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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导的整理
第一章法与法律
第一节法与法律的含义
1.法的来源(中西方对比)
2.法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3.法与法律的区别
第二节法的基本属性
1.特殊规范性——概括性,可预测性,规范性
2.国家意志性
3.明确公开性
4.国家强制性
5.普遍约束性
第三节法的本质
1.国家意志的归属——a阶级对立社会—统治阶级意志b非阶级对立社会—人民意志
2.法是一种特殊国家意志;法是一种规范性的国家意志
3.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立法的发展和实际情况
第二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
第二节法律部门的划分
1.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主,法律调整的方法为辅
2.法律部门划分的相关因素——法律法规数量要保持大体平衡,注意人们对法律部门的归类习惯,注意法律部门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部门
2.民商法部门
3.行政法部门
4.经济法部门
5.社会法部门
6.刑法部门
7.诉讼法和非诉讼法部门
8.婚姻法部门
9.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法部门
10.军事法部门
第四节法律体系的建构
1.具有完备的目标:
内容完备,结构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
2.中国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的基础依据;中国特色的基本内容
第三章法律要素
第一节法律要素与法律规范
1.法律要素的内容:
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范
●法律规范:
也称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普遍的元素在所有的构成元素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法律概念:
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其共同属性而形成的权威性与确定性的范畴。
每个概念都具有确切的法律含义与适用范围。
法律概念是对人事物的状态与性质的确定概括与表达,是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基础。
●法律原则:
指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原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与准则。
●法律的技术性规范:
1.关于法律的生效失效时间或有效地规定
2.关于法律的概念与术语
3.关于纯粹技术性事项与事宜的规范。
许多纯粹的技术性规定是有关立法中必须的内容。
4.法律适用的技术性规范。
第二节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适用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第三节法律规范的种类
1.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根据人们社会行为的调整方式
2.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非确定性规范
第四章法律形式与效力
第一节法的形式
1.法律渊源内容:
第一层指终极来源,即法律所依赖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生产力水平等;
第二层指法律的效力来源,即立法习惯、法理、学说等;
第三层指法律的形式来源,即法律的各种表现形式。
3.法的形式的种类:
法的形式的种类:
法律的存在方式——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效力形式——宪法+宪法性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法。
第二节法的种类
1.根本法与普通法
2.公法与私法
3.国内法与国际法
4.实际法与程序法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6.固有法与继授法
第三节法律效力
1.法律效力的条件:
形式要件:
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法律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或被公布。
实质要件:
具有效力的法律,与宪法,上位法相抵触。
2.法律效力的内容:
法律的时间效力:
生效:
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公告一段时间后起生效;等某一条件具备生效
失效:
法律规定失效;法定机关或法律文件宣告失效;新的法律代替旧的法律
溯及力问题:
一般无溯及力原则(刑法:
从旧兼从轻)
法律的空间效力:
包括一国的领陆、领水、底土和领空四部分此外还有虚拟的土地如一国的驻外外交官舍,在公海和外国领水上的本国军舰和公有船舶的效力
法律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与属事主义为辅
法律对事的效力:
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
第五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第一节法与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是经济基础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基础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限制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积极保护巩固发展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消灭或改造过时的经济基础;阻止不利的经济基础的产生;通过经济基础的中介反作用于生产力
第二节法与政治
区别与一致
法决定于政治
政治以法律为规则
第三节法与道德
区别:
存在时代不同;表现形式不同调整对象不同;实施手段不同;法律后果不同;
一致:
社会规范;经济基础;价值评价趋同;作用相互保障
第四节法与科技
科技对法的影响:
立法——催生科技立法,提高立法技术
司法——有助于司法的事实调查
法律对科技的影响:
确定科技方向;建设科技组织;调整科技交易;保护科技权益;促进科技运用
第六章法的发展
第一节法的起源
●原始规范:
也可称原始习惯,是氏族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反映,保护着氏族全体成员的利益。
靠氏族成员的自觉遵守,以及传统的力量、舆论压力、内心的信念和首领的威信等。
●
私有制产生——贫富差距——自由民+奴隶
历史进程:
分工——分工交换——私有
●
个体生存能力增强——两性家庭出现
奴隶主+奴隶主与平民之间
法是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的结果,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第二节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更替的根本原因——社会基本矛盾——社会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
●更替的社会条件——社会革命——非暴力的社会革命与社会变革
第三节奴隶制法
基本特征:
维护奴隶制生产关系,惩罚手段野蛮残酷,公开确认自由民的不平等地位,长期保留原始社会规范的残余
