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北京市建委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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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北京市建委施工合同
北京市建委施工合同
【篇一:
北京建委备案结构分包合同(范本)】
(bf―2009―0208)
合同编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
结构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bo2地块住宅项目3标段
劳务发包人: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承包人:
金坛市金洪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筑委员会
监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三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劳务作业发包人:
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
金坛市金洪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b02地块住宅项目工程
2、分包合同内容:
结构扩大劳务施工
2.1本合同分包范围:
3标段结构劳务施工。
3标段:
建筑面积56315.6m2;其中:
地下15784m2,地上40531.6m2。
新具体分布,最终结算按预算部门与中标单位双方核算的面积数为准(建筑面积按北京市2012定额计算规则,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不含外墙保温、装饰面),投标综合单价不会因建筑面积的变化而调整;
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
1)依据本工程的结构施工图纸、建筑施工图纸、机电施工图纸显示的,与结构施工有关的(除招标人特别指出的内容:
基坑护坡、桩基工程、褥垫层、防水以外)所有结构施工内容;以及完成该项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招标文件列明的甲供材料除外)、机械(招标文件列明的机械除外)及中小型机具、管理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用及为达到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工艺等要求所发生的费用、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奖罚条件而发生的费用等全部费用,均综合在对应的平米报价内;
2)与结构有关的土石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配合挖运基础垫层下皮以上300mm厚土(石)方及电梯井坑、集水坑土方;楼座后浇带降板位置的cfg桩褥垫
层修边及反梁位置的土方及褥垫层下挖;地基钎探及验槽(cfg桩区域不进行钎探);
3)结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钢筋混凝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构件的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
基础结构(含垫层);主体结构;后浇带、止水带(主材甲供)、施工缝(止水钢板、遇水膨胀止水条,主材甲供)、图纸显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水池、排水沟、集水坑、电缆地槽、截水沟、出屋面通风道、屋面出人孔、太阳能基础)、预留洞、预埋件、预埋管、堵洞、开洞、封洞等结构施工和预留工作(特别强调,如承包人结构施工时,未进行预留洞的预留,则必须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静力切割的开洞及封堵(如需要),此费用已综合在平米报价中)。
4)与结构有关的杂项工程:
爬梯及上人孔的出口预留;雨篷、排水沟、集水井、集水坑、外排雨水系统、电梯相关预留预埋,电梯吊钩等的结构施工和预留工作;
5)与结构施工有关的其他内容:
以下内容已包含在结构施工范围内和综合考虑其费用到平米单价中
褥垫层以上的结构工程,地下室平面、立面防水找平层、保护墙(层);从现场钢筋加工厂运至施工范围内(塔吊有效吊装范围内)的运输(如适用)、钢筋绑扎(包括加工厂内点数,场内装卸用工,钢筋接头对接等用工)(如适用);测量放线;混凝土浇注、振捣、养护(包括布料机的供应、场外运输、安装使用、调整移动、泵管的安装、泵管架的搭设、疏通和清理等辅助用工);结构的处理用工(包括钢筋除锈、施工缝剔凿、现场清理整修等);结构墙体后浇带防水施工前封闭用的混凝土板的预制安装(原料采用现场泵车每次打灰后的返管剩灰);搭拆模板支设系统;塔吊基础施工及安装配合;项目内供材料的进出场现场装卸车;生活区自用床铺、灶台搭设(材料由投标方自供),生活区及文明施工现场所发生的
用工费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所需的全部用工,上级检查突击清理、维修、配合用工等费用;装修前因结构问题的处理用工;由于施工预留洞口的位置不正确进行的剔凿用工。
还包括以上各项所需材料的场内运输装卸、按招标人要求的规范码放用工;与其他专业队伍的配合用工;每个标段的劳务分包专设2人及以上的质检人员,每个标段劳务分包专设每栋楼1人专职实测实量人员,配合项目进行实测实量和试验用工及辅助用具及辅助材料;每个标段的劳务分包专设的1~2人的专职钢筋收料人员,负责核实每批次进场钢筋数量、规格的准确性;塔吊指挥所需的信号工(必须有上岗证和工作经验),自施工内容的成品保护(结构验收前)用工及辅材费用。
施工区域内的临时围挡、道路、非硬化区域的石子路的铺设及维护、成品保护施工等用
工及满足承包范围内工程需要并可预见的非实体性消耗。
承包人有义务审核钢筋加工单的准确性,投标平米单价中包含因配筋单的零星错误引起的调整钢筋的用工。
承包人有义务对每批次进场的成品钢筋的规格、数量进行核查,投标平米单价中包含因核查不清、补料导致的一系列额外用工费用。
6)特别强调内容:
以下内容已包含在结构施工范围内和综合考虑其费用到平米单价中结构施工还包含:
结构施工的穿墙眼的封堵及止水穿墙杆的安装、切除;建筑、结构图纸显示的钢筋混凝土构造的所有设备基础(屋顶及室内功能性用房显示的设备基础;不论其施工顺序的先后,该内容已包含在结构施工范围内和综合考虑其费用到平米单价中);结构施工时对防水工程的防水收头槽的留设或剔槽(如图纸无此要求,需按项目部要求留设,如未留设需剔槽);承保范围内的所需使用的塔吊基础的清槽、支模、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塔身挡土防护墙(240砖墙,内侧抹灰,其材料由投标人提供)土方回填等为完成塔吊基础所发生的费用(除钢筋、混凝土甲供外);外排雨水洞(含pvc套管)、空调洞、墙排烟洞、空调百页处的水平向的排水洞、雨棚的雨水管及进出管的施工及预留(含pvc套管及钢管);冷热水、中水暗埋部位在结构墙上配合留槽;冬雨季施工用的挡水坎、抽水、排水、降水、保温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结构双墙(变形缝部位)中间填充聚苯板(聚苯板由投标人提供);外窗洞口按项目部要求做成企口。
施工过程中的垃圾工完场清并清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塔吊使用照明镝灯的灯具及电源线由各投标人提供。
7)模板及支撑体系模板体系:
除限价房及小高层地上部分采用大钢模(大钢模甲供)外,其余部位采用木模板,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p46页附件2,穿楼板管洞封堵不允许吊模,必须使用顶撑,顶撑具有足够的刚度且底膜不能为聚苯板等柔性材料。
除上述工作外,由上述工作可合理推论得到的对完成上述工作的稳定、完整、安全、环保、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3、工程地点:
北京亦庄b02地块;建筑面积56315.6m2;其中:
地下15784m2,地上40531.6m2。
4、承包方式:
采用_包清工、模板及木方、辅材、中小型机具建筑面积综合单价包干的劳务分包形式;
5、合同价款: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采用下列2种方式计算:
5.1综合工日
5.1.1暂估工日数量:
/
5.1.2综合工日单价:
/
5.1.4暂估合同总价: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5.2建筑平米包干:
(明细附后)
5.2.1暂估建筑面积数量:
56315.6m2,其中:
地下车库:
15784m2,高层(含小高层)地上结构:
31307m2;合院地上结构:
9224.6m2
5.2.2建筑平米单价:
地下室结构:
综合单价315元/m2;高层(含小高层)地上结构:
综合单价265元/m2;合院地上结构:
综合单价365元/m2
其中:
5.2.3暂估合同总价:
16635294(人民币),
大写:
壹仟陆佰陆拾叁万伍仟贰佰玖拾肆元整。
暂估合同总价: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5.4其它承包方式:
暂估合同总价:
/(人民币),
大写:
/元整。
5.5定额工单价为95元/工日
零工单价为95元/工日。
【篇二: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16】
京建法【2015】20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参与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开展合同行政指导。
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施工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之间与施工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监理人进行。
第五条
市建筑业联合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指导、帮助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提高施工合同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探索施工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引导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并履行公平、合理的施工合同条款,妥善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第八条
施工合同文件一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报价单,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还应当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第九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二)合同工期及其所依据的定额工期、工期调整方式;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工程货物的供应与结算方式;
