史[1]。
此后耶律楚材(1190年—1244年)向西辽人学习了契丹文,可能是历史记载中会契丹文的最后一人。
19.猛安谋克:
金朝在女真族聚居区建立的地方行政组织。
始于古代出猎时的生产组织。
随着金政权的建立,猛安谋克又演变为军政合一的地方行政组织,金太祖时,以300户为一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谋克就相当于领地、领户之长。
金熙宗统一全国行政区划时,仍保留猛安谋克作为女真地方的地区政权组织形式,使之成为军事、经济、行政三位一体的封建化基层组织,猛安相当于州,上隶所属各路都总管,谋克下有基层组织村寨。
猛安谋克是金代女真社会的最基本组织。
它产生于女真原始社会的末期,由最初的围猎编制进而发展为军事组织,最后变革为地方的行政组织,具有行政、生产与军事合一的特点。
20.绍兴和议:
南宋与金在1141年签订的和议。
其主要内容有:
南宋向金称臣;向金岁输银25万两,绢25万匹;南宋和金以淮河至大散关为界,中间唐、邓二州属金。
这个和约没有给双方带来持久的和平,不久金军再度南侵,战事又起。
21.浙东学派:
盛极一时的清代浙东学派的学术重地--白云庄浙东学派(或称浙东学术),中国传统学术的一个派别,其源起于宋,发达于明清时期。
其代表人物多为活动于今浙江一带及籍贯为浙江的学者。
其为“宋学”及明清学术中的显学之一,对近现代学术和海外学术(尤其是日本和东南亚)影响很大。
浙东学派有“广义浙东学派”(一称,“浙学”)和“狭义浙东学派之说”。
浙东学派的学术思想体系庞杂,著作繁多,其重要学术取向是“经世致用”。
22.行中书省:
元朝地方行政制度。
以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称都省。
腹内地区直接隶属于中书省和吐蕃地区由宣政院管辖外,在诸路重要都会设立了10个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简称行省。
最高长官一般称平章政事。
行省长官统一掌握军事、行政、财政大权。
是我国制改区划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
行省官署名。
行中书(尚书)省简称。
金以地方有征伐之役,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
元世祖建国后,始置中书省。
中统、至元间,于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
因事设官,所以中书省长官领其事,用行某省事系衔。
后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秩正一品,掌统管内军政要务。
先后设立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等十行省。
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丞相或设或不设,无丞相则以平章统理。
十行省之外,因军政所需,又增设若干临时性行省。
至元二十四年(1287)、武宗至大二年(1309),曾两度改称行尚书省。
明初沿置,秩从一品,各设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
下设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及都事、检校、照磨、管勾、理问、知事等。
洪武九年(1376)罢,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但习惯上仍称行省,或简称省。
清初增至十八行省,后又增至二十二行省。
现今省制大致渊源于此。
23.斡脱商人:
即放高利贷的商人。
元朝将中亚贵族出资交商人们经营的商业组织称为“斡脱”,即商队伙伴之意,他们放高利贷称“斡脱”。
斡脱钱当年本利相等,以后本利合并生息,在元朝很普通。
政府为了管理,至元五年设斡脱所,后扩大为斡脱总管府,私办成为官办,后来凡用官本从事高利贷及其它商业活动的,皆称为斡脱,已不限于中亚商人的范围了。
元代不抑商,但“官办”增多,同样限制了商业经济的自由发展。
24.一条鞭法:
“鞭”又作“边”或“编”。
简称为条法、鞭法、一条法,别称为明编法、类编法、通编法、总编法、条鞭均徭法、均地条鞭法等。
泛指为化繁就简,一条编派的一切之名。
诸如粮不分廒口,总收类解;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丁不分上下,一体为银;地不分上下,一体出银,皆可谓之条鞭。
专指明后期改革赋役制度的措施。
即总括省府州县之赋役,并为一条,量地计丁,一条审编,一条科征,一条解运,一归于田。
各地实施时间不一。
嘉靖十年(1531),始行于江西南赣地区。
嘉靖末,巡按御史庞尚鹏在浙江普遍推广。
万历九年(1581),在张居正主持下,推行于全国。
内容也各有不同,包括:
①赋、役内各自款目部分或全部合并,或赋与役全部款目并为一条。
②并合后,量地计丁,以田为主,按丁田不同比例,或计亩征。
③里甲伦派徭役改为逐年编派。
④赋役等项折银交纳后,所需由官府雇募或买办。
⑤征收和解运由官府负责。
一条鞭法为明代服役制度一大变革。
明初的赋税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物件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物件征收,分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比较适合,但到明中叶,社会经济发生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它将力役部分推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制度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所松弛。
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清初承明制,继续推行一条鞭法。
