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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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
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盐田区有关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单位组成,属于地方性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弘扬盐田区的浩然正气,为促进盐田区的精神文明和治安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区综治办、盐田公安分局、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注册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7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和保护违法犯罪活动现场,提供各类违法犯罪线索,预防、制止、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二)指导协调各会员单位开展群防群治,做好治安联防联勤联动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详细的人事、任务工作档案,以便管理队伍开展工作;
(四)定期组织召开群防群治工作研讨会,互通情况,研究
对策,形成完善的指导依据;
(五)广泛发动群众,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防控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有益社会治安的各类活动;
(六)慰问在同违法犯罪斗争中负伤的人员,抚恤在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中光荣牺牲的人员家属;
(七)奖励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人员和在维护社会治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八)对会员单位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
(九)支付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和会议费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系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支持治安工作。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其他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多次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内设机构:
(一)设群防群治支队,(支队设在盐田公安分局防控办)
设支队长一人,副支队长一人;
(二)设群防群治若干大队(大队设在各派出所),设大
队长一人,副大队长一人;
(三)设群防群治若干中队,设中队长一人,副中队长一
人。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也可由常务理事会动议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会长;
(二)常务副会长(由盐田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兼任);
(三)副会长若干名(包括各街道群防群治协会会长);
(四)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盐田公安分局业务科领导兼任);
(五)理事若干名(包括各街道办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组织召开日常工作研讨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指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奖励办法》的修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
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生产,任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备其他适合本职工作必需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3年满实行换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若有人员变动,实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有关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参加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协会日常事务及所属部门重大事务;
(二)针对协会需要解决的或已发生的专门问题,提请召开
会长办公会及委员大会;
(三)提请委员的吸收或辞退;
(四)履行委员的一般职责和权力。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第三十一条副秘书长协助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秘书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设立群防群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分局防控办;
(一)组成人员:
办公室主任一名(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
二名(由分局防控办、治安科业务负责人兼任);
(二)职责:
组织协调各大队开展治安防控工作,负责定期
召开群防群治工作会议和参加常务理事会工作会议,向常务理事
会提供决策和建议,对下设的分队以及群防群治队员进行督导和检查,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分会或治安情况,参照《盐田区群防群治治安协会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对资产进行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委托盐田公安分局代管。
资产管理机构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一次奖励或发放慰问金壹仟元(含)以下的,经公安部
门审核,由秘书长审批;
(二)一次奖励或发放慰问金壹仟元以上至壹万元(含)以下的,经协会秘书长审核,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三)一次奖励或发放慰问金壹万元以上至叁万元(含)以
下的,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核,由会长审批;
(四)一次奖励或发放慰问金叁万元以上的,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审核,由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六章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二O一0年四月一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
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修改后,征求第四届群防群治治安协会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于二O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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