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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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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理工教〔2005〕26号杨康签发
关于下发《沈阳理工大学本科教学
学分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现将《沈阳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理工大学本科教学学分制实施办法
(修订意见)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及中国加入WTO后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努力培养复合型高质量的应用型人才,我校决定实行学分制。
2、实行学分制旨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在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的同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能力,突出以学生为本的素质教育主题。
3、实行学分制是我校办学史上教学管理制度上的重大改革,是探索适合我校的更具生机和活力的教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重大举措。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制
设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制定基于本科四年标准学制指导性教学计划。
对学业优秀、提前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毕业;对因某种原因需要放慢学习进度者,可延缓毕业。
实施学分制后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为3~8年,即最早3年毕业,最晚8年毕业。
超过四年者学费按教育成本收费,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三、导师制
在学校全面实施学分制的条件下,为更好地实行因材施教,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在我校实行导师制。
学院(系)聘任各专业优秀教师为导师,原则上每名导师指导学生的数量为15~20人。
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在校期间的选课、学习及课外科技活动等。
由学院(系)对导师进行聘任,学校根据导师任职情况,发给相应的津贴,对导师的评价可根据所指导的学生的学业情况及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综合评定,对优秀导师给予奖励,对不称职导师予以解聘。
详见“沈阳
理工大学基于学分制导师制试行办法”。
四、培养计划
1、根据四年标准学制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是培养人才达到基本规格的总体设计方案,是组织教学、指导学生选课的基本依据。
2、学校对教学计划的制定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并对理论总学时及各类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宏观控制(理论总学时控制在2344学时以下,工学、经济学、管理学科的实践教学环节原则上不低于40周,其他学科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30周),规定8学时为1学分。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按课程性质,指导性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可划分为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公共选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必修课、任选课)三大类。
课程设置努力体现“强化专业基础、突出工程实践、实施工程教育”的原则,努力培养面向工程与实践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关于制订本科教学计划的规定”及“沈阳理工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五、免听、免修与重修
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对所选部分课程可免听自学,免听学生可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对参加全国或省级比赛获奖的学生或参加并通过社会认可的全国性等级考试的学生,经所在学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免修某门课程。
学生参加课程首次考试但未能取得学分者及由于特殊原因未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学校提供一次免费的二次考试机会。
如学生仍未取得学分则一律实行重修,重修的方式可以是跟下一轮课程重修,也可参加由学校专门组织的重修班。
重修考试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总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限。
重修按学分收费。
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关于课程免听、免修及重修的规定”。
六、选课制
选课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学生可在一定范围内对不同任课教师进行比较并自主选听某位任课教师的课程;二是学生根据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及本人实际情况,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课程(包括学习进程)。
为更好地实行选课制,学院要尽可能多地开设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为此,一方面要增开一些选修课(包括校外选课),另一方面从计划上要保证选修课的比例,选修课比例为10%左右,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一些课程的学习。
详细内容见选课指南,详见“沈阳理工大学选课暂行规定”。
七、选择专业
学生在修完公共基础课之后,对少数学业优秀的学生,可根据学生个人志愿和社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及学校办学条件,允许少量学生重新选择专业,每年重新选专业的学生数量控制在学生总数的2%以内。
学生转专业需经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关于学生调整专业的规定”。
八、辅修制
在现行基础上扩大辅修专业比例。
在学制年限内除本专业外凡修满某辅修专业课程规定学分者,可获得该专业辅修专业证明书。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按教育成本交费。
辅修制的实行为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的选课提供了保证,和其它学校联合逐步实现跨学校的选课及互相承认学分。
凡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取得了本专业毕业所需的全部学分之外,又取得了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在获得本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对跨学科辅修并达到授位条件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详见“沈阳理工大学关于辅修专业的有关规定”。
九、考核与成绩
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及考查。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五等级记分。
考查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考核,并以五等级记分。
考试成绩的构成为最终理论考试、平时考核(包括中期考核、作业、小测验、提问等)、实验环节考核成绩的总和。
成绩的上报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核,任课教师上网录入后由教务处发布。
详见“沈阳理工大学课程考核工作管理规定”。
十、学分与绩点
1、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
学生获取学分的数量是衡量学生学习进度与毕业的依据。
学分按学期设定与结算,对跨学期组织教学的课程可能出现的小数学分,以0.5为最小单位,2舍3入,7退8进。
2、学时与学分
(1)理论与独立设置的实验课:
课程学分=课程学时÷8
(2)各类集中实践教学环节:
每周计2学分。
3、绩点与平均绩点
绩点是课程考核成绩的等级系数,平均学分绩点是将学生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课程学分按绩点加权平均,从而客观反映学生学习的总体质量,因此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是衡量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主干课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并作为毕业设计(论文)及学士学位授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成绩记分与绩点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分制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成绩单记载
A
B
C
D
F
4、学分的取得
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
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成绩合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选修课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选修课。
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重修多次。
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
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
实施分级教学的课程,按通过的规定级别登记学分。
十一、学业警告与退学
学业警告
对学年考核未能取得应修学分的50%者(按全校各专业总学分的平均值计算,每学年为40学分),提出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本人及学生家长。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
(1)本科生从入学起在校时间超过8年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2)连续二次受到学业警告者(包括休学或停学前后);
(3)休学、停学期满,一个月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在一年内缺课课时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毕业与学位
具有正式学籍,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按《沈阳理工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授予学士学位,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十三、肄业与结业
1、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取得的学分超过毕业所需学分的50%者按肄业处理,发肄业证书,不能发给毕业证或结业证;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
2、在本科标准学制(四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先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者;
(2)取得的学分达到毕业所需学分的90%以上,但未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
对符合上述情况的学生先作结业处理,在规定学制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重修以前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换取毕业证,符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但总学制不得超过8年,否则作永久结业处理。
详见“沈阳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学分制本科教学办法通知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05年12月1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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