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试行规土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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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试行规土局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事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送达与公开。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事项代码:
0502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
(一)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优秀历史建筑: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
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
(二)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
(三)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
(四)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
(五)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
(六)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内容
建设项目位置、建设用地面积、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退界及其它规划条件。
(四)法律效力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后六个月内,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划部分提交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对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工程;
(二)需要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大修工程;
(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的房屋立面改造工程。
但,下列建设项目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一)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三)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文化风貌区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规定;
4)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5)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各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条件的;
2)建设项目不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
3)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4)建设项目不符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内容;
5)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审批数量
每个建设项目1个。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核定规划条件文件确认的申请人为准。
(二)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
复印
份数
纸质/电子
备注
1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
申请单位盖章
2
建设项目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申报主体、设计单位、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盖章
3
1/500或1/1000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1/500或1/1000(郊区1/2000)地形图
原件
图纸二份、电子盘片一份
电子和纸质
总平面图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建设基地用地界限;周边地形;各项规划控制线;拟建建筑位置(包括地下和地上建筑)、建筑物角点轴线标号;基地内外的建筑距离、建筑退界距离、后退控制线距离、建筑物层数、绿化、车位、道路交通等;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方案出图标准,并加盖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建筑师印章;总平面图需在有市测绘院提供的电子地形图上划示,标注单位为米,坐标系为上海城市坐标系
4
建筑设计方案图(含平面、立面、剖面)及设计说明文本
原件
3
电子和纸质
图纸应符合国家和本市设计方案出图、文本制作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方案出图章和设计负责人、注册设计师印章
5
分层面积表
原件
2
纸质
6
除总平面图外,须加送横断面、纵断面图
原件
2
纸质
属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
7
有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
原件
各1
电和
纸质
属高层建筑项目,周边有住宅与文教卫生建筑的
8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审批制)或建设项目核准文件(核准制)或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纸质
9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
复印件
1
纸质
10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决定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等文件中,要求申报主体送审的其他相关文件、图纸
原件
1
纸质
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承诺书》
原件
1
纸质
12
各并联审批部门所需要的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部门申请材料告知单》)
13
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文书名称
1、申请单位可通过局受理窗口或者局机关网站了解事项办理基本要求,并免费获取、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表格;
2、申请单位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并盖申请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当填写送达方式约定单,约定亲自领取的,申请单位代理人应当在接到规土局通知后,自行到受理窗口领取;约定快递送达的,在文书送达时收取快递费。
4、申请单位代理人准备好单位介绍信。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收到申请材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并联审批部门预审意见后,出具正式受理或材料补正的通知;在收到补正通知后申请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办理期限:
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和附图,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样本附后。
证件有效期六个月。
(二)不批准的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括建设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休整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0号窗口
2、网上接收
一书两证:
:
7001/ghyslz/
电子报建:
(二)接受时间
接收时间:
周一至周四9:
30-16:
30
周五9:
30-11:
30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4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四)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
局信访办
通讯地址:
上海市北京西路99号
邮政编码:
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新办
1、提前服务
(1)业务描述:
各并联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提供咨询服务:
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
(2)业务环节:
建设单位可以统一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咨询。
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收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提前服务材料交接签收单》,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分送相关资料。
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也可以由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转送建设单位。
(3)适用情形:
为提高方案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申请单位可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提出咨询服务。
2、并联审批:
(1)业务描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2)业务环节:
本审批事项由受理窗口受理后,制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并联审批部门,同时将相关申请材料移交市政处审核规划控制线,不属于市政处审理的项目再移交建筑管理处、风貌保护处审理。
审理实行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方案审批意见连同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由受理窗口送达。
(3)审查方式:
本审批事项审查方式有实地核查、书面审查、会办、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等。
(二)依申请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
1、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所提交的材料发生变更的;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调整的;
3、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
4、法律法规修改的。
(三)延续
申请单位可以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届满前30日内申请延续。
申请单位在有效期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无需延期,自动有效。
(四)补证
申请单位遗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该证书尚有效的,可以申请补发证件。
(五)依申请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六)依申请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注销: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转让
本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让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附录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办理文书样本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相关文书
附件1: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
附件2: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请表》
附件3:
《关于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件凭证
编号:
(同收件编号)
: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 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
(同收件编号)
序号
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同收件编号)
:
经审查,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新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 年 月 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 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因不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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