(五)有暂估价项目的,列明其种类与处理方式;
(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及时限;
(七)安全文明施工费(含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八)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
(九)索赔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限;
(十)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十一)竣工合同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限;
(十二)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内容与保证方式;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十六)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市推行使用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定额工期在一年以内,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范围的调整方式。
第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期定额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发包人(或邀请承包人)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确定合理工期,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任何一方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影响工期的因素和责任,以及费用调整的计算原则。
第十三条
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高于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或者要求获得奖项的,应当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相应费用、双方承担责任及需要提供的相应条件。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材料、设备采购、运输、存储、检验、安装及验收的责任,约定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章合同备案
第十四条依法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五条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后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
(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监督部门章);
(四)《合同签订备案表》(一式三份);
(五)加盖备案章的《施工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六)加盖登记章的《中标通知书》(一份)。
上述第(五)项、第(六)项只适用于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中,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工程不再另行提交。
第十七条
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要求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和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发生重要变更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变更内容和相应的合同价款,依法签订变更协议,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人应当在变更前先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包人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解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者双方已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原施工合同未解除前,发包人不得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人,其中,依法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不得另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解除协议或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到市或者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解除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订立书面变更协议。
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者区县住建委备案。
变更后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项目负责人是否承担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以备案时间为准。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四章合同履行
第二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合同管理能力。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人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健全施工合同档案、台帐、报表等管理制度,并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要求,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随工程进度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承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责任。
发包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程序停止施工。
第二十四条
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确认手续。
履行书面确认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员。
工程变更或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工程变更价款。
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因合同履行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所辖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施工合同监督检查制度。
施工合同监督检查采取抽查和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被检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合同的归档、调阅、保管、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施工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施工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备案的施工合同为依据。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表彰评优时,应当以备案施工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为依据。
【篇三:
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跨度:
米
批准文号:
(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设计、施工一条龙总承包的形式来完成与发包人工程有直接关系的自来水改线工程。
由于设计和施工都由承包人完成,所以除非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事先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图纸。
发包于年月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5条发包人工作
5.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5.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
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
5.7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如需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承包人工作
6.1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6.7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6.8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并移交工地前把该已经整理好的文件交给发包
方。
6.9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
时设施。
6.10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质量与检验
7.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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