雍正年间在此基础上正式改行摊丁入亩。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划时代的大事,它上承唐宋两税,下启清代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和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位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又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25.宁波争贡事件: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海外贸易的需求日益增长,与海禁政策形成了强烈的矛盾。
嘉靖二年(1523年)发生的“争贡”事件,使这种矛盾尖锐化。
所谓的争贡事件,是嘉靖二年日本大内氏贡使与细川氏贡使为了争夺朝贡贸易特权,在宁波港发生械斗。
明朝政府以此为借口,关闭市舶司,中止日本与明朝的朝贡贸易。
正常的官方贸易断绝,民间走私贸易便随而代之。
26.议政王大权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简称“国议”(议政处),由满族贵族(满八旗旗主)组成,汉人不准参与,凡军国大事,全由议政王大臣决定,权力超出内阁之上,甚至“诸王大臣佥议即定,虽至尊无如之何”,既有民族岐视成分,也带有满人军事民主制的遗凤。
康熙继位时年少,由诸大臣辅政,康熙设计诛杀鳌拜等人,限制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但并没有取消这个机构。
雍正时设“军机处”由皇帝选派亲信的满汉大臣组成,称为军机大臣、军机大臣上行走,为首者称领班、首枢,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核心机构,而议政王大臣会议成了“空名”,虚衔。
27.摊丁入亩:
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
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一并征收。
为清代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历代均以人丁、地亩作为双重征税标准。
虽有明朝一条鞭法规定代役丁银摊入地亩,但未普遍实行。
清初赋役制度十分混乱,弊病丛生。
为厘清积弊,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依照上年所报丁数,固定丁银税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五十五年四川、广东等地首次试行将丁银摊入各府州县地亩征收。
雍正元年(1723),世宗从直隶巡抚李维钧所请,准于直隶地方一体仿行,次年令各省次第举行。
惟奉天府(今辽宁)以民人入籍增减未定,仍行分征。
此法虽各省实施程度不一,但到乾隆十年(1745),除山西个别地区外,已基本通行全国。
摊丁入亩使地丁合一,田亩成为单一的征税标准,简化了税种和稽征手续,减轻了无四、少地农民的负担,在赋役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军机处:
朝自雍正开始设置的中枢决策机构。
为了当时用兵西北的军事需要,以达到办事密速的效果,一开始仅是临时性机构,称军机房。
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
初设时仅为军事方面,后来发展成总揽军政大权的中枢决策机构。
实权远远超过内阁。
它的设置彻底清除了宰相制度的残余和影响。
军机处不下属机构,所以权力虽大,但并不同于宰相,仍同皇帝的秘书班子。
军机大臣无定员,一般由亲王、大学士、尚书、侍郎等充任,俗称打军机,其幕僚称军机章京,俗称小军机。
28.尼布楚条约:
清政府和沙俄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中俄边界条约。
沙俄在雅克萨战败后,被迫同意谈判解决边界问题。
1689年,中俄双方代表在尼布楚进行谈判。
中国政府作了让步,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尼布楚条约》。
规定:
两国以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和外兴安岭往东至海为界,外兴安岭以北、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以西属俄国,外兴安岭以南、格尔必齐河、额尔古纳河以东属中国。
条约明确划分了中俄两国东段的边界,从法律上肯定了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流域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都是中国的领土。
水经注
书名。
北魏郦道元著。
四十卷,起文二十倍于《水经》,内容丰富,体例严谨,所记河流,除《水经》记载的干流一百三十七条外,又引及支流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详细记载了河流所经地区的山陵、原隰、城邑、关津的地理情况、建置沿革和有关历史事件、人物,甚至神话传说。
是六世纪前中国最全面而有系统的综合性地理名著。
文笔绚丽生动,在文学上也具有较高价值。
引用书籍多达四百余种,今多不传;还记录了不少汉、魏间的碑刻。
本四十卷。
宋代已佚五卷,今本仍作四十卷,乃经后人分割以足原数。
治本书者颇多,著名版本有明《永乐大典》本,清全祖望《七校水经注》、赵一清《水经注释》、戴震《水经注武英殿聚珍本》、王先谦《合校水经注》和杨守敬、熊会贞《水经注疏》等。
三长制
三长制是北魏中期为控制户籍,及取代宗主督护制而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
孝文帝太和十年(486),纳内秘书令李冲建议,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
三长必须由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职掌为每四年造一次户籍,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兵役及照顾孤贫老弱等。