第四章封建制法
●基本特征:
严格的土地所有制;农民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积极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等级特权
●中西方差别:
有无资本主义因素的法;君主地位;法律渊源;指导思想
第五节资产主义法
●产生:
封建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资本主义政权与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产生形式和确定经济关系形式
●特征:
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宣扬自由、平等和人权
实行资产阶级法治
第七章法系
第一节法系的划分
划分标准:
形式特点;历史传统
第二节大陆法系
以法典为显著标志
历史发展:
古代罗马法——中世纪的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与法典编纂运动
第三节英国法系(又称普通法系与英美法系)
发展历史
英国法与大陆法的对比:
法律形式——法典形式,成文法;判例法(主导地位)、衡平法和制定法
法律适用的方法——规定;从前案例+法律规定
诉讼方法和程序——审问式法官为主角;对抗制律师为主角
法律类别划分——公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法院组织系统——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普通法院与衡平院后合并为一
法律概念和术语。
。
。
第四节其他法系
中华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
第八章法律方法
第一节法律解释
⏹意义:
法律解释是理解法律的需要;法律解释可以弥补立法中的不足完善立法;法律解释可以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法律解释是实施法律的需要;法律解释是法学得以产生和形成的需要
⏹法律解释的历史
⏹法律解释的原则:
准确性;稳定性;简明性
⏹解释主体与效力:
法定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非法定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
逻辑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
第二节法律推理(包括三种逻辑推理模式、规范推理模式、法律适用推理模式)
⏹含义:
广义——法律领域或者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逻辑推理。
⏹狭义——司法官员在适应法律的过程中进行推理
⏹主体——多元(广义)法官(狭义)
⏹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定
⏹原则——包括主体,前提,目的——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的类型——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三段论)、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实质推理也称辩证推理,是指用辩证逻辑进行推理
第三节案例分析
第九章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法律关系式思想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规范调整
法律特点:
法律调整性;权利义务性;强制保障性
第二节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三节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权利
法律义务
两者的联系——一般都是紧密联系;也是相对的
第四节法律关系客体
物
非物质财富
行为
第五节法律事实
事件——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行为——指法律关系主体意志支配的,依法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概述
含义:
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其一,法律行为是行为;其二法律行为是由法律调整的行为,也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性质:
法律行为不等于合法行为;不等于有效法律行为;不仅指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法律不调整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类别
合法行为与不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与不违法行为
作为行为与不作为行为
个人法律行为、群体法律行为和国家法律行为
行使法律权利的行为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法律许可的行为、法律要求的行为和法律禁止的行为
预设法律行为和现实法律行为
法律制定行为、解释行为、遵守行为和监督行为
第三节行为的法律调控
指引
激励
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法律行为的特征
(1)意志性
(2)社会性(3)法律性(4)价值性
第十一章法制
第一节法制的含义
法律制度的简称
依法办事的制度
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
(我国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节法制的环节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
第三节法制与法治
法治含义:
以民主为基础目标,以权力制约为重点的社会管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和社会生活方式。
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关系:
法制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法治的深化
名词解释:
1、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互不相同但又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2、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法律渊源:
又可以称为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4、立法:
广义上的立法泛指一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上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5、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民事制裁、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6.法的含义:
法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
7.法律的含义:
泛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在狭义上,法律仅指具有最高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所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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