邻长可免除一夫征戍,里长二,党长三。
推行三长制使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岁贯彻均田令、发展生产和加强中央集权均有利。
废除宗主督护制和实行三长制,沉重打击了世家大族的利益,因而遭到不少守旧派的反对。
但在北魏文明太后、孝文帝和李冲等执政大臣的坚持下,三长制得以继续实施。
三长制之行,加强了中央集权,使所征租调有所根据及确立准则,加上大量的隐匿户得以清查,因此数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几倍,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和发展,一时天下称为便利。
北魏后来的均田制,就是在三长制的基础上推行的。
九品中正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官吏选拔制度。
东汉延康元年(220),曹丕用吏部尚书陈群建议,立九品官人之法。
说见《三国志·魏志·陈群传》,事在曹丕代汉之前夕。
然《宋书·恩幸传》言:
“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
据此则曹操时已有此法,或陈群据以立为定制。
其法用有名望,善识别人才者为“中正”,州郡皆置。
使区别当地人士,分为九等(九品)。
政府据其所定,选择任用。
曹芳时,驷马懿当国,于各州加置大中正,遂有大、小中正之别。
九品官人之法初建时,乡邑清议,不拘爵位,褒贬所加,有劝励作用。
然任中正者趋势则不暇举贤,畏恶则不敢疾恶,循至只问门第高下,不究贤愚善恶。
终至晋刘毅言其弊,“下品无高门,上品无寒士”。
隋废。
九品混通
一作九品相通。
魏、晋、南北朝时赋税办法之一。
《魏书·食货志》称:
“先是天下户以九品混通,户调帛二匹,絮二今,粟二十石。
”此乃每户应纳之标准。
而各户按资产多少分为九等,资产多者按高于标准量递增,资产少者按低于标准量递减,此法名为赀赋,即所谓“计赀定课,裒多益寡”。
一说此法在西晋只限于户调。
北魏实行均田制后,此法不再行。
门阀
门即门第,指家世族望;阀即阀阅,指功绩资历。
门阀初指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累世显贵之家,其后形成为以门第阀阅为依据的等级制度和观念。
自秦至西汉,封建官僚的仕进尚不受门第阀阅所限制,不少公卿出自于寒素之家。
东汉时,由于世家大族垄断察举征辟,操纵乡闾清议,门阀观念逐渐形成。
在东汉末已习以为俗。
但门阀成为一种政治制度,则是在魏晋以后。
士族
士族亦称世族、势族、甲族、高门、冠族、旧门、著姓、右姓等,与庶族相对。
南北朝、隋唐时身份性地主。
东汉时逐渐形成。
三国魏时,实行“九品官人法”,促成“公门有公,卿门有卿”,士族在政治上有特权,垄断仕途,并合法荫客,分割国家纳税户。
其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膏梁、甲族、冠族、着姓、右族、华腴、旧族、高门之名。
在学术上,以经学礼法传家,并实行“身份内婚制”,不和庶族通婚。
两晋为士族鼎盛时期。
东晋时,三品以上官职几乎全由士族担任,后经农民战争冲击,江南生产力发展,庶族地主经济上升,士族地主势力逐渐衰落。
至南朝,士族已丧失部分权势。
北朝少数民族掌权,士族势力始终不及南朝时强大。
隋末农民起义,“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杀之”,士族势力受沉重打击,“名虽著于乡里,身未免于贫贱”。
唐时,士族仍有相当政治地位,不少宰相出身士族,但已丧失垄断仕进与合法荫客之权。
有些士族为考取进士,轻经学而重诗赋。
“身份内婚制”开始打破,与庶族通婚。
五代以后,士族地主势力逐渐衰落。
土断
两晋、南朝时重要措施之一,即以土著为断。
指以现居地为准,将人户著之于籍。
其旨意、方法因时而有差异。
西晋武帝太康五年(284),汝南王司马亮、司空卫瓘上疏,咸用土断,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以纠九品中正制之流弊,是为土断之始。
晋廷东迁后,北方侨人日回月徙,南方流民去来纷杂。
政府为明考课、定税收,先后于成帝咸和中、咸康七年(341)、哀帝兴宁二年(364)和安帝义熙九年(413)多次实行土断。
其中后两次分别由大司马桓温和太傅刘裕主持,史称“庚戌土断”及“义熙土断”,一时“财阜国丰”,“豪强肃然”。
南朝宋孝武帝大明元年(457)、宋后废帝元徽元年(473)、齐高帝建元三年(481)、梁武帝天监元年(502)和陈文帝天嘉元年(560),亦曾多次土断,但执行中巧伪甚多,或窃注黄籍,或却而复注,故成效甚微。
宗主督护制
北魏初期政治制度。
宗主也叫做坞主或壁帅,是在「五胡十六国」末期南逃的豪强大族。
他们聚族而居,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豪强的武装首领。
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
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
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
而佃客形同于农奴。
北魏政权建立后,任命鲜卑族部落主为宗主,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
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
太和十年(486)改行三长制后,此制遂废,但三长仍多为宗主充任。
柱国
官名。
①战国楚、赵置,位令尹、相国下,甚尊。
②柱国大将军省称。
十六国后燕慕容垂燕元元年(384)置,431年亦置,位在太尉之上,后罢。
北魏末复置,位在丞相上,用以安置权臣。
西魏大统三年(537),以宇文泰为之,省称柱国。
大统十六年以后,共任命八人,称“八柱国”,是西魏的最高官职,其中六人分掌全国府兵。
北周除授渐多,成为没有具体职掌的勋官,正九命。
建德四年(575),在其上置上柱国。
③隋代以正二品散官,炀帝大业